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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

利未記 1:1-1:9

註釋:

1.第一章:
利未記從第一章開始,一直到第七章止,很詳細描述有關各種獻祭禮儀的規定。出埃及記第廿五至三十章、第三十五至四十章這兩段落,都是記載有關聖幕,和聖幕裡面各項祭典所需用的物品製造方法,甚至包括祭司人員穿的服裝縫製方式。而利未記則是從第一至七章接續記載有關祭典禮儀的細則。既然是和祭典有關,必定是出自「祭司文獻」的作品。因此也可看出,聖幕和後來進入迦南地所羅門建造聖殿,都是以祭祀禮儀作為敬拜上帝的主要方式。後來耶路撒冷聖殿被摧毀,人民被擄到巴比倫當奴隸之後,發展出來「會堂」的聚會,這時的聚會敬拜不再是祭祀禮儀,而是以聆聽上帝的話和祈禱為中心。

這一章是談到有關「燒化祭」的條例。燒化祭的祭品以家中飼養的動物為主,包括牛、羊、鴿子或斑鳩等,但田間的野獸,水中的魚類皆不可用作燒化祭之祭品。所謂「燒化祭」,就是要將整隻祭牲全部燒化不可存留。

2.第一章1至9節:
第1至2節a句,這段話可說是從第一章2節b至第六章7節的引言。

「召喚」,這也是希伯來文為此卷經書命名的由來。

上帝從祂的「聖幕」裡召喚摩西,這裡的聖幕,就是出埃及記中有關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民建造起來敬拜上帝的「聖幕」。上帝在這裡「吩咐」他轉告以色列人民依照規定應該辦理的事項。

第2節b句至9節,這段經文先談到有關獻公牛當「燒化祭」的規定。最基本的要件,就是要「選用沒有殘缺的公牛」作為牲品(第3節)。這句話可說是所有獻祭的基礎。

注意第2節b句這裡的「獻」字,原本是指「接近」,然後將要獻祭的動物帶到「上主的聖幕門口」。「接近」的意思是指接近敬拜上帝的聖幕,含有透過獻祭禮儀,使人接近上帝的意思。

第3至4節,說獻祭牲的主人要「把手放在祭牲的頭上」,這種樣式是在表示兩種意思:一是表示這個獻祭的人和祭品之間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因為祭牲代表著主人,因此,當用火燒掉這牲祭時,表示獻祭者把自己奉獻給上帝。二是透過獻牲祭在上帝面前,表示贖罪。因為這樣的作法是上帝會「悅納」的方式,也就能「替他贖罪」。

第5至9節,這時候,祭司要在聖幕門口宰殺祭牲,然後將祭牲的「血灑在聖幕門口的祭壇四周」,尤其是必須塗抹在祭壇四個凸起的角,因為這角有赦免罪行的功用,然後點火燒掉祭品。由於內臟和後腿比較骯髒,可能會沾上泥土或是腸肚內有穢物,都需要經過洗滌後才能獻給上帝。
經文:

利未記 1:10-1:13

註釋:

3.第一章10至13節:
這段經文是「獻綿羊或山羊作燒化祭」的規律。羊是最多人用來作獻祭的牲品,因為一般家庭幾乎都有飼養或購買的能力。羊可用來代表一個人,也通常用來代表一個家庭。

第10節,同樣要用「沒有殘缺的公羊」,可以看出不論是牛或是羊,都要用公的,不可以用母的。因為母的可以繼續懷胎生育。

第11至12節,同樣的方式,將這祭牲的「血灑在祭壇四周」,表達的意義也是和獻公牛相同。

第13節和第9節所提起要洗滌內臟和後腿是相同的意思。
經文:

利未記 1:14-1:17

註釋:

4.第一章14至17節:
獻公牛是最大的燒化祭品,也被稱為「大祭」。許下生命最大心願的人要還願用的祭品(參考撒母耳記上一:24),除非是相當富有的人才會自己一個人獻公牛,平常是一個部落或家族為了要感恩,或是懺悔時才獻此「大祭」。一般人獻一隻公羊,稱之為「小祭」。貧窮的人可以用鴿子或是斑鳩代替,鴿子或斑鳩在當時的巴勒斯坦隨處可以抓得到。

第14至15節,獻鳥類並不像獻牛或羊那樣分別公或母,因為很難分辨,但需要將血放乾才可以送上祭壇。

第16至17節,剖開鳥的身體,然後把內臟丟棄,才可以放在祭壇上燒獻。
經文:

利未記 2:1-2:10

註釋:

5.第二章:
這章是有關「素祭」的條例。所謂「素祭」,是指沒有流血的祭品,像農作物等五穀雜糧之類,或有經過加工製成的物品,例如:細麵粉,就是用小麥磨碎,若是再加上橄欖油、乳香,就可製成極為可口的細麵餅。

「素祭」這一詞,也可以當作是禮物解釋,這表示敬拜上帝不可空手(參考出埃及記廿三:15、三十四:20),另外也可當作是貢品,如同人民獻禮物給君王一樣。以色列人民看上帝是他們的君王,因此,獻素祭有如獻貢品給上帝一樣,表示自己是屬於上帝的子民。但摩西法律很清楚規定,要拿初熟五穀的十分之一獻給上帝(參考出埃及記廿二:29,利未記廿七:30),因此,並不只有貧窮人,就算是富有的人,他的田園有收入時,也該如此。

6.第二章1至10節:
這段經文提到獻上的素祭包括有烤的、煎的、爐子烘的等等。有一種說法,認為素祭是給貧窮人獻祭的,因為他們只能倚靠撿拾田園裡的穀物磨成細粉來獻在祭壇上。

第1至3節,規定穀物必須經過磨細之後,加上「橄欖油和乳香」,這樣的素祭在祭壇上用火燒的時候,會發出很香的味道。而祭司獻祭時只要「拿一把麵粉」放在祭壇上燒即可,其餘的都歸屬祭司。

第4至7節,這是談到素祭的幾種作法。一是用爐子烘的素祭,就是無酵的餅。二是用盤子煎的,也是無酵餅。這種餅要弄碎之後才獻上。三是淺鍋烤的餅。這些餅都要抹上橄欖油,才會發出芬芳的香味。

第8至10節,上述這三種餅都是拿給祭司辦理獻祭,而祭司只需「拿一部份放在壇上燒」即可,剩下的素祭之餅都是歸屬於祭司。原因是祭司(利未支族)沒有土地可耕作,他們是專職於聖幕祭祀禮儀的工作,因此,要靠聖幕的獻祭養活家庭。
經文:

利未記 2:11-2:16

註釋:

7.第二章11至16節:
在第11節這裡特別提醒,在獻上述三種素祭之餅時,都不可以攙入含有「酵母」和蜂蜜的原料,原因是「酵母」已經酸化、腐壞,表示不潔淨的意思。他們在出埃及的時候,就被禁止吃含有「酵母」的食物(參考出埃及記十二:8)。而蜂蜜因為是甜的也容易發酵而被禁止。禁用蜂蜜的另一種可能,就是在中東地帶,有些異教信仰是用蜂蜜來獻祭。因此,為了要區隔才會有這種禁令。

值得注意的是後來有修正,就是新收成的穀物作素祭獻給上帝時,需要把細麥粉加上酵母一起烤製成兩塊餅(參考廿三:16—17)。

第12至15節,再次提到要把「每年初熟的祭物獻給上主」,因為這些都是摻著酵,有的是和著蜂蜜,因為這樣烤出來的麵團會有香味,只需帶到祭壇,卻不用火燒。要在祭壇上用火燒的餅,不可用蜂蜜,改為加入鹽。鹽可保存食物,也可以消毒,因此,被看成是和上帝之間保存「約」的象徵品。列王紀下第二章20至22節,記載先知以利沙用鹽潔淨污穢的水質。同樣的,這些都是由祭司「拿一部份」作為獻祭之用。

第16節,獻素祭時,祭司只要拿一部分的麥粉、油,和全部的乳香,這樣就可以象徵全部獻祭了。
經文:

利未記 3:1-3:5

註釋:

8.第三章:
這章是記載第三種祭,也就是「平安祭」的條例。平安祭,和燒化祭很類似,用牛(第1至5節)或用「羊」(第6至16節),最大的差別:燒化祭是全部要燒獻,而平安祭只把祭牲的一部分在祭壇上燒獻。

這種平安祭也可以說是個人祭。有兩種內涵,一是表示感恩,二表示還願(參考民數記六:14)。雖然是個人祭,若一個民族或團體要向上帝感恩的時候也可獻此種祭。例如:五旬節的時候,祭司要代表人民獻「贖罪祭」作平安祭(參考廿三:19)。燒化祭有一個特別的地方,就是燒掉祭牲的脂肪和內臟,肉留下來給獻祭者和祭司食用。和獻燒化祭一樣,選用祭牲品必須是沒有殘缺的才可以。

9.第三章1至5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獻牛作平安祭的規例。

第1至2節,無論是獻甚麼牲祭,都有一個共同基本要件,就是「必須選用沒有殘缺的」牲畜,用公牛或母牛都可以。但燒化祭只能用公牛。同樣的,祭司要將手放在牛頭上,然後將牛的血灑在祭壇的四周。

第3至4節,這裡指出牛的內臟器官最好的部分要燒獻給上帝。會獻內臟之因,可能是和以色列人民的觀念有關,他們認為人之所以有感情,是因為有內臟器官的關係。這些獻給上帝的牲祭,就是要完全燒獻,任何人都不可以吃燒獻給上帝之物,否則會有很嚴重的懲罰(參考七:25)。

第5節,強調上帝喜歡這種祭,原因是平安祭在表示感恩,和上帝和好之意。
經文:

利未記 3:6-3:11

註釋:

10.第三章6至11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獻小綿羊的條例。

第6至8節,同樣是要選用沒有殘缺的,不論是公或母的羊,都相同要件。

第9至11節,脂肪,這是獻平安祭中最重要的部分,原因是以色列人民認為脂肪是內臟最香的部分。

同時也要把「靠近脊椎骨的地方割下來的整條肥尾巴」和其它內臟部分,都一起燒獻給上帝。
經文:

利未記 3:12-3:17

註釋:

11.第三章12至17節:
這部份是關於用山羊當平安祭的條例。

第12至13節,在第6節已經說明,不論是「獻綿羊或是山羊給上主作平安祭」一定要選用沒有殘缺的。因此,這裡並沒有重複敘述選用沒有殘缺這句話。同樣是要把羊的血灑在祭壇的四周。

第14至16節,要把內臟最好的部分都拿出來燒獻,特別強調「所有的脂肪都是上主的」。

第17節,這句是很重要的禁令,表示動物的血和脂肪這兩種東西都不可吃。前者是代表著生命用來贖罪(參考十七:11),而後者就像前面所說的,以色列人民有傳統觀念,認為脂肪是最香的,就應該是屬於上帝的。
經文:

利未記 4:1-4:12

註釋:

12.第四章:
在前三章都是和燒化祭的禮儀有關,燒化祭表明出來的主要意義,就是和上帝有緊密連結的關係。

從第四章到第五章13節,都是關於贖罪祭的條例。贖罪祭在表達祈求上帝的寬恕和赦免。雖然有一種說法認為這種祭,很可能是比較晚期才出現的,特別是可能在被擄到外國去之後,用這種祭來表達認罪,祈求上帝憐憫。但這種說法並沒有完全被接受。因為在列王紀下第十二章16節,就有提起贖罪祭和贖過祭的事,此時他們尚未被擄到他國當奴隸。

後來從這個贖罪祭發展出「贖罪日」(參考十六:29-34),是全國性的節日,每年舉行一次,同時舉行禁食,並且停止一切的工作,包括外僑在內,都必須舉行遵守。換句話說,獻贖罪祭時,心情是嚴肅的,不可帶有絲毫歡樂的氣氛。

13.第四章1至12節:
這段經文是談論因為疏忽而需要用獻贖罪祭來表明懺悔,懇求上帝赦免的祭。

第1至2節,這是來自上帝的命令,對那些「無意中犯了罪,違反了上主的禁令」者,就需要獻贖罪祭,表示承認錯誤,用此來表明悔改。這表示是無意中犯罪,不是明知故犯的罪。

第3至4節,這裡談到大祭司犯罪連累了人民,就需要「獻一頭沒有殘缺的小公牛」作為贖罪祭。這是因為大祭司身分高,影響了整個族群。因此,他獻贖罪祭,也在表示整個族群共同犯罪一樣。

第5至7節,這三節談到宰殺小公牛時,所流出來的血作三種儀式:一是大祭司要用手指頭蘸血,然後在聖幕裡面的帳幔前灑七次。這七次也表示完全潔淨之意。因為大祭司犯罪,他進入聖所就是污穢了聖所。二是用血抹在聖幕裡的香壇凸出的四角,這是潔淨香壇,此香壇是上帝和祂的子民會面之處。因為大祭司犯罪,導致這香壇也被污穢了,需要潔淨。三是另外要把剩下的血倒在聖幕門口獻燒化祭的座上,表示這個祭壇因為大祭司犯罪,也遭污穢了。現在因獻小公牛的血得以潔淨。

第8至12節,這裡規定內臟除了腸子,都要燒獻外,其它包括皮、腸子、肉、頭、腿等,都要帶到營外倒灰的地方焚燒使之成灰,表示所犯的罪藉著這隻小公牛的燒獻,而化為烏有。

經文:

利未記 4:13-4:21

註釋:

14.第四章13至21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全體人民犯罪要獻贖罪祭的條例。全體會眾都犯罪,這可能是因為領導者犯罪的關係。例如亞倫替以色列人民鑄造金牛,允許人民拜金牛,引起上帝極大的忿怒。

第13至14節,為全體人民獻贖罪祭也是一樣,要用一隻小公牛作為獻祭的牲畜。

第15至18節,所有的長老要把手放在這頭小公牛的頭上,表示他們的罪都轉移到這頭牛身上。大祭司要將小公牛的血分作三種用法,和獻贖罪祭相同。

第19至21節,其他要辦理的獻祭方式,都和大祭司獻贖罪祭的條例相同。
經文:

利未記 4:22-4:26

註釋:

15.第四章22至26節:
這段經文是談及「長官無意中犯了罪,違反了上主——他的上帝的禁令」,要獻上的贖罪祭,是一頭沒有殘缺的公山羊。

第22至23節,獻任何的牲祭,都是要選用沒有殘缺的牛或是羊等,在這裡也不例外。

第24節,就像其他獻牲祭的規定一樣,祭司要把手放在牲畜的頭上,然後宰殺這頭牲祭。

第25至26節,祭司要用指頭蘸這頭公山羊的血抹在獻燒化祭的祭壇上四個凸起的角,然後把剩餘的血倒在祭壇的基座處。其餘獻祭的條例都跟獻贖罪祭相同。
經文:

利未記 4:27-4:35

註釋:

16.第四章27至35節:
這段是關於一般平民犯罪獻贖罪祭的條例。

第27至30節,採用的牲畜是沒有殘缺的母山羊,獻祭的方式和前段長官犯罪的獻祭相同。

第31節,脂肪一直是最被看重的獻祭品。不可以留下任何脂肪,因為這是最珍貴的,用來獻祭給上帝。

第32至35節,如果不是獻母山羊,也可以獻小綿羊代替,但不可以有殘缺。其他所有獻祭的禮儀,都跟上則相同。
經文:

利未記 5:1-5:13

註釋:

17.第五章:
這章談的是比較特殊的例子,也可以說這章談到幾個實際的例子。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一是第1至13節,記載三種比較特殊的贖罪祭。二是第14至26節,談到有關贖過祭的禮儀。

