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恆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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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殘酷嗎?—從以利殺與熊事件談起〉

文◎tjm

有網友讀到王下 2:23--24「以利沙從那裡上伯特利去,正上去的時候,有些童子從城裡出來,戲笑他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他回頭看見,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出來,撕裂他們中間四十二個童子。」發現較早的解經書作者從沒遇過有人對上帝作法的質疑,大都說小孩子頑皮活該。但現在的解經者面對 "上帝太殘酷" 的指責,遂發明些怪解法,包括: (1) 小孩子不小 (2) 禿頭上去是辱罵以利亞的升天(3) 熊是超級閃電熊,故能一次殺 42 個大人(4) 42 個大人為了讓以利沙聽清楚,齊聲喊簡單的口號,以至用詞聽起來像兒童用語 (5) 42 個大人可能是邪教祭司或不良少年,所以上帝痛下殺手。他認為,既是不成熟的少年,上帝就不該下殘酷的殺手,而就算是大人好了,也萬無為了一句嘲笑的話就該死的道理!


關於上述這個聖經問題,以下分為幾點來說明:


一、「童子」。

這個字有點像「年輕人」這種意義模糊的字眼,不一定是指「小孩子」,也有可能指十幾二十歲的年輕男孩。我查閱手中幾種聖經版本,大概有九本書取比較可能翻譯成「小孩子」的譯法,五本書取翻譯成模糊「年輕人」的譯法。為什麼會有這種差異呢?難道譯者真的一點都不重視經文的原意?分析理由如下:


原文的「童子」其實是兩個字組成的,一個就是大家翻譯成「little」的「小」字,一個就是「年輕人」的意思。


翻譯有三大目標:「信、雅、達」,但是像聖經這種書,如果無法同時達到三個目標,一般會怎麼做呢?如果翻的很「信」那恐怕大家會讀不太懂,因為許多文化背景底下的隱喻需要更多的解釋,而翻譯聖經跟寫解經書不同,不能用一堆篇幅來解釋單一字句,所以翻譯的很「信」,恐怕結局是沒有人懂。但是如果想翻譯的很「雅、達」呢?恐怕就必須就許多種可能的解釋中間選一種比較可能的解釋來使用,然後用非當地的語言來表達,這樣有可能造成聖經原意的偏差,甚至如果譯者選了一個不好的解釋(人非聖賢嘛!),那讀的人就慘了。


那怎麼辦呢?翻譯聖經的人的解決方式是「多翻幾本」,意思是基督教界容許使用各種不同翻譯原則的譯經者同時翻譯出適合於不同讀者的聖經。於是,有的人目標是翻譯給「國中程度的人」可以輕易閱讀的聖經,有的人目標是翻譯出「忠於原文」的聖經。英文版的更誇張,甚至有的譯經者忠實於時態、用字,以至於違反英文文法他們也不介意。基於此一原因,產生了許多目標不同的聖經翻譯本,讀者可基於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版本來閱讀使用。


基於以上的背景,「童子」的翻譯便有一些可能。既然「童子」是由「小」和「年輕人」兩字組成,但是那個「小」字的意思是「不成熟」,或「年輕」的意思(可參考以下的英文字典資料),而「年輕人」當然是「年輕人」的意思。前面說過有兩種翻譯的準則,那種硬翻的,就把兩個字直接翻出來,就是「littleboys」或「little young」,即使意思會與現行的英文稍稍有些抵觸,還是以原文為主。而其實原文的意思就是簡單的「年輕人」的意思,加個「小」字,在原文中不過是模糊的修飾語而已,所以其他的譯本為免大家誤解,就直接譯出「年輕人」的意思。


如此,就知道為什麼版本投票會顯示出這種現象,而翻譯成「little xxx」的版本像「DBY、YLT、LIT、MKJV」都是比較強調忠於原文,甚至是原文直譯的板本,所以表現出原文文字的結構也不為過。


其實許多優良的解經書都提到「童子」的解釋其實是意思模糊「年輕人」的意思,而不是明確的「無知小孩」的意思,其他經文也都支持這種說法,因此我們沒有理由說「童子」非得解釋成「小孩子」不可。


