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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開始
查完民數記,後悔之前沒有先查利未記,所以回來補查利未記,目前有roxanne,chpi
一起開始查

t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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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研經資料
零、背景:
  一、五經:包括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
    (一)地位:猶太人視「五經」為舊約最重要的一部份,其權威與神聖性,遠遠
                超過「先知書」與「聖卷」。
    (二)五經的形式:這五經應該是同一部書,但是篇幅太長,無法用一個皮卷抄
                      完,所以分成五個部份。但其間有相當的關聯性。
    (三)底本說:
          1.十八世紀之前,絕大部分人都接受摩西是五經的作者。
          2.1750年起,學者開始提出底本說,用稱呼上帝名字的差異將五經的來源
            分為E (稱上帝為「伊羅興」的經文)、J(稱上帝為「耶和華」的經
            文)、P(來自「祭司階層」的經文)、D(申命記學派的經文)。
            (1)J典、耶典:大約是在西元前950-850年,由一位南方的作家寫的。
            (2)E典:大約是西元前850-750年,可能是亞哈時代的一位先知所寫。
                    被認為跟北國比較有關。西元前721-650年間有人將J與E合成
                    一本。
            (3)D典、申典:可能成書於西元前690-630年,希西家時代。執筆者是
                          一群由北國逃亡到南國的人。
            (4)P典:西元前520-500年,被擄後的作品。
            
          3.底本說的學者認為西元前450年,一位或多位祭司將上述四種底本編成
            現有的五經(文士以斯拉可能參與編纂的工作)。
          4.底本說的根據:
            (1)不同的名字:Elohim、Yahweh、Yahweh Elohim,且 出 6:3  指出
                           耶和華(Yahweh)一名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未曾
                           知道的,因此出現「耶和華」的名字應該屬於後期的
                           作品。不過最近發現當地的一些文獻,也不少用不同
                           的名字稱呼同一位神(參考「天道聖經註釋」,卷一
                           )。
            (2)矛盾的記載:例如「別是巴」與「伯特利」的兩種出處。
            (3)重複的記載:許多情節接近的事情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表明不是
                           同一個人的手筆。
            (4)超然的思想:認為摩西時代不可能有一神觀的看法。有人認為摩西
                           時代沒有文字。
                           不過考古發現摩西前一千五百年人類就有文字,出身
                           於埃及皇宮的摩西不可能不會用文字。
            (5)申命記和約西亞:認為約西亞年間所尋獲的律法書就是「申命記」
                               。因此申命記(申典)是為了支援約西亞改革才
                               寫的,屬於西元前第七世紀的作品。
            (6)寫作風格不同,神學思想不同....等等。
          5.後來的發展整理:五經發展過程:
            a.口傳資料零碎流傳        西元前1800-1200年
            b.口傳資料依主題編纂      西元前1200-1000年
            c.耶典編成                西元前950年
            d.伊典編成                西元前850年
            e.耶典、伊典合成一本      西元前第八世紀
            f.申典編成                西元前621年
            g.祭典編成                西元前550年以後
            h.五經編成                西元前400年
          6.近期的研究:許多學者認為P典並非一個獨立的文件,而是後來編者編
            修的痕跡罷了。越來越多人懷疑到底有沒有E典的存在,整個創世記也
            可以當成只有J典的作者是主要作者。
    (四)作者是摩西說:有不少學者認同這種說法。
          1.證據:
            (1)五經中有不少經文指出摩西曾寫下上帝吩咐他的話,如:
                出 17:14  24:4  34:27  民 33:2  申 31:9,24 
            (2)五經中有一些經文反映摩西時代的背景。
            (3)新舊約經文都提到律法是摩西寫的:
                書 8:31  23:6  士 3:4  王上 2:3  路 24:44  約 5:46-47 。
            (4)百分之五十的「五經」跟摩西有關。
            (5)五經中顯示許多原料與走獸跟埃及和西奈有關,而是迦南地很稀
               有或沒有的。
          2.注意事項:
            (1)摩西很可能參考或使用了其他的文獻與資料,也有可能花了很長
               的一段時間或分許多次寫成。因此底本說的研究也並非全然不可
               信。
            (2)五經在編入正典之前很可能經過摩西以後的編輯編纂或修訂,以
               幫助後期的讀者瞭解作者原來的意思。因此有些顯然是摩西以後
               的文字內容可能就是這樣加入的。
            (3)古代的著作流傳後世,如果被修正、編輯,編者或修訂者並不會
               留下自己的名字。因此五經可能雖經過修訂還是歸於作者摩西名
               下。
    (五)最早期的資料(創世記十一章以前)應該是口傳的,後來經過摩西或其
          他人編輯而成。
    (六)申命記記載摩西死亡和埋葬詳細的細節,還有 民 12:3  提到對摩西的
          高度推崇看似也不像是摩西自己寫的。
  
  二、寫作時間:
    (一)摩西五經和 書 1:4 對迦南地邊界的描述,與西元前二千埃及文獻對迦
          南地的瞭解相符。
    (二)如果摩西是作者,那本書大約完成於摩西帶領以色列人進入摩押平原,
          準備進入迦南地之前,因此著作時間約為西元前1410年。
    (三)考古學家在Timna 亭納發現一條西元前十二世紀的銅蛇 民 21 ,和米
          甸人用作神龕的帳幕。
    (四)撒瑪利亞五經是 王下 17:24-28 記載被帶到撒瑪利亞的移民(西元前
          681-669年左右)之敬拜基礎。撒瑪利亞五經的年代大約在西元前500
          多年,而這本五經大約在西元前400多年被帶到埃及,成為七十士譯本
          根據的文本。雖然撒瑪利亞人聲稱自己擁有的經文抄本可以追溯到亞倫
          曾孫亞比書 代上 6:3-4 ,這樣的說法鮮有學者接受,但是撒瑪利亞五
          經的年代應該是遠早於目前自由學者主張摩西五經的著作時間。且撒瑪
          利亞人與被擄歸回的猶太人關係緊張 拉 4:1  尼 4:1-2 ,不可能抄襲被
          擄歸回後寫出來的宗教文獻。因此撒瑪利亞五經的存在更是證明五經的
          成書應該是在南北兩國分裂之前。
    
  三、特色:
    (一)在地位上,出埃及記是五經的核心。創世記可以說是出埃及記的追溯,
          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可以說是出埃及記的延續。而出埃及記、利未
          記與民數記關係更是密不可分。
    (二)利未記的希伯來文書名是用書開頭的第一個字來命名,意思是「(他)呼
          叫」。但是猶太人也稱呼此書為「祭司的律法」、「祭司之書」、「獻
          祭的律法」。
          七十士譯本將此書定名為「關於利未人的事」。
    (三)烏加列文寫成的拉斯珊拉文獻(Ras Shamra)中,也出現與利未記的素
          祭、平安祭類似的獻祭方式。      
    (四)整個利未記是以「獻祭」為中心。
    (五)一般認為希伯來書是以預表方式來解釋利未記。
    (六)申命記與約書亞記都引用利未記,但是利未記沒有引用申命記與約書
          亞記,由此可見利未記成書時間應該比申命記與約書亞記早。
    (七)死海古卷總共有九份希伯來文利未記抄本碎片,兩份七十士譯本利未
          記抄本碎片。死海第2,6,11洞中都有利未記抄本碎片,其中第11洞是
          長篇的抄本碎片。
    (八)「聖」、「潔」、「玷污」、「獻祭」、「流血」、「贖罪」都是利
          未記中重要的用字。
          1.聖潔(出現了87次):不是人的觀念「完全」,「無暇無疵」,
             而是特別說到——分別,被分別,神一生要在我們身上做的事情
             ——要叫我們聖潔,神要把一切不屬於祂的分別出來。
          2.贖罪(出現了49次):人要聖潔,那個根基——罪的問題要解決。
            靠著羔羊的寶血。
          3、跟獻祭有關的:被殺、祭牲等等(出現了300多次)。
    (九)耶穌在 太 22:39 引用 利 19:18 「愛神愛人」的金科玉律。
    (十)利未是以色列十二支派之一,利未人對神忠心 ( 出 32:26 ), 被
          神選為事奉的支派 ( 申 10:8  33:8-11 )。 所有的祭司都屬於
          利未支派,他們的工作是協助料理會幕,並向百姓講解律法。
    (十一)利未記也是幫助以色列人預備好基督的來臨(藉此喚起他們對救贖
            的需要感),並指出會幕中一切的禮儀,都是預表那最後贖罪祭的
            耶穌基督。      
    (十二)約伯提出一個問題:「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為義呢?」
            利未記的回答是:「他要帶他的供物來 ...... 」
                            「他要按手在它的頭上 ...... 」
                            「他要承認所犯的罪 ...... 」
                            「他要把它宰了 ...... 」
                            「祭司要把血灑在 ...... 」 
                            「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4  16 )。
    (十三)這是舊約對「救贖」的闡述;這「救贖」藉著獻祭的禮儀(特別是
            贖罪日的禮儀),清楚勾劃出來。
    
  四、文體:本書本質上是一本關於祭司條例與程序的手冊。
    (一)本書一開始有個連接詞「然後」,顯示利未記是承接出埃及記的記載
          。
    (二)本書主要分為三大段
          1.獻祭原則,除罪及與神恢復關係的程序 1:1-15:33 
          2.贖罪日 16:1-34 
          3.倫理、道德與聖潔的課題 17:1-27:34 
    (三)舊約聖經中僅利未記、路得記、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以斯帖記、哈
          該書、和瑪拉基書沒有詩歌體。
    
  五、寫作目的:
    (一)要讓以色列人能夠與萬民有分別,可以作上帝的子民 20:26 。
    (二)建立以色列人「獻祭的制度」、「律法的觀念」與「刑罰規範」。
    (三)利未記顧名思義多提到有關祭司的事宜,但書中的教訓也是對全體
          選民說的。神要所有的百姓都認識及遵行律法,本書屢次出現神吩
          咐摩西的話:「你曉諭以色列人說 ...... 」。
    (四)利未記是為了讓以色列人知道如何過一個在聖潔的國度裡的生活;
          能與神相交的生活,成為列國救贖中保。因此,以色列人一定要瞭
          解神的聖潔是怎麼一回事。利未記分三方面來啟示這真理:
          1.獻祭的制度:它強調「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使人對罪的
                        嚴重性與後果有深刻的認識。
          2.律法的觀念:告訴以色列人什麼是神對人的生活和行為的標準。
          3.刑罰的制定:凡干犯律法的,必要受刑,使人知道神的聖潔是絕
                        不更改的。
    (五)神對以色列人整個啟示的中心就是「分別」,與列國分別出來,利
          未記的律例就是給以色列人和外邦人中間,劃一條明顯的界線,好
          預備以色列人成為列國救贖的中保。

  六、出埃及年代問題與考古發現:目前,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間主要有西元
      前1446年與1290年兩種看法
    (一)出埃及時間於西元前1446年
          1. 出 1:11 記載的「蘭塞」是第十九王朝(西元前1314-1194年)開
            創者的名字。因此不太可能第十八王朝的都市用第十九王朝君王的
            名字當名稱。埃及的文獻記載蘭塞是蘭塞二世(西元前1290-1224
            年)所建。
          2. 士 11:26 提及以色列人住在迦南地,已經有三百年了,尚未征
            服整個迦南地。
          3.如果此說正確,那以色列人出埃及就是埃及第十八王朝(西元前
            1580-1314年),杜得模西士三世(Tuthmosis III)就是開始壓
            迫以色列人的法老(西元前1482-1450年),亞門諾斐斯二世(
            Amenophis II)就是釋放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法老(西元前1450-
            1426年)。
            
    (二)出埃及時間於西元前1290或1220年
          1. 1:11 記載的「蘭塞」是第十九王朝(西元前1314-1194年)開創
            者的名字。因此不太可能第十八王朝的都市用第十九王朝君王的
            名字當名稱。埃及的文獻記載蘭塞是蘭塞二世(西元前1290-1224
            年)所建。
          2.考古學家發現西元前第十三世紀(西元前1200-1299年)迦南地有
            大批外敵侵入的毀滅痕跡。
          3. 出 12:40 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也可以與
            亞伯拉罕、雅各等族長生存的年代作為對照。
          4.文獻記載埃及第十五王朝時期,有一批「哈皮魯人」進入埃及,
            一般認為這批人也包含雅各一行。而第十五王朝是外族西克索人
            統治,因此到了第十七、十八王朝,政權回到埃及人手裡的時候
            ,就「不認識」約瑟了。
          5.一般認為以東和摩押可能要到西元前十三世紀,才成為有勢力的
            王國,足以抵擋以色列人穿越其國境。
          6. 出 12:40-41 都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一般
            認為雅各、約瑟都是西克索人統治(西元前1730-1580年)時期進
            入埃及,所以等到西克索人被趕走,以色列人就受迫害了。而就算
            約瑟是西元前1730年進入埃及,1730-430=1300年,應該也要西元
            前1300以後出埃及才可能。當然,如果約瑟並非在西克索人統治
            時期進入埃及,那這個假設就不成立了。
          7.如果此說正確,那以色列人出埃及就是埃及第十九王朝(西元前
            1314-1194年),塞提一世(Seti I)就是開始壓迫以色列人的法
            老(西元前1312-1289年),蘭塞二世(Rameses II)就是釋放以
            色列人出埃及的法老(西元前1290-1224年)。或蘭塞二世是壓迫
            以色列人的法老,馬尼他(Merenptah)西元前1224-1214年是釋放
            的法老。
               
    (三)重要考古證據:
          1.西元前第十三世紀(12xx年)的埃及馬尼他石碑 Merneptah
            stela提到「以色列」,其中記載「法老擊敗了亞實基倫、基色
            、雅羅安、以色列等民族的軍隊」。可見當時以色列人已經在
            迦南地是一個穩定的國族了。馬尼他法老在位時期是西元前1224
            -1214年,因此最晚到1214年以前,以色列人已經進入迦南地了。
            不過當時的以色列人看起來還是一個游牧民族。
          2.考古學家發現西元前第十三世紀(西元前1200-1299年)迦南地有
            大批外敵侵入的毀滅痕跡。但J.J. Bimson證明實際上迦南地有十
            三與十六世紀兩個毀滅層,而傳統認為是十六世紀的那個毀滅層
            實際應該是十五世紀的毀滅層,且與約書亞記記載的城市一致。
 
    (四)我們的看法:
          1.單單依賴考古證據要決定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年代非常困難。因為考
            古上沒有發現,並不代表事情沒有發生。而目前的考古資料又相當
            的缺乏,許多考古遺址的挖掘也還不是很完整(如果遺址與現代的
            都市重疊,則挖掘更為困難)。
          2.至少透過馬尼他石碑可以確定西元前1214年以前,以色列人已經出
            埃及進入迦南了,由於以色列人在曠野漂流40年,因此西元前1220
            年的說法是比較不可能的。因為馬尼他石碑是把以色列人與迦南地
            的民族並列,並非是法老追擊以色列人的紀錄。
          3.至於究竟是西元前1290年還是西元前1446年出埃及,由目前的資料
            實在是難以確認,雖然眾多考古資料顯示西元前1290年可能是出埃
            及的時間,但目前的資料也不足以否認西元前1446年可能是出埃及
            的時間。
         
☆參考資料:
  1.「丁道爾舊約聖經註釋-利未記」, 哈理遜著,張心瑋譯,校園出版社。
  2.「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洪同勉著,天道出版社。
  3.「每日研經叢書--利未記注釋」,賴特著, 馬鴻述譯,基督教文藝出版
    社。
  4.「新國際版研讀本聖經」,更新傳道會。
  5.「啟導本聖經」,海天書樓。
  6.「新譯本聖經研讀版」,環球聖經公會。
  7.「舊約聖經背景註釋」,華爾頓、麥修斯、夏瓦拉斯著,李永明、徐成德、黃
    楓皓譯,校園出版社。
  8.「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The Book of
    Leviticus」,Gordon J. Wenham.
  9.「中文聖經註釋--利未記」,汪維藩著,基督教文藝出版社。
    
☆代號說明:
  「●」:經文註釋
  「◎」:個人感想與應用
  「○」:相關經文
  「☆」:特殊注意事項




經文:

耶和華從會幕中呼叫摩西,對他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若有人獻供物給耶和華,要從牛群羊群中獻牲畜為供物。 1:1-1:2

註釋:

壹、獻祭原則,除罪及與神恢復關係的程序  1:1-15:33 
  一、獻祭相關的條例  1:1-7:381:1-5:196:1-7:38 兩次提及獻祭的規定。其中的編排也略有不同
        。一般學者認為前者是對一般民眾的教導,後者是為了祭司執行獻祭禮
        儀所需。
      ◎這一段講到「燔祭」、「素祭」、「平安祭」、「贖罪祭」、「贖愆祭
        」這五大祭儀。其中前三個祭儀,是自願的,可以說是敬拜者獻給上帝
        的「禮物」,後兩者是「必須的」,作為「彌補」之用。
    (一)燔祭  1:1-17      
          ◎燔祭的祭牲可以用牛、羊、斑鳩或鴿子。不過都必須用完整無瑕疵
            的牲畜,不能用部分的肉。表示上帝願意體諒人的能力,但是祂要
            求「完整的獻上」。
          1.緒論  1:1-21:1 有個連接詞「然後」,顯示利未記是承接出埃及記的記載
              。
            ●「呼叫」:這個動詞比較不尋常,曾被用在「取名」 創 16:15 ,
                        通常「呼叫」是指「大聲而清晰的說話」。而上帝自
                        我啟示時,比較常用其他的「說」字。此處用「呼叫
                        」是暗示要有重要的事情被宣告。
            ●「呼叫摩西,對他說....」:原文是「呼叫摩西,跟他說話,對
                                        他說....」。
            ●「曉諭」:SH 1696,「講論」。
            ●「供物」:就是 可 7:11 的各耳板。
            ◎ 1:2 「供物」,指的是一般性的「供物」,包括「燔祭」、「
              素祭」、「平安祭」等等,而非專指「燔祭」。
            ◎「牛群羊群中獻牲畜」這是與「野生動物」對比,意思是應該獻
              自己的財產,不是獻「憑機運取得的」。 撒下 24:24 大衛說自
              己「不肯用白得之物作燔祭獻給耶和華」,就是這個意涵。     
            ◎ 1:2 提及獻祭基本上是個人性的,而且是自願的。
            ◎新約聖經也說明我們一切的奉獻、獻祭必須都不是出於勉強,乃
              是自己甘心樂意才能蒙神喜悅,參 林後 9:5-7   彼前 5:2  
               門 1:14
經文:

「他的供物若以牛為燔祭,就要在會幕門口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可以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他要按手在燔祭牲的頭上,燔祭便蒙悅納,為他贖罪。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宰公牛;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奉上血,把血灑在會幕門口、壇的周圍。那人要剝去燔祭牲的皮,把燔祭牲切成塊子。祭司亞倫的子孫要把火放在壇上,把柴擺在火上。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肉塊和頭並脂油擺在壇上火的柴上。但燔祭的臟腑與腿要用水洗。祭司就要把一切全燒在壇上,當作燔祭,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3-1:9

註釋:

          2.獻牛為燔祭  1:3-9 
            ●「沒有殘疾的」:SH 8549,「無瑕的」、「完整的」。
            ◎「按手」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
              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
              與祭牲認同: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
            ●為他「贖罪」:SH 3722,「遮蓋」、「平息」、「化解」。
            ●「奉上」:SH 7126,原文是「帶來」、「帶近」、「拿過來」
                        ,沒有「獻上」的意思。
            ◎ 1:5 說明獻祭的人要自己宰殺祭牲,後來這個工作由利未人負
              責,但一開始律法頒佈的時候,是由獻祭者自己宰殺。當時的
              以色列人是遊牧民族,應該每個人都能夠宰殺。
            ◎「灑血」:血是以色列人在儀式上潔淨的途徑,然而當時附近的
                        國家並沒有類似的概念。
            ◎ 利 7:8 提到剝下來皮要歸給祭司,但 1:6 並未提到皮的用處。
            ●「塊子」:字義是「很多塊肉」(原文是複數)。
            ●「擺」在火上:字義是「按次序排好」,而不是扔進去,任何與
                            敬拜神有關的事宜,都必須恭敬小心的完成。
            ●「腿」要用水洗:SH 3767,原文形態是陰性雙數,指的是「動
                              物的兩支後腿」。
            ●「馨香的」:SH 7381+SH 5207,「舒坦芳香」、「寧靜芳香」
                          。
            ●「火祭」:SH 801,總共出現66次。這個字過去都認為是「用
                        火獻的祭」(因為字根跟「火」相似)。但是
                         利 24:7,9 等例子顯示這個字並非指「用火燒掉的
                        祭物」,因為亞倫和他的子孫還可以吃這種祭物。
                        所以翻譯為「祭物」可能比較妥當。
            ◎ 1:9 「臟腑與腿」因為可能宰殺時會沾染排泄物,所以要先洗
              過。肉塊和頭、脂油並不容易沾染到排泄物,所以可以先燒。
              這個洗淨污穢的過程,也說明獻給神的祭物必須是清潔無玷污。
            ◎敬拜者在獻祭的過程中要負擔大量的責任,要挑選、宰殺動物、
              剝皮、切塊、洗去污穢。祭司僅負責燃燒祭物。這和今日的敬拜
              者所負擔的工作量差異甚大。
            ◎關於燔祭,請參https://bible.fhl.net/new/t.php?k=0000071&N=2
經文:

「人的供物若以綿羊或山羊為燔祭,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羊。要把羊宰於壇的北邊,在耶和華面前;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羊血灑在壇的周圍。要把燔祭牲切成塊子,連頭和脂油,祭司就要擺在壇上火的柴上;但臟腑與腿要用水洗,祭司就要全然奉獻,燒在壇上。這是燔祭,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10-1:13

註釋:

          3.獻羊為燔祭  1:10-13 
            ●「人的供物若以綿羊....」:原文是「人的供物若以羊,不論是
                                        綿羊....」。
            ●「腿」要用水洗:SH 3767,原文形態是陰性雙數,指的是「動
                              物的兩支後腿」。
            ●全然「奉獻」:SH 7126,原文是「帶來」、「帶近」、「拿過來」
                            ,沒有「獻上」的意思。
            ◎基本上與獻牛的時候一樣,只是牲畜改為公綿羊或公山羊。
經文:

「人奉給耶和華的供物,若以鳥為燔祭,就要獻斑鳩或是雛鴿為供物。祭司要把鳥拿到壇前,揪下頭來,把鳥燒在壇上;鳥的血要流在壇的旁邊;又要把鳥的嗉子和髒物(髒物:或譯翎毛)除掉,丟在壇的東邊倒灰的地方。要拿著鳥的兩個翅膀,把鳥撕開,只是不可撕斷;祭司要在壇上、在火的柴上焚燒。這是燔祭,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14-1:17

註釋:

          4.獻鳥為燔祭  1:14-17 
            ●「揪」下頭來:字義是「擰下」、「扯下」,該字僅出現在
                             利 1:15  5:8 。
            ●「嗉子」:SH 4760,「嗉囊(砂囊)」、「消化道」。
            ●「髒物」:SH 5133,此字原意不明,Targum說這是「髒物」,
                        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都作「羽毛」、「翎毛」。
            ◎雖然當中談論許多獻祭的細節只能經手祭司,可是所有以色列
              人都必須瞭解關於獻祭的事情。
            ◎鳥為祭物時,並不限制公母,可能公母鳥的區分不易,經濟效
              益也沒有那麼大的差異。
            ◎後來為了獻祭的緣故,某些以色列人的確是有「豢養鴿子」的
              習慣。
            ◎與牛羊為祭物相比,祭司要負擔鳥的宰殺、清潔與分切的工作
              。理由可能是鳥的體積較小,比較難以處理得當。
            ◎以鳥當祭物是為了照顧貧窮的人。他們雖然可能擁有牲畜,但無
              力獻作祭物。他們不但可用鳥來代替,且不限公鳥,也沒有規
              定必須無殘疾。從中可以看出神的慈愛和憐憫。

經文:

「若有人獻素祭為供物給耶和華,要用細麵澆上油,加上乳香,帶到亞倫子孫作祭司的那裡;祭司就要從細麵中取出一把來,並取些油和所有的乳香,然後要把所取的這些作為紀念,燒在壇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 2:1-2:3

註釋:

    (二)素祭  2:1-16 
          ●「素祭」:SH 4503,「禮物」、「貢物」、「奉獻」、「禮品」
                      、「奉獻物」。此處實際的意義應該是「不流血的禮物
                      」。
          ◎素祭有兩種,一種是附屬於其他祭儀的素祭,如燔祭  民 29 、
            平安祭 民 15:1-6 等。另一種則是單獨獻上的素祭,此處就是討
            論單獨獻上的素祭。
          ◎ 民 5:15 另外提到一種「疑恨的素祭」、「嫉妒的素祭」,與此
            處記載的不相同,除了用大麥之外,不可加上油與乳香。
          ◎素祭本身必須是「加工過」的農產品,如果不是磨粉,就是烹調過
            。背後的意義跟燔祭不可以用野生動物一樣,就是獻祭者必須花費
            心力在祭物上。
          ◎素祭供物有三種:「未經烹調的細麵粉」、「烹調後的穀物食品」
            、「禾穗子」。
          1.未經烹調的素祭  2:1-3 
            ●「獻」素祭:SH 7126,「帶來」、「帶近」、「呈獻」。
            ●「供物」:SH 7133,「奉獻」、「奉獻物」。
            ●「細麵」:字義是「上好的麵粉」。
            ●「乳香」:盛產於印度、阿拉伯西南部與非洲東北,是一種琥珀
                        色的樹脂,表面覆有白色粉末。聖香的四種原料之一
                        ( 出 30:34 ),聖香是每日兩次由祭司在禱告時獻在
                        金香壇上的。
            ◎素祭要加上乳香,但 5:11 規定贖罪祭不可加上乳香。
            ●「作為紀念」:SH 234,「作為紀念的祭物」、「提醒用的祭
                            物」。這算是一個獻祭用術語,意思應該是提醒
                            祭司與獻祭者,這整個素祭的擁有者是上帝。 
            ◎祭物中包括平安祭的祭肉都是「聖的」,但素祭 利 2:10 、贖
              罪祭 6:17-18 、贖愆祭  14:13 與陳設餅 24:9 是至聖的。至
              聖的祭物僅可由祭司與無法作祭司的亞倫後裔吃 21:22-22 ,且
              要在祭壇旁不帶酵吃 6:16-17  10:12
經文:

「若用爐中烤的物為素祭,就要用調油的無酵細麵餅,或是抹油的無酵薄餅。若用鐵鏊上做的物為素祭,就要用調油的無酵細麵,分成塊子,澆上油;這是素祭。若用煎盤做的物為素祭,就要用油與細麵做成。要把這些東西做的素祭帶到耶和華面前,並奉給祭司,帶到壇前。祭司要從素祭中取出作為紀念的,燒在壇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 2:4-2:10

註釋:

          2.烹調過的素祭  2:4-10 
            ◎此處沒有提及酵與乳香,但是後面 2:11-16 有提及素祭的配料
              規定,因此當然是不可以加入酵,一定要加乳香。
            ●「用」爐中烤的物:原文是「獻上」。
            ●「爐」:SH 8574,「輕便的火爐」、「火甕」。
            ●「鐵鏊」:SH 4227,「平盤」、「平底鍋」、「烘焙用的鍋」
                        、「一種中心略凸的圓形烙餅用炊具」。
            ●「煎盤」:SH 4802,「燉鍋」、「燉煮食物用的平底鍋」。
            ◎ 2:7 沒有特別提到必須「無酵」,不過這應該只是為了避免重
              複,基本上素祭就是不能有酵。
經文:

「凡獻給耶和華的素祭都不可有酵;因為你們不可燒一點酵、一點蜜當作火祭獻給耶和華。這些物要獻給耶和華作為初熟的供物,只是不可在壇上獻為馨香的祭。凡獻為素祭的供物都要用鹽調和,在素祭上不可缺了你神立約的鹽。一切的供物都要配鹽而獻。若向耶和華獻初熟之物為素祭,要獻上烘了的禾穗子,就是軋了的新穗子,當作初熟之物的素祭。並要抹上油,加上乳香;這是素祭。祭司要把其中作為紀念的,就是一些軋了的禾穗子和一些油,並所有的乳香,都焚燒,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 2:11-2:16

註釋:

          3.素祭的配料  2:11-16 
            ◎為何素祭不可以加入酵與蜂蜜(事實上 2:12 說明奉獻是可以用
              酵與蜂蜜的),目前大部分學者認為上述兩樣配料會改變素祭的
              性質與味道,所以不許被加入素祭。另有一說也頗有趣:認為酵
              被當成是活的,而只有死的東西可以被當成祭物。
            ◎至於鹽的話,應該是因為其「防腐」、「永恆」的素質被要求一
              定要加入素祭。
            ●「初熟的供物」:SH 7133+SH 7225,「上好的奉獻物」、「
                              首先的奉獻物」。 
            ◎ 2:12 中酵與蜂蜜可以作為初熟的供物, 代下 31:5 就記載希
              西家年間用蜂蜜作為初熟之物獻上。
            ●「初熟之物」:SH 1061,「初熟的果子」、「初熟的作物與水
                            果」。
            ●「烘了」:原文是「從火烘過」。
            ●「禾穗子」:SH 24,「初熟清嫩的大麥穀穗」。
            ●「軋了的」新穗子:SH 1643,「壓碎」。
            ◎ 2:14-15 說明第三種素祭是獻「初熟之物」的時候,用「烘烤
              大麥穀穗」當作素祭。
            ◎素祭要加上油與乳香的意義,有學者認為這是跟「神的靈」有關
               撒上 10:1,9  16:13 ,不過大部分的學者認為這是跟「喜樂」
              、「歡樂」相關 賽 61:3  詩 45:7-8  撒下 14:2 。也說明了
               民 5:15利 5:11 這種沒有喜樂的素祭為何不可加油與乳香
              。
經文:

「人獻供物為平安祭(平安:或譯酬恩;下同),若是從牛群中獻,無論是公的是母的,必用沒有殘疾的獻在耶和華面前。他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宰於會幕門口。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從平安祭中,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也要把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亞倫的子孫要把這些燒在壇的燔祭上,就是在火的柴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3:1-3:5

註釋:

    (三)平安祭  3:1-17 
          ◎平安祭不能以鳥為祭,且祭牲不限制公母。這是唯一獻祭者可以一
            起分享祭物的祭。不能以鳥為祭的原因,應該是鳥太小了,無法與
            他人分享之故。平安祭的祭牲也必須是「沒有殘疾的」,而且每次
            都是要獻上完整的祭牲(不能獻上半隻一類的)。
          ◎平安祭燒掉獻給神的部分是「內臟上所有的脂油」、「兩個腎臟」
            、「肝上的網子」。如果是羊的話,還包括「肥尾巴」。
          ◎祭司獲得平安祭的皮、祭牲的胸及腿 7:30-34 。
          ◎除了燒掉獻給神與給祭司的部分,就是獻祭者可以分享的肉了。
          ●「平安祭」:SH 8002,「為聯盟或友誼所獻的祭」。字根是「
                        和好」、「福祉」。
          ◎燔祭 1:3,11 和贖罪祭 4:4,24,29,33 將祭牲宰殺於祭壇北邊,
            但是平安祭宰殺於會幕門口。除了要獻給神與祭司的部分,平安
            祭的祭牲沒有進入會幕範圍內。    
          1.以牛為平安祭  3:1-53:2 獻祭者與燔祭獻祭者的工作相近,都要按手,宰殺牲畜。
               1:4-5 。
            ●「蓋」臟:字義是「遮蓋」、「隱藏」。
            ●「蓋臟的脂油」:這些脂油積聚在牛羊的兩腎和肝胃之間。  
            ◎古希伯來人認為脂油是動物的最好部分。
            ●肝上的「網子」:SH 3508,原文是「附屬物」。實際上就是
                              肝上的脂油。 
            ●「腰子」:「腎臟」,這是當時的人認為「情感的座落處」。
經文:

「人向耶和華獻供物為平安祭,若是從羊群中獻,無論是公的是母的,必用沒有殘疾的。若獻一隻羊羔為供物,必在耶和華面前獻上,並要按手在供物的頭上,宰於會幕前。亞倫的子孫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從平安祭中,將火祭獻給耶和華,其中的脂油和整肥尾巴都要在靠近脊骨處取下,並要把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祭司要在壇上焚燒,是獻給耶和華為食物的火祭。 3:6-3:11

註釋:

          2.以綿羊為平安祭  3:6-11 
            ●「整」肥尾巴:字義是「完整的」。
            ●「肥尾巴」:SH 451,特指該地區主要品種綿羊(Ovis 
                          laticaudata)有肥尾巴,裡面儲藏脂肪,可重達
                          22到33公斤。
            ●為「食物」的火祭:SH 899,「麵包」、「食物」。有學者認
                                為此處的意義應該是此字早期的字義「肉」
                                ,而非後期的「食物」。
            ●「獻給耶和華為食物的火祭」:可能可以翻譯為「屬於耶和華火
                                          祭的肉」。
            ◎ 3:11 那個「食物」成為許多學者的爭議。因為除了這處以外,
              聖經中沒有任何地方提及上帝需要「食物」。甚至 詩 50:12-13 
              還特別聲明上帝不需要食物。不過即使不需要,上帝也的確可以
              為了其他原因吃食物,例如: 創 18:1-8
經文:

「人的供物若是山羊,必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要按手在山羊頭上,宰於會幕前。亞倫的子孫要把血灑在壇的周圍,又把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獻給耶和華為火祭。a祭司要在壇上焚燒,作為馨香火祭的食物。脂油都是耶和華的。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脂油和血都不可吃;這要成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3:12-3:17

註釋:

          3.以山羊為平安祭  3:12-17 
            ●「脂油和血」:原文是「『所有的』脂油和血」。
            ●「永遠的定例」:這在利未記出現十三次之多( 利 3:17 
                               利 6:22  10:9  16:29,31,34 
                               利 17:7  23:14,21,31,41  24:3,9 )。
            ◎ 7:23 直接禁止吃所有牛羊的脂油。不過 申 32:14  詩 36:8 
              還提到食用脂肪是上帝給的福氣。所以應該是內臟的脂肪不可
              吃,其餘地方的脂肪可以享用。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4:1-4:12

註釋:

    (四)贖罪祭 4:1-5:13 
          ◎贖罪祭不屬自願的獻祭如素祭、平安祭,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
            祭( 利 4:14,23,28 )。
          ◎贖罪祭對於所犯的罪須出於無知而且不是故意的(
             利 4:2,13,22,27  5:1,4 )。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祭便沒有功
            效( 民 15:30-31來 10:26 )。人犯了罪要承認所犯的罪
            ( 利 5:5 ),並須負起犯罪的責任( 利 4:14,23,2  5:1,3,4 )。
            無分貴賤貧富,犯了罪都要獻此祭。
          ◎贖罪祭最大的特點就是照着犯罪者的身份,所獻的供物有等級之分
            。受膏的祭司(大祭司)要獻無殘疾的公牛犢,以色列全會眾要獻
            公牛犢,官長要獻無殘疾的公山羊,平民要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
            綿羊,貧民則獻鳥或細麵。
          ◎大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血是彈向聖所的幔子上,並且抹在會
            幕內香壇的四角。且所有的祭肉都不可吃,除了平安祭所必須燒
            在壇上的部分燒在祭壇上之外,其他的要到營外潔淨之地燒掉。
          ◎官長和平民的贖罪祭,血只抹在祭壇的四角,其餘的血倒在燔祭
            壇的壇腳上,平安祭所必須燒在壇上的部分照樣燒在壇上,其餘
            的祭牲肉可以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當食物吃 6:25-27 。
          ◎凡贖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帶入聖所的(大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
            ),祭牲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燒  4:12,21 。其他的贖罪祭
            (為官長或平民所獻),所有的肉都成為祭司的分。 6:25-30 
          ◎燔祭中最常用的「公綿羊」不能用於贖罪祭之中,而贖罪祭中的
            山羊,也不出現在例行的燔祭祭物中 民 28:1-15 。
          1.受膏的祭司獻贖罪祭之禮儀  4:1-12 
            ●「耶和華對摩西說」:原文是「耶和華曉喻摩西說」。
            ●「誤」犯了一件:SH 7684,「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
                              疏忽而造成的罪」。
            ●誤「犯」了一件:SH 2398,「犯罪」。
            ●「誤犯」:原文並不是「不小心犯罪」,而是「犯了罪」、「
                        犯了錯誤」,但這種罪是「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
                        、「因疏忽而造成的罪」。或者說指的是「不慎或
                        身不由己的犯罪」。
            ●「受膏的祭司」:指的是「大祭司」。 利 8:10-12 ,律法書
                              中只有四次直接稱呼「大祭司」(
                               利 21:10民 35:25,28,32 )。
            ◎大祭司若發現了誤犯的罪,就應當獻贖罪祭;但若誤犯了罪卻
              不知道,這種罪要在「贖罪日」中去贖。
            ◎「按手」是獻祭儀式中重要的步驟。其用意應該不是把罪轉歸
              給祭牲,因為非贖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較可能是獻祭者表達
              與祭牲認同:認同祭牲作為他的替身或認定祭牲屬他所有。
            ●「把指頭....」:原文是「祭司把指頭....」,同 利 4:17 。
            ●「彈」:SH 5137,也有「灑」的意思,但與 利 1:5SH 2236「灑」(實際意義是「潑」)不同字。
            ●「聖所的幔子」:指「隔開聖所與至聖所的布幔」 出 26:33 。
            ◎「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是指對着至聖所的方向彈血七
              次,是否彈到幔子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七次」,
              應該是取其「完整」的意思。
            ●「又要把些血....」:原文是「祭司又要把一些血....」。
            ●「要把贖罪祭公牛....」:原文是「要高舉贖罪祭公牛....」。
            ◎ 4:11-12 特別提到公牛的皮,因為在其他祭儀中,祭物的皮
              是屬於經手的祭司 7:8 。但此處是贖罪祭,皮就不能屬於祭
              司,而必須一起燒掉。
            ●用火「燒」在柴上:SH 8313,就是「被燃燒」的意思。與
                                 4:10 「燒」在燔祭的壇上使用的
                                SH 6999用字不同,僅僅是燃燒,不是
                                專指獻祭時的燃燒。
            ●「用火燒在柴上」:原文是「用火燒在柴上,在倒灰之處焚
                                燒」。


經文: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4:13-4:21

註釋:

          2.全會眾獻贖罪祭之禮儀  4:13-21民 15:22-26 有類似的記載,但是要求的祭物不同。該處是
              一隻公牛犢為燔祭,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此處是「一隻公牛
              犢為贖罪祭」。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民數記犯的是「摩西的
              命令」,此處是「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也可能民
              數記的記載是此處的精簡版本。
            ●「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原文是「事情從會眾的眼中
                                            隱藏」。
            ●祭司要為他們「贖罪」:SH 3722,「遮蓋」、「平息」、「
                                    化解」。
            ●「收拾」這牛:「處理」。
            ●「一樣」:原文是「照樣處理」。
            ●他們必蒙「赦免」:SH 5545,「被寬恕」。此字也是這一段
                                常常出現的鑰字。
經文:

「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4:22-4:26

註釋:

          3.官長獻贖罪祭之禮儀  4:22-26 
            ●「官長」:SH 5387,「首領」、「領導者」。
            ●「公山羊」:原文是SH 8163+SH 5795+SH 2145。「雄性
                          多毛的山羊」,可能是指一種特殊品種山羊。
            ◎大祭司與全會眾犯罪的贖罪祭是宰殺於會幕門口 4:14-15 ,
              官長與百姓的贖罪祭是宰殺於宰燔祭牲的地方(祭壇北邊)
               4:24,29 。且前者必須大祭司執行贖罪祭 4:5,16 ,後者
              只要一般祭司就可以執行 4:25,30
經文: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4:27-4:31

註釋:

          4.平民獻贖罪祭之禮儀  4:27-5:13 
           (1)以母山羊為贖罪祭的供物  4:27-31 
              ●「宰燔祭牲的地方」:指「祭壇北邊」。
              ●「為他贖罪....」:原文是「祭司為他贖罪....」。
              ◎那個時代中,母羊比公羊便宜,綿羊又比山羊便宜。
經文:

「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4:32-4:35

註釋:

           (2)以綿羊羔贖罪祭的供物  4:32-35 
              ●「宰燔祭牲的地方」:指「祭壇北邊」。
經文: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5:1-5:6

註釋:

           (3)幾個需要獻贖罪祭的例子  5:1-6 
              ◎此處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
                及隨意發誓都構成「要獻贖罪祭」的狀況。
              ●「發誓的聲音」:實際上應該是「作證的誓言」或「傳召作
                                證」。
              ● 利 5:1 的原文直譯是「若有人犯了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
                ,無論是所看見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證卻不說出來,就
                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摸了不潔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潔的物」。
              ●「他卻不知道」:原文是「卻從他隱藏」。
              ●不潔的死「蟲」:SH 8318,「小型爬蟲」。
              ◎ 利 5:2-3 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確知道了。
                他們的問題在於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
                沒有行潔淨禮而觸犯規條,但補行「潔淨禮」又已經太晚了
                。因此這些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祭。
              ◎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
                。雖然他無知,但成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
                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
                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
                的認識。
              ●「冒失」發誓:SH 981,「匆促欠思慮地說出」。該字僅出
                              現在 利 5:4 ; 詩 106:33 ;  箴 12:18 。
              ●「要行惡,要行善」:這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
                                    什麼事」。
              ●「他有了罪的時候」:原文是「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
                                    時候」。
              ●「贖愆祭牲」:SH 817,「贖愆祭」或「對於犯罪的補償」
                              ,此處的意義應該是後者。而非 5:14-19 
                              的「贖愆祭」。
經文: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5:7-5:10

註釋:

           (4)以鳥為贖罪祭的供物  5:7-10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獻鳥為燔祭 利 1:14-17 相近。
              ●「力量若不夠」:原文是「手觸及不到」。
              ●「所犯的罪」:原文是「犯罪的補償、處分」。
              ●壇的「腳」:原文是「根基」、「底部」。
經文: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5:11-5:13

註釋:

           (5)以細麵為贖罪祭的供物  5:11-13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是一個成人一天的食量
                                   出 16:16 。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素祭 利 2 相近,都只有一把被燒掉
                ,其餘的歸給祭司。
              ◎作贖罪祭供物的細麵,獻時不可加油和乳香。細麵雖無血,
                但代替燔祭( 利 5:11-12 )。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5:14-5:16

註釋:

    (五)贖愆祭  5:14-6:7 
          ◎贖愆祭與贖罪祭類似,但其中卻有附加賠償的要求。有人譯為「償
            還祭」或「罰金祭」。
          1.冒犯聖物的贖愆祭  5:14-16 
            ●「銀子」:原文是「舍客勒銀子」。
            ●「耶和華的聖物上」:指的是「屬於耶和華的財物」,包含丁稅
                                  、初熟之物、當獻的十分之一等。可能是
                                  該獻的沒獻上,或誤吃不應該吃的聖物。
            ●有了「過犯」:SH 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舍客勒」:大約是11.3公克。
            ◎ 5:15 提到的在聖物上誤犯了罪,所增加的五分之一賠償是給祭
              司的(表示是神或祭司受虧負),不像 6:5 是給受虧負的人。
            ◎一般認為 5:15 是用銀子來替代公綿羊的價格,而非真的獻上一
              隻羊。且因為該節的「舍客勒」是複數形態,所以羊的價格至少
              兩舍客勒銀子以上。 王下 12:16 的記載似乎也支持這種講法。
經文: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5:17-5:19

註釋:

          2.可能冒犯聖物的贖愆祭  5:17-195:17 的意思是敬拜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什麼冒犯上
              帝聖物的事情,但是他覺得自己可能有錯,就獻贖愆祭。不過
              他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冒犯,所以沒有多五分之一的賠償規定。
            ●「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原文是「他不知道而誤行的那錯事
                                      」。
            ◎此處顯示上帝希望以色列人的敬虔是到這樣的地步。懷疑自己
              可能冒犯了上帝的聖物,就直接獻贖愆祭。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6:1-6:7

註釋:

          3.冒犯人財物的贖愆祭  6:1-7 
            ◎馬所拉經文中,此段仍是第五章。
            ●「干犯」耶和華:SH 4604,「不忠實或背叛的行為」。
            ●「交付」:「寄存」。
            ●「交易」:「抵押品」。
            ●「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在寄存或
              借貸上以詭詐對待他的鄰舍」。
            ◎ 6:2 的意思是欺負或欺詐鄰舍,就是「犯罪,干犯耶和華」。
            ●「人遺失他所撿的物」:「他所撿到的遺失物」。亦即撿到東西
                                    不歸回物主。
            ◎此段中提到很多項人可能會虧負他人的錯誤:寄存、借貸、搶奪
              、欺壓、侵吞失物、因某些財物起假誓。這些都要賠償五分之一
              又要獻贖愆祭。而且賠償還在獻祭之先。
            ◎如果以色列人照此處這樣行,大概真的會達到夜不閉戶的大同世
              界。此處可見上帝肯定私人擁有財物的權利,也希望我們不虧負
              人?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6:8-6:13

註釋:

    (六)燔祭中祭司的職責  6:8-13 
          ◎由 6:8-7:38 主要是為祭司而寫,所以特別著重獻祭的程序。
          ●放在壇的「柴」上:SH 4169,「爐床」、「祭壇上的平盤或其頂
                              端」,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從晚上到天亮」:亦即燔祭要整晚在祭壇上燃燒。此處指的應該
                              不是一般的燔祭,而是 出 29:42 所說那種早
                              晚固定獻的燔祭。一般狀況下白天會有人來獻
                              燔祭,所以祭壇的火會持續燃燒,比較需要看
                              顧的就是夜晚的時間。
          ◎「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這個信息在這一段出現多次
                                     6:9,12-13 。而這祭壇上的火一開始
                                    是由上帝點燃的 利 9:24 。
          ● 6:10 「壇上」所燒的....:原文是「壇上的火」。
          ●「褲子」:字義是「內衣褲」。
          ●燔祭「灰」:字義是「含脂肪的灰燼」,與「肥甘」是同字。
          ◎ 6:10 規定處理燔祭的灰時,需要穿著與獻祭時一樣的細麻布衣褲
            。 6:11 則規定離開會幕範圍去倒灰燼時,則必須脫去這細麻布衣
            褲。
          ◎祭物的脂油使壇上的火可以燒到日出;祭司清早要移去壇灰。祭司
            把灰移到壇腳時穿一種衣服,搬到營外又穿另一種衣服;同時為壇
            添柴。燒壇火的工作不因安息日停火的而停止,因為每天要獻祭兩
            次,安息日也不例外。
          ◎「清除壇上的灰」和「照料壇上的火」是本段的重點。
          ◎或許大家會認為祭司的工作都是神聖重要的禮儀。但此處卻說明:
            確保祭壇的火不滅、處理昨夜燒完的灰燼,也是祭司的職責,而且
            為了清掃灰燼還要替換兩種衣服。我們服事時,是否也慎重盡責的
            處理那些看似不重要的雜務?
經文:

「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裡吃。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耶和華曉諭摩西說:「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6:14-6:23

註釋:

    (七)素祭中祭司的職責  6:14-23 
          ●「取出自己的一把」:原文是「取出它的一把」。
          ◎ 6:15 顯示細麵和油只是部分燃燒,但是所有的乳香都必須燃燒
            獻給神。
          ●「不帶酵而吃」:原文應該是「作無酵餅吃」。
          ●「烤的時候不可攙酵」:原文是「不可烘烤有酵的東西」。
          ●「這是從所獻給我的」:原文中沒有這段。
          ●「至聖」:原文是連續兩個「神聖神聖」。
          ●「永得的分」:原文是「永遠的定例」。
          ◎「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意思應該是警告非祭司不可摸
            聖物,免得就「歸耶和華為聖」,須依照 利 27 的規定贖出來。
          ◎祭司可以吃素祭,但是 6:19-23 中提到大祭司受膏之後每天所獻
            的素祭,必須全然燒掉,祭司不可分享。這個規定是利未記前面
            提到素祭的規定時沒有涵蓋的。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原文的意思應該是「自亞倫受膏的日子
                                  起」。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一個人一天的食量。
          ●「鐵鏊」:字義是「平底鍋」、「鐵鍋」。
          ●「調勻」:字義是「攪拌」、「混合」,該字僅出現在
                       利 6:21  7:12代上 23:29 。
          ●「塊子」:字義是「碎屑」、「碎片」。
          ●「接續他」:原文是「在他之下」。
          ●「祭司的素祭」:原文是「所有祭司的素祭」,包括一般的祭司
                            與大祭司。
          ◎祭司雖有聖職,也與百姓一樣要獻祭。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6:24-6:30

註釋:

    (八)贖罪祭中祭司的職責  6:24-30 
          ●「你對亞倫和....」:原文是「你曉喻亞倫和....」。
          ●「彈在」甚麼衣服:SH 5137,「噴出」、「灑」。
          ●「衣服」:原文是「外袍」。
          ●銅器要「擦磨」:SH 4838,「被磨得發亮」。
          ●在水中「涮淨」:SH 7857,「被清洗」、「被用力刷洗」。
          ◎屬祭司的祭肉不是烤,而是用銅製與泥製的器具煮來吃。
          ◎當時的瓦器(陶器)並沒有使用釉藥,所以血水會滲透進入孔隙
            之中。因此此處要求使用陶器烹煮祭物,就要打碎之。
          ◎ 6:27-28 用實際的狀況來說明贖罪祭的至聖。衣服沾到要在聖處
            洗淨,器具要打碎或擦磨過。
          ◎ 6:304:2-21  16:27 ,大祭司為自己、全會眾與贖罪日當天
            獻的贖罪祭,都是「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


經文:

「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人在那裡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裡宰贖愆祭牲;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又要將肥尾巴和蓋臟的脂油,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7:1-7:10

註釋:

    (九)贖愆祭中祭司的職責  7:1-10 
          ●「至聖的」:連續兩個SH 6944,「神聖神聖」,用以加強語氣。
          ◎「人在那裡宰燔祭牲」:指的就是祭壇北面 1:10-11 。
          ◎贖罪祭的血是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其餘倒在壇腳 4:24-25 。而
            贖愆祭的血則是灑在祭壇的周圍 7:2 。祭壇周圍實際上就是「壇
            腳」,此處贖愆祭的血沒提及要「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應該
            是省略之前的記載,實際上應該與贖罪祭一樣,必須抹血在壇角。
          ●「要將肥尾巴....」:原文是「獻上所有的油脂,就是肥尾巴....
                                」。  
          ◎ 7:3 少了「臟上所有的脂油」 3:9,14  4:8 ,但是撒瑪利亞五經
            與七十士譯本都有這個部分。
          ●「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原文是「它要歸給用它來贖
                                              罪的祭司」。
          ◎ 7:7 中說明了贖愆祭與贖罪祭的連結。不過近代的學者都認為兩
            個祭一致的部分,是 7:7-10 的祭物分配方法。
          ●「和煎盤中....」:原文是「不論是煎盤中....」。
          ◎ 7:8-10 比較詳細的補充了祭物的分配方式:主祭的祭司得到燔祭
            牲的皮(亦即燔祭中祭物的皮並沒有焚燒於祭壇上),煮熟的素祭
            也是歸給主祭的祭司,沒煮過的素祭則由祭司們均分。
          ◎此處的記載讓我們看見祭司既然負擔了獻祭的工作,就應該有回報
            給他們的禮物。我們是否給我們的傳道人足夠的回報呢?