18.第五章1至13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幾則特殊例子。

第1節,即使法庭已經傳喚出來作證人,但是卻不願說出真相,這是該做,卻不願做,不是屬於無故犯罪,而是故意。因此,必須承擔罪責。

第2至3節,這是觸摸到不潔淨的東西,包括動物的屍體,以及人體污穢的東西,這樣就屬於不潔淨。

第4節,「無意中隨便發誓」,這也是一種罪。

第5至10節,「人有罪就必須認罪」,這點是非常重要的信仰態度。

而獻上述這些罪的贖罪祭,可以用「母綿羊或母山羊」作牲祭。但若是「買不起」,也可以用斑鳩或鴿子代替。這裡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斑鳩或鴿子的頭不可以撕離只能扭斷。除了獻贖罪祭外,還要另外準備一隻鳥,作為燒化祭。

第11至13節,若是連兩隻斑鳩或鴿子都「買不起」,就要用「細麵粉」代替,因為是贖罪祭,所以不可以加上橄欖油或乳香。素祭可以,但這是贖罪祭,就不可以。
經文:

利未記 5:14-5:19

註釋:

19.第五章14節至第六章7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所謂贖過祭的條例,它和「贖罪祭」很類似。從第五章15節,以及第六章2至3節經文,可以知道這種罪主要是與「背信」有關。例如:把屬於上帝的東西,佔為己有;是屬於別人的物品,卻不肯歸還,或是偷竊、撒謊等行為。贖過祭的特點在償還的時候,必須加重百分之二十的負擔。

20.第五章14至19節:
這裡也是強調無意中,意即並非故意犯罪。

第14節,應該做的獻祭,卻沒有去做,可能是忘記了,或是因為事情纏絆而無法依照時間辦理。

第15至16節,這時候,就要用一隻沒有殘缺的公綿羊獻給上帝作贖過祭,這表示加倍補償之意。
若是沒有羊隻,可以用銀子作為對價。然後要再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價碼。

第17至19節,所謂犯了「上主的禁令」,這是指不可以做的事,卻在不自覺中做了。這時要用公綿羊作為贖過祭獻上,或是用對價的銀子,這種價碼由聖所的祭司決定。免不了的,價碼是跟前面一樣,要加上百分之二十。
經文:

利未記 6:1-6:7

註釋:

21.第六章:
這裡除了繼續談到贖過祭的例子外,再次談到燒化祭和素祭的條例。

22.第六章1至7節:
這段是繼續前一章提起的贖過祭之問題。

第1至3節,這是關於人和人之間的幾種問題:一是可能生意上的來往關係而收了訂金或保證金,因為沒有談成,卻不肯歸還者;二是偷取別人的東西;三是剝削別人;四是撒謊;五是發假誓等。這些都和違反十誡的規例有密切關係。

第4至7節,不論是上述的哪一種行為,被發現之後,都要獻上一隻沒有殘缺的公綿羊,但都要多加上百分之二十的贖過祭之代價。
經文:

利未記 6:8-6:13

註釋:

23.第六章8至13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祭司執行燒化祭的條例。在第一章已經提到關於「燒化祭」的規律。現在所提到的「燒化祭」,是特別強調「向亞倫和他的兒子們頒布」的,因此,就成為祭司們必須謹守的條例。在第一章強調的是祭牲,這裡強調的是祭司的衣服,而有關祭司的服飾可以從出埃及記第廿八章40至42節看到詳細地記載。

另外,這段經文強調祭壇上的火必須是永遠燃燒著,這表示獻給上帝的祭是永遠不斷,象徵著以色列人民與上帝之間的關係永不間斷。

第8至9節,訂出獻燒化祭時間,是從晚上燒到早晨。

第10至11節,這兩節談到祭司穿的衣服,獻祭時穿一套,獻完祭收取柴灰時,要換穿另一套衣服。因為要出外去倒灰,獻祭穿的衣服不可被污穢。

第12至13節,祭司必須注意看守祭壇的柴火,不可以讓它「熄滅」。要讓祭壇整夜都燃燒著,直到獻祭的祭牲完全燒完為止。
經文:

利未記 6:14-6:23

註釋:

24.第六章14至23節:
這段是有關「素祭」的條例。在第二章已經有記載關於素祭祭物製造的條例,在這裡則是強調祭司執行素祭的儀式,以及祭典禮儀上的規律。

第14至15節,素祭就是祭司拿一把麵粉、橄欖油,和乳香等物品放在祭壇上燒,會發出香味。

第16至18節,祭司吃剩下的麵粉所製成的無酵餅,規定必須在聖所的院子裡吃。這些餅是神聖的,只要是祭司或利未人都可以吃這種餅。但若不是屬於利未支派的人就不可以吃這種餅。

第19至23節,這是按立祭司時,要獻上的素祭,早晚都要獻一次。獻的素祭是一公斤的細麵粉,和著油放在淺鍋上烤,就會發出香味。這種素祭,絕對不可以吃,只能全部燒獻。
經文:

利未記 6:24-6:30

註釋:

25.第六章24至30節:
這是有關「贖罪祭」的條例。在第四章至五章13節已有記載。這裡強調的是「贖罪祭」的神聖,只有祭司才能食用,且必須在「聖幕的院子裡,吃這祭牲」,其他人不准吃。

第24至25節,這裡提到贖罪祭的祭牲,也是屬於至聖的祭物。

第26節、第29節,這兩節說祭司和祭司家中的男人都可以吃這種贖罪祭的祭肉。但必須在聖幕的院子裡吃。其他的人不可吃這種祭肉。

第27至28節,祭司的衣服若是沾到這種牲祭的血,就必須洗淨,煮這種祭肉的瓦鍋必須摔破,而銅鍋要洗滌擦拭乾淨。

第30節,這裡特別提醒祭牲的血若被帶進聖幕灑在祭壇上,那塊肉是不能吃的,只能燒化獻給上帝。
經文:

利未記 7:1-7:10

註釋:

第七章:
這章是關於前述六章所記載各項祭典禮儀的總結,同時也補充了部份條例。

2.第七章1至10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贖過祭」的條例,在第五章14節至第六章7節有記載這方面的條例。這段經文分成兩個部份,一是第1至6節,談及沒有獻在祭壇上的「贖過祭」之祭牲物品,祭司可以吃,但必須在聖幕裡吃。二是第7至10節,補充有關「贖罪祭」、「贖過祭」,和「素祭」的條例。

第1至6節,特別強調「贖過祭」是「至聖的」,表示非常重要之意。「贖過祭」的牲品是公綿羊(參考五:15、18、六:6)。因此,需要帶到獻燒化祭的祭壇宰殺。必須將內臟部份全部洗滌乾淨,特別是全部的脂肪都要獻上,但肉可以供給祭司和家中的男子在「神聖的場所」,也就是聖幕中食用。

第7至10節,在第7至8節提到關於獻這些贖罪祭和贖過祭的肉和皮都是屬於主祭者所有。第9節是關於熟的素祭,和第10節生的素祭等,也是屬於祭司的,由祭司們平分,不可有人獨佔。
經文:

利未記 7:11-7:21

註釋:

3.第七章11至21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平安祭」的內容,在第三章已有詳細記載。「平安祭」最主要的意義在表達感謝和讚美上帝的恩典。第三章記載的是關於獻祭牲物品,在這裡則是獻上「無酵餅」,包括用橄欖油調和抹過的厚餅、薄餅和餅。最特別的地方是,也可「獻上一些有酵的餅」(第13節)。再者,這段經文也詳細規範獻祭行為上的「潔淨」和「不潔淨」的範圍。

第11至14節,是有關獻感恩的平安祭條例。這裡規定除了獻上牲祭外,還要獻上「無酵的餅」。比較特別的地方,是除了無酵餅,也要獻上「有酵的餅」。

第15節,說牲祭的肉必須當天吃完,不可留到隔天。

第16至21節,是關於獻還願的平安祭或是自願祭,這種祭的肉,可以留到隔天才吃完。但不可以留到第三天,必須燒毀。原因是在獻祭的第三天,如果還有未吃完的祭物,恐怕已經腐壞,祭司吃了身體反而變成不潔淨。為了強化執行這個規定,甚至可將違反者驅逐(嚴重者甚至可以『褻瀆上帝』的罪名判處死刑)。這是相當嚴厲的規律,很少人會故意觸犯。
經文:

利未記 7:22-7:27

註釋:

4.第七章22至27節:
這段經文主要有兩項重要的規定,一是獻給上帝的祭牲脂肪,人絕對不可以食用。再者,凡是動物的血都不可食用。因為血代表生命。

第22至23節,明確指出獻給上帝的動物之脂肪「都不可以吃」。

第24節,包括自然死去或是被野獸咬死的動物的脂肪也不可吃,只可以用來當作其他的用途,例如當作點燈的材料。

第25節,很嚴厲規定,誰吃了獻祭動物的脂肪,誰就「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開除」,表示他不再是以色列人。

第26至27節,規定動物的血也是一樣,不可以吃。依照第十七章11節的說明,血代表著生命,可以用來贖罪用。若是有人吃了動物的血,也是一樣要從上帝子民中「開除」。
經文:

利未記 7:28-7:38

註釋:

5.第七章28至38節:
這段經文應該接在第21節之後,因為是討論有關「平安祭」的問題。在這裡,「平安祭」也被稱為「搖祭」,因為祭司要拿著祭牲品的胸部部位放在奉獻者的手中,然後祭司扶著奉獻者的雙手,同步走向祭壇,對著祭壇搖一搖,然後再走回來,如此來回數次,表示是真心、誠意的奉獻。

第28至36節,再次談到平安祭的事。第30節提到「搖祭」(參考中文《和合本》),就是在獻祭時,雙手捧著祭品前後搖晃;向前搖,表示獻給上帝,向後搖,表示懇請上帝接受。因為搖祭不需放在祭壇上燒獻,所以這部份的祭品舉行祭典之後,分給亞倫的後裔,也就是祭司均分。既然是均分,就表示大祭司並沒有任何特權可以分得更多,大家都一樣。

但要注意的是,分配給亞倫的後裔時,也表示參與祭祀禮儀的利未人也可以和祭司分得一樣多的祭品。因為他們都是參與協助的工作者,在上帝面前和祭司都一樣。這裡很清楚說,以色列人必須嚴守這個條例。因為利未人和祭司就是倚靠這些過生活。

第37至38節,是從第一章到第七章的五個祭,包括燒化祭、素祭、贖罪祭、贖過祭,以及平安祭等之相關獻祭禮儀的總結。這些祭祀禮儀是在「西奈山」交給摩西頒布給以色列人的。
經文:

利未記 8:1-8:13

註釋:

6.第八章:
從第八章開始,一直到第十章,都是有關祭司方面的條例,在第十章1至7節特別記載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因為違背祭司獻祭的條例,而在聖幕中被火燒死,用這樣的實例來警告所有祭司必須嚴格遵守獻祭的禮儀規定。

這章是記載有關設立亞倫和他的後裔成為祭司的整個程序。有些學者認為比較像出埃及記第四十章的延續,因為在出埃及記第四十章是完成聖幕的製造,接下來就是設立祭司的規律,這樣才算完整。不過在出埃及記第廿九章已有記載亞倫和他的後裔是祭司,並且也記載如何設立祭司的條例。

要注意的是,設立祭司的時候,全體以色列人都必須集合在聖幕門口,由摩西當眾宣佈設立祭司的大事。這就很像當今教會在設立牧師一樣,全體會友都必須參加。再者,這章經文規定祭司必須潔淨的規矩,然後才是進行獻祭儀式。這表明:祭司必須先潔淨自己之後,才能執行獻祭的工作。因為只有潔淨的雙手、腳、身體(第1至13節),才能避免污穢了原本已經潔淨的祭物(第14至36節)。而整個設立的時間是「七」天(第33節),這表示祭司的職分是神聖的,因為祭司的工作是為了以色列人和上帝之間的密切關係。

這章說只有亞倫和他的後裔才是屬於祭司的傳承者,但後來申命記則是擴大了範圍,認為只要是利未支派的族人都可成為祭司(參考申命記十八:1─5)。祭司的主要工作,除了幫助獻祭的事務外,「祭司的責任在教導有關上帝的真知識。人民要到他們那裡學習上主的旨意,因為他們是上主──萬軍統帥的使者。」(瑪拉基書二:7)

這一章因為都是講祭司的事,因此,都會重複一句話:「這一切都遵照上主的命令做了。」(八:9、13、17、29、34、36)這表示祭司的規律就是要遵照上帝的旨意,否則就是在羞辱上帝。
7.第八章1至13節:
這段經文是設立祭司的規定。

第1至5節,「亞倫和他的兒子」,這表示後來的利未族人中,可以被推舉出來當祭司的人。設立的方式,就是帶祭司到上帝的聖幕前,然後召集所有以色列人到聖幕前聚會,表示這是全體以色列人的大事。被設立的祭司要帶所要穿的「聖服」,按立用的「聖油、一頭贖罪祭的小公牛、兩隻公綿羊,和一籃無酵餅」。

第6至9節,被按立為祭司者,必須先「沐浴」,表示潔身。在這段經文中記載祭司應該穿的衣服、帽子、配件等等。特別要注意的是胸牌中有「烏陵」和「土明」,這兩項東西是用來測知上帝的旨意之聖物。但已經無法明白是怎樣的物品。從第9節可看出亞倫被設立為「大祭司」,因為他帶著聖冠,和他的後裔戴著帽子有區別。還有,只有他身上是帶著胸牌,而這胸牌上鑲著十二塊寶石,每一塊上面刻著雅各一個兒子的名字,代表著以色列十二支派(參考出埃及記廿八:15─30)。

第10至13節,設立祭司時,需要拿聖油塗抹聖幕裡面所有的器物,然後把聖油倒在祭司的頭上,依照出埃及記第三十章30節,亞倫的兒子也需要用聖油膏在頭上。這樣的動作在表明分別為聖。
經文:

利未記 8:14-8:21

註釋:

8.第八章14至21節:
這段經文是談及設立祭司之後,接著辦理獻祭的禮儀。獻祭,表示感恩。

第14至17節,要把小公牛的血塗抹在祭壇的四角,剩下的要倒在祭壇的基座上,表示這祭壇也分別為聖。而這隻小公牛的部份內臟需要燒獻,但皮、肉、腸子等都要拿到營外去焚燒。

第18至21節,另外要帶一隻公綿羊,將全隻都要燒獻給上帝。
經文:

利未記 8:22-8:29

註釋:

9.第八章22至29節:
這段經文談及獻祭另一隻公綿羊的事。

第22至24節,特別提到要把這第二隻公綿羊的血抹在亞倫,和他的兒子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和在腳的大拇指上」,這表示傾聽上帝的話,做上帝命令的事,走上帝旨意的道路。

第25至27節,亞倫的兒子要把該獻給上帝的這隻公綿羊的部位,加上一塊無酵餅抹上橄欖油,和一塊薄餅,放在脂肪和右腿上,這些都要全部作「特別的禮物獻給上主」。

第28至29節,整個獻祭過程是在表明上帝喜悅這些祭司。這樣前面談及亞倫和他的兒子,後來就是大祭司和祭司之意。
經文:

利未記 8:30-8:36

註釋:

10.第八章30至36節:
這段是按立祭司之後,祭司應該有七天的時間,都是在重複上述這些獻祭禮儀,等七天都做完上述禮儀之後,才能真正的成為祭司。

第30至33節,提到聖油和血要灑在大祭司和祭司的衣服上,表示分別為聖之意。然後要留在聖幕門口吃祭物,沒有吃完的都要燒掉,這樣設立祭司的禮儀共計有七天。

第34至36節,特別強調祭司主要是在替人民贖罪,因此,若沒有依照上帝命令去做,「一定死亡」,這表示獻祭的禮儀是不可隨便的,且設立祭司的規定絕對不可輕漫,因為祭司的工作是神聖的。
經文:

利未記 9:1-9:7

註釋:

11.第九章:
這章是記載亞倫和他的子孫帶領以色列人獻祭的事。由於亞倫等祭司們也是人,也是有罪的人。因此,必須先為自己獻上贖罪祭,然後才帶領人民獻上贖罪祭,接下來是帶領全體人民獻上平安祭。所有的禮儀是從向會眾宣布「今天上主要向你們顯現」開始,人民則是從「盼望」上帝的顯現開始,保持著熱情、敬虔的心境,等候上帝的顯現。

