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定論與神義論〉
文◎tjm
近來板上討論上帝預知,上帝公義嗎?一類的問題十分熱烈,雖然對「預知」與「預定」可能還有些爭議,但是這裡還是僅就沒有爭議的地方為大家作一分析。還懇求大家去精華區看「基督教的罪與原罪論」。
如果警官A,預知囚犯B出去後一定會殺人放火,但法律規定囚犯B的刑期到了今天,他放是不放?
如果囚犯B出去真的殺人放火,放囚犯B的警官A有沒有責任?
當然沒有責任。
上帝造人給人自由意志,他預知人會犯罪,他如果限制人的自由意志,他是不是說謊?人還是不是人?(先不要問為何要給人自由,上帝喜歡,你我也喜歡自由)。
給人自由意志,在上帝沒有干預的情況下人選擇犯罪,上帝有責任嗎?沒有!因為是人選的。人犯罪後要滅亡,上帝有責任嗎?也沒有!
人犯罪後要滅亡,上帝自己來世上替人死,凡相信而接受他替死的人可以活,上帝預知誰會接受相信他,這樣上帝有責任嗎?沒有!
上帝預知某些人沒有接受他,而會滅亡,這滅亡上帝有責任嗎?沒有。
結論:上帝沒有責任!
理由:
1.罪來自上帝給人的自由意志以及人的選擇,而上帝給人自由意志本身無錯。 所以罪來自人的選擇。
2.犯罪的人本該滅亡,所以不管有沒有預知,人的滅亡上帝無責任,只是秉公行 事而已。
3.上帝預知某些人會得救,而他也為這些人付上罪惡的代價(替死),這是上帝的禮物,人的選擇。上帝沒有責任。
即使上帝強迫誰要接受他的禮物,上帝也沒有責任,因為前題是「人罪有應得」,而不是上帝把人推下火坑。聖經中一點都沒有說過上帝預定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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