經文:

「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他若為感謝獻上,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與感謝祭一同獻上。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7:11-7:14

註釋:

    (十)平安祭中祭司的職責  7:11-38 
          ◎平安祭中上帝的分是燒在壇上的脂油 7:22-25 , 祭司的分是搖的
            胸和舉的腿 7:30-34 ,其餘所有的肉則歸獻祭者。
          ◎以色列人獻平安祭有三種情況:感恩、還願或甘心奉獻。許多學者
            認為平安祭是以色列人主要(或者是唯一)吃肉的場合。
          1.舉祭的餅   7:11-14 
            ◎感謝祭是特殊的平安祭,一方面必須配合素祭來獻上,另一方面
              祭肉也必須在獻祭當天吃完。這是平安祭中最崇高嚴肅的一種。
            ●「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原文是「上好麵粉混合油的餅」,是
                                      三種餅中含油量最高的,也就是
                                       8:26 的「油餅」。
            ●「要用有酵的餅」:原文是「要用糕餅,就是有酵的食物」。
            ●「為感謝獻的平安祭」:原文是「為感謝獻的祭,就是平安祭」。
            ●獻給耶和華為「舉祭」:SH 8641,「貢獻」、「奉獻」、「分
                                    別出來獻給祭司的」。七十士譯本譯為
                                    「分別出來的禮物」。
            ◎依照猶太人的傳統,調油的無酵餅、抹油的無酵薄餅、用油調
              勻細麵做的餅各帶十塊來當感謝祭。
經文:

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7:15-7:18

註釋:

          2.平安祭牲的肉   7:15-18 
            ◎為感恩而獻上的平安祭要在獻祭當天吃;為還願或自願獻上的祭
              可在當天或第二天吃 7:15-16 。通常一個人是不可能在這樣短時
              間內吃完整個祭牲,所以平安祭鼓勵分享。 
               申 12:11,12,17,18  16:11 。
            ●「甘心」獻的:SH 5071,「自願」、「自由意志」,「自由奉獻
                            」。
            ◎ 民 15:3-4 說明獻這類的祭時,要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並油一
              欣四分之一,調和作為素祭一起獻上。
            ● 7:18 「吃了」平安祭的肉:原文是「吞吃吞吃」。
            ●「可憎嫌的」:SH 6292,「專門用來指不潔淨的肉類祭物」。
                            該字僅出現在 利 7:18  19:7  賽 65:4  
                             結 4:14
經文:

「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有人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7:19-7:27

註釋:

          3.禁止與准許食用的物   7:19-27 
            ●「挨了污穢物的肉」:原文是「挨了任何污穢的肉」。
            ●「凡潔淨的人都要吃」:應該是「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
            ●「或是不潔可憎」:原文是「或是任何不潔可憎」。
            ●「別的使用」:原文是「其他任意的使用」。
            ●「萬不可吃」:原文是「不可吞吃吞吃」。
            ◎ 7:20-21 申明不潔淨的人吃了平安祭的祭肉,要被「剪除」。
              怎樣的人算是不潔淨 利 15 有詳細的說明。
            ◎ 7:24 說明「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牲畜」,脂油也不可以吃。
              雖然 11:39-40  17:15 說這樣的牲畜肉是可以吃,但是要不潔淨
              到晚上。
            ◎「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當時的人習慣用動物脂油來防範毒
              蛇、照明。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 7:28-7:34

註釋:

          4.搖祭的胸與舉祭的腿   7:28-34 
            ●「右腿」:原文是單數形態,所以是一條腿。傳統上認為是右前
                        腿。
            ◎「右腿」:一般認為這是動物身上最好的一塊肉。在拉吉的考古
              遺蹟中發現一座西元前1220年被破壞的迦南古廟,裡面有大量動
              物右前腿的骨頭,顯示出此處的規定與迦南人敬拜風俗相似。
            ◎上帝給祭司一個明確的工資:祭牲胸部與右腿的肉,確保祭司的
              生活無後顧之憂。我們是否也讓服事我們的傳道人能夠有足夠的
              生活保障呢?
            ◎現代讀者讀到本書所記的條例,會覺得枯燥乏味,但在當日希伯
              來民族中,這是他們精神生活的重要部分,一直保持到主後70年
              耶路撒冷城被毀、聖殿祭祀終止才停止。但是這些條例所包含的
              原則,今天讀來,仍是人認識神和人在世上行為的基本指南。
經文:

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原文是他)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就是在摩西(原文是他)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並承接聖職的禮,都是耶和華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奈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 7:35-7:38

註釋:

          5.結語   7:35-38 
            ●「受膏的分」:SH 4888,「膏油」、「使成為聖的部分」。
            ● 7:35 應該是:「這是從耶和華的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
                            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們前來作祭司事奉
                            耶和華的日子」。
            ●「承接聖職的禮」:SH 4394,「設立祭司」、「祭司就職」。
                                本段沒有提及這個禮儀, 利 8 才實際提及
                                這個禮儀。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將亞倫和他兒子一同帶來,並將聖衣、膏油,與贖罪祭的一隻公牛、兩隻公綿羊、一筐無酵餅都帶來,又招聚會眾到會幕門口。」摩西就照耶和華所吩咐的行了;於是會眾聚集在會幕門口。摩西告訴會眾說:「這就是耶和華所吩咐當行的事。」 8:1-8:5

註釋:

  二、正式設立祭司制度  8:1-10:20出 28:1-29:46 
      ◎這一大段中出現非常多「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除本段外,這句法
        僅在利未記中出現三次 16:34  17:2  24:23 。
      ◎摩西是整個祭司制度設立時的主理人。
    (一)亞倫和其子孫承接祭司的職務  8:1-36 
          1.預備設立祭司   8:1-5  
            ●「膏油」: 出 30:22-25 記載此一膏油的做法。
            ●一同「帶」來:SH 3947,「取」、「拿」。
            ◎ 8:3 說「招聚會眾」,實際上應該是會衆的代表(可能是長老
              或領袖們)或分批來看,不然數百萬的會衆無法擠到會幕門口
              看到完整的就職典禮。
            ◎ 8:5 等於是對會衆公開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的就職典禮,並聲明
              這是上帝的吩咐與選召。
經文:

摩西帶了亞倫和他兒子來,用水洗了他們。給亞倫穿上內袍,束上腰帶,穿上外袍,又加上以弗得,用其上巧工織的帶子把以弗得繫在他身上,又給他戴上胸牌,把烏陵和土明放在胸牌內,把冠冕戴在他頭上,在冠冕的前面釘上金牌,就是聖冠,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摩西用膏油抹帳幕和其中所有的,使它成聖;又用膏油在壇上彈了七次,又抹了壇和壇的一切器皿,並洗濯盆和盆座,使它成聖;又把膏油倒在亞倫的頭上膏他,使他成聖。摩西帶了亞倫的兒子來,給他們穿上內袍,束上腰帶,包上裹頭巾,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8:6-8:13

註釋:

          2.讓祭司穿上制服與膏抹祭司的儀式   8:6-13 
            ◎「用水洗了他們」:有些學者認為這和 16:4 贖罪日大祭司用水
                                洗自己的儀式一樣。除了設立時要洗全身以
                                外,平日供職時也要洗手腳 出 30:19-20 。
            ●「外袍」:是長至膝蓋以下的長袍,底邊上綑有石榴和金鈴鐺
                        ( 出 28:4,31-35  29:5  39:22-26 )。
            ●「以弗得」:是圍裙式的外衣,由肩帶繫身。以弗得穿在外
                          袍之上從胸開至大腿
                          ( 出 28:4-6,25-28,39  39:2-7 )。
            ●「用其上巧工織的帶子把以弗得繫在他身上」:原文是「又
              用以弗得的帶子給他束腰, 把它繫在他身上」。
            ●「烏陵」:「烏陵」意義為「咒詛」或「光」。 出 28:16,30 
                         民 27:21  利 8:8 記載烏陵和土明這兩個東西是放在
                        決斷的胸牌裡,決斷的胸牌又放在以弗得的帶子上。
                        這兩樣東西是用來斷定「是」或「否」。
            ●「土明」:字義是「完美」。
            ●「冠冕」:原文是「包頭巾」,這字(SH 4701)僅出現12次,
                        11次都在摩西五經,且限定於「大祭司」。
            ●金「牌」:「花」、「光亮的東西」、「羽毛」、「翅膀」。
            ◎ 8:7-9 實際上就是描述亞倫穿上大祭司的制服。 出 28 
               出 39 已經詳細說明這個制服的細節。此處的重點是「執行」。
            ◎膏抹用的香膏是沒藥、肉桂、香蔗、桂皮( 出 30:23-25 )。
            ◎ 8:10-12 實際上就是膏抹屬於神的人與器物。 8:13 亞倫的兒子
              們執行精簡版的服裝穿著與儀式。
            ◎ 8:11 提到摩西「用膏油在壇上彈了七次」,實際的意義應該是
              表明祭壇雖然在會幕外面,但也是至聖的,足以讓其上焚燒的祭
              物成聖。


經文:

他牽了贖罪祭的公牛來,亞倫和他兒子按手在贖罪祭公牛的頭上,就宰了公牛。摩西用指頭蘸血,抹在壇上四角的周圍,使壇潔淨,把血倒在壇的腳那裡,使壇成聖,壇就潔淨了;又取臟上所有的脂油和肝上的網子,並兩個腰子與腰子上的脂油,都燒在壇上;惟有公牛,連皮帶肉並糞,用火燒在營外,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他奉上燔祭的公綿羊;亞倫和他兒子按手在羊的頭上,就宰了公羊。摩西把血灑在壇的周圍,把羊切成塊子,把頭和肉塊並脂油都燒了。用水洗了臟腑和腿,就把全羊燒在壇上為馨香的燔祭,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他又奉上第二隻公綿羊,就是承接聖職之禮的羊;亞倫和他兒子按手在羊的頭上,就宰了羊。摩西把些血抹在亞倫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又帶了亞倫的兒子來,把些血抹在他們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又把血灑在壇的周圍。取脂油和肥尾巴,並臟上一切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並右腿,再從耶和華面前、盛無酵餅的筐子裡取出一個無酵餅,一個油餅,一個薄餅,都放在脂油和右腿上,把這一切放在亞倫的手上和他兒子的手上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摩西從他們的手上拿下來,燒在壇上的燔祭上,都是為承接聖職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摩西拿羊的胸作為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是承接聖職之禮,歸摩西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摩西取點膏油和壇上的血,彈在亞倫和他的衣服上,並他兒子和他兒子的衣服上,使他和他們的衣服一同成聖。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說:「把肉煮在會幕門口,在那裡吃,又吃承接聖職筐子裡的餅,按我所吩咐的說(或譯:按所吩咐我的說):『這是亞倫和他兒子要吃的。』剩下的肉和餅,你們要用火焚燒。你們七天不可出會幕的門,等到你們承接聖職的日子滿了,因為主叫你們七天承接聖職。像今天所行的都是耶和華吩咐行的,為你們贖罪。七天你們要晝夜住在會幕門口,遵守耶和華的吩咐,免得你們死亡,因為所吩咐我的就是這樣。」於是亞倫和他兒子行了耶和華藉著摩西所吩咐的一切事。 8:14-8:36

註釋:

          3.承接聖職的獻祭   8:14-36 
            ◎這個獻祭總共獻上一隻公牛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為燔祭,一
              隻公綿羊為「承接聖職之禮的羊」。最後這一隻羊類似感謝的
              平安祭,有同獻的素祭,摩西等同於是主祭的祭司,取得
              羊胸的肉。不過不同於平安祭,祭物右腿與舉祭的素祭(原本
              是歸於祭司)卻燒掉 8:26-28 。
            ●「都燒在壇上」:原文是「『摩西』都燒在壇上」。
            ●「把頭和肉塊....」:原文是「『摩西』把頭和肉塊....」。
            ●「就把全羊燒在壇上」:原文是「『摩西』就把全羊燒在壇上
                                   」。  
            ●「承接聖職之禮」:原文是「裝置」、「設立」。
            ●「把些血抹在....」:原文是「『摩西』把些血抹在....」。
            ●「又把血灑在....」:原文是「『摩西』又把血灑在....」。
            ●「使他和他們的衣服一同成聖」:原文是「使亞倫和他的衣服,
              並跟他在一起的他的兒子們和他兒子們的衣服都成聖」。 
            ◎ 8:14-15 的贖罪祭是依照 出 29:10-14 ,與 利 4:3-12 相
              似,但是祭牲的血僅抹在祭壇壇角,沒有帶進會幕抹香壇的壇
              角  利 4:6-7 。為何會有這種差異,聖經並未說明。       
            ◎ 8:18-21 所記載的與 出 29:15-18 一致,與一般燔祭 利 1 
              的差異是摩西承擔祭司的角色。
            ◎ 8:22-25 所記載的與 出 29:19-28 一致,但是與一般平安
              祭 利 3 略有不同,主要是血的用途有差異,此處羊血還拿
              來抹並彈在祭司身上。
            ◎ 8:22-25 所記載羊血抹在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右腳的大
              拇指,與 利 14:14 長大痲瘋求潔淨的人的儀式一致。可能
              這個儀式也表達神的認可與接納其為潔淨的人。
            ◎這一段當中許多動作都是「摩西」親自動手做。 也顯示出摩
              西比舊約中的祭司又高了一層,成為整個祭司制度與上帝之
              間的中保。
            ◎ 8:31 亞倫與其兒子們在「會幕門口」吃祭肉。由於他們還
              不是祭司,所以不能在會幕裡面吃,也不是一般人,不能回
              家吃,所以被規定在會幕門口吃。等於是公開吃祭肉給以色
              列人看,見證其即將就職為祭司。
            ◎「七天承接聖職」:學者們爭議是否七天都重複執行此處記
                                載的所有儀式,還是第一天執行之後等
                                候七天。大部分學者認為是七天重複執
                                行此處的所有儀式,因 出 29:35-37 
                                記載每天要獻上一隻公牛為贖罪祭。
            ◎祭壇原先已被膏油抹過了。贖罪祭的血和燔祭的血也已抹在
              上面( 利 8:10,15,19 )。現在要用承接聖職之禮的羊
              血灑在上面 利 8:24 。在亞倫承接聖職的過程中,它得到
              比聖所任何其他部分都更多的關注。  

經文:

到了第八天,摩西召了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的眾長老來,對亞倫說:「你當取牛群中的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都要沒有殘疾的,獻在耶和華面前。你也要對以色列人說:『你們當取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又取一隻牛犢和一隻綿羊羔,都要一歲、沒有殘疾的,作燔祭,又取一隻公牛,一隻公綿羊作平安祭,獻在耶和華面前,並取調油的素祭,因為今天耶和華要向你們顯現。』於是他們把摩西所吩咐的,帶到會幕前;全會眾都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摩西說:「這是耶和華吩咐你們所當行的;耶和華的榮光就要向你們顯現。」摩西對亞倫說:「你就近壇前,獻你的贖罪祭和燔祭,為自己與百姓贖罪,又獻上百姓的供物,為他們贖罪,都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9:1-9:7

註釋:

    (二)亞倫開始為百姓獻祭  9:1-24 
          ◎第八天,表示是「承接聖職的典禮期」滿了之後, 利 8:33-35 。
          ◎儘管此時亞倫與其兒子已經過了「承接聖職的典禮期」,但這次儀
            式仍由摩西主持。雖然最後亞倫實際動手獻祭。
          ◎亞倫首先為自己獻上贖罪祭和燔祭 利 9:8-14 ,然後再為百
            姓獻上贖罪祭、燔祭、素祭和平安祭 利 9:15-18 。
          1.上帝命令亞倫為自己與以色列人獻祭   9:1-7 
            ◎亞倫獻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
              以色列人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一隻牛犢和一隻綿羊羔作
              燔祭,一隻公牛,一隻公綿羊作平安祭,還有調油的素祭。
            ●摩西「召了」:SH 7121,「召喚」、「邀請」。
            ◎ 9:2 要求亞倫「取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這似乎有點諷刺
              的意味,因為 出 32:2-6 記載亞倫曾經鑄造金牛犢讓以色列
              人陷入罪中。
            ◎ 9:2 「一隻公綿羊作燔祭」與 創 22:12-19 亞伯拉罕獻以
              撒時替代以撒的祭物是一樣的。  
            ◎ 9:3 以色列人獻的贖罪祭是「一隻公山羊」。照 4:22-23 
              的記載,這是「官長」獻贖罪祭的祭物,所以實際上這應該
              是眾長老代表獻的贖罪祭。而燔祭的祭物也與 1:1-10 的內
              容略有不同,表示這是特別的燔祭。
            ◎ 9:4 「調油的素祭」:指的應該是「澆上油的細麵」
                                    2:1-2 。
            ●耶和華「要向你們顯現」:原文的時態是完成式,「已經顯
                                      現」。可能是一種預言的完成式
                                      ,或者是指過去七天的就職典禮
                                      中,上帝已經顯現。
            ●耶和華的「榮光」:SH 3519,「榮耀」、「尊榮」。
            ●「就近」壇前:SH 7126,「接近」、「靠近」。
            ●「為自己與百姓」:七十士譯本作「為自己的家」。
            ◎由 利 8 到現在,都是摩西進行獻祭,直到今日亞倫才被命
              令執行獻祭之禮。
經文:

於是,亞倫就近壇前,宰了為自己作贖罪祭的牛犢。亞倫的兒子把血奉給他,他就把指頭蘸在血中,抹在壇的四角上,又把血倒在壇腳那裡。惟有贖罪祭的脂油和腰子,並肝上取的網子,都燒在壇上,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又用火將肉和皮燒在營外。亞倫宰了燔祭牲,他兒子把血遞給他,他就灑在壇的周圍,又把燔祭一塊一塊地、連頭遞給他,他都燒在壇上;又洗了臟腑和腿,燒在壇上的燔祭上。他奉上百姓的供物,把那給百姓作贖罪祭的公山羊宰了,為罪獻上,和先獻的一樣;也奉上燔祭,照例而獻。他又奉上素祭,從其中取一滿把,燒在壇上;這是在早晨的燔祭以外。亞倫宰了那給百姓作平安祭的公牛和公綿羊。他兒子把血遞給他,他就灑在壇的周圍;又把公牛和公綿羊的脂油、肥尾巴,並蓋臟的脂油與腰子,和肝上的網子,都遞給他;把脂油放在胸上,他就把脂油燒在壇上。胸和右腿,亞倫當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都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9:8-9:21

註釋:

          2.亞倫實際進行獻祭   9:8-21 
            ◎獻祭典禮的進行中,祭司是先於會衆的,而贖罪祭是先於其
              他的祭禮。
            ◎此處贖罪祭的禮儀與 4:5-7 的記載略有不同,沒有記載對
              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也沒有血被抹在香壇上。主要的原
              因應該是此時亞倫仍然沒有進入過會幕。
            ●「為罪獻上」:SH 2398,「獻上贖罪祭」、「獻為贖罪祭
                            」。
            ●「奉上」燔祭:SH 7126,「帶來」、「呈獻」。
            ●「照例」而獻:「按規則」、「按規定」。
經文:

亞倫向百姓舉手,為他們祝福。他獻了贖罪祭、燔祭、平安祭就下來了。摩西、亞倫進入會幕,又出來為百姓祝福,耶和華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 9:22-9:24

註釋:

          3.祝福與接納   9:22-24 
            ◎傳統上認為亞倫是用 民 6:24-26 為以色列人祝福。
            ◎「摩西、亞倫進入會幕」:會幕是上帝跟摩西說話的地方。
                                       出 33:9-11  利 1:1 
            ●「燒盡」燔祭:SH 398,「吞噬」。
            ◎「燒盡燔祭」:表示神悅納祭品( 士 6:21  王上 18:38 )。
            ●「俯伏在地」:原文作「臉伏在地」。
            ◎ 9:24 的神蹟證明上帝也認同亞倫的獻祭與祭司的職分。實際
              上祭壇上的祭物需要一點時間燒完,此處的神蹟應該就是有大
              火由會幕中發出,立刻燒完所有的祭物。
            ◎以色列百姓的反應顯示他們對亞倫的職位與上帝的恩典心悅誠
              服。
經文: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著袍子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吩咐的。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10:1-10:7

註釋:

    (三)拿答、亞比戶犯罪被殺   10:1-20 
          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獻凡火被上帝擊殺   10:1-7 
            ◎拿答、亞比戶是亞倫的長子與次子 出 6:23  民 3:2 。這兩人
              也見過以色列神的顯現 出 24:1,10 ,算是以色列人中具有特
              殊地位的人。
            ●「拿答」:字義是「豐富的」、「慷慨的」。
            ●「亞比戶」:字義是「他是(我)父親」。
            ◎「各拿自己的香爐」: 民 16:17 可拉黨叛變的記載中,可看
              出似乎以色列中的尊貴人,有不少人都擁有香爐。
            ●「凡」火:SH 2114,「陌生的」、「外國的」。
            ◎「獻凡火」實際的意義應該是沒有按規定 6:12-13  16:12 ,
              用了不是從銅壇取來的火。他們會這樣做,可能是因為酒醉,
              所以 10:9 頒佈祭司進會幕不可喝酒的禁令。
            ◎拿答與亞比戶到底犯了什麼錯,常見的看法如下:
              a.香爐盛的火可能不是從燔祭壇上取來( 利 16:12 )。
              b.只有大祭司才可以把香加在香爐中,而且只可以在贖罪
                日做。拿答與亞比戶僭越了大祭司的職責。
              c.在早晚固定的時間以外燒香。
              d.可能是喝醉了酒,因而疏忽聖職( 利 10:9 )。
              e.把香放在有炭火的香爐中獻上凡火,可能是異教崇拜的
                傳統方式。
              f.所獻的香可能不是照神的吩咐作成的香( 出 30:34-38 ),
                所用香爐也可能不是已分別為聖專供會幕用的香爐。
            ◎聖經中沒有明確說明拿答、亞比戶到底那裏出錯。各種說法也
              只是猜測他們可能的儀式錯誤。不過 10:1 說他們「各拿自己
              的香爐」,看起來他們就是不守上帝與摩西所定的規則,用傲
              慢的方式來焚燒香進行敬拜。
            ●「燒滅」:原文是「吞吃」、「吞噬」。
            ● 10:2 的句型與 9:24 一致,只是燒掉的對象不一樣。
            ●「要顯為聖」:SH 6942,「被尊為聖」、「被分別為聖」。
            ●「烏薛」:字義是「是我的力量」。
            ●「米沙利」:字義是「有誰是像神那樣的」。
            ●「以利撒反」:字義是「我的神已保護」。
            ◎ 10:4 摩西是叫亞倫的堂兄弟(是除了祭司以外,死者最近的
              親屬)來處理屍體。
            ●「穿著袍子」:原文是「連同袍子」。
            ◎ 10:5 中的記錄,讓許多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閃電式的擊殺,所
              以衣服並沒有燒燬,只有人喪命。這兩人是死在聖所前,還沒
              進入聖所。
            ●「以利亞撒」:字義是「上帝已幫助」。
            ●「以他瑪」:字義是「棕櫚岸」。
            ●所「發」的火:原文是「燃燒」、「焚燒」。
            ●「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 利 21:10 禁止大祭司
              這樣哀悼。不過此處禁止所有的祭司哀悼拿答、亞比戶這兩個
              被上帝審判而死的祭司。
            ◎ 10:6-7 的命令是禁止祭司們舉行或參加喪禮。但 10:6 後段
              似乎是允許以色列人為死亡的祭司哀哭,或者說是為了上帝對
              祭司的懲罰哀哭。

經文:

耶和華曉諭亞倫說:「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 10:8-10:11

註釋:

          2.上帝命令祭司進入會幕,不可喝任何酒精飲料 10:8-1110:8 是利未記中唯一一次上帝單獨向亞倫說話。
            ◎ 10:9 是指祭司進入「聖所」與「至聖所」的時候,不可以喝
              酒。
            ●「清酒」:平常飲用的葡萄酒。
            ●「濃酒」:酒精較多,喝了會酒醉的酒。希伯來詞根的意思是「
                        喝醉」。
            ◎那個時代成年人的主要飲料就是酒,茶與咖啡都還沒進入當地。
            ◎ 10:10-11 很清楚的說明:服事時候禁止喝酒的原因是要保持清
              楚的理性與判斷力。
經文:

摩西對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你們獻給耶和華火祭中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你們要在聖處吃;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10:12-10:15

註釋:

          3.祭司吃祭物的規定   10:12-15 
            ◎此處是撮要的把祭司吃祭物的規定說明清楚。也可能是因為拿
              答、亞比戶喝了不該喝的奠酒,所以摩西再重申祭司可吃祭物
              的規定。另有一種可能是摩西要完成 利 9 祭司食用平安祭、
              素祭、贖罪祭等祭司當得之分的儀式,以成就祭司體系的第一
              次獻祭。
            ●「至聖的」:原文是「神聖神聖」(連續兩個字,強調用)。 
經文:

當下摩西急切地尋找作贖罪祭的公山羊,誰知已經焚燒了,便向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看哪,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裡去,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裡吃這祭肉。」亞倫對摩西說:「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我又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 10:16-10:20

註釋:

          4.祭司們燒掉贖罪祭的公山羊   10:16-20 
            ●「急切地尋找」:連續兩個SH 1875「尋找」,強調用。表示
                              是「認真的尋找」。 
            ●「誰知」已經焚燒了:原文是「看哪!」。
            ●「發怒」:原文是「怒氣沖沖」、「惱羞成怒」,該字SH 7107
                        出現次數並不多。
            ●「至聖的」:原文是「神聖神聖」(連續兩個字,強調用)。
            ●「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原文是「為要除去會眾的罪孽
              」。亦即「贖罪祭」是為了「擔當會眾的罪孽」,而不一定是
              「亞倫吃贖罪祭的肉」這個部分的儀式「擔當會眾的罪孽」。 
            ●「照我所吩咐的」:原文是「照我所吩咐的吃」。
            ●「今天他們在耶和華....」:原文是「看哪!今天他們在耶和
                                        華....」。
            ◎這贖罪祭的公山羊,是 9:3,15 記載奉獻給神的。贖罪祭分兩
              種,血帶進聖所與沒帶進聖所 6:24-30 ,沒帶進聖所的祭司
              就要吃掉。此次「贖罪祭的公山羊」是屬於血沒帶進聖所贖罪
              的,所以祭司應該吃掉。
            ●「看為美」:SH 3190,「滿意」、「蒙....喜愛」。
            ◎亞倫的意思是今天他死了兩個兒子,實在是吃不下肉。而且祭
              司中都發生上帝直接擊殺的罪惡,能夠吃聖肉嗎?
            ◎上帝與摩西似乎都接納這種人的情緒反應,沒有進一步責備亞
              倫一家。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11:1-11:8

註釋:

  三、不潔淨的處理方式  11:1-15:33 
    (一)飲食與生物屍體之潔淨的條例  11:1-47申 14:3-2011:1 說明這是上帝同時對摩西與亞倫一起說話。利未記中只有
             11:1  13:1  14:33  15:1 這四次是同時對摩西與亞倫說話,其他
            主要都是對摩西說話。
          ◎許多人推測為何要區分潔淨與不潔淨生物的理由,有衛生、宗教
            等等。一般認為「衛生」應該是比較主要的理由。那些不能吃的
            動物似乎都有比較高的衛生風險。
          ◎當然這些飲食條例在新約中已經被當成是次要的事情,但是在這
            個剛剛出埃及的民族身上,初期的嚴格限制還是對這個民族「分
            別為聖」相當有幫助的。
          1.走獸類的飲食潔淨條例  11:1-8    
            ◎潔淨與不潔淨之食物的區分,可追溯到挪亞的時代 創 7:2 。
              至於挪亞時代怎樣分別食物的潔淨與不潔淨,則無法確定。
            ●「可吃的」:原文是「可吃的生物(SH 2416)」。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凡分蹄,就是蹄有裂開」。
            ◎簡單地說:凡是蹄完全分開的反芻動物都可以吃,其它的都不
              潔淨,不可吃。 11:4-7 舉例說明哪些是不潔淨的走獸。
            ●「倒嚼」:SH 1625,「反芻之食物」。
            ◎駱駝因為沒有完全分蹄(腳底部有肉墊),就不可吃。
            ●「沙番」:字義是「石獾」。一般認為就是今天的蹄兔。蹄兔
                        和兔子一般大小,與土撥鼠十分相似,尾小耳短,
                        毛呈棕黃色,足有軟掌,便於在岩石間跳躍行走。
            ◎沙番與兔子,都不是反芻動物,吃下東西不再反於口中倒嚼再
              咽下去。但是它們咬嚼食物的嘴部動作類似反芻,因此說它們
              為「倒嚼」。聖經的文體不是嚴格的科學論文,而是簡單實用
              的一般性文章,符合當時民眾的知識與判斷能力。
            ◎豬這種生物西元前2500年以前就已經被美索不達米亞人飼養。
經文:

「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裡、海裡、河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凡在海裡、河裡,並一切水裡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凡水裡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9-11:12

註釋:

          2.水生生物的飲食潔淨條例  11:9-12 
            ◎水生動物中有翅有鱗的列為一類,無翅無鱗的列為另一類。前者
              可吃,後者不可吃。包括蝦蟹等甲殼類動物與貝類,都是不能吃
              的食物。
            ●「翅」:SH 5579,「鰭」。
            ●「鱗」:SH 7193,「鱗」。
            ●「一切水裡游動的」:SH 3605+SH 8318,「一切成群的事物
                                  」。
            ●「可憎」:SH 8263,「可憎的事物,」、「可憎」。
經文:

「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鷂鷹、小鷹與其類;烏鴉與其類;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鴞鳥、鸕鶿、貓頭鷹、角鴟、鵜鶘、禿鵰、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11:13-11:19

註釋:

          3.鳥類的飲食潔淨條例  11:13-19 
            ◎此處列出二十種不潔的鳥類。大部分是食肉的猛禽,以及吃腐肉
              的生物。「蝙蝠」當然不是鳥類,不過當時的人大概也視之為一
              種特殊的鳥類。這些鳥類被列為不潔可能與這些鳥類食帶血肉類
              有關。這些鳥類的明確種類很難確認,有的可能已絕種了。
            ●「鵰」: SH 5404,「鷹, 禿鷹, 鷲鷹」。
            ●「狗頭鵰」:SH 6538,「可能是一種帶鬚的兀鷹」或「髭兀鷹
                          」。
            ●「紅頭鵰」:SH 5822,「鶚, 黑鷹, 食肉鷹(鶙鵳或兀鷹)」。
            ●「鷂鷹」:SH 1676,「一種飛行快速的獵食性鳥類」。  
            ●「小鷹」:SH 344,「鷹隼, 獵鷹, 鳶」。
            ●「鴕鳥」:SH 1323+SH 3284,字義是「貓頭鷹的女兒」。
                         伯 30:29  賽 34:13  43:20 。
            ●「夜鷹」:SH 8464,「公鴕鳥, 也有可能是貓頭鷹或燕子」。
            ●「魚鷹」:SH 7828,「海鷗, 海鳥」。
            ●「鷹」:SH 5322,「一種肉食的鳥類,鷹, 獵鷹」。
            ●「鴞鳥」:SH 3563,「貓頭鷹的一種」。
            ●「鸕鶿」:SH 7994,「可能是指鸕鶿」。
            ●「貓頭鷹」:SH 3244,「大貓頭鷹, 鵰鴞」。
            ●「角鴟」:SH 8580,「可能指朱鷺, 水雞(鷭, 母赤松雞), 各
                        種貓頭鷹, 倉貓頭鷹」。
            ●「鵜鶘」:SH 6893,「可能是鵜鶘或鸕鶿」。
            ●「禿鵰」:SH 7360,「以腐肉為食的兀鷹」。
            ●「鸛」:SH 2624,「鸛鳥」。
            ●「鷺鷥」:SH 601,「可能指蒼鷺」。
            ●「戴鵀」:SH 1744,「可能是戴鵀」。
經文: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20-11:23

註釋:

          4.昆蟲類的飲食潔淨條例  11:20-23 
            ◎「四足爬行」:昆蟲當然是六隻腳,不過當時的人或許只算最後
              跳躍用的腳。這類的東西除了四種蝗蟲以外都禁止食用。
            ●「有足有腿」:原文是「足上有腿」。
            ◎「蝗蟲、螞蚱、蟋蟀、蚱蜢」:應該都是蝗蟲一類的生物。

經文:

「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牠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11:24-11:31

註釋:

          5.人觸碰生物屍體之潔淨條例  11:24-31 
            ◎人碰觸活的生物,都不至於不潔淨,但碰觸死的生物,就要看生
              物是否是不潔淨的生物,如果碰觸死亡的不潔淨生物,就要不潔
              淨。不過不潔淨的時間並不長,只有當天不潔淨。
            ●「摸了」死的:SH 5060,「接觸」、「碰觸」。
            ●「拿了」死的:SH 5375,「拿, 帶走」。
            ◎「摸了屍體」只是不潔淨到晚上,「拿了屍體」就還需要洗衣服
              。
            ◎「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馬、驢、騾等牲畜,都屬於這一類。
            ◎「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貓、狗、獅子等都是此類。
            ●「鼬鼠」:SH 2467,「鼬鼠, 鼠」。
            ●「鼫鼠」:SH 5909,「老鼠」。
            ◎「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都是蜥蜴類的生物。
經文:

其中死了的,掉在甚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甚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裡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牠,必不潔淨到晚上;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11:32-11:40

註釋:

          6.物品觸碰生物屍體之潔淨條例  11:32-40 
            ●「皮子」:字義是「獸皮」。
            ●「口袋」:字義是「麻布袋」。
            ●「瓦器」:「陶製器械」。
            ◎當時的陶器因為沒有上釉,所以污穢滲透進去就無法清除,因此
              必須打破。
            ●「鍋臺」:字義是「火爐」。
            ●「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泉源或儲水池」。這些有活水引入
                                      所以不至於不潔淨,只有沾到屍體的
                                      水才不潔淨。
            ◎種子接觸不潔動物的屍體,就看上面是否已經澆水,如果澆水了
              就不潔淨,反之則算是潔淨的。
            ◎ 11:39-40 說明潔淨的動物如果自己死亡(並非活著被殺死),
              待遇也就像不潔淨的動物屍體一樣。
經文:

「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你們不可因甚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11:41-11:45

註釋:

          7.爬行動物相關的潔淨條例  11:41-45 
            ◎此處者的是蛇、蜈蚣、蠍子一類的生物,都是不潔淨的。
            ◎ 11:44-45 說明這些飲食條例的背後動機:上帝是聖潔,所以
              祂的子民也必須聖潔。
經文:

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11:46-11:47

註釋:

          8.訂定潔淨條例的總結  11:46-47 
            ◎聖經中禁止吃的十二種食物是:
              a.血( 利 17:11申 12:23 );
              b.動物的蓋臟脂油( 利 7:23,31 );
              c.被野獸殺死的牲畜( 利 7:23-27 );
              d.以腐屍為食的動物( 利 11:13-19 );
              e.動物的內臟( 出 29:13,22 );
              f.無鱗無翅的水中生物( 利 11:9-12 );
              g.不分蹄而又倒嚼(反芻)的走獸( 利 11:3-8 );
              h.除了蝗蟲、蚱蜢之外的昆蟲( 利 11:22-23 );
              i.迦南地初收的農產( 利 19:23-24 );
              j.失雛的母鳥( 申 22:6-7 );
              k.屋內有死屍而沒有蓋好的飲食( 民 19:11-22 );
              l.用母羊的奶煮的山羊羔( 出 23:19 )。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婦人懷孕生男孩,她就不潔淨七天,像在月經污穢的日子不潔淨一樣。第八天,要給嬰孩行割禮。婦人在產血不潔之中,要家居三十三天。她潔淨的日子未滿,不可摸聖物,也不可進入聖所。她若生女孩,就不潔淨兩個七天,像污穢的時候一樣,要在產血不潔之中,家居六十六天。 12:1-12:5

註釋:

    (二)婦女生產的潔淨之例  12:1-8 
          ◎這一章的內容是上帝對摩西說的, 11:1  13:1 則都是對摩西與
            亞倫說。
          ◎婦女生男孩要40天,生女孩要80天不能進行宗教活動。
          1.婦女生產在家中居住的時間  12:1-5 
            ●婦人「懷孕」:SH 2232,「播種」、「出產」。
            ●「不潔淨」:該字一般多指「禮儀上」或「宗教上」的不潔淨
                          。而不是衛生上的「不乾淨」。
            ●「污穢」:原文是「生病」、「不舒服」。該字SH 1738只出
                        現這一次。
            ◎「月經污穢」:記錄在 利 15:19-33 。
            ●「要給嬰孩行割禮」:原文是「要在他肉身的包皮行割禮」。
            ●「行割禮」:割除男性包皮的一種禮儀。是以色列人象徵和上
                          帝立約的儀式 創 17:9-14 。埃及、以東、亞捫
                          、摩押、阿拉伯人都有割禮的儀式,但不一定是
                          出生幾天就行,至於非利士、迦南、亞述、巴比
                          倫就沒有此儀式。
            ●「產血」不潔:SH 1818,「血」。
            ●「在產血不潔之中」:「為了血的潔淨」。
            ◎生育的能力為神所賜( 創 1:28  詩 127:3 ),能生育是
              神給婦人的福分( 創 21:1-2  太 1:25 )。
            ◎此處生產導致不潔的原因,是因為生產後會有一個月左右排出
              血(惡露)來,這個血(惡露)被視為與月經一樣,會導致不
              潔淨。並非生產本身就是不潔(生產本身被聖經看為是祝福)
              。產後前七天就被當成是「不潔淨」,之後算是潔淨(不會導
              致與她接觸的人不潔),但是不可以參與宗教崇拜。
            ◎至於為何生女孩的家居時間比生男孩久,則有不同的解釋。由
              於 12:6-8 生男女孩的贖罪祭內容一樣,所以可能並不是生女
              孩導致的不潔比較嚴重,而是因為古代的人認為生女孩需要比
              較長的時間恢復。當然也有可能是與族長社會中男女地位不同
              有關( 利 27:2-7 )。

經文:

「滿了潔淨的日子,無論是為男孩是為女孩,她要把一歲的羊羔為燔祭,一隻雛鴿或是一隻斑鳩為贖罪祭,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祭司要獻在耶和華面前,為她贖罪,她的血源就潔淨了。這條例是為生育的婦人,無論是生男生女。她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她就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一隻為燔祭,一隻為贖罪祭。祭司要為她贖罪,她就潔淨了。」 12:6-12:8

註釋:

          2.婦女生產的獻祭規定  12:6-8 
            ●「斑鳩」:SH 8449,與鴿子近似,是一種候鳥,在非洲過
                        冬,四至十月份才飛來巴勒斯坦。
            ●「帶到」會幕門口交給:原文時態是第三人稱陰性單數,這是
                                    聖經中唯一一次吩咐女性獻祭的命令。
            ●獻在耶和華面前,「為她贖罪」:SH 3722,「行潔淨禮」、
                                            「遮蓋」、「平息」之意。
            ●血「源」:字義是「泉源」。
            ◎生產後的婦女沒有獻祭前尚未潔淨,所以只能把祭物交給祭司
              代為獻祭。 12:6路 2:22-24 記載耶穌出生後,其父母用「一對斑鳩,或用兩
              隻雛鴿獻祭」,就表示耶穌的家庭是比較貧窮的。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人的肉皮上若長了癤子,或長了癬,或長了火斑,在他肉皮上成了大痲瘋的災病,就要將他帶到祭司亞倫或亞倫作祭司的一個子孫面前。祭司要察看肉皮上的災病,若災病處的毛已經變白,災病的現象深於肉上的皮,這便是大痲瘋的災病。祭司要察看他,定他為不潔淨。若火斑在他肉皮上是白的,現象不深於皮,其上的毛也沒有變白,祭司就要將有災病的人關鎖七天。第七天,祭司要察看他,若看災病止住了,沒有在皮上發散,祭司還要將他關鎖七天。第七天,祭司要再察看他,若災病發暗,而且沒有在皮上發散,祭司要定他為潔淨,原來是癬;那人就要洗衣服,得為潔淨。但他為得潔淨,將身體給祭司察看以後,癬若在皮上發散開了,他要再將身體給祭司察看。祭司要察看,癬若在皮上發散,就要定他為不潔淨,是大痲瘋。 13:1-13:8

註釋:

    (三)痲瘋病的潔淨之例  13:1-14:32 
          ◎聖經中的「大痲瘋」是一種集合名詞,泛指各種慢性皮膚病,當
            然也包括今日醫學上的痲瘋病。。事實上當時代的人視這些皮膚
            病為不潔,又是神明的懲罰。這個字在此段出現29次,在聖經的
            其他地方只另外出現6次。
          ◎這類的皮膚病大約西元前兩千年就被埃及、巴勒斯坦附近的人所
            熟知,埃及甚至有一具木乃伊就患有痲瘋病。
          ◎ 利 13利 14 所講的「大麻瘋病」可指不同種類的嚴重皮膚
            病,也指衣服和房屋因濕熱而發的黴爛(
             利 13:47-58  14:33-53 )。
          ◎雖然經文常常形容長大痲瘋者為禮儀上的不潔,而不是有罪,但
            大痲瘋常被神當作「擊打」的工具,也被視為羞恥和禁忌,極可
            能是罪的明證( 王下 5:27  代下 26:19 )。
          1.病例之一  13:1-8 
            ●「肉皮」:「身體的皮膚」。
            ●「癤子」:SH 7613,「腫塊」。
            ●長了「癬」:SH 5597,「疹子」或「疥瘡」。
            ●「火斑」:SH 934,「皮膚上的發亮斑塊」。
            ●「關鎖」:字義是「關閉」、「監禁」。
            ●災病「發暗」:SH 3544,「黯淡, 暗色, 模糊」。應該是「
                            變淡」、「消退」的意思。
            ●「而且沒有在皮上發散」:原文是「而且『災病處』沒有在皮
                                      上發散」。
            ● 13:6 原來是「癬」:SH 4556,「疹子」、「疥癬」。
經文:

「人有了大痲瘋的災病,就要將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察看,皮上若長了白癤,使毛變白,在長白癤之處有了紅瘀肉,這是肉皮上的舊大痲瘋,祭司要定他為不潔淨,不用將他關鎖,因為他是不潔淨了。大痲瘋若在皮上四外發散,長滿了患災病人的皮,據祭司察看,從頭到腳無處不有,祭司就要察看,全身的肉若長滿了大痲瘋,就要定那患災病的為潔淨;全身都變為白,他乃潔淨了。但紅肉幾時顯在他的身上就幾時不潔淨。祭司一看那紅肉就定他為不潔淨。紅肉本是不潔淨,是大痲瘋。紅肉若復原,又變白了,他就要來見祭司。祭司要察看,災病處若變白了,祭司就要定那患災病的為潔淨,他乃潔淨了。 13:9-13:17

註釋:

          2.病例之二  13:9-17 
            ●「白癤」:「白色腫塊」。
            ●「有了紅瘀肉」:「有鮮嫩的新肉,就是活的肉」。
            ●「舊」大痲瘋:SH 3462,「陳舊的」、「慢性的」。
            ●「紅」肉:原文是「新鮮」、「有生命力的」。
            ●「紅肉」:SH 1320+SH 2416,「鮮嫩的新肉」、「活的肉
                        」。實際意義應該是「潰爛的肉」。
經文:

「人若在皮肉上長瘡,卻治好了,在長瘡之處又起了白癤,或是白中帶紅的火斑,就要給祭司察看。祭司要察看,若現象窪於皮,其上的毛也變白了,就要定他為不潔淨,是大痲瘋的災病發在瘡中。祭司若察看,其上沒有白毛,也沒有窪於皮,乃是發暗,就要將他關鎖七天。若在皮上發散開了,祭司就要定他為不潔淨,是災病。火斑若在原處止住,沒有發散,便是瘡的痕跡,祭司就要定他為潔淨。 13:18-13:23

註釋:

          3.病例之三  13:18-23 
            ●「皮肉」:字義是「身體的皮膚」。
            ●長「瘡」:SH 7822,「疔」、「癤」、「疹子」。
            ●「白癤」:「白色腫塊」。
            ●「白中帶紅的火斑」:「白色帶紅色的發亮斑塊」。
            ●「窪於皮」:「深透皮膚」。
            ●瘡的「痕跡」:SH 6867,「疤痕」、「痂」。
經文:

「人的皮肉上若起了火毒,火毒的瘀肉成了火斑,或是白中帶紅的,或是全白的,祭司就要察看,火斑中的毛若變白了,現象又深於皮,是大痲瘋在火毒中發出,就要定他為不潔淨,是大痲瘋的災病。但是祭司察看,在火斑中若沒有白毛,也沒有窪於皮,乃是發暗,就要將他關鎖七天。到第七天,祭司要察看他,火斑若在皮上發散開了,就要定他為不潔淨,是大痲瘋的災病。火斑若在原處止住,沒有在皮上發散,乃是發暗,是起的火毒,祭司要定他為潔淨,不過是火毒的痕跡。 13:24-13:28

註釋:

          4.病例之四  13:24-28 
            ●「火毒」:「火燙傷的疤痕」。
            ●「瘀肉」:SH 4241,「新生的皮肉」。
            ●「火斑」:SH 934,「皮膚上的發亮斑塊」。
            ●「火毒的痕跡」:「燒傷的疤痕」。
經文:

「無論男女,若在頭上有災病,或是男人鬍鬚上有災病,祭司就要察看;這災病現象若深於皮,其間有細黃毛,就要定他為不潔淨,這是頭疥,是頭上或是鬍鬚上的大痲瘋。祭司若察看頭疥的災病,現象不深於皮,其間也沒有黑毛,就要將長頭疥災病的關鎖七天。第七天,祭司要察看災病,若頭疥沒有發散,其間也沒有黃毛,頭疥的現象不深於皮,那人就要剃去鬚髮,但他不可剃頭疥之處。祭司要將那長頭疥的,再關鎖七天。第七天,祭司要察看頭疥,頭疥若沒有在皮上發散,現象也不深於皮,就要定他為潔淨,他要洗衣服,便成為潔淨。但他得潔淨以後,頭疥若在皮上發散開了,祭司就要察看他。頭疥若在皮上發散,就不必找那黃毛,他是不潔淨了。祭司若看頭疥已經止住,其間也長了黑毛,頭疥已然痊癒,那人是潔淨了,就要定他為潔淨。 13:29-13:37

註釋:

          5.病例之五  13:29-37 
            ●「頭疥」:SH 5424,「痂」、「皮膚長的東西」。
            ◎由於以色列人是黃種人,所以黑頭髮是「健康」的表徵。
經文:

「無論男女,皮肉上若起了火斑,就是白火斑,祭司就要察看,他們肉皮上的火斑若白中帶黑,這是皮上發出的白癬,那人是潔淨了。 13:38-13:39

註釋:

          6.病例之六  13:38-39 
            ●「發出」的白癬:SH 6524,「長出」、「發芽」。
經文:

「人頭上的髮若掉了,他不過是頭禿,還是潔淨。他頂前若掉了頭髮,他不過是頂門禿,還是潔淨。頭禿處或是頂門禿處若有白中帶紅的災病,這就是大痲瘋發在他頭禿處或是頂門禿處,祭司就要察看,他起的那災病若在頭禿處或是頂門禿處有白中帶紅的,像肉皮上大痲瘋的現象,那人就是長大痲瘋,不潔淨的,祭司總要定他為不潔淨,他的災病是在頭上。「身上有長大痲瘋災病的,他的衣服要撕裂,也要蓬頭散髮,蒙著上唇,喊叫說:『不潔淨了!不潔淨了!』災病在他身上的日子,他便是不潔淨;他既是不潔淨,就要獨居營外。」 13:40-13:46

註釋:

          7.痲瘋病的病例之七  13:40-46 
            ◎許多男性覺得禿頭是嚴重的問題,不過聖經基本上認為禿頭不
              是「不潔淨」,還是可以來敬拜神。
            ●「蒙著上唇」:原文是「蓋着蓄在上唇的小鬍子」。實際意義
                            可能是指「遮着臉的下半部」。可能與弔喪有
                            關( 結 24:17, 22 ),或是蒙羞抱愧的記號
                            ( 彌 3:7 )。
            ●「獨居」營外:「隔離居住」。
            ◎獨居「營外」:營外的地方是罪人及不潔淨的人被放逐之處
                           ( 利 10:4-5 ;  民 5:1-4  12:14-15 
                             民 31:19-24 ),以及罪犯被處決的地方(
                             民 15:35-36 )。
            ◎此處可以看到以色列的祭司用嚴謹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嚴重皮膚
              病的診斷,甚至用了「隔離」、「多次檢查」的方式。當然這
              些疾病是被定為「禮儀上的不潔淨」,不過實際上也與衛生上
              的「傳染病」有關聯。被定為「不潔淨」的人,實際上就是必
              須與群體隔離。我們也應該不要隨便忽視自己的衛生。因為個
              人的疾病,的確可能影響一起敬拜的其他個體。
經文:

「染了大痲瘋災病的衣服,無論是羊毛衣服、是麻布衣服,無論是在經上、在緯上,是麻布的、是羊毛的,是在皮子上,或在皮子做的甚麼物件上,或在衣服上、皮子上,經上、緯上,或在皮子做的甚麼物件上,這災病若是發綠,或是發紅,是大痲瘋的災病,要給祭司察看。祭司就要察看那災病,把染了災病的物件關鎖七天。第七天,他要察看那災病,災病或在衣服上,經上、緯上,皮子上,若發散,這皮子無論當作何用,這災病是蠶食的大痲瘋,都是不潔淨了。那染了災病的衣服,或是經上、緯上,羊毛上,麻衣上,或是皮子做的甚麼物件上,他都要焚燒;因為這是蠶食的大痲瘋,必在火中焚燒。「祭司要察看,若災病在衣服上,經上、緯上,或是皮子做的甚麼物件上,沒有發散,祭司就要吩咐他們,把染了災病的物件洗了,再關鎖七天。洗過以後,祭司要察看,那物件若沒有變色,災病也沒有消散,那物件就不潔淨,是透重的災病,無論正面反面,都要在火中焚燒。洗過以後,祭司要察看,若見那災病發暗,他就要把那災病從衣服上、皮子上、經上、緯上,都撕去。若仍現在衣服上,或是經上、緯上、皮子做的甚麼物件上,這就是災病又發了、必用火焚燒那染災病的物件。所洗的衣服,或是經,或是緯,或是皮子做的甚麼物件,若災病離開了,要再洗,就潔淨了。」這就是大痲瘋災病的條例,無論是在羊毛衣服上,麻布衣服上,經上、緯上,和皮子做的甚麼物件上,可以定為潔淨或是不潔淨。 13:47-13:59

註釋:

          8.衣物染病的診斷  13:47-59   
            ●「蠶食的」大痲瘋:SH 3992,「使疼痛」、「刺痛」。意思
                                應該是「惡性的」。該字僅出現4次。
            ●「經上」:SH 8359,「經線」、「編結的」。
            ●「緯上」:SH 6154,「緯線」、「紡織的」。
            ●「透重」的災病:SH 6356,「侵蝕」。
            ◎此處應該是指黴菌感染了衣服。很難想像上帝的律法規範這些
              個人財物的處置,只要有難以處理或者會擴散的黴菌,律法規
              定要焚燒之。對於那些有害我們健康或心靈的財物,我們是否
              勇於毀棄之?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長大痲瘋得潔淨的日子,其例乃是這樣:要帶他去見祭司;祭司要出到營外察看,若見他的大痲瘋痊癒了,就要吩咐人為那求潔淨的拿兩隻潔淨的活鳥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來。祭司要吩咐用瓦器盛活水,把一隻鳥宰在上面。至於那隻活鳥,祭司要把牠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一同蘸於宰在活水上的鳥血中,用以在那長大痲瘋求潔淨的人身上灑七次,就定他為潔淨,又把活鳥放在田野裡。求潔淨的人當洗衣服,剃去毛髮,用水洗澡,就潔淨了;然後可以進營,只是要在自己的帳棚外居住七天。第七天,再把頭上所有的頭髮與鬍鬚、眉毛,並全身的毛,都剃了;又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就潔淨了。 14:1-14:9

註釋:

          9.大痲瘋得潔淨的禮儀 14:1-32  
            ◎這個禮儀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讓大痲瘋痊癒的患者可以進
              入營地中,第二個部分則是讓他可以恢復與上帝之間的敬拜活
              動。
           (1)在營外由祭司察看,行潔淨的禮儀 14:1-9 
              ●「長大痲瘋得潔淨了」:「染大痲瘋的人的大痲瘋災病痊癒
                                      」。
              ◎「兩隻潔淨的活鳥」:可能與 利 16 贖罪日處理兩隻羊的
                儀式相似。這兩隻鳥並非是用來獻祭的鳥,所以沒有限制是
                雛鴿與斑鳩。
              ●「香柏木」:使用香柏木的理由可能是因為其顏色是紅色,
                            或者其木頭不易朽壞。
              ●「朱紅色線」:原文字義是「朱紅色的煙脂蟲」。後來引申
                              為「羊毛染色後製成的線」,會幕與祭司服
                              裝上都有這種線 出 25:4  28:5-8 。
              ●「牛膝草」:SH 231,「牛膝草」,照傳統,這草是「墨
                            角蘭」(marjoram,一種薄荷屬的植物)。
                            葉子和枝幹有毛,能夠吸水,因此被用來作為
                            灑水與血的用具。
              ●「活水」:指「流動的水」。
              ●「一同蘸於」:原文是「與活鳥一同蘸於」。
              ◎ 民 19:6,17 記載除罪水裡面也有「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
                膝草」,也提及要用活水來調除罪水。
              ◎ 14:8-9 「剃去毛髮」,與 民 8:7 利未人就任前的潔淨儀
                式一樣。
經文:

「第八天,他要取兩隻沒有殘疾的公羊羔和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母羊羔,又要把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三為素祭,並油一羅革,一同取來。行潔淨之禮的祭司要將那求潔淨的人和這些東西安置在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取一隻公羊羔獻為贖愆祭,和那一羅革油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把公羊羔宰於聖地,就是宰贖罪祭牲和燔祭牲之地。贖愆祭要歸祭司,與贖罪祭一樣,是至聖的。祭司要取些贖愆祭牲的血,抹在求潔淨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祭司要從那一羅革油中取些倒在自己的左手掌裡,把右手的一個指頭蘸在左手的油裡,在耶和華面前用指頭彈七次。將手裡所剩的油抹在那求潔淨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就是抹在贖愆祭牲的血上。祭司手裡所剩的油要抹在那求潔淨人的頭上,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祭司要獻贖罪祭,為那本不潔淨、求潔淨的人贖罪;然後要宰燔祭牲,把燔祭和素祭獻在壇上,為他贖罪,他就潔淨了。 14:10-14:20

註釋:

           (2)一般人第二週進入營內的潔淨禮儀 14:10-2014:10 可以看出痊癒的痲瘋病患者需要獻三隻羊羔為祭。貧
                窮的人可用一隻羊羔與兩隻鳥為祭 14:21-22 。
              ●「伊法十分之三」:約6.6公升。
              ●「一羅革」:約0.275公升。
              ◎「宰於聖地」:指的應該就是把祭牲宰殺於祭壇北面。
              ◎ 14:14 的抹血儀式與 利 8:23-24 所記祭司就職的抹血儀式相
                似,表明全人歸給神。
              ●「彈七次」:原文是「彈『油』七次」。
              ◎ 14:16 此處單獨彈油的舉動是其他儀式中不曾出現的。
              ● 14:20 為他「贖罪」:SH 3722,「遮蓋」、「平息」、「化
                                     解」。
              ◎特別的是要求潔淨的大痲瘋患者獻贖愆祭,而沒有提通常與贖
                愆祭同獻的平安祭,且獻贖愆祭的理由不明。贖愆祭通常是在
                需要賠償的情況下奉獻的;否則就要獻贖罪祭。
              ◎此處的贖愆祭與一般的贖愆祭 5:14-6:8 有許多不同
                a.不像一般贖愆祭,可以用任何價值的祭牲 利 5:16  6:6 。
                b.是用公羊羔而非長成的,有同獻的素祭。
                c.要搖祭物,而一般的贖愆祭是不搖的。
                d.由祭司搖祭物,而一般的搖祭是由獻祭者在祭司牽引之下用
                  手來搖的  利 7:30 。
                e.要搖整個祭牲 利 14:12 ,類似的情況只出現在 利 23:20 。
                f.將油與祭物一同獻上。
經文:

「他若貧窮不能預備夠數,就要取一隻公羊羔作贖愆祭,可以搖一搖,為他贖罪;也要把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素祭,和油一羅革一同取來;又照他的力量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第八天,要為潔淨,把這些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祭司要把贖愆祭的羊羔和那一羅革油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要宰了贖愆祭的羊羔,取些贖愆祭牲的血,抹在那求潔淨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祭司要把些油倒在自己的左手掌裡,把左手裡的油,在耶和華面前,用右手的一個指頭彈七次,又把手裡的油抹些在那求潔淨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就是抹贖愆祭之血的原處。祭司手裡所剩的油要抹在那求潔淨人的頭上,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那人又要照他的力量獻上一隻斑鳩或是一隻雛鴿,就是他所能辦的,一隻為贖罪祭,一隻為燔祭,與素祭一同獻上;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這是那有大痲瘋災病的人、不能將關乎得潔淨之物預備夠數的條例。」 14:21-14:32

註釋:

           (3)貧窮人第二週進入營內的潔淨禮儀 14:21-32 
              ●「不能預備夠數」:原文是「他的手抓不住」。
              ●「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
              ◎此處規定窮人可以用兩隻斑鳩或雛鴿來代替贖罪祭和燔祭
                所要求的兩隻公羊羔。不過贖愆祭的羊羔卻無法用比較低
                價的祭物取代。
              ◎素祭的數量也由細麵十分之三伊法降為十分之一伊法。由
                於痲瘋病患者長期處於「不潔淨」的狀態,無法進行正常
                社交活動,可能導致貧窮。因此這裏的規定能夠幫助他們
                以較低的經費完成儀式。一羅革油的要求則不變。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為業的迦南地,我若使你們所得為業之地的房屋中有大痲瘋的災病,房主就要去告訴祭司說:『據我看,房屋中似乎有災病。』祭司還沒有進去察看災病以前,就要吩咐人把房子騰空,免得房子裡所有的都成了不潔淨;然後祭司要進去察看房子。他要察看那災病,災病若在房子的牆上有發綠或發紅的凹斑紋,現象窪於牆,祭司就要出到房門外,把房子封鎖七天。第七天,祭司要再去察看,災病若在房子的牆上發散,就要吩咐人把那有災病的石頭挖出來,扔在城外不潔淨之處;也要叫人刮房內的四圍,所刮掉的灰泥要倒在城外不潔淨之處;又要用別的石頭代替那挖出來的石頭,要另用灰泥墁房子。「他挖出石頭,刮了房子,墁了以後,災病若在房子裡又發現,祭司就要進去察看,災病若在房子裡發散,這就是房內蠶食的大痲瘋,是不潔淨。他就要拆毀房子,把石頭、木頭、灰泥都搬到城外不潔淨之處。在房子封鎖的時候,進去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在房子裡躺著的必洗衣服;在房子裡吃飯的也必洗衣服。「房子墁了以後,祭司若進去察看,見災病在房內沒有發散,就要定房子為潔淨,因為災病已經消除。要為潔淨房子取兩隻鳥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用瓦器盛活水,把一隻鳥宰在上面,把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並那活鳥,都蘸在被宰的鳥血中與活水中,用以灑房子七次。要用鳥血、活水、活鳥、香柏木、牛膝草,並朱紅色線,潔淨那房子。但要把活鳥放在城外田野裡。這樣潔淨房子(原文是為房子贖罪),房子就潔淨了。」這是為各類大痲瘋的災病和頭疥,並衣服與房子的大痲瘋,以及癤子、癬、火斑所立的條例,指明何時為潔淨,何時為不潔淨。這是大痲瘋的條例。 14:33-14:57

註釋:

          10.住宅大痲瘋的相關規定 14:33-57   
             ◎此處「房屋中的大痲瘋」,指的應該也是一種發黴的狀況。與
                13:47-55 中所記衣物染病的狀況相似。
             ◎ 14:38 「把房子封鎖七天」,與 13:4,50 ,處理人與衣物的
               方法相似。
             ●「祭司就要出到房門外」:字義是「祭司要從房中走出,出到
                                       房門外」。
             ●「刮」:字義是「剪斷」。
             ●「墁」:字義是「鋪上」、「塗上」。
             ●房內「蠶食」的:SH 3992,「使疼痛」、「刺痛」。意思
                               應該是「惡性的」。
             ●「潔淨房子」:原文是「為房子贖罪」。
             ◎「城外不潔淨之處」:後來耶路撒冷西南方的欣嫩子谷就是這
               種堆放不潔淨事物的地方。
             ◎房子發黴源於潮濕,檢驗及處理的方法實際上是檢驗及處理黴
               衣服的延伸;檢驗的重點在於房屋發黴處的顏色改變
                利 14:37  13:49 及深入牆內的程度 利 14:37  13:3  13:20-21 
                13:26 ,也同樣涉及一星期的檢疫期(
                利 14:38-39  13:4-5  13:26 )。如果發現黴爛有發散跡象,便
               將患處的石頭挖掉,另加以修補( 利 14:39-44 )。若患處經過
               修補和油漆,仍見房屋繼續腐朽發黴,整座房子便要拆毀(
                利 14:43-45 );但粉刷後,房屋沒有發黴腐朽跡象,便要用兩
               隻活鳥舉行潔淨的禮儀 利 14:48-53 ,房屋便潔淨可再居住了。
               特別的是不需要向神獻祭 14:10-31 。
             ◎房屋不僅要用鳥血和活水潔淨,還要用「香柏木」、「牛膝草」
               、「朱紅色線」潔淨 利 14:52 。潔淨房子的禮儀跟潔淨長大痲
               瘋者的第一階段是相同的。
             ◎ 14:48-5714:1-9 人的大痲瘋病潔淨禮儀相似。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人若身患漏症,他因這漏症就不潔淨了。他患漏症,無論是下流的,是止住的,都是不潔淨。他所躺的床都為不潔淨,所坐的物也為不潔淨。凡摸那床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那坐患漏症人所坐之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那摸患漏症人身體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若患漏症人吐在潔淨的人身上,那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患漏症人所騎的鞍子也為不潔淨。凡摸了他身下之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拿了那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患漏症的人沒有用水涮手,無論摸了誰,誰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患漏症人所摸的瓦器就必打破;所摸的一切木器也必用水涮洗。「患漏症的人痊癒了,就要為潔淨自己計算七天,也必洗衣服,用活水洗身,就潔淨了。第八天,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來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把鳥交給祭司。祭司要獻上一隻為贖罪祭,一隻為燔祭;因那人患的漏症,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 15:1-15:15

註釋:

    (四)各種人體生殖器分泌物導致的不潔淨之處理條例  15:1-33 
          ◎人體生殖器分泌物導致的不潔可分為持續性 15:3-15  15:25-30 
            與間歇性的 15:16-18  15:19-24 。間歇性的不潔淨到日落,用
            水洗就可以潔淨。持續性的就必須於康復後計算七天才算潔淨,
            而且還要獻祭。
          ◎這裡列出六種不潔淨的狀況:
            a.男人的漏症( 利 15:2-15  利 22:4  民 5:2 )。
            b.男人的夢遺( 利 15:16-17  利 22:4  申 23:10-11 )。
            c.男女交合( 利 15:18  出 19:15  撒上 21:5  林前 7:5 )。
            d.女人行經( 利 15:19-23  12:2  20:18 )。
            e.男女不合時宜的交合( 利 15:24  18:19  20:18 )。
            f.女人的漏症( 利 15:25-30  太 9:20  可 5:25  路 8:43 )。
          1.生殖器長期流出黏液導致的不潔淨  15:1-1515:2 「患漏症」:SH 2100,原文是「成為湧流的」。
            ● 15:2 「這漏症」:SH 2101,原文是「流濃的」、「流血的
                                」。
            ●「身」:SH 1320,「血肉之體」、「肉身」。此處可能是「
                      生殖器」的委婉說法。
            ● 15:3 「漏症」:SH 2101+SH 7325,「流出黏液」。有不少
                              學者認為這應該是「淋病」。因為沒有提到
                              「血」,所以應該是指「生殖器官的病變」
                              而非痔瘡等其他疾病。
            ●「下流的」:「他的肉身流出了他的分泌物」。實際上可能指
                          「急性的淋病」。
            ●「止住的」:「他的肉身已止住不再有他的分泌物」,可能指
                          「慢性淋病」。
            ●「他」所躺:原文是「患漏症的人」。
            ●騎的「鞍子」:原文是「整個馬鞍」。
            ●「必不潔淨」:原文是「必整個成為不潔淨的」。
            ◎「用水洗澡」:這一段有七次提到這個舉動,應該就是「用水
                            徹底洗淨全身」的意思。
            ●患漏症人「吐」在潔淨的人:SH 7556,「吐出」、「噴出」
                                        ,大概是「吐唾沫」的意思。
            ●「涮」手:原文是「清洗」、「沖洗」。
            ●「用水涮手」:「用水洗他的手」。                           
            ◎基本上病人的牀、椅子、身體、唾液、馬鞍都不潔淨,而且會
              傳遞不潔淨給接觸的人,接觸的人必須經過水洗才能潔淨。不
              過病人如果主動去接觸人,用水洗過手以後就不會使對方不潔
              淨。
            ●「痊癒了」:原文是「痊癒了,不再有漏症」。
            ◎潔淨的禮儀中只要求用最便宜的祭物--鳥獻祭。
經文:

「人若夢遺,他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全身。無論是衣服是皮子,被精所染,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若男女交合,兩個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澡。 15:16-15:18

註釋:

          2.男人的精液排出體外導致的不潔淨 15:16-18  
            ●「夢遺」:原文是「精液、精液」。(兩個不同但意思接近表
                        示「精液」的字)
            ●「人若夢遺」:「人若有精液從他身上出來」。
            ◎ 出 19:15  利 22:4  申 23:10-11  撒上 21:5  撒下 11:11 似
              乎顯示舊約聖經時代的人認為崇拜或戰爭前,男人不可有性
              交行為。巴比倫、埃及、希臘、羅馬、阿拉伯這些國家,也
              都有類似的風俗。
            ●「若男女交合」:原文是「至於女人,如果男人跟她同寢而沾
                              染了精液」。
            ◎有學者認為 15:18 的用字狀況,比較可能是指性交時精液
              泄漏出來沾染導致的不潔淨,而非指正常性交的射精。
經文:

「女人行經,必污穢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女人在污穢之中,凡她所躺的物件都為不潔淨,所坐的物件也都不潔淨。凡摸她床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凡摸她所坐甚麼物件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在女人的床上,或在她坐的物上,若有別的物件,人一摸了,必不潔淨到晚上。男人若與那女人同房,染了她的污穢,就要七天不潔淨;所躺的床也為不潔淨。 15:19-15:24

註釋:

          3.女人的月經排出體外導致的不潔淨 15:19-24 
            ●「女人行經」:原文是「若是女人流出東西,從她身上所流出
                            的是血」。
            ●「污穢」七天:該字SH 5079專指女性生理期在禮儀上的不潔
                            淨。
            ●「所坐的物件」:原文是「『整個』所坐的物件」。
            ●「同房」:原文是「同寢、同寢」。
            ●「染了她的污穢」:原文是「染了她的經期的不潔淨」。
            ◎基本上此處的處理方式與不潔淨標準與 15:1-15 中患漏症的
              男性差不多,不過 15:24 多加了如果與月經中的女性性交,
              男性將會有如女性有月經,將七天不潔淨。
            ◎許多學者提到此處的禁止性交規定,可能是希望男性能夠尊重
              女性於月經期間的身體不適,而不要為了自己的慾望強行進行
              性交。
            ◎此處與 18:19  20:18 記載與月經中的婦人性交,結果不一樣。
              一般認為 18:19  20:18 的用字與一般的月經不同,可能是指
              「患血漏症」或其他導致道德問題的性交活動。
經文:

「女人若在經期以外患多日的血漏,或是經期過長,有了漏症,她就因這漏症不潔淨,與她在經期不潔淨一樣。她在患漏症的日子所躺的床、所坐的物都要看為不潔淨,與她月經的時候一樣。凡摸這些物件的,就為不潔淨,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女人的漏症若好了,就要計算七天,然後才為潔淨。第八天,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會幕門口給祭司。祭司要獻一隻為贖罪祭,一隻為燔祭;因那人血漏不潔,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她贖罪。 15:25-15:30

註釋:

          4.女人月經之外的長期血漏導致的不潔  15:25-30 
            ●「患漏症的日子」:原文是「患漏症的所有日子」。
            ●「所躺臥的床」:原文是「所躺臥的整張床」。
            ●「我的帳幕」:原文是「我在他們中間的帳幕」。
            ◎新約 可 5:25-34  路 8:43-48 記載患這樣病症的女人摸耶穌
              的衣物求醫治。按照此處的記載,這種舉動會導致耶穌不潔。
            ◎婦女血漏治癒的潔淨之禮與男性漏症潔淨一致,都是兩隻鳥。
經文:

「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這是患漏症和夢遺而不潔淨的,並有月經病的和患漏症的,無論男女,並人與不潔淨女人同房的條例。 15:31-15:33

註釋:

          5.結語:要讓以色列人和污穢隔絕 15:31-33 
            ●「隔絕」:SH 5144,「使分別為聖」、「警惕遠離」。
經文:

亞倫的兩個兒子近到耶和華面前死了。死了之後,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要告訴你哥哥亞倫,不可隨時進聖所的幔子內、到櫃上的施恩座前,免得他死亡,因為我要從雲中顯現在施恩座上。亞倫進聖所,要帶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為燔祭。要穿上細麻布聖內袍,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腰束細麻布帶子,頭戴細麻布冠冕;這都是聖服。他要用水洗身,然後穿戴。要從以色列會眾取兩隻公山羊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為燔祭。「亞倫要把贖罪祭的公牛奉上,為自己和本家贖罪;也要把兩隻公山羊安置在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為那兩隻羊拈鬮,一鬮歸與耶和華,一鬮歸與阿撒瀉勒。亞倫要把那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獻為贖罪祭,但那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活著安置在耶和華面前,用以贖罪,打發人送到曠野去,歸與阿撒瀉勒。 16:1-16:10