12.第九章1至7節:
前面說,長達七天之久設立大祭司和祭司。現在換成祭司帶領人民獻祭。

第1至4節,摩西召集亞倫和他兒子,以及長老們,要他們辦理獻祭的事,是用一隻小公牛和一隻公綿羊,都必須是「沒有殘缺的」才可以。最先要辦理的,就是「贖罪祭」。因為是要獻給上帝的。接續也是一頭小公牛和一隻公綿羊是作獻「平安祭」。第4節,摩西說第八天這一天,上帝要向大家顯現。摩西是上帝忠實的僕人,上帝讓他知道甚麼時候要顯現給以色列人看見。

第5至7節,為了要和上帝見面,全體以色列人都聚集在聖幕前敬拜上帝。摩西要亞倫為人民向上帝獻「贖罪祭和燒化祭」,這是為祭司本身,以及以色列人贖罪。
經文:

利未記 9:8-9:14

註釋:

13.第九章8至14節:
這段是描述亞倫當大祭司,和他兒子當祭司後,如何帶領人民向上帝獻祭的工作。這是獻燒化祭,牲祭品是小公牛。

第8至11節,前面都是摩西在主導,現在亞倫已經被按立為大祭司,就由他帶領他的兒子主持獻祭的工作。

第12至14節,這幾節是獻燒化祭。亞倫負責主持獻祭,他的兒子協助他。
經文:

利未記 9:15-9:24

註釋:

14.第九章15至24節:
這段是亞倫和他兒子為人民獻上贖罪祭。牲祭品是公山羊。

第15至16節,亞倫要用為自己獻贖罪祭的方式(參考九:2—4),為以色列人民獻贖罪祭。

第17節,這是為人民獻素祭的規定。

第18至21節,這是獻平安祭。

第22至24節,當亞倫獻祭之後,他「舉手祝福」以色列人。然後摩西和亞倫同時進入聖幕,摩西從聖幕出來時,也祝福以色列人。最讓以色列人感到興奮的,就在這時,上帝向以色列人顯現,並將亞倫帶領以色列人獻在祭壇上的燒化祭和脂肪降下天火燒化,讓以色列人大受激勵。因為他們看見上帝降臨並且顯現在他們面前。
經文:

利未記 10:1-10:7

註釋:

15.第十章:
這章可分成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第1至7節,有關亞倫兩個兒子干犯了獻祭的規律,因此被上帝咒詛而死。第二部份是第8至20節,也是有關祭司規律的事。

在第八章整章都談及設立祭司的條例,一再重複一句話:「這一切都遵照上主的命令做了。」這句話很清楚在表明:誰被設立為祭司,他就必須依照規矩辦理敬拜上帝的工作,一點也馬虎不得。因此,摩西向亞倫和他的兒子提出嚴厲的警告:若辦裡獻祭禮儀時,違背上帝的命令,一定會死(參考八:35)

在第九章談及設立祭司之後,他們很確實地操練怎樣帶領人民辦理獻祭的禮儀,因此,只要確實遵照上帝命令辦理,上帝就會從聖幕中顯現出來,並且賜福給以色列人。如果沒有遵照上帝的命令,上帝就不會顯現,表示上帝不會接納以色列人,他們就會失去上帝的賜福。

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竟然違背上帝的命令,辦理獻祭禮儀時褻瀆上帝的神聖,而喪失了生命。這也是對所有即將被設立祭司們的利未族的嚴厲警告。

16.第十章1至7節:
這段經文談及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是長子;亞比戶,是次子。因為沒有依照上帝的命令辦理獻祭,結果被上帝懲罰而死在聖幕裡。

第1至3節,亞倫的這兩個兒子「拿自己的香爐,盛滿了火,燒了香」獻給上帝。這種香爐是平底的淺盤,用來承載燒著的炭火。然後將香料放在炭火上面。第1節就很清楚指出,拿答和亞比戶所拿的是「凡俗的香火」,這已經違背上帝的命令,他們沒有把自己家裡用的香,和要獻給上帝的香給區隔出來,這樣的祭司,一定會被上帝從以色列人中給除名(參考出埃及記三十:34—38)。現在拿答和亞比戶竟然敢違背上帝的命令,表示他們並沒有真心敬畏上帝,這顯然是故意的態度。結果不但所燒獻的香被上帝拒絕,甚至被上帝嚴厲懲罰而死在聖幕中。

再者,祭壇上的火是不可以熄滅的,要「日夜不斷地燃燒,不可熄滅」(參考利未記六:13),還必須從祭壇上引火,不可私自點火燒香獻給上帝,以表示聖潔之意。
第4至5節,因為依照上帝的命令,祭司不可以接觸到屍體(參考利未記廿一:11),因此,摩西叫亞倫的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和以利撒反進入聖幕中,將拿答和亞比戶的屍體抬出送到以色列人民紮營區域的外面去。

第6至7節,摩西吩咐亞倫的叔父(不是祭司)去處理屍體的事,同時禁止亞倫和他的兒子接觸屍體,為的是要保持聖潔的緣故。而且不可為自己的親人舉哀,因為他們是干犯獻祭的聖潔工作,換句話說,如果他們舉哀,表示是對上帝懲罰違反神聖的人不滿。不舉哀,表示拿答和亞比戶兩人是罪有應得。摩西再次利用這機會嚴厲警告亞倫和他的兒子,強調他們既然被設立為祭司,就已經「成聖了」,必須嚴謹地遵照上帝的命令辦理祭司禮儀。其實,拿答和亞比戶的行為已經提供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祭司必須嚴格遵守聖潔的規律,如果沒有這樣,就是污穢了上帝的祭壇。這也是對所有祭司嚴厲警告。
經文:

利未記 10:8-10:20

註釋:

17.第十章8至20節:
摩西再次告誡亞倫和他的兒子,需要注意祭司的聖潔和規律,否則一定會再出問題而遭遇上帝的重罰。

第8至11節,很清楚規定祭司在執行獻祭時是禁酒的,不論是淡酒或是烈酒都嚴禁。為的是怕喝酒會使他們在神聖的祭壇上亂了規律。這也就是有人認為拿答和亞比戶很可能就是因為喝醉酒的緣故,干犯了獻祭的禮儀,後來才訂出這個條例。

第12至15節,規定祭司接受獻祭的物品,必須注意吃的地方是在祭壇邊,因為那些食物是「至聖的」。但他們的家屬所得到之祭物,必須在經過潔淨禮儀之處食用。換句話說,祭司和他們的家屬,也要重視聖潔禮儀不能隨便。

第16至20節,繼續在說明祭司要保持聖潔的心,不可有隨便的態度,否則很容易使敬拜上帝的事變成輕浮、隨便。由於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使亞倫和他的另外兩個兒子感到不安、害怕,他們內心也因為這樣的事感到難過,因此,乾脆將所有獻祭之物都燒化掉,不吃。雖然摩西有譴責,但也接受亞倫的解釋,因為他遭到喪子之痛。
經文:

利未記 11:1-11:12

註釋:

8.從第十一章到第十五章,都在說明潔淨與不潔淨之間的區別。

詳細說明二者之間的差別,為的是要教導以色列人遵守,好使自己真正成為「分別為聖」的民族(參考十一:45)。如果將第十六章1節「亞倫的兩個兒子因向上主獻凡俗的香火被殺以後」,接續在第十章之後,讀起來也很順暢。因此,有聖經學者認為這五章可能是為要教導人民嚴格遵守潔淨、神聖的禮儀,以免再犯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而加入的。若此,也可看出當時祭司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分別潔淨與否的事,因為這關係到人民能否進入聖幕(或是聖殿)敬拜上帝的資格。這些區別所謂的「聖俗、潔淨與不潔淨」主要目的,也是在對抗外邦人宗教信仰的侵犯,使以色列人完全回到耶和華上帝的領域中,真實地敬拜上帝。

19.第十一章:
這章是有關潔淨食物方面的條例。大概的區別方式如下:各種外邦人所敬拜的動物,或那些因迷信認為有魔力的動物,都屬於不潔淨的。肉食的動物和鳥類是屬於不潔淨的。想像中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例如:鰻、鱔魚之類的,因為樣子很像蛇,也在不潔淨的食物之列。