另外,說這些「年輕人」是「異教祭司學校的年輕祭司」也不無可能,因為附近就是「金牛犢敬拜中心」,而能聚集四十幾人以上的群體,大概也不會沒有組織。「禿頭上去」是質疑以利沙的先知身份,「上去」影射以利亞的昇天,這也不無可能,但是我手上的資料沒有太多有力的證據說明這樣的解釋是必然的,所以我也就不多做說明。


我手中聖經版本比較如下:


合和本:童子、戲笑

新譯本:年輕人、譏笑

現代中文譯本:年輕人、譏笑

呂振中譯本:小孩子、譏誚

NIV:youths、jeered at

AV: little children,mocked

DBY: little boys,mocked

YLT: little youngs, scoff at

ASV: Young lads, mocked

NRSV:small boys, jeered at

RSV: small boys, jeered at

BBE: little boys, made sport of

LIT: little boys, mocked

MKJV:little boys, moked


「小」字的原文意義:


06996 qatan {kaw-tawn'} or qaton {kaw-tone'}


from 06962; TWOT - 2009a,2009b; adj


AV - small 33, little 19, youngest 15, younger 14, least 10, less 3,lesser 2, little one 2, smallest 1, small things 1, young 1; 101


1) young, small, insignificant, unimportant

1a) small

1b) insignificant

1c) young

1d) unimportant



二、「戲笑」。


「戲笑」是小孩子的特有表現,版本比較如上文所示,顯示只有合和本比較有那種「遊戲中開玩笑」的可能含意,其他都是譏笑、戲弄的意思。當然,原文就是「嘲笑的意思」。



三、「撕裂」。


「撕裂」,不是殺死的意思,而是「傷害」的意思,這是原文字典的意見。另外這裡把以利沙所做的事情大概列出來(註),讓大家可以看見原則上這先知所作所為是公義而且憐憫人的,那為什麼這裡的記載非得認為以利沙不過是因為小孩子的無知嘲笑就出手傷人呢?


四、結論


這一段經文,實在不是一段清楚的經文,我們不能由簡短的記載中找到事實的全貌。最極端的解釋可以認定「以利沙為了一群無知的小孩的遊戲話,要熊殺了其中四十二人」,另一個極端就是「有一群敵對上帝的邪教年輕先知,出來挑戰並輕蔑以利沙與以利亞先知的職分,而上帝不過是要熊咬傷他們中間的四十二個而已」。我不喜歡手上沒有太多資料就做兩種過度極端的推測,而這兩個極端解釋由經文字義而論,都同樣的不是沒有理由,那難道我們就要認定哪一個解釋一定是對的,從而推論說上帝是殘忍的或者上帝絕對不殘忍嗎?


我想我所要做的就是澄清字義上的誤會,以及因為成見的緣故所造成的誤解,當我們列出所有的經文翻譯以及所有以利沙的所作所為,我們實在會對這個事件存疑,承認我們所知道的有限。


我想這個時代,極端、聳動的政治性口號容易獲得人家的認同,但辯論時可以這樣用,但結論時應該理性的說明了。每每我們討論聖經的時候,似乎以為可以知道記載所有的真相,還以為真相就是中文聖經的字面意義。但應該對現實誠實,承認字面的資料不夠多,實在難以決定真相。我列出以利沙的事蹟,不是為了說明事實的真相就是另外一個極端,其實在兩個極端之間還有許多可能的答案。


註:

王下 2: 18-22 治好耶利哥城的水

2: 23-25 咒詛四十二個年輕人

3: 1-27 預言水源來臨拯救軍隊

4: 1- 7 行神蹟救窮寡婦

4: 8-17 讓無兒女的婦人生子

4: 18-37 救婦人的兒子

4: 38-41 解毒讓眾人可以進食

4: 42-44 分餅餵飽眾人

5: 1-19 治好將軍的痲瘋病

5: 20-27 審判僕人

6: 1- 7 行神蹟找回失落的斧頭

6: 8-23 拯救以色列人,並保護亞蘭軍隊

6:24-7:20拯救以色列人免於亡國

8: 9-15 預言哈薛當亞蘭王

9: 1-10 膏耶戶為王審判亞哈王的罪惡

13: 14-20 預言以色列人打敗亞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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