註釋:

貳、贖罪日  16:1-34 
    ◎贖罪日是七月十日(相當於陽曆的九到十月間),傳統上會眾要由九日
      黃昏禁食到十日黃昏。這也可能是規定要全民禁食的一天。
    ◎贖罪日的儀式由大祭司穿上聖服、洗身,為自己和眾祭司到聖所獻贖罪
      祭開始,然後為以色列會衆的罪在祭壇上獻燔祭,並進到至聖所彈血,
      一直到最後把贖罪祭的牛羊搬到營外焚燒,再度洗身回營結束。這算是
      以色列人最重要的敬拜節日之一,因為這不像其他敬拜是個人的,頂多
      是家族或朋友之間的,而是全民族的,由大祭司到每一個成員甚至包含
      寄居的都要參與。
    ◎贖罪日是以色列人所有條例中最重要的一條,因為他們在當天要為全會
      眾的罪來贖罪( 利 16:16,21,30,33 ),也要為聖所贖罪(
       利 16:16,33 )。贖罪日在七月(提斯利月)初十日舉行。
    ◎古代的巴比倫、羅馬、雅典等地都有贖罪節的習俗。
  一、大祭司的預備  16:1-1016:1 亞倫的兒子死亡事件,可見 利 10 。
      ● 16:2 「要告訴你哥哥亞倫」:原文是「耶和華對摩西說:『要告訴
                                    你哥哥亞倫』」。
      ●不可「隨時」:SH 3605+SH 6256,「全部的時候」、「各個時間」
                      。
      ◎「聖所的幔子內」:指「至聖所」,也就是放約櫃的地方。事實上本章
                          提到「聖所」都是指「至聖所」。
      ●「施恩座」:原意是「贖罪」或「遮蓋」,後來成為專有名詞「
                    施恩座」。這個器具就是櫃蓋。代表了神的恩典憐憫赦免
                    就像約櫃的蓋子一樣,涵蓋在誡命上面覆蓋著整個以色列
                    民族與神之間的生命之約。
      ◎「施恩座」:此處應該就是指在約櫃上面的一個長方形蓋子。這個字的
                    詞源難以確定,許多學者認為與動詞SH 3722意即「遮蓋
                    」有關,所以施恩座最好譯作較為中性的「蓋」。也有人
                    認為這個字衍生自一個埃及片語,使它相當於一個「擱腳
                    」的地方。既是擱腳,就會和 撒上 4:4詩 99:1,5  
                    提到神坐在基路伯的座位上,座下設有腳凳,這樣有蓋
                    子基路伯才能放在上面,這蓋子相當於神寶座上之神的擱
                    腳之處。所以這同時也代表了神同在的概念。
      ◎ 16:3 的公牛犢贖罪祭與公綿羊燔祭是為祭司家族獻上的,是由屬於大
        祭司(亞倫)的私人財產中取出。
      ●「冠冕」:字義是包頭巾。SH 4701僅出現12次,且11次與大祭司有關。
      ◎ 16:4 亞倫贖罪日進入聖所只穿細麻布做的聖內袍、褲子、帶子、冠
        冕。與平日穿的大祭司禮服 出 28 不同。穿這些比較簡單的禮服(一
        般祭司穿的禮服),應該是為了表示謙卑。 16:23-24 亞倫又要換上
        大祭司禮服進行儀式。
      ◎ 16:4 大祭司要用水洗身,平日大祭司僅需要洗手腳 出 30:19-2016:24 記載贖罪日儀式結束前大祭司還需要再洗一次身體。
      ●「鬮」:字義是「分配」、「抽籤」。
      ●「阿撒瀉勒」:SH 5799,字義是「完全除去」。該字SH 5799SH 5795(母山羊)與 SH 235(除去)合併而成。
                      雖然偽經以諾書把這個字當成是鬼魔名字,但是近代
                      的學者多採取「完全除去」的意義。
      ●亞倫「要把」:原文是「貢獻」、「呈獻」。
      ◎以色列周圍的民族,有不少都有將邪惡轉移到動物身上,然後把牠送
        走的儀式。這些動物有時被視為用來平息神明怒火的禮物,或者是沾
        染邪惡之人的代替品,有時不過是消除惡運的方法而已。 14:4-7 野
        放的活鳥,似乎也有此處「阿撒瀉勒」的意味。
      ◎最初的鬮是木製的,一個刻著歸與耶和華,另一個刻著歸與阿撒瀉勒
        。後來改用更貴重的材料來製作,有的甚至是用金子。據《塔目德》
        記載,兩隻山羊要盡可能相像。為了避免拈鬮後搞混,要用朱紅色線
        繫在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角上,並繫在歸於耶和華的羊脖子上。
經文:

「亞倫要把贖罪祭的公牛牽來宰了,為自己和本家贖罪;拿香爐,從耶和華面前的壇上盛滿火炭,又拿一捧搗細的香料,都帶入幔子內,在耶和華面前,把香放在火上,使香的煙雲遮掩法櫃上的施恩座,免得他死亡;也要取些公牛的血,用指頭彈在施恩座的東面,又在施恩座的前面彈血七次。「隨後他要宰那為百姓作贖罪祭的公山羊,把羊的血帶入幔子內,彈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好像彈公牛的血一樣。他因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當這樣在聖所行贖罪之禮,並因會幕在他們污穢之中,也要照樣而行。他進聖所贖罪的時候,會幕裡不可有人,直等到他為自己和本家並以色列全會眾贖了罪出來。他出來,要到耶和華面前的壇那裡,在壇上行贖罪之禮,又要取些公牛的血和公山羊的血,抹在壇上四角的周圍;也要用指頭把血彈在壇上七次,潔淨了壇,從壇上除掉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使壇成聖。」「亞倫為聖所和會幕並壇獻完了贖罪祭,就要把那隻活著的公山羊奉上。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藉著所派之人的手,送到曠野去。要把這羊放在曠野,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亞倫要進會幕,把他進聖所時所穿的細麻布衣服脫下,放在那裡,又要在聖處用水洗身,穿上衣服,出來,把自己的燔祭和百姓的燔祭獻上,為自己和百姓贖罪。贖罪祭牲的脂油要在壇上焚燒。那放羊歸與阿撒瀉勒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作贖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的血既帶入聖所贖罪,這牛羊就要搬到營外,將皮、肉、糞用火焚燒。焚燒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 16:11-16:28

註釋:

  二、大祭司行贖罪的禮儀  16:11-28 
      ●「牽來宰了」:原文是「牽來宰了贖罪祭的公牛」。
      ●為自己和「本家」:「家」,實際上是「家人」的意思。
      ●「一捧」搗細的香料:SH 2651,「一把」。
      ●「法櫃」:SH 5715,「見證」。  
      ●施恩座的「東面」:SH 6924,「前面」、「東面」。
      ●施恩座的前面「彈血」:原文是「用手指彈血」。
      ●「好像彈公牛的血」:原文是「處理牠的血好像彈公牛的血」。
      ◎ 16:14-15 意思是把血彈到施恩座上面與東面(面對大祭司那一面),
        而非彈到地上。使用「彈」的方式,可能是因為要避免大祭司用手觸摸
        施恩座。
      ●「在聖所行贖罪之禮」:原文應該是「為了聖所行潔淨之禮」。實際的意
                              義是「為了至聖所行潔淨之禮」。
      ●「會幕」裡不可有人:指幔子外面的「聖所」。
      ◎ 16:18 耶和華面前的「壇」:到底是「香壇」還是「祭壇」引起不少爭
                                   議。近期的學者大概都認為是「香壇」。
      ●「兩手按在羊頭」:原文是「亞倫兩手要按在活羊頭」。
      ●諸般的「罪孽過犯」:原文中「罪孽 SH 5771」與「過犯 SH 6588」
                            是兩個不同的字。
      ●「無人之地」:SH 776+SH 1509,「分離之地」、「隔絕之地」。
      ◎ 16:22 猶太傳統米士拿記載這隻阿撒瀉勒的羊最後會被背向下地推落懸
        崖而死。
經文:

「每逢七月初十日,你們要刻苦己心,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甚麼工都不可做;這要作你們永遠的定例。因在這日要為你們贖罪,使你們潔淨。你們要在耶和華面前得以潔淨,脫盡一切的罪愆。這日你們要守為聖安息日,要刻苦己心;這為永遠的定例。那受膏、接續他父親承接聖職的祭司要穿上細麻布的聖衣,行贖罪之禮。他要在至聖所和會幕與壇行贖罪之禮,並要為眾祭司和會眾的百姓贖罪。這要作你們永遠的定例─就是因以色列人一切的罪,要一年一次為他們贖罪。」於是,亞倫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16:29-16:34

註釋:

  三、贖罪日的立定  16:29-34 
      ◎贖罪日是七月十日(相當於陽曆的九到十月間),七月一日是吹角節,
        七月十五日起連續七日是住棚節。
      ●「聖安息日」:原文是「安息日安息日」(連續兩個安息日)。
      ●「刻苦己心」:SH 6031,「卑微」、「苦待」。
      ◎守贖罪日主要是要「刻苦己心」、「不可做工」。
      ◎全年只有贖罪日,大祭司可以進入至聖所( 出 30:10來 9:7-8 )
        ,而且也只有這一天神要求百姓「刻苦己心」。也是律法書中可能惟一
        要求禁食的日子,但後期又加上其它的日子。 亞 7:3  8:19太 9:14徒 27:9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是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7:1-17:9

註釋:

參、倫理、道德與聖潔的課題 17:1-27:34     
  一、獻祭的血  17:1-16 
    (一)宰殺牛羊的地點限制在會幕門口  17:1-9 
          ◎此處涵蓋的牲畜是「公牛」、「綿羊」、「山羊」。這三種牲畜是
            主要的獻祭用牲畜。
          ◎此處規定要食用所有的牲畜之前,都將這些牲畜當成是平安祭獻給
            上帝,直接原因是避免崇拜鬼魔 17:6 ,可能也有避免吃血
             17:10-13 的意義。另外,這一整章也提及要把所有食用牲畜獻給
            神的背後動機,也有「尊重生命」的意涵在內 17:4,14 。
          ◎這條律法到了進迦南地之前略做修正 申 12:13-28 ,因為曠野的
            生活中以色列人居住地點集中,有嗎哪供應,不太需要吃牲畜的肉
            ,因此可以規定所有的祭牲宰殺都必須回到會幕前。但進入迦南地
            之後,很難將食用的牲畜都運到聖所宰殺。且到了進入迦南地前,
            以色列人已經經過數十年的訓練,應該不至於再誤食帶血的肉。
          ●「宰」公牛:SH 7819,此字也可以用於非宗教性的宰殺,不過利
                        未記中都是用於「獻祭的宰殺」。所以有些譯本將此
                        字譯為「獻祭」。
          ◎「流血的罪」:通常是指「謀殺罪」。代價是「要從民中剪除」。 
          ●「剪除」:SH 3772,「被剪除」。實際的意義可能是「被殺」或
                      「被開除」。猶太人傳統認為這是「與選民隔絕」的處
                      罰,而非「殺死」。
          ●「馨」香:字義是「安靜」、「舒坦」。
          ◎「行邪淫」:會用此字除了表明敬拜公山羊是對上帝的不忠外,埃
                        及地敬拜這種野山羊神(一種土地神)的方式,也是
                        與其性交,方式與迦南地拜巴力相當。所以也是一種
                        淫亂的宗教。
          ●所隨從的「鬼魔」:SH 8163,「公山羊」、「具有羊身羊角的鬼
                              魔」。 賽 13:21  34:14 似乎就記載有這種「
                              鬼魔」。以色列人在埃及時一定也曾參與這一
                              類的偶像崇拜( 書 24:14 )。
          ◎ 17:8-9 限制所有獻祭行動必須在會幕。
經文: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17:10-17:16

註釋:

    (二)禁止吃血  17:10-16創 9:4  利 3:17  7:26,27  17:10  申 12:16,23,24  15:23 是摩西
            五經中出現的七次禁止吃血命令。
          ●若「吃甚麼血」:「吃任何血」。
          ◎ 17:11 提到禁止吃血的核心理由是:「血用來贖罪」。
          ●可吃的「禽獸」:原文是「動物與鳥」。
          ◎ 17:13 中規定即使是打獵獲得的獵物(依照規定這種牲畜不能獻
            祭用),也必須放血後才食用。獵物無法帶到會幕前宰殺,因此
            採取放血掩埋的方式處理。
          ◎ 17:15 說明吃沒有經過適當處理牲畜(自死、被野獸撕裂)的,
            要不潔淨到晚上。 申 14:21 清楚說明以色列人不能吃這類的食
            物,但是寄居的人可以食用。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18:1-18:5

註釋:

  二、聖潔的生活方式   18:1-20:27 
    (一)關於性的倫理規範  18:1-30 
          1.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地人的行為 18:1-5   
            ◎事實上 18:1-518:1-20:27 整段記載的前言,說明訂定這
              些條例,是要讓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別出來。
            ●「行為」:原文是「工作」、「作為」。
            ●「效法」:字義是「做」、「從事」。
            ●「惡俗」:SH 2708,「法令」、「條例」、「制定的事」。
            ◎其實本來我們就很容易受環境的影響去做周遭人都做的事。但
              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依照過去的埃及經驗與未來的迦南地經
              驗生活。我們是否也應該拒絕原生家庭與社會大染缸的影響,
              因為我們也是「選民」。
            ◎許多註釋書籍都注意到 18:5 上帝宣告:「人若遵行,就必因
              此活著」的「活著」。因為此處不是說「以色列人會因此活著
              」,而是「一個人會因此活著」。所以這裏的「活著」不單單
              是一種「處罰威脅的反面」,而是一個人之所以能夠「驕傲有
              尊嚴的存在於天地之間」,的那種「算是一個存活的萬物之靈
              」的「真正活著」。
經文: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8:6-18:18

註釋:

          2.不可與親人發生性行為 18:6-18 
            ◎與親人發生性行為的亂倫行為,在聖經是被禁止的,除了
               申 25:5-10 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規定之外。以色列人附
              近的民族也都禁止這種亂倫行為,赫人的法律文件也禁止與嫂
              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以死刑。漢摩拉比法
              典對近親發生性關係也有罰則。埃及王室是個特例,為了集中
              與強化王室的權柄,因此王室中亂倫相當普遍。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母親」、「父親妻子」、「姐妹」
              、「孫女」、「外孫女」、「父親妻子所生的女兒」、「姑母
              (父親的姊妹)」、「姨母(母親的姊妹)」、「伯叔母(父
              親兄弟的妻子)」、「兒媳」、「弟兄妻子」、「妻子的女兒
              或者孫女、外孫女(實際上應該是指妻子與前夫生的女性後代
              )」、「妻子的姊妹」。有些親屬關係雖然沒提及,如親生女
              兒等等,但應該也可以推理得知那些應該是不能發生婚姻關係
              的親屬。
            ◎以色列族長們的婚姻有一些也違反了此處的禁令,所以此處的
              命令,也算是一種婚姻的革新。亞伯拉罕與其異母的妹妹結婚
               創 20:12 ,摩西的父親暗蘭也是與姑母約基別結婚
               出 6:20 。         
            ●「露下體」:這一般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骨肉之親」:原文是「肉中的肉」。
            ●「繼母」:原文是「父親妻子」,可以指「繼母」或「父親的
                        其他妻子」。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 18:16 的意思是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當然
               申 25:5-10 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法律是個例外。
            ●「作對頭」:「對抗」。
            ◎ 18:18 傳統上是解釋為「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不過「娶她
              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個妻子做為原來妻子的姊妹」。
              因此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是「禁止多妻」的意義。
經文: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18:19-18:23

註釋:

          3.禁止其他各種不聖潔的性行為 18:19-23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不潔淨的女人」、「鄰舍的妻子」、
              「男人」、「獸」。
            ●「行經不潔淨」:SH 5079,意思是「不潔淨」,當然也指「月
                              經中的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的「
                              不潔淨」,因為 15:24 說「與月經中的女性
                              同房要七天不潔淨」,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
                              嚴重的性道德問題。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原文是「在污穢不潔中的婦女」。 
            ●「行淫」:SH 7903+SH 2233,意義是「性交射精」。
            ●你的「兒女」:SH 2233,「種子」、「精液」、「後裔」。
            ●「經火歸與」:SH 5414+SH 5674,「經過給與」。
            ●「摩洛」:字義是「神」,迦南地的太陽神,敬拜時獻小孩
                        為祭。
            ◎此處的「摩洛」可能不是專有名詞,而是泛指一般的異教偶像。
              而「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在此處講論性道德的段落,比
              較可能應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
              的淫亂崇拜)。
            ●「苟合」:SH 7901,「躺下」、「發生性關係」。
            ●「獸」:SH 929,「野獸」、「牲畜」、「動物」。
            ●「逆性的事」:SH 8397,「混亂」、「違反本性」。
            ◎這一大段除了「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外,幾乎都與附近民族的
              宗教崇拜活動有關。
經文: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8:24-18:30

註釋:

          4.不聖潔的性行為的後果將導致被上帝趕逐出本地 18:24-30 
            ●「玷污」:SH 2930,「成為不潔的」。
            ●「追討」:SH 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
                        帶來福氣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
            ●「吐出」:SH 6958,「嘔吐」。  
            ◎此處說明迦南地的民族被趕逐、滅絕的原因就是因為性方面的
              罪惡。我們這個世代,性的罪惡也越來越普遍了,教會中也無
              法避免。但我們想過上帝是這樣厭惡這類的罪惡嗎?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19:1-19:2

註釋:

    (二)其他聖潔條款  19:1-37 
          ◎此處包含生活各項的規定,看起來似乎包羅萬象,但事實上是幫
            助以色列人實踐十誡的規定。此章中「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出現十六次。
            a.一、二誡 19:4 
            b.三誡 19:12 
            c.四、五誡 19:3,30 
            d.六誡 19:16 
            e.七誡 19:20-22,29 
            f.八、九誡 19:11-16 
            g.十誡 19:17-18   
          1.前言:要求會眾要聖潔 19:1-2 
            ◎此處聲明要求會眾守相關規條的理由是「以色列的神是聖潔的
              」,所以以色列人也應該要聖潔(與其他民族有分別)。
            ◎現在許多人一樣追求此處記載的公平正義、對窮人的憐憫。但
              遺忘了施行這些公平正義背後的原因是:以聖潔的神為神。挪
              去「神」的因素,人又為什麼要犧牲自己的利益成全別人的好
              處呢?
經文:

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9:3-19:4

註釋:

          2.父母、安息日與偶像 19:3-4 
            ●「孝敬」父母:SH 3372,「敬畏」、「害怕」。
            ◎ 出 20:12 的「孝敬」是SH 3513,意義是「使之得尊榮」。
              用字與此處略有不同,不過意義並不相斥。
            ●孝敬「父母」:原文的順序是「母父」,而 出 20:12 的順序
                            是「父母」。
            ●「虛無的神」:原文就是「虛無」。
經文:

「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9:5-19:8

註釋:

          3.吃平安祭祭肉的規定 19:5-8 
            ◎平安祭的規定記載於 3:1  7:15-18 
            ◎獻得「可蒙悅納」:實際的意義應該是「獻沒有殘疾的牲畜」
                                。並且照後來面的規定,兩天內吃完。
經文: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19:9-19:18

註釋:

          4.對鄰舍應盡的義務  19:9-1819:9-10 重點就是要照顧窮人等弱勢者,這條規定做為上帝
              命令對自己家庭以外的人的關係的第一條,可見其重要性。
              我們現在是否出手協助弱勢者?
            ◎ 19:9 進入迦南地後,以色列人由陽曆四月開始割大麥,六月
              收割小麥,九月中到十月摘葡萄,這些收穫過程中,都不可以
              「收乾淨一切的莊稼」,要留給弱勢的人可以撿拾。
            ◎ 申 24:19-22 也有類似 19:9 的規定。
            ●彼此「說謊」:SH 8266,「不真實對待」、「詐欺」。
            ◎ 19:11 此處規定不可偷竊和詐欺,這些一般人覺得是「小罪」
              的事情,聖經明文禁止。
            ◎ 19:13 關於不可虧負工價的教訓,也出現在 申 24:14-15 。
              上下文中可以看出「不即時發給工資,就是欺壓鄰舍,搶奪鄰
              舍」。
            ●「搬弄是非」:SH 7400,「誹謗」、「造謠者」。
            ●「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
            ●「指摘」:連續兩個SH 3198,「責備」、「改正」、「指責
                        」的意思。
            ◎ 19:17 要求以色列人要指責鄰舍的錯誤,免得造成自己也算
              是有份於鄰舍的罪惡。
            ●不可「報仇」:SH 5358,「復仇」、「報復」。
            ●不可「埋怨」:SH 5201,「懷著」、「看守」、「保留」。
                            此處比較可能是「懷恨」的意思。
            ◎ 19:18 的「愛人如己」,是舊約中最特出且高超的一條律法
              ,耶穌基督引此為人倫關係的總綱( 太 19:19  22:39 
               可 12:31  路 10:27 )。愛的對象不僅為本族人,也包括
              寄居的外族人( 出 22:21  23:9 )。因此「愛人如己」所
              要求於人的是一種積極為人的態度;不可恨人,尤其不可恨自
              己的弟兄。恨的感情只可以用來對付惡( 摩 5:15  羅 12:9 
              )。
經文:

「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婢女許配了丈夫,還沒有被贖、得釋放,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卻不把他們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那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祭司要用贖愆祭的羊在耶和華面前贖他所犯的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你們到了迦南地,栽種各樣結果子的樹木,就要以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一樣。三年之久,你們要以這些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是不可吃的。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第五年,你們要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頭的周圍(或譯:兩鬢)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被他們玷污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 19:19-19:37

註釋:

          5.其他日常生活的規定  19:19-37  
            ●「異類」配合:SH 3610,「兩個種類」、「混雜」。
            ●「攙雜」的料:SH 8162,可能是埃及的外來字,意思是「混
                            雜的東西」、「用不同材料混合的編織品」
                            、「棉麻與羊毛的混紡品」。
            ◎ 19:19 重點是「不可混雜」。不過到底怎樣才算「混雜」,則
              是可以討論的。但後來以色列人使用騾子(驢與馬的混種) 
               撒下 13:29  18:9  王上 1:33,38,44  賽 66:20 等等,
               路 13:6 中耶穌的比喻也說到「有一個人把一棵無花果樹栽在
              自己的葡萄園裡」,好像是當時的習慣。因此如果有學者認為
              這可能是當時的異教用這種參雜的方式來敬拜或行巫術,所以
              舊約禁止「混雜」物種、植物與衣料。這樣的看法可能是正確
              的。
            ●「婢女」:SH 8198,「使女」、「女僕」,常常是指「女主
                        人的使女」。
            ●「行淫」:原文是「同寢」、「發生性關係」。
            ●二人要「受刑罰」:SH 1244,字義可能是「處分刑罰」。聖
                                經中僅出現於此。也有人引亞甲文認為意
                                義是「付給新娘父親的聘禮」,亦即要主
                                人賠償聘金。           
            ◎ 19:20-22 講的是許配給別人的婢女被主人姦污,主人要付出
              一隻公綿羊作為贖愆祭。
            ◎ 19:23 「所結的果子如未受割禮的」,意義應該是「不潔淨」
              ,七十士譯本也採這樣的翻譯。
            ●「辱沒」:字義是「褻瀆」、「玷污」。
            ●「娼妓」:就是「淫亂」,與後面的「淫亂」是同一個字。
                        SH 2181。
            ◎在窮人中,常有人把女兒甚至妻子賣為奴隸和娼妓。婦女在當
              時是普遍得不到尊重的。外邦人敬拜神靈時常伴以淫亂污穢的
              方式,以色列民必須遠離這些惡事,真正聖潔地敬拜耶和華。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原文只是「人」。
            ◎ 19:26-31 禁止的都是異教的習俗。 19:27 所牽涉的異教儀
              式,可能有如當時的敘利亞與阿拉伯人將頭髮獻給他們敬拜的
              神,導致要剃掉髮鬚。
            ●「同居的」:字義是「寄居者」。
            ●「外人」:字義是「旅居者」。
            ◎ 19:32 是說要尊敬老人。 19:33 是要百姓不要欺負寄居的。
            ●你們「國中」:SH 776,「土地」、「疆界」。
            ●「審判」:字義是「審判」、「正義」、「公正」。
            ●「尺」:原文是「尺寸」、「度量」。
            ●「秤」:原文是「重量」。
            ●「升、斗」:原文是「液體的容積」。
            ●「砝碼」:原文是「石頭」。
            ●「升斗」:原文是「伊法」。
            ●「秤」:原文是「一欣」。
            ●「公道」天平:SH 6664,「公正」。
            ●「一切的律例典章」:原文是「一切的律例、一切的典章」。
            ◎用公平、公正的度量衡,在 申 25:13-16 也有相同的記載。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20:1-20:8