其實,在看這章經文的時候,也要對照一下馬可福音第七章15節、使徒行傳第十章9至16節、羅馬書第十四章等經文的教導,整體才會比較明白。

20.第十一章1至12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平時常見的動物,以及魚類的潔淨與否之別。

第1至8節,這裡列出家畜動物有腳蹄的,其腳蹄必須是分瓣,還有其胃必須反芻,這樣才能列為潔淨動物而食之,否則就列入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吃。

對台灣人喜歡食用的豬肉在當時是禁止食用的,在這裡說豬是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不可吃,原因是豬沒有反芻。這可能和中東地帶曾發生吃豬而發生瘟疫,或可能是因為豬在中東地帶,常被用來獻祭給異教神明之用,為要區隔而有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對於喜歡豬肉的台灣人並不合適。

第9至12節,這裡清楚寫出魚類必須是有鰭、鱗的才可以吃。但今天的科技已經使遠洋漁船可以撈捕各種深海魚類,例如:鮪魚、土魠等,都是沒有鱗的魚。還有台灣人最喜歡的鰻魚、鱔魚等,因為樣式很像蛇而被列入不潔淨的行列,因為蛇被看成是誘惑者、撒但、魔鬼。
經文:

利未記 11:13-11:23

註釋:

21.第十一章13至23節:
這段經文是屬於鳥類和昆蟲類。

第13至19節,規定那些是屬於不可以吃的鳥類,相對的,沒有列出來的鳥類,就是可以吃的。

第20至23節,規定「有翅膀的昆蟲,除了會跳的,都是不潔淨」的,也不可以吃。
經文:

利未記 11:24-11:38

註釋:

22.第十一章24至38節:
這段經文提醒觸摸到動物的屍體,就算是不潔淨,並且詳細說明這些不潔淨的動物屍體碰觸到的物品,都算不潔淨等規律。

第24至28節,進一步說明,任何人只要碰觸到上述這些不潔淨動物時,都算不潔淨,他必須「把衣服洗滌乾淨,可是他仍然不潔淨到傍晚」。

第29至38節,更進一步地說明,這些不潔淨的動物碰觸到的東西也算不潔淨,必須要慎重處理。
經文:

利未記 11:39-11:47

註釋:

23.第十一章39至47節:
這裡談的是屬於自然死去的可吃動物,還有被禁食的爬蟲包含用腹部爬的動物在內。

第39至40節,雖然是潔淨可吃的動物,但卻因為自然死去,就必須看成不潔淨,不論觸摸到,或是不注意而吃了,都算不潔淨,需要洗滌衣服,也要不潔淨到傍晚。

第41至43節,是屬於爬蟲類,用「肚子爬的」,像是蚯蚓等都不可以吃。

第44至45節,可作為整章經文的結語,表示會這樣強調,是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以色列人也必須這樣聖潔(參考十九:1—2)。

第46至47節,再次強調上述這些「動物、鳥類、魚類,和爬蟲類」等,可吃與否,都必須要清楚注意到,以免玷污自己,也影響到與聖潔上帝之間的關係。

這一章都一再重複強調,只要是不潔淨的,不但不可以吃,連觸摸都不可以。
經文:

利未記 12:1-12:5

註釋:

24.第十二章:
這章談及有關產婦的潔淨問題。早期社會對於婦女生子的事覺得有神秘感,很可能和當時孩子的死亡率很高有密切關係。因此,總會有一些規律、要求,好使產婦在該段時間內與一般人區隔出來,以免因為嬰兒受到不必要的感染發生意外。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在生男育女的事上有了「不平等」的規定──生男的,總共休息四十天;生女的,共休息八十天,這提供了一個信息:男嬰比女嬰壯。再者,因為男嬰出生後第八天要接受割禮,因此,第八天就潔淨了。

在這段所謂「不潔淨」的時間內,不准夫婦有性行為發生,否則連丈夫也變成不潔淨。這樣,對產婦確實是很大的幫助,可以達到充分的休息。

25.第十二章1至5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生下男女嬰兒的產婦,需要保持潔淨的規定。

第1至4節,這裡說產婦生下男嬰,只有七天不潔淨,因為第八天,男嬰就必須接受割禮(參考創世記十七:12),而割禮表示聖潔,是和神聖的上帝立約之記號。因此,割禮之後,男嬰就屬於聖潔的子民。但為了產婦的安全,必須再等三十三天,等流血停止了,才算潔淨。

第5節,若生女嬰,不潔淨時間多出男嬰一倍,有十四天。且要等六十六天,也是比生男嬰多出一倍的時間,是屬於不潔淨。

會有這樣的差別,很可能對男女之間的認知有關,也可能是因為女嬰後來會有月經,需要更多休息。但可看出給予臨盆的婦女有更多休息時間,對她們的復原是有好處。
經文:

利未記 12:6-12:8

註釋:

6.第十二章6至8節:
這段經文是規定產婦生育潔淨之後,必須獻上感恩的祭。

第6至7節,產婦獻上感恩的祭,這種祭被看成是潔淨禮。

第8節,特別為了那些貧困家庭的婦女著想,可用兩隻斑鳩或鴿子作為感恩和贖罪祭之用。
經文:

利未記 13:1-13:8

註釋:

27.第十三章:
這章和第十四章都是記載關於痲瘋病患,以及發霉的衣物的問題。在這兩章中,有一部份是屬於祭司的職責,他要檢驗病患是否確實有痲瘋病。同樣的,他也要檢驗病患是否痊癒(參考馬可福音一:40—45)。另外一部份是記載關於病患得到復原後,應該要有的「手續」。

痲瘋這種病,在古代被當成最嚴重的傳染病,在當時患此病的人就像是被判死刑一樣,因為那時候的人認為這種病會傳染,也無法醫治,甚至會看成是上帝嚴重責罰的一種病(參考民數記第十二章)。患這種病的人,不僅不能參加聖殿的敬拜,也不能進入會堂,更嚴重的是,要從人群中被隔離出來,不准居住在社區裡(參考第45至46節)。也因為這種病被當時的人看為幾乎就是「死罪」,所以用這麼長的篇幅詳細記載相關的規定。

28.第十三章1至8節:
這是第一種被列為可能是痲瘋病症的人。

第1至3節,皮膚上有腫皰、癬,或發炎,是屬於痲瘋病徵,必須嚴格檢查。

第1至6節,這種嚴格檢查時間,分成兩個階段,每個階段七天,這樣共計長達十四天。前一段要從家庭和人群社區中隔離出來,若沒有惡化,也沒有蔓延的現象,後七天重複檢視,若果真不是,就可以宣佈這個人是潔淨的。這個人就必須「洗滌衣服」。

第7至8節,即使宣佈這個人是潔淨的,以後若發現有「再度蔓延」的現象出現,經過檢查確實,就是屬於痲瘋病,負責檢查的祭司就要宣佈給大家知道。
經文:

利未記 13:9-13:17

註釋:

29.第十三章9至17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痲瘋病人,必須被帶到祭司那裡去做進一步的檢查確認。

第9至10節,提到皮膚患處變成「白色,毛也變白,又有膿」,這就是屬於慢性痲瘋病。但這種人可以不用隔離出來。

第11至15節,經過祭司檢查之後,有發現患者痲瘋病散發到表皮,且蔓延全身、「傷口有裂開」,這確認是「長了痲瘋」。但在第13節和第15節等,都提到若只停留在皮膚上,這不能算是不潔淨。除非患處已經深入,使傷口裂開,就算不潔淨。

第16至17節,若有人後來好轉,就必須回到祭司的地方重新檢驗,若證實痲瘋病徵已經消除,就要宣佈這個人潔淨了。這也是為甚麼被耶穌治好的痲瘋病人,耶穌要他趕緊去給祭司檢驗之因(參考馬可福音一:44)。
經文:

利未記 13:18-13:23

註釋:

30.第十三章18至23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皮膚上長瘡的問題。

第18至20節,長瘡的病復發,有發腫、白色且帶有紅白斑點,且有蔓延的情形,這時經過祭司檢查後確認,就是屬於痲瘋病。

第21至23節,若患處沒有惡化、蔓延,只是瘡皰而已,這樣是屬於潔淨的。
經文:

利未記 13:24-13:37

註釋:

31.第十三章24至37節:
這是因為被火灼傷,以及皮膚有介癬的現象之規定。

第24至28節,若是因為被火灼傷,導致傷口有了變白或有紅白斑,傷口的毛變白,傷口陷入皮膚,這種就是痲瘋病徵。若沒有這種現象,就必須先隔離觀察七天,若確實有蔓延的現象,就是屬於痲瘋。反之,就是潔淨的。

第29至37節,因為頭部長癬的現象是男女都會有,因此,這裡就很清楚描述檢查的規定。若症狀尚且不明顯,有懷疑時,就要先隔離七天。而且為了要檢查清楚,患者必須先剃掉頭髮或是鬍鬚,以利明確檢查。在隔離七天之後,若沒有蔓延現象,皮膚也沒有凹陷下去,就不算是。反之,就是痲瘋病。
經文:

利未記 13:38-13:46

註釋:

32.第十三章38至46節:
這段經文提到掉頭髮的現象,以及上述病症被確定是痲瘋時,應該要辦理的規定。

第38至39節,提到皮膚上有白色斑點,就要接受祭司的檢查。

第40至44節,若單純掉頭髮,那是沒有問題。但若禿髮處的皮膚有「白中帶紅的症狀」之病變,經過檢查確認後,就是痲瘋病。

第45至46節,這兩節提到只要是痲瘋病人,就必須隔離出來。讓他們居住在「營外」,每當遇見人,就要喊叫:「不潔淨,不潔淨!」這是為了避免傳染給別人。
經文:

利未記 13:47-13:59

註釋:

33.第十三章47至59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痲瘋病人所穿的衣服、蓋過的棉被等,都需要檢查清楚是否有留下病菌。而檢查的過程都和檢查痲瘋病人相同。其實,衣服、棉被等物不會傳染。但在古代,醫藥欠缺時代,為了要預防傳染導致瘟疫發生,這樣做也是一種防範的措施。

第47至52節,這裡說痲瘋病人穿過或用過的衣物,不論是麻紗或羊毛,以及皮革物品,若有發霉的現象,就要先行隔離七天,若發現這些霉菌有蔓延,就確定是不潔淨之物,必須燒毀。

第53至59節,反之,就要先清除乾淨,經過七天之後,再次檢查,確定不是時,這些有發過霉的物品也是不潔淨的,要把發霉的部份撕下來,其餘的可用。但若確定蔓延了,就要燒毀。
經文:

利未記 14:1-14:32

註釋:

1.第十四章:
這章一開始就說到痲瘋病被當時的人認為是一種會傳染的疾病,因此,必須先將病患隔離出來。甚至祭司也不可在社區裡檢驗,必須到城外檢查。

這裡就牽涉到一個問題,如果痲瘋真的沒有藥物可治,那怎麼可能會得到醫治(如果沒有遇到像耶穌那樣有行神蹟能力者出現的話)?我們可以這樣瞭解:由於祭司不是醫生,發生「誤診」是常有的事。因此,先將可疑的病人隔離起來觀察,過一段時間之後,就比較能確定是不是痲瘋病了,若皮膚都恢復正常,就可認為是「痊癒」,才恢復這人「潔淨」之身。

2.第十四章1至32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痲瘋病症好了之後,應該有的處理方式。這段經文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一是第3至9節,主要的方式是用血和水,表示人的罪已經被洗淨並贖回。二是第10至32節,獻上贖罪祭的禮儀。在祭司的看法裡,像痲瘋這樣嚴重的病症,不是一般禮儀就可以取得平衡,因此,在潔淨的禮儀上,除了用「贖罪祭」之外,還要多加上三分之一的「量」來表示重要性。這是由於古代觀念中認為:疾病是因為犯罪所延伸出來的懲罰,因此,獻「贖罪祭」乃是理所當然的方式,也是最好的方法。

第1至2節,就像第十三章所記載的,若是有人發現身上皮膚有異樣,就需要帶去給祭司檢驗,看是否是痲瘋的症狀。同樣,若被診斷並不是痲瘋病,也需要回到祭司那裡去確認才可以。

第3至9節,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所有檢驗的過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祭司要帶這個人「到營外檢查」,這也是一種預防措施,萬一沒有完全痊癒的話,可避免擴大感染。再者,依照第十三章46節的規定,被判定是痲瘋病的人,原本就需要住在營外。因此,當這個人發現自己的病已經好了,他還不能進城內,需要留在營外等祭司去檢查,通過之後才可以進城去。

除了獻祭的鳥兩隻外,也需要香柏木、一條朱紅線、一根牛膝草的嫩枝。鳥的血要灑在病人的身上「七次」,表示完全潔淨之意。然後他需要將身上所有的毛髮都剃掉,然後沐浴、洗滌衣服,住在帳棚外七天。之後又再次剃掉身上所有的毛,然後再次洗滌衣服、沐浴等,這樣才算完成潔淨禮。

第10至20節,當祭司宣佈這個人已經完全痊癒之後,這個人就必須依照必要的禮儀獻上感恩的祭,除了獻燒化祭的兩隻小公羊、一隻小母羊外,也需要獻素祭的三公斤調和著橄欖油的細麵粉、三分之一公升的橄欖油。而潔淨禮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用橄欖油倒在那人頭上,並且用獻牲祭的血抹在那人的右耳垂、右手大拇指、右腳的大拇指上,用這種方式表示潔淨。而這個禮儀也就是所謂的潔淨禮。

第21至32節,這段經文是針對那些貧窮人家所規定的潔淨禮。與前面的差別,是這裡可用一隻小公羊作贖過祭即可,再者細麵粉只需要一公斤。另外是用兩隻鴿子或是斑鳩取代一隻小公羊、一隻小母羊。其它動作都相同。

其實,就算一隻小公羊,對貧窮人來說也是很大的負擔。但能被宣佈潔淨是一種生命枷鎖的解脫,至少這個人可以回到家裡,如同被法官宣判沒罪獲釋一樣,是生命極大的喜悅。
經文:

利未記 14:33-14:57

註釋:

3.第十四章33至57節:
除了身體的問題外,也有關於居住房子方面的潔淨問題。當時的人認為房子也會有被痲瘋感染的情形出現,因為那時候的人無法瞭解潮濕,或是空氣流通不佳會對身體健康有影響。不過今天的人已經知道,如果真的是傳染病,則不僅是人需要被隔離出來,連居家環境也需要消毒,以防繼續傳染給出入該場所的人。

第33至42節,「房子有發霉的現象」,祭司就要命令把屋內所有的物品都搬出來,然後緊閉「七天」,之後若是發現有繼續蔓延、擴大發霉範圍的情況,那就需要把那些石頭移開,石頭上外層的石灰層刮掉,將刮下來的灰塵給倒在垃圾堆處。然後要換上新的石頭,且塗上新的石灰層。

第43至47節,如果換上新的石頭,塗抹上去的石灰層繼續發霉,這就表示該房子的問題真的很嚴重,需要把整間房子打掉,重新建造。因為那是不潔淨的房子,當然就不准任何人進去居住或是碰觸到。

第48至53節,相對於前一段經文的不潔淨,這段是潔淨的房子,就要舉行潔淨禮,同樣的需要用獻祭來表示,祭物包括兩隻鳥、一塊香柏木、一條朱紅線,和一根牛膝草的嫩枝,蘸鳥的血灑房子七次。

第54至57節,前面敘述的都是和潔淨與不潔淨的規定有關。從人到房子,都需要灑血七次,用這種方式表示潔淨。七次,表示完美,有上帝賜福之意。
經文:

利未記 15:1-15:18

註釋:

4.第十五章:
這是有關男人、女人生理方面,且都是與性器官之功能有關的問題。

5.第十五章1至18節:
這段落是屬於男性的疾病,很可能與梅毒有關。這算是嚴重的病,需要被隔離起來,這種隔離雖然不是像痲瘋一樣到營外區域,卻不能與他人接觸,因為凡是與他接觸的人都是屬於不潔淨的人。

