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8章1節 到 18章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二、聖潔的生活方式 18:1-20:27 (一)關於性的倫理規範 18:1-30 1.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地人的行為 18:1-5 ◎事實上 18:1-5 是 18:1-20:27 整段記載的前言,說明訂定這 些條例,是要讓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別出來。 ●「行為」:原文是「工作」、「作為」。 ●「效法」:字義是「做」、「從事」。 ●「惡俗」:SH 2708,「法令」、「條例」、「制定的事」。 ◎其實本來我們就很容易受環境的影響去做周遭人都做的事。但 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依照過去的埃及經驗與未來的迦南地經 驗生活。我們是否也應該拒絕原生家庭與社會大染缸的影響, 因為我們也是「選民」。 ◎許多註釋書籍都注意到 18:5 上帝宣告:「人若遵行,就必因 此活著」的「活著」。因為此處不是說「以色列人會因此活著 」,而是「一個人會因此活著」。所以這裏的「活著」不單單 是一種「處罰威脅的反面」,而是一個人之所以能夠「驕傲有 尊嚴的存在於天地之間」,的那種「算是一個存活的萬物之靈 」的「真正活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