社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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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下一個ETC更好〉

文◎陳鳳翔

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招標官商勾結弊案,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交通部前部長林陵三的簡任機要秘書宋乃午,因為受賄,向一名投標者披露標書內容,判處十二年重刑。至於林陵三有主觀上犯意聯絡,因此為共同正犯。至於,行賄的商人前精業公司協理蔡錦鴻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林、宋推動ETC案,不以滿足用路人過路付費的功能需求為考量,一再將內容洩露給蔡錦鴻和遠東聯盟,並指示運研所加入有利紅外線系統的內容,使遠東聯盟取得絕佳有利條件,並配合特定廠商的要求,變更ETC案政策及執行事項。不過是為了貪圖幾幅故宮仿畫、琉璃藝品、上酒吧飲宴、赴法國旅遊,卻嚴重地傷害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環境,並令全體國民受損。活像舊約聖經約書亞記第七章現代翻版。少數一人(亞干)的貪心,導致原本作戰贏面較大的以色列,竟輸給艾城,平白損失數十條戰士的性命。甚至造成迦南人和附近民族,想要來包圍屠殺以色列人。個人的犯罪行為,團體卻得共同承受責任與損失的牽連。

在電腦科技成熟之今,以電子方式代替現金進行交易的付費及收費系統,已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信用卡、現金卡、悠遊卡,任誰都可以輕鬆辦得。而高速公路收費方式,世界各個先進國家也多有此設施。台灣的ETC,本該是贏面甚大,政府、民間企業、百姓三贏,竟然卻從頭(費用過高、安裝與使用不便之爭議)到尾(弊案審結)烏煙瘴氣一團亂,後續還沒完沒了。法院即使審結ETC案,卻不代表衝擊到此結束。因著最高行政法院撤銷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資格,如何不使ETC服務中斷,確保現有廿二萬用戶權益,又令眾人傷透腦筋。


就如,落榜的台灣宇通公司,要求政府賠償一點四六億元備標損失;遠通電收則獅子大開口表明,受託期間必須大幅調漲委辦服務費,一個月要價四千五百萬元,較現行收費暴增1.25倍。又,上月中旬遠東集團宣布願意捐出總值14億元(佔56.5%)的ETC持股給政府。相當於宣告完全退出ETC營運,未來有關ETC的所有決策,由最大股東─政府來主導。但,遠通電收一位大股東東元集團董事長,與另一位股東神通電腦,雙雙表達不會捐贈股份的立場。問題變得更加棘手複雜。

雖說愈先進的國家,政府管的事情就應該愈少,公共事務能民營就民營。但透過ETC案,卻可以發現,民營不是萬靈丹。並非所有的公共事務,皆可民營。拿ETC為例,費用過高的最早爭議,一般的想法多認為,只要業者有好的產品、好的服務,自然能獲得使用者高度的認同;反之,若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如預期,當然付費使用者會不滿,進而拒絕裝機或退租,業者做不下去,自己也會放棄。

但是這種說法卻沒有考慮到,業者真的做不下去的時候,中間那個過渡期該如何處理?如今,這個問題提早猛然來到,雖然業者做不下去的理由並非是獲利不足而放棄,而是牽涉弊案導致。然而卻清楚地得見,這麼龐大、且具專業的重大工程,政府相關單位實在難以馬上接手,反倒給商人有揩油圖利之機。

因此,日後對於重大建設,政府應該要先行評估瞭解,該公共事務萬一臨時出狀況,是否有緊急的相關配套措施可因應?若無,可能不適合民營。另外,企業雖然以賺錢為目的,也同時必須善盡他的社會責任。對於計畫要參與的重大建設,該事先評估瞭解,該項公共事務有多少社會責任。若扛不起來,可能會傷害自己股東權益,就不應該勉強參與。就像ETC剛上路,費用過高、安裝與使用不便之爭議,未將這些應盡的社會責任納入考量的遠通電收,便遭遇成千上萬的網友串連抵制拒用。

ETC的建設,可以降低車輛過收費站的交易時間,增加車流效率,立意良善的施政絕對是勢在必行的事。沒有多少人,會為了眼前這些層出不窮的負面報導,而排斥進步拒用。重要的是,政府、民間企業、百姓如何從錯誤中來學習。這樣,下一個ETC才會更好,真正創造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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