第1至4節,所謂「遺漏症」,是指男性的精液,但也可能是因為淋病引起的分泌物。這個男人就是屬於不潔淨的,因此,他摸過、躺過、坐過等,都算是不潔淨。

第5至12節,除了當事人是屬於不潔淨之外,任何人碰觸到這個人所接觸過的東西也都算不潔淨。碰觸者必須沐浴、洗滌衣服等,且是不潔淨到「當天傍晚」,也就是當天結束。若是被病人本身碰觸到,被碰觸到的人都屬於不潔淨,連他碰觸到的物品都屬於不潔淨。

第13至15節,若是這個病人已經痊癒,就需要等候「七天」時間,這七天當中,他必須每天都依照規定洗滌衣服、沐浴。然後在第八天才能帶著獻祭的鴿子或斑鳩去給祭司,為他舉行潔淨禮。

第16至17節,這是夢遺的事,因為是自然生理的事,只要沐浴與洗潔衣服就可以。

第18節,是關於男女性交的事。
經文:

利未記 15:19-15:32

註釋:

6.第十五章19至32節:
這段是有關女人的生理週期來時,被認為是屬於不潔淨的。但若是超過生理週期的期間仍然繼續流血,這就有「犯罪」的問題,需要行潔淨禮。若是在正常的期間內,屬於生理上的自然現象,就不需要行潔淨禮。

第19至23節,女人月經的問題。因為是屬於自然生理的現象,有七天的時間是屬於不潔淨,在這段期間,她碰觸過、坐過、躺過的,都算是不潔淨,但這些並不是病症。因此,只要沐浴即可潔淨。

第24節,禁止與經期間的女子性交,否則與之接觸的男人也算是不潔淨,同樣有七天的不潔淨。在這裡說是七天的不潔淨,但在第二十章18節則有更嚴厲的規定:「若有人跟經期內的女子有性關係,兩人都要被趕出社區,因為他們都觸犯了有關不潔淨的條例。」

第25至30節,是屬於血漏症的病,例如經期過了,卻還沒有停止流血的問題。這就是屬於一種病症。在新約馬可福音第五章25至34節這段經文中,記載一位患了血漏症長達十二年的女人,這段期間她是非常痛苦的,因為不能接觸到任何物品,否則被她觸摸過的東西都將會變成不潔淨。但她觸摸到耶穌的衣服,不但沒有使耶穌變成不潔淨,相反的,她的血漏病反而好了起來。有這種病症的女人康復之後,就需要舉行潔淨禮,牲品很簡單,只要準備兩隻鴿子或是斑鳩即可。

從上述情形可清楚看出,只要是屬於正常的生理現象,則用沐浴就可以潔淨。但若屬於是病症的一種,則需要用獻祭的行為表示悔改,並且感謝上帝憐憫的恩典。
經文:

利未記 16:1-16:19

註釋:

7.第十六章:
這章是「贖罪日」的條例。表面上看來好像是跟第1節所提起和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和亞比戶有關,他們兩人因為干犯了獻祭的禮儀,為了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因此設定此條例。其實,贖罪日所要表明的信仰意義才是最重要的主軸,已經不是拿答和亞比戶干犯上帝規定的問題。應該是說從拿答和亞比戶干犯上帝規定的獻祭條例,顯示出來的是所有的人干犯上帝的教導,這點才是設立贖罪日的重點。

贖罪日之重要性,從第31節說:「這是至聖的日子;他們必須禁食,不可工作。這些條例是他們應該永遠遵守的。」可看出來。因為「贖罪日」的條例是在表示:神聖的上帝,與有罪的百姓建立和好關係的方式。是以色列人民從罪惡中出來,潔淨自己,使自己能與神聖的上帝親近。因此,沒有遵守「贖罪日」的人,就是忘記了上帝救恩的人,這樣的人不可能被接納在以色列人民中,因為這種態度等於是在藐視上帝的恩典。

8.第十六章1至19節:
這段經文述說贖罪日獻祭的條例,包括祭司應該要遵守的獻祭禮儀、規矩,以及表達的意義。
第1至4節,在這裡開始就說會設立「贖罪日」的緣由,是和亞倫的兩個兒子獻祭違反規定有關,這可參考利未記第十章1至3節。

這裡規定亞倫要進入上帝的至聖所之前,必須先用一頭小公牛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燒化祭之後,才可以進入聖幕的至聖所處。然後,亞倫要穿祭司的整套禮服才可以,表示這是個神聖的節日。可以這樣了解:平時大祭司是不進入至聖所的,只有每年的贖罪日這一天,必須進入至聖所。為了要進入這至聖的地方面見上帝,稍有不慎可能會死去。

第5至10節,全體以色列人民要準備的獻祭牲品是兩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燒化祭。第8節提到亞倫要在聖幕門口「抽籤」,這可能就是用「土明」和「烏陵」。用這種抽籤方式來看哪一隻公山羊要獻給上帝,哪一隻要獻給「阿撒瀉勒」,這名字表示「挪開」、「解散」。因此,這隻要獻給「阿撒瀉勒」的羊,所象徵的意義就是把罪挪開、解散,不要纏繞在人的身上,這樣,贖罪祭獻完之後,也在表示這個人就從罪惡中得到脫離了。

第11至14節,這裡規定亞倫進入至聖所要晉見上帝時,必須用點燃的香之煙遮住「約櫃的蓋子」,因為上帝就在那地方和主祭者見面。這種方式在表明不能親眼見到上帝的面,否則會死亡(參考出埃及記三十三:20)。

第15至19節,這裡強調聖幕是在以色列人民營區的當中,而在亞倫進入聖幕到出來期間,都不准有人進入聖幕中,只有亞倫一個人在其中。羔羊的血用來潔淨聖幕內的約櫃蓋上面和約櫃前,用這種方式表明贖罪。免不了的,公牛的血要塗抹在祭壇的四角,而祭壇上灑血需要七次,這些都在表明贖罪日獻祭的整個禮儀。

經文:

利未記 16:20-16:28

註釋:

9.第十六章20至28節:
這段經文是和被抽籤決定出來的那隻代表著人的罪,用來獻給「阿撒瀉勒」的公山羊之命運。

第20至22節,因為「阿撒瀉勒」表示挪開、解散,可以離去之意。因此,祭司就要把雙手放在這隻公山羊的頭上,承認自己的罪過和所有邪惡的事。然後指派一個人將這隻公山羊帶到曠野去放走,這樣,這隻公山羊就會跑離以色列人民,逃到沒有人去的地方。

第23至28節,獻完贖罪日的祭典禮儀之後,亞倫就要換上另一套衣服,那是為人民獻燒化祭的服裝。

而那位負責將獻給「阿撒瀉勒」公山羊趕到曠野的人,必須要洗滌衣服、潔身沐浴才能回去,原因是他和充滿著罪過記號的那隻公山羊接觸過,所以已經不潔淨了。
經文:

利未記 16:29-16:34

註釋:

10.第十六章29至34節:
這裡清楚說明贖罪日該遵守的規矩,特別強調禁食,不可工作,舉行潔淨禮儀。也就是要整天不進食、停工,然後全心全意地遵守祭祀禮儀,幾乎就和逾越節相同。

第29至31節,這裡規定贖罪日的時間是在每年七月10日。除了全體以色列人民外,包括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等,都必須禁食,也不可工作。用這種方式表示非常神聖之意。這是個「至聖的日子」,因此,只能專心敬拜上帝。並且要將這個重大的節日列為「應該永遠遵守的」日子。

第32至34節,有關大祭司和祭司在贖罪日該做的事,一點也不可以疏忽,將之列為「必須永遠遵守」的禮儀規定,因為這是為了贖罪之需。若是沒有這麼嚴謹遵守,就得不到上帝的赦免,也無法贖罪了。
經文:

利未記 17:1-17:9

註釋:

11.從第十七章到第廿六章:
這段經文是利未記的第二部分,被稱之為「聖潔的法典