註釋:

    (三)處罰的條款  20:1-37 
          1.宗教上的罪惡 20:1-8 
            ●「摩洛」:字義是「神」、「王」。
            ◎此處把自己兒女獻給摩洛的罪惡也出現在 18:21 ,可能應
              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
              亂崇拜)。
            ◎「用石頭打死」為當時社會中最常見的死刑,參 申 17:5 。
              聖經中該被石頭打死的罪有:褻瀆神( 利 24:16 )、拜偶
              像( 申 13:6-10 )、不守安息日( 民 15:32-36 )、交
              鬼( 利 20:27 )。
            ◎ 申 12:31 指出「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不限於對某個神
              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然而卻還是學了這樣
              的習俗( 王下 23:10  耶 7:31  19:5  32:35 ; 
               結 16:21  23:37 )。
            ●「佯為不見」:SH 5956+SH 5956....+SH 5869,「隱藏
                            隱藏眼睛」,「刻意不看」的意思。
            ●「偏向」交鬼的:SH 6437,「轉向」。
            ●「隨他」:原文是「隨他行淫」。
            ●「自潔」:字義是「分別為聖」。
            ◎ 20:6 說「轉向交鬼與巫術的要被由民中剪除」,不過
               20:27 說「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
              們」。意即實際執行交鬼或巫術的人要被治死,去委託執行
              儀式的要被「由民中剪除(可能是指開除選民身份)」。
經文: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20:9-20:21

註釋:

          2.家庭與婚姻上的罪  20:9-21 
            ●「凡」咒罵:原文是連續兩個「人」、「人」。
            ●「咒罵」父母的:SH 7043,「使之鄙陋」、「咒詛」。
            ●「總要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治死」、「治死」。
            ◎ 20:10-1618:6-23 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
            ◎這一段按罪行輕重來排列, 20:9-16 要治死, 20:17-18 要
              從民中剪除, 20:20-21 要無子女。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原文是「與有夫之婦行淫的,就是與
                                    鄰舍之妻行淫的」。
            ●「繼母」:原文是「父親的妻子」。
            ●「羞辱」:原文是「揭露他的下體」。
            ●「逆倫」:SH 8397,「混亂」、「違反本性」。 該字僅出
                        現在 利 18:23  20:12 。
            ●「苟合」:字義是「躺臥」、「發生性關係」。
            ●「像與女人一樣」:原文是「像與女人行房一樣」。
            ●「大惡」:SH 2154,「不純正」、「亂倫」、「姦淫」。
            ●「可恥的事」:SH 2617,「羞辱」、「恥辱」。
            ● 20:18 「月經」:SH 1739,「頭暈的」、「不舒服的」、「
                               月經的」。七十士譯本翻譯為「隔離了的」
                               。實際指的可能是「患血漏病」的婦女。
            ●「彼此見了下體」:原文是「見了她的下體,或是她見了他的下體」。
            ●「血源」:字義是「泉源」、「源頭」。
            ●「姨母」:原文是「母親的姊妹」。
            ●「姑母」:原文是「父親的姊妹」。
            ●「伯叔之妻」:原文是「伯母、嬸嬸、舅媽、姑姑、阿姨」。
            ●「伯叔」:原文是「伯、叔、舅舅、姑丈、姨丈」。
            ●「無子女」:SH 6185,「被剝光的」、「沒有子女的」。實
                          際的意義可能是「被由族譜中除名」,即使有兒
                          女,族譜上也不能算是他們的兒女。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強姦是死罪,亂倫的懲罰為放逐。亞述法律
              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是宮刑。赫人法律將與豬、狗性交定為死
              罪,與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行為也是死刑。

經文: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20:22-20:27

註釋:

          3.要成為聖潔,免得被趕出應許之地  20:22-27 
            ●「一切的律例典章」:原文是「一切的律例、一切的典章」。
            ●「厭惡」:SH 6973,「感到厭惡」、「憎惡」、「厭煩」。
            ◎此處又強調上帝就是要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有分別」。我們
              也應該不要怕與世上的人有別。
            ●「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原文是「潔淨和不潔淨的禽、潔淨
                                      和不潔淨的獸」。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21:1-21:9

註釋:

  三、祭司聖潔的條例   21:1-22:33 
    (一)祭司不可從俗玷汙自己  21:1-9 
          ◎此處規定除了「父母、兒女、弟兄、未曾出嫁的姊妹」去世之外,
            祭司都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不過大祭司連上述最親近的親屬死亡
            也不能沾染自己。這一段沒有提及妻子,不過妻子的關係顯然更超
            過父母、兄弟,因此一定包括在「骨肉之親」中。
          ●「死人」:原文是「生命」、「人」。
          ●「沾染」:字義是「玷污」。
          ●民中「為首」:SH 1167,「丈夫」、「主人」。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
            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為了姻親而
            玷污,褻瀆」。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
            意。
          ●不可娶「妓女」:SH 2181,「姦淫」、「作妓女」、「行淫」。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
                                            們不可娶為妻」。亦即「妓女
                                            (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
                                            玷污的女子」,而非兩種女子
                                            。
          ●「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的」。
          ◎在婚姻上,祭司被規定不可娶行姦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為妻,不
            過應該可以娶寡婦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婦為妻 21:14 。事奉
            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別要求要「聖潔」。事實上婚姻對服事
            影響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也是SH 2181,「姦淫」、「作
                                          妓女」。
經文: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他要娶處女為妻。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21:10-21:15

註釋:

    (二)大祭司的聖潔條例  21:10-15 
          ●本「民」:SH 5971,「國家」、「親屬」、「家族」。此處應該
                                是指「以色列人」。
          ●辱沒他的「兒女」:SH 2233,「子孫」、「後裔」、「男性的精
                              液」。此處可能是指「精液」。
          ◎一般認為 21:13-15 規定大祭司要娶本國處女是為了確定他的兒女
            的確是大祭司的後裔,而且也不至於讓大祭司的血統混入了外族的
            血統。
          ◎現代人的觀念常常認為愛情是具有最高優先權的東西,但在聖經中
            從來不是這樣。大祭司被限制只能娶本族處女。我們是否也把婚姻
            當成是事奉的一部分?為了上帝的託付,我們願意放棄一部分婚姻
            的自由?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21:16-21:24

註釋:

    (三)有殘疾的亞倫子孫不可承接祭司職務  21:16-24 
          ●「後裔」:原文是「種子」、「子孫」。
          ●「殘疾」:SH 3971,「瑕疵」、「污點」、「缺陷」。
          ●「瘸腿的」:SH 6455,「跛腳」。
          ●「塌鼻子的」:SH 2763,「劈開」、「割劃(身體的一部份)」
                          ,指的應該是「顏面容貌殘缺」。
          ●「肢體有餘的」:SH 8311,「延長的」。近代的譯本多翻譯為
                            「畸形的」。
          ●「折腳折手的」:「斷手或斷腳的」。
          ●「駝背的」:SH 1384,「駝背的」、「彎背的」。
          ●「矮矬的」:SH 1851,「薄的」、「小的」、「瘦的」。也有人
                        認為這是指一種眼疾。
          ●「眼睛有毛病的」:SH 8400+SH 5869,「模糊眼睛」。
          ●「長癬的」:SH 1618,「疤」。
          ●「長疥的」:SH 3217,「鱗狀物」、「一種發疹性的皮膚病」。
          ●「腎子」:字義是「睪丸」。
          ●「損壞腎子的」:「睾丸壓碎」、「睾丸壓傷」。
          ◎ 21:22-23 簡單地說就是這殘缺的人擁有祭司的權益,但是不能執
            行祭司的任務。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譯:人),或是遺精的人,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22:1-22:9

註釋:

    (四)祭司領受聖物的規定  22:1-16 
          1.不潔的祭司不可接觸聖物 22:1-9 
            ◎這一段就是要求祭司如果陷入「不潔淨」的狀況時,不可接觸
              聖物。
            ●「遠離」:SH 5144,「奉獻」、「分開」、「分別為聖」。
            ●「世世代代的後裔」:原文是「所有世世代代的後裔」。
            ◎ 22:3 「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意思是「革除祭司的職務」。
            ●「遺精」:原文是「噴出精液」。
            ●「自死的」:原文是「屍體」。
            ◎ 22:4-6 舉例說明怎樣的情況會導致祭司不潔淨。
            ●「輕忽了」:SH 2490,「玷污」、「褻瀆」。
            ◎ 22:8-9 規定祭司不可吃自己死亡或野獸撕裂的,事實上
               7:24 已經規定一般以色列人也不能吃這類的食物,祭司更是
              不可吃。
經文:

「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22:10-22:16

註釋:

          2.那些人算是祭司家裡的人可以吃聖物  22:10-16 
            ●「外人」:SH 2114,「陌生人」,此處指「祭司家庭以外的
                        人」。
            ●「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原文是「生在他家的,他們
                                        也可以吃他的食物」。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指的是嫁非祭司的平常以色列人。
            ◎ 22:10-13 清楚說明「家庭」的範圍,定義怎樣的人算是「外
              人」。簡單地說,所有權屬於家長,或從屬於家長之下的人,
              就算是「家人」,可以享用祭司家長可吃的部分聖物。
            ◎ 22:14 如果誤食聖物,就要照 5:15-17 的規定,加上五分之
              一的賠償。另外應該要獻上一隻公綿羊做為贖愆祭(雖然此處
              沒說明)。
            ●「自取」:字義是「背負」、「承擔」。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22:17-22:25

註釋:

    (五)祭牲的選擇規定   22:17-33 
          1.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有殘疾的只能當甘心祭 22:17-2522:18 「所許的願」、「甘心獻的」,都是指「燔祭」。
            ● 22:19 「公的」、「沒有殘疾的」是用來形容「牛」、「綿
              羊」與「山羊」。
            ●「沒有殘疾的」:原文是「完整的」、「健全的」。
            ●「有殘疾」:字義是「缺點」、「瑕疵」。
            ●「有瘤子的」:原文是「潰瘍的」,該字SH 1618僅出現三
                            次。
            ◎ 21:17-23 要求祭司必須身體無瑕疵才能執行祭司職務。此
              處是規定祭物也必須無瑕疵才能獻給神。
            ◎ 22:23 的意思是肢體冗餘或缺少的牲畜,可以當作甘心祭,
              但是不可以當成還願祭。
            ●「騸了」:SH 3772,「砍掉」、「剪除」、「切除」。
            ◎如果所獻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許的願,那麼獻祭者帶來「肢體
              有餘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蒙悅納的,這樣的禮物往往
              是窮人所獻的。
            ◎ 22:24 最後可能是禁止「用閹割的動物獻祭」或「禁止閹割
              動物」。兩種看法都有學者支持。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22:26-22:33

註釋:

          2.祭牲必須八天以上才能獻,而且不能同時宰殺母子  22:26-3322:27 「七天當跟著母」:跟以色列人出生第八天受割禮一
              樣。牲畜也是第八天才可以被獻祭。舊約聖經僅限制「最小的
              祭牲年齡」,並沒有限制「最大的祭牲年齡」。 士 6:25 用
              了七歲的公牛做為祭物。
            ◎動物不到八天大,不可當作供物( 出 22:30 )。母牛與母羊
              不可在同日與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這與不可從鳥窩中連母
              帶蛋或雛一道取去( 申 22:6 )的精神一致,,留母的可以
              延續生命,照顧幼兒。( 申 22:7 )。禁止同日宰殺母與子
              條例可參 出 23:19  34:26申 14:21  20:19-20  22:6-7 。
            ●叫你們「成聖」:SH 6942,「分別為聖」。
            ◎ 22:31-33 又提出上帝對待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不一樣的根本
              理由「上帝是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成為獨特民族的神」。事
              實上基督徒也是被上帝帶領出罪惡,成為獨特羣體的,因此我
              們不必怕與其他人不同。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耶和華的節期,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節期。六日要做工,第七日是聖安息日,當有聖會;你們甚麼工都不可做。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 23:1-23:3

註釋:

  四、曆法與節期 23:1-25:55 
    (一)各樣的節期 23:1-44 
          ◎以色列人有兩種曆法:宗教曆與民事曆。宗教曆中每年的第
            一個月稱為尼散月。但民事曆則以六個月後的提斯利月(Tishri)
            才算是一月,而「新年」的慶典也在提斯利月舉行。尼散月在每
            年春分(spring equinox)之後第一個新月開始,通常是從陽曆
            三月中延伸到四月中。提斯利月則在陽曆九、十月間開始。
          ◎一年一度的「節期」( 民 29:39 ):一、逾越節( 民 28:16 )
            ;二、除酵節( 民 28:17 );三、收割節(七七節、初熟節、
            五旬節)( 出 23:16  34:22   民 28:26   徒 2:1 );四、吹
            角節( 民 29:1 );五,贖罪日( 民 29:7 );六、收藏節(住
            棚節)( 出 23:16利 23:34民 29:12 )。
          ◎六個節期中共有七天「聖會」:除酵節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
             民 28:18,25 );七七節( 民 28:26 );吹角節( 民 29:1 );
            贖罪日( 民 29:7 );住棚節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
             利 23:35,36 )。
          1.安息日  23:1-3 
            ●「節期」:SH 4150,「指定的地點」、「指定的時間」。
            ●「聖會」:SH 4744+SH 6944,「神聖的聚會」。
            ●七日是「聖安息日」:SH 7676+SH 7677,兩個字都是「安息
                                  日」相關的意思,有加強語氣的用意。
            ◎ 23:3 很有意思,不單是命令人安息,也命令人「六日要做工」
              。我們常常強調「要安息」,卻忘記強調「要做工」。事實上
              上帝是希望我們「又做工、又安息」的。

經文:

耶和華的節期,就是你們到了日期要宣告為聖會的,乃是這些。」「正月十四日,黃昏的時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這月十五日是向耶和華守的無酵節;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第一日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七日。第七日是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23:4-23:8

註釋:

          2.逾越節和無酵節  23:4-8出 12  出 13 詳細記載逾越節和無酵節的規定。
            ●到了「日期」:SH 4150,「指定的地點」、「指定的時間」。
                            與「節期」原文相同。
            ●「正月十四日」:原文就是「在頭一個月,這個月的十四日」。                
            ●「黃昏的時候」:原文可翻譯為「兩個黃昏之間」,一般解釋為
                              「太陽落下與天黑之間」、「日影開始偏斜與
                              日落之間」、「下午三點以後到天黑之間」。
            ◎「第一日當有聖會」:指的是正月十五日要有聖會。
            ●「火祭」:SH 801,「用火獻的祭」。實際的意義應該是指所
                        有應該獻的祭。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要將初熟的莊稼一捆帶給祭司。他要把這一捆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使你們得蒙悅納。祭司要在安息日的次日把這捆搖一搖。搖這捆的日子,你們要把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羔獻給耶和華為燔祭。同獻的素祭,就是調油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同獻的奠祭,要酒一欣四分之一。無論是餅,是烘的子粒,是新穗子,你們都不可吃,直等到把你們獻給神的供物帶來的那一天才可以吃。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23:9-23:14

註釋:

          3.初熟節  23:9-14 
            ◎初熟節在無酵節的那一週內,實際上就是無酵節的第二天。
            ●莊稼一「捆」:SH 6016,意義是「捆」或「俄梅珥」(大
                            約2.3公升)。此處兩種解釋都有人採用。
            ◎「安息日的次日」:七十士譯本作「第一日的次日」,後來的
              猶太傳統也是採用這種解釋。亦即正月十六日是初熟節。另有
              人認為是一般安息日的次日,也就是週日。撒都該人、武加大
              譯本、撒馬利亞五經支持這樣的說法,許多基督徒也持這種看
              法。第三種則認為是一週後的隔天,也就是正月二十一日。呂
              振中譯本就採取這個看法。 
            ●「伊法十分之二」:大約4.4公升。一般的獻祭僅使用伊法十
                                分之一 出 29:40  民 15:4  28:5 。            
            ●「一欣四分之一」:大約0.8公升。與一般的奠祭數量一樣。
經文:

「你們要從安息日的次日,獻禾捆為搖祭的那日算起,要滿了七個安息日。到第七個安息日的次日,共計五十天,又要將新素祭獻給耶和華。要從你們的住處取出細麵伊法十分之二,加酵,烤成兩個搖祭的餅,當作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又要將一歲、沒有殘疾的羊羔七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兩隻,和餅一同奉上。這些與同獻的素祭和奠祭要作為燔祭獻給耶和華,就是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你們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兩隻一歲的公綿羊羔為平安祭。祭司要把這些和初熟麥子做的餅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是獻與耶和華為聖物歸給祭司的。當這日,你們要宣告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3:15-23:22

註釋:

          4.五旬節  23:15-22 
            ○又名七七節 出 34:22 及收割節 出 23:16 
            ◎七七節從收割初熟莊稼之後起計,共七週,故稱七七節(
               申 16:9-12 )。新約稱此節為「五旬節」,是「五十天」的
              意思。七七節慶祝時已到夏季,在收穫季節之末,為大家歡樂
              地慶祝豐收的日子( 出 23:16民 28:26 )。
            ◎「安息日的次日」:七十士譯本作「第一日的次日」,後來的
              猶太傳統也是採用這種解釋。另有人認為是一般安息日的次日
              ,也就是週日。撒都該人、武加大譯本、撒馬利亞五經支持這
              樣的說法。第三種則認為是一週後的隔天,也就是正月二十一
              日。呂振中譯本就採取這個看法。 
            ◎ 23:17 特別要求這兩個餅要「加酵」,與以色列人平日吃的
              餅一樣。不過個兩個餅並沒有焚燒獻給神,而是以搖祭的形式
              獻上,以免違反 2:11 「凡獻給耶和華的素祭都不可有酵」的
              規定。
            ◎ 23:18-19 所記,五旬節獻給上帝的祭物數量比其他節日多很
              多。這應該是因為此時收割完畢,比較有財力來奉獻祭物給神
              。
            ●「勞碌的工」:原文是「勞動工作」。
            ●「不可割盡田角」:原文是「你的收割不可割盡你田地的角落」。
            ●「所遺漏的」:原文是「遺漏的莊稼」。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七月初一,你們要守為聖安息日,要吹角作紀念,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 23:23-23:25

註釋:

          5.吹角節  23:23-25 
            ◎吹角節、贖罪日和住棚節都是七月的節日。
            ◎吹角節是民事曆的新年,本來月朔(月初)就有吹號與加獻的
              祭物 民 10:1-10  28:11-15 ,新年的初一當然更加隆重。實
              際上這天吹的是「羊角」。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七月初十是贖罪日;你們要守為聖會,並要刻苦己心,也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當這日,甚麼工都不可做;因為是贖罪日,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贖罪。當這日,凡不刻苦己心的,必從民中剪除。凡這日做甚麼工的,我必將他從民中除滅。你們甚麼工都不可做。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你們要守這日為聖安息日,並要刻苦己心。從這月初九日晚上到次日晚上,要守為安息日。」 23:26-23:32

註釋:

          6.贖罪日  23:26-32 
            ●「除滅」:SH 6,「消滅」,比「剪除」更為嚴重。
            ◎贖罪日詳細的規定可參考 利 16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這七月十五日是住棚節,要在耶和華面前守這節七日。第一日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七日內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第八日當守聖會,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這是嚴肅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這是耶和華的節期,就是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節期;要將火祭、燔祭、素祭、祭物,並奠祭,各歸各日,獻給耶和華。這是在耶和華的安息日以外,又在你們的供物和所許的願,並甘心獻給耶和華的以外。「你們收藏了地的出產,就從七月十五日起,要守耶和華的節七日。第一日為聖安息;第八日也為聖安息。第一日要拿美好樹上的果子和棕樹上的枝子,與茂密樹的枝條並河旁的柳枝,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七日。每年七月間,要向耶和華守這節七日。這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你們要住在棚裡七日;凡以色列家的人都要住在棚裡,好叫你們世世代代知道,我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時候曾使他們住在棚裡。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於是,摩西將耶和華的節期傳給以色列人。 23:33-23:44

註釋:

          7.住棚節  23:33-44 
            ◎住棚節也叫「收藏節」。 尼 8:15-18 記載以斯拉帶領百姓守
              這個節的狀況。 民 29:12-34  申 16:13-15  31:9-13 都有這
              個節日的相關規定。
            ●「嚴肅會」:SH 6116,「聚會」、「嚴肅會」。該字僅在聖
                          經中出現11次。
            ◎緊接著贖罪日是歡樂的住棚節,住棚節是一歷史性的節期,以
              色列民在安居的日子必須紀念昔日在曠野漫長的流浪住棚的生
              活。這節期共有八天,每天都要獻祭。百姓要在帳棚中住七天
              ,在神面前歡樂。為期七天,最後以舉行聖會來結束。在那一
              個星期內,百姓都住在一些用樹枝搭建起來的棚或小屋(
               尼 8:14-18 ),記念神帶領他們離開埃及和穿過曠野的看顧
              。這期間所獻上的祭牲總計有一百九十九隻之多(對比
               民 29:12-38 )。同時他們也慶祝秋天果子和橄欖的收成(
               出 23:16 );根據 亞 14:16 ,這節期也會在千禧年的時候
              舉行。

經文: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24:1-24:4

註釋:

    (二)金燈臺、聖餅與聖名 24:1-23 
          1.金燈臺上的燈必須常常點燃  24:1-4 
            ●「搗成」:用「擊打的方式擠出」,一般橄欖油是用磨石壓
                        榨出來的。這種油比較不會冒黑煙。
            ●「清」橄欖油:「純潔」SH 2134。意思是沒有殘渣,才會是
                            高質量的橄欖油。
            ●「清橄欖油」:「純橄欖油」。
            ◎橄欖樹在連續乾燥氣候的旱地仍易種植,所以一直是這地區收
              成果實、油甚至樹木的重要農業經濟項目之一。無論是加工處
              理或搾成油,橄欖都是食譜中基本的脂肪來源,也有化妝和醫
              療用途,是相對乾淨的點燈燃料。不過此時以色列人仍是游牧
              民族,橄欖油可能來自摘採野生的橄欖。
            ◎「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參考 出 27:20-21 。
            ●「法櫃」:字義是「見證」。
            ●「在耶和華面前」:原文是「在耶和華面前『不斷地』」。
            ●「常常點著」:SH 8548,「不停地」、「連續不斷地」。
            ●「經理」這燈:SH 6186,「安排」、「按次序排好」。
            ●「收拾」:SH 6186,「安排」、「按次序排好」。
            ◎燈檯上有燈七盞( 出 25:31-40 ),在會幕內長燃不熄,
              用清橄欖油為燃料( 出 27:20-21 )。而聖所靠此燈照明。
              大祭司是最早點亮此燈的人,每天負責「經理這燈」,有其他
              祭司協助。有的解經家認為此燈檯為以色列的代表,要他們成
              為古代中東各國的光。
            ◎這個燈臺何時點著,學者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夜間點,有人
              認為全天點。事實上會幕沒有窗戶,因此祭司要進行各項儀式
              ,也必須依賴燈臺的光來協助。
            ◎我們可能會厭惡一成不變的行政工作,但是即使亞倫貴為大祭
              司,上帝還是要他處理「每天維持燈的燃燒」這種一成不變的
              瑣碎行政工作。
經文: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要把餅擺列兩行(或譯: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24:5-24:9

註釋:

          2.陳設餅相關的條例  24:5-9出 25:23-30 記載陳設餅桌子的做法,但是沒有提到陳設餅的
              做法,此處就詳細說明陳設餅的做法。十二個陳設餅,應該是為
              了表示十二支派的以色列人之意。
            ●「伊法十分之二」:大約4.4公升。
            ●擺列兩「行」:SH 4635,「列」、「行」。
            ●「淨」乳香:SH 2134,「清潔」、「純潔」、「純正」。
            ◎實際上這個陳設餅桌子僅長二肘,寬一肘 出 25:23 ,所以餅應
              該無法值接排成一行,可能是以分成兩堆的方式處理。猶太史學
              家約瑟夫的記載也證實這樣的想法。猶太文獻記載乳香是放在兩
              個金杯中,再各自放在一堆餅上。
            ●「每安息日」:原文是「從這個安息日到那個安息日」。
            ●「火祭」中是至聖的:SH 801,一般認為這是「用火獻的祭」,
                                  不過此處顯然不是這個意思。也有學者認
                                  為這是「當獻的祭」之意。
            ●「至聖」:原文是「神聖 神聖」。
            ◎「此前已三次提到陳設餅( 出 25:30  35:13  39:36 ),
              但詳細的記述則在 利 24:5-9 。聖經沒有說明這些餅是有酵
              還是無酵的,但它放在第一層聖所耶和華面前似乎暗示沒有用
              酵。這十二個餅每隔七天更換一次,換餅在安息日舉行。祭司
              可以在聖處吃換下來的餅,但他們家裡的人不可以。亞希米勒
              給大衛及其隨從吃的就是這餅( 撒上 21:4-6 ;  太 12:3-4 )。       
經文: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耶和華曉諭摩西說:「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24:10-24:23

註釋:

          3.處死咒詛聖名的人  24:10-23 
            ●「閒遊」:SH 3318,「出去」、「出來」。
            ●「爭鬥」:SH 5327,「爭鬥」、「爭鬧」。
            ●「示羅密」:SH 8019,「和平的」。
            ●「底伯利」:SH 1704,「我的話」。
            ●「聽見的人」:原文是「所有聽見的人」。
            ●「打死人的」:原文是「人若擊殺了任何人的生命」。
            ◎為何會發生爭鬥,聖經沒有記載。不過發生褻瀆、咒詛聖名的事
              情,因為之前沒有案例,所以摩西將這人先監禁,等候上帝指示
              。
            ◎ 24:15-22 應該是用以表達「公平審判」的套語。不管是不是外
              人(這個埃及混血兒,算是外人,不是純以色列人),上帝的審
              判標準都一致。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
              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傷人
              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補償,但謀殺別人卻不能以贖價代替償命
              ( 民 35:31 )。 褻瀆的罪與這些罪行同時記述,可見褻瀆
              之罪的嚴重性。
經文:

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25:1-25:7

註釋:

    (三)安息年與禧年 25:1-55 
          1.安息年的條例  25:1-725:1 「西奈山」,表示安息年、禧年和十誡一樣,都是上帝在
              西奈山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情況下頒佈的。
            ◎ 25:2 說明安息年的動機,不是為了休耕、輪作一類的獲取土地
              更高回報的農業技術理由,而是「土地也要向神守安息」。
            ●「聖安息」:SH 7676+SH 7677,「安息日的安息」。
            ●「耕種」:原文是「撒種」。
            ●「也要修理葡萄園」:原文是「『六年』也要修理葡萄園」。
            ●「遺落自長」:字義是「自然生長」,該字SH 5599僅出現5次。
            ◎ 申 15:1-3 記載安息年是債務的豁免年。
            ◎ 申 31:10-13 記載,這一年並非讓以色列人在閒散中虛度,而
              是教導以色列人關於神的律法。
經文:

「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甚麼呢?』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你的弟兄(弟兄是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神。」「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裡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他要在你那裡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裡去。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住在你那裡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著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著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著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5:8-25:55

註釋:

          2.禧年的條例  25:8-55 
            ◎禧年有兩種主要的看法,一種是七個安息年之後的隔年,亦即
              第49年是安息年,接著第50年是禧年也要安息。另一種則是認
              為禧年就是第49年,也就是第七個安息年。兩種看法都有人支
              持,也都言之成理。
            ◎設立「禧年」表示土地為神所有;在這一年,所有奴僕可得釋
              放,土地也歸回本主,故又稱為「自由之年」 結 46:17 、「
              救贖之年」 賽 63:4 、「耶和華的恩年」 賽 61:2 。
            ◎禧年不得耕種,糧食供應便成了重要問題。禧年來到的頭一年
              一定是安息年,又是不可耕種之年。神在這裡應許分外的豐收,
              足夠用到禧年過後,田地可以再有收成為止。
            ◎禧年應可消除社會階級,使富有的地主沒有剝削窮人的機會,但
              似乎未能真正實行。參 賽 5:8摩 2:6 。
            ◎時間上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是因為本段可能混用宗教曆與民
              事曆,由於這兩個曆法有半年的差距,因此會造成一些混亂。
            ◎這一段有三處「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25:17,38,55 
              把內容切成三段。
            ●「禧年」:原文是「公羊角」。
            ◎ 25:9 宣告禧年是在「贖罪日」這一天,意義似乎提醒人們的
              身份是會犯罪的必朽之人,不要想著永遠佔領土地或財富。
            ●「自由」:SH 1865,「流動的」、「自由」。此字聖經中僅
                        出現8次。其中除了解釋為「流動的」之外,其餘
                        都是與禧年相關。  
            ●「沒有修理的」:該字與「分別為聖」、「獻身的」為同一字。
            ●「歸」自己的地業:字義是「回覆」、「回轉」。
            ●不可「虧負」:SH 3238,「壓迫」、「惡待」。
            ◎在以色列人社會中,田地不可永賣。神將田地賜給人,自祖宗傳
              給子孫保管,子孫不可出賣(但房屋可以)。人因貧窮把田地賣
              了,近親要幫他贖回,以保障弱小的家族不被剝削(
               民 36:7-10 ),貧民也不受欺負。君王也不可違背這條立法
              ( 王上 21:3-4 )。
            ◎ 25:13-17 說明以色列人之間不可彼此壓迫的背後原因是「對
              上帝的敬畏」。因為敬畏上帝,就不欺壓上帝創造的人。
            ●「安然」居住:SH 983,「安然」、「穩固」。
            ◎這是一個信心操練之年,對神供應的大能須有極大的信心;也是
              給窮人與債戶生活更新的機會之年。土地有了休息,生產力得以
              提高,是古代有計劃保存地力和注意生態迴圈的好例子。
            ◎ 25:21 上帝應許要賞賜足夠的土產,讓以色列人可以執行安息
              年的制度。但事實上以色列人可能從來沒有執行過這個制度(聖
              經中與文獻中沒有任何證據)。基本上大概當時的以色列人對上
              帝都沒有足夠的信心。相同的,上帝也對十一奉獻給予賜福的保
              證 瑪 3:10-12 ,我們有足夠的信心嗎?  
            ◎ 25:23 「地是我的」,這個宣告提醒以色列人瞭解自己並不擁
              有土地,而是上帝土地的管家,因此要遵守上帝的命令,讓土地
              回到原所有者手中。
            ●「至近的親屬」:原文是「贖回」、「至近的親屬應盡的義務」
                              ,引申為「贖業的至親」。 
            ◎ 25:29-34 討論的是城中住宅的買賣問題。原則上城中住宅跟
              土地不同,是可以永遠賣斷的。但是利未人的住宅就等於是其
              他支派的地業,是不能被賣斷的。而且利未城郊野的地也不能
              賣,這是唯一禁止買賣的土地 25:34 。
            ◎ 25:33 原文有幾種可能的解釋,不過不管怎樣解釋,都是指着
              「利未人城中的房屋是不能被賣斷的,禧年一到仍要回到原主
              手中」。
            ●「手中缺乏」:原文是「他的手滑落」,意思是「財力滑落」。  
            ●「幫補」:SH 2388,「使加強」、「支持」。
            ●「漸漸窮乏」:字義是「變低微」、「變窮困」,該字SH 4134
                            僅出現5次。
            ●像「奴僕」服事:「奴隸」。
            ◎ 25:35-38 要求以色列人要幫補貧窮的弟兄,而非透過弟兄的
              貧窮獲取利潤。目前「金錢」幾乎被當成是最重要的事情,我
              們是否考慮過在經濟上幫補比較貧困的弟兄呢?
            ◎ 25:39-40 的意思是以色列人不可以如奴隸這樣沒有人身自由
              ,而必須像雇工和寄居的,雖然來協助工作,但是有人身自由
              。
            ●「漸漸充足」:原文是「追上」、「達到」。
            ●「四圍的國中買」:原文是「四圍的國中買奴僕、婢女」。  
            ●「嚴嚴地」:SH 6531,「嚴厲」、「嚴格」、「殘酷」。
            ●「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原文是「因為以色列人作奴僕是屬
                                        於我的,他們是我的僕人」。



經文:

「你們不可做甚麼虛無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甚麼鏨成的石像,向它跪拜,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你們若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誡命,我就給你們降下時雨,叫地生出土產,田野的樹木結果子。你們打糧食要打到摘葡萄的時候,摘葡萄要摘到撒種的時候;並且要吃得飽足,在你們的地上安然居住。我要賜平安在你們的地上;你們躺臥,無人驚嚇。我要叫惡獸從你們的地上息滅;刀劍也必不經過你們的地。你們要追趕仇敵,他們必倒在你們刀下。你們五個人要追趕一百人,一百人要追趕一萬人;仇敵必倒在你們刀下。我要眷顧你們,使你們生養眾多,也要與你們堅定所立的約。你們要吃陳糧,又因新糧挪開陳糧。我要在你們中間立我的帳幕;我的心也不厭惡你們。我要在你們中間行走;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將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使你們不作埃及人的奴僕;我也折斷你們所負的軛,叫你們挺身而走。」 26:1-26:13

註釋:

  五、警戒與應許 26:1-46   
      ◎當時附近地區的法律最後都會記載祝福與咒詛的話。 出 23:25-33 
         申 28:1-68 也有類似的形式。
    (一)遵守上帝的命令,上帝就賜福  26:1-13 
          ●「虛無的神像」:SH 457+SH 6459,「虛無的神像」、「沒價值
                            的神像」。
          ●「鏨成的石像」:原文是「石頭展示品」、「石頭形像」。
          ◎許多學者注意到 26:1 並非要百姓不要拜其他的神,而是不可用「
            將造物者降格」的崇拜方式來進行崇拜,即使崇拜對象是「上帝」
            也不行。我們是否注意到我們的崇拜方式也可能導致對上帝的褻瀆
            ?例如:我們是否會認為我們的禱告詞或禱告次數可以左右上帝的
            心意?
          ●「敬」我的聖所:SH 3372,「懼怕」、「敬畏」。  
          ● 26:3 「你們若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誡命」,最後少翻譯了一
            句,應該是「你們若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誡命,遵行它們」。
          ●「降下時雨」:「按它們(指雨)的時機降下(給)你們的雨」。
          ◎當地降雨的時間是陽曆十至十一月(稱為秋雨),與陽曆三至四月
            (稱為春雨)。
          ●「吃得飽足」:原文是「吃『食物』得飽足」。
          ◎ 26:5 當地大、小麥在陽曆十至十一月間播種,隔年三、四月間收
            割大麥,五月收割小麥。葡萄是每年十一月剪枝,隔年八月摘取。  
          ●我要賜「平安」:SH 7965,「完全」、「健全」。這是指着一種
                            「終極的健全狀態」。
          ●的地上「息滅」:SH 7673,「使之中止」、「使終結」。此處是
                            「絕跡」的意思。
          ●「眷顧」:SH 6437,「注視」、「照顧」。
          ●「生養」眾多:原文是「結果子」。
          ◎ 26:9 「使你們生養眾多」,這是 創 13:16  15:5  17:4-8 等處上
            帝對以色列先祖的應許。
          ●要吃「陳糧」:原文是「舊的陳糧」。
          ●心也不「厭惡」:SH 1602,「痛恨」、「憎惡」。這個字在此段
                            出現5次,整個舊約僅出現10次。
          ●「所負的軛」:原文SH 4133SH 5923都是指「軛」。
          ◎這一段賜福的記載保證遵守上帝律例會有物質上的豐富 26:4-5 、
            面對敵人的優勢 26:6-8 、神的同在 26:11-12 與個人的尊嚴榮耀
             26:13
經文:

「你們若不聽從我,不遵行我的誡命,厭棄我的律例,厭惡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誡命,背棄我的約,我待你們就要這樣:我必命定驚惶,叫眼目乾癟、精神消耗的癆病熱病轄制你們。你們也要白白地撒種,因為仇敵要吃你們所種的。我要向你們變臉,你們就要敗在仇敵面前。恨惡你們的,必轄管你們;無人追趕,你們卻要逃跑。 26:14-26:17

註釋:

    (二)不遵守上帝的命令,上帝就降禍  26:14-39 
          ◎本段的災禍:戰敗、土地沒有出產、野獸為害人民、瘟疫、
            癆病等、饑荒、易子而食。這些刑罰在以色列人歷史上屢見不
            鮮,為離棄神的教訓招來的後果。
          1.第一層次的背叛與後果    26:14-17 
            ●「不遵行我的誡命」:原文是「不遵行我的這一切誡命」。
            ●「厭棄」我的律例:SH 3988,「拒絕」、「鄙視」。
            ●「厭惡」我的典章:SH 1602,「痛恨」、「憎惡」。
            ●「厭惡我的典章」:原文是「『你們若』厭惡我的典章」。
            ●「驚惶」:SH 928,「驚慌」、「突如其來的恐懼或毀滅」。
            ●「眼目乾癟」:原文是「眼睛結束」,實際的意義應該是「失明
                            」。
            ●「精神消耗」:「生命憔悴」。
            ●「癆病」:SH 7829,「肺結核」、「一種損耗性的肺病」。
            ●「熱病」:SH 6920,「發燒」。
            ● 26:16 原文比較接近是「我必命定驚惶,就是癆病和熱病,臨
              到你們,叫你們眼目失明、精神消耗」。
            ◎這個懲罰內容是生病,被恨惡的人管轄。
經文:

你們因這些事若還不聽從我,我就要為你們的罪加七倍懲罰你們。我必斷絕你們因勢力而有的驕傲,又要使覆你們的天如鐵,載你們的地如銅。你們要白白地勞力;因為你們的地不出土產,其上的樹木也不結果子。 26:18-26:20

註釋:

          2.第二層次的背叛與後果    26:18-20 
            ●「七倍」:有繼續不斷的意思 詩 79:12  箴 24:16  賽 4:1 。
            ●七倍「懲罰」:SH 3256,「訓誡」、「糾正」、「懲戒」。
            ●「你們因勢力而有的驕傲」:「你們強力的驕傲」。
            ◎「天如鐵 ...... 地如銅」:「天下時雨」及 「地出土產」諷
              刺地相對。神賜給他們的不再是時雨及土產,乃是旱災及缺乏收
              成。
            ●「白白地勞力」:原文是「力量要白白地耗盡」。
            ◎這個懲罰內容是土產欠收,可能將導致饑荒。
經文:

「你們行事若與我反對,不肯聽從我,我就要按你們的罪加七倍降災與你們。我也要打發野地的走獸到你們中間,搶吃你們的兒女,吞滅你們的牲畜,使你們的人數減少,道路荒涼。 26:21-26:22

註釋:

          3.第三層次的背叛與後果    26:21-22 
            ●「反對」:SH 7147,「相反」、「對抗」。
            ◎這個懲罰內容是讓兇惡的野獸崛起,傷害小孩與牲畜。
經文:

「你們因這些事若仍不改正歸我,行事與我反對,我就要行事與你們反對,因你們的罪擊打你們七次。我又要使刀劍臨到你們,報復你們背約的仇;聚集你們在各城內,降瘟疫在你們中間,也必將你們交在仇敵的手中。我要折斷你們的杖,就是斷絕你們的糧。那時,必有十個女人在一個爐子給你們烤餅,按分量秤給你們;你們要吃,也吃不飽。 26:23-26:26

註釋:

          4.第四層次的背叛與後果    26:23-26 
            ◎神常利用列國攻打以色列民作為他們背約的懲罰( 士 2:11-15  
               王下 17:18-20  賽 10:5-11 )。
            ●「報復你們背約的仇」:SH 5358+SH 5359+SH 1285,意義是
                                    「報仇、報仇、約」。亦即是「報復約
                                    的仇」。
            ◎這個懲罰內容是軍事衝突臨到,又有瘟疫,又缺糧。甚至十個人
              一起共用一個爐子烤餅就夠,表示糧食與燃料都缺乏。
經文:

「你們因這一切的事若不聽從我,卻行事與我反對,我就要發烈怒,行事與你們反對,又因你們的罪懲罰你們七次。並且你們要吃兒子的肉,也要吃女兒的肉。我又要毀壞你們的邱壇,砍下你們的日像,把你們的屍首扔在你們偶像的身上;我的心也必厭惡你們。我要使你們的城邑變為荒涼,使你們的眾聖所成為荒場;我也不聞你們馨香的香氣。我要使地成為荒場,住在其上的仇敵就因此詫異。我要把你們散在列邦中;我也要拔刀追趕你們。你們的地要成為荒場;你們的城邑要變為荒涼。「你們在仇敵之地居住的時候,你們的地荒涼,要享受眾安息;正在那時候,地要歇息,享受安息。地多時為荒場,就要多時歇息;地這樣歇息,是你們住在其上的安息年所不能得的。至於你們剩下的人,我要使他們在仇敵之地心驚膽怯。葉子被風吹的響聲,要追趕他們;他們要逃避,像人逃避刀劍,無人追趕,卻要跌倒。無人追趕,他們要彼此撞跌,像在刀劍之前。你們在仇敵面前也必站立不住。你們要在列邦中滅亡;仇敵之地要吞吃你們。你們剩下的人必因自己的罪孽和祖宗的罪孽在仇敵之地消滅。 26:27-26:39

註釋:

          5.第五層次的背叛與後果    26:27-3926:27,28 「反對」:SH 7147,「相反」、「對抗」。
            ◎ 26:29 的狀況, 申 28:53-57 也警告,後來實際發生
               王下 6:28-29  耶 19:8-9  哀 2:20  4:10 。
            ●「邱壇」:原文是「高處」、「高地」、「山脊」。以色列人進
                        迦南之後,仿效當地的習慣,在山岡的高處建立祭壇
                        敬拜神。後來甚至連邪淫的宗教儀式都仿效起來了。
            ●「日像」:SH 2553,「敬拜用的太陽柱像」。也有認為是「香
                        壇」的。
            ●「眾聖所」:原文是複數形態,不過某些馬所拉抄本、撒馬利亞
                          五經與敘利亞譯本都是單數。不管單複數,應該都
                          是指耶路撒冷的聖殿或會幕的衆建築。
            ●「你們馨香的香氣」:指「獻給上帝的祭」 利 1:9 。
            ●「所不能得的」:原文是「所不能得的『安息』」。
            ◎ 26:34-35 暗示如果以色列人不聽上帝的話,絕對不可能實行安
              息年這樣子的政策。所以上帝要透過懲罰以色列人,讓地「補安
              息」。
            ◎ 26:36-39 暗示以色列人要被擄到外國去,分散到外國人中,甚
              至滅亡。

經文:

「他們要承認自己的罪和他們祖宗的罪,就是干犯我的那罪,並且承認自己行事與我反對,我所以行事與他們反對,把他們帶到仇敵之地。那時,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謙卑了,他們也服了罪孽的刑罰,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他們離開這地,地在荒廢無人的時候就要享受安息。並且他們要服罪孽的刑罰;因為他們厭棄了我的典章,心中厭惡了我的律例。雖是這樣,他們在仇敵之地,我卻不厭棄他們,也不厭惡他們,將他們盡行滅絕,也不背棄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他們的先祖是我在列邦人眼前、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為要作他們的神。我是耶和華。」這些律例、典章,和法度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在西奈山藉著摩西立的。 26:40-26:46

註釋:

    (三)犯罪之後悔改,上帝仍將記念 26:40-46 
          ●「服了」罪孽的刑罰:SH 7521,「滿意」、「悅納」。
          ●「他們離開這地」:原文是「地被他們離棄」。
          ◎這一段是應許,應許以色列人被擄之後只要內心謙卑,上帝還是會
            記念與先祖立的約。
          ◎ 26:46 似乎是整個利未記的總結。說明整本利未記是上帝與以色
            列人在西奈山透過摩西所立的約之記載。  
經文: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27:1-27:8

註釋:

  六、附錄 27:1-34    
      ◎這一段經文與前面經文的聯繫成為許多學者討論的標的。大家意見不
        同。因為 26:46 似乎已經將利未記總結,後來為何要加上許願與奉
        獻的規定?比較共通的看法認為這是一種文學技巧之展現。
    (一)許願的條例  27:1-29 
          ◎原則上可以被贖回的奉獻物,都要加上五分之一的價格來贖回。
          ◎許願是十分莊嚴的事,必須慎重,所以一再告誡不可輕誓(
             申 23:21-23 )。
          1.許願奉獻人 27:1-8 
            ●「特許」:字義是「了不起」、「非凡的」。
            ●「特許的願」:SH 6381+SH 5088,「特別的許願」。
            ◎男性1月-5歲5舍客勒, 5-20歲20舍客勒,20-60歲50舍客勒,
              60歲以上15舍客勒。
            ◎女性1月-5歲3舍客勒, 5-20歲10舍客勒,20-60歲30舍客勒,
              60歲以上10舍客勒。
            ◎男性與女性的價格差異,可能是依照那個年紀的工資來決定。
              不過 27:8 也提到如果人貧窮,就照其經濟能力降低贖價。
              約瑟被賣時,價格是20舍客勒 創 37:2,28出 21:32 顯示
              男女奴隸價格大約是30舍客勒,其價格與此處的贖價相近。
經文:

「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27:9-27:13

註釋:

          2.許願奉獻牲畜 27:9-13 
            ●「牲畜」:此處指的應該是「家畜」。雖然此字也可以指「野獸
                        」。
            ◎ 27:10 的意思是:即使是覺得獻給上帝的牲畜不夠好,想要更
              換,也只能用「兩隻都獻上」的方式來解決。
            ◎能奉獻的當然就奉獻,如果獻上不能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如驢
              、駱駝等等,就按照祭司估價轉為奉獻金錢給神。
經文:

「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27:14-27:15

註釋:

          3.許願奉獻房屋 27:14-15 
            ◎此處應該是指城市內的房屋。這種房屋才能買賣。
經文: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7:16-27:25

註釋:

          4.許願奉獻地業 27:16-25 
            ●「幾分」地:原文沒有這一字,不過既然土地不能永賣,大概以
                          色列人也只會奉獻一部分。不過實際上奉獻土地的
                          方式是轉換成金錢 27:16 ,而非整個地業變成是
                          祭司的產業。
            ●「一賀梅珥」:約220公升,這是驢子能背起的重量。
            ◎ 27:16 有一些爭議,「大麥一賀梅珥」究竟是「種子」還是「
              收穫」?因為原文是「大麥種子一賀梅珥」。依照附近的糧食價
              格標準,「一賀梅珥大麥」大約值1舍克勒,因此禧年50年正好
              是50舍克勒。
            ◎基本上此處就是將土地的奉獻,轉換為出產的金錢來奉獻。
            ◎贖回田地的方法比較複雜。業主要按照禧年餘下的年數估計其
              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來付上贖價。人若不能把田地贖回,
              或奉獻給耶和華後再暗中賣掉,到了禧年,那田地便歸祭司所
              有,成為他們的產業。
經文: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27:26-27:29

註釋:

          5.頭生的牲畜與永獻的事物  27:26-2927:26-27 很清楚地說明頭生的牲畜本來就屬於上帝,所以不
              能再用來許願獻給神。
            ◎此處的規定與 出 13:13  34:20 規定的略有差異,不過原則上
              都是「要贖回」或者將其(或者是其價值)歸給神。
            ●「永獻」:SH 2764,「完全獻上」、「要完全毀滅的」。
經文: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27:30-27:34

註釋:

    (二)奉獻十分之一  27:30-34 
          ◎此處是說所有植物出產的十分之一都屬於上帝。如果要贖,就是
            加上五分之一的價值。但是牲畜的十分之一卻是不可更換、替贖
            的。
          ◎十一奉獻有悠久的宗教傳統( 創 14:20  28:22 ),是人將自
            己從創造主所領受的歸還給祂,以示感謝和尊崇。舊約中有三種
            十一奉獻:1.每年的出產中拿十分之一給利未人( 利 27:30-33 
            ;  民 18:21 );2.在節期慶典中的十一奉獻,奉獻的人可享受
            所獻的東西( 申 14:22-27 );3.每三年奉獻一次的十一奉獻,
            用以周濟窮人( 申 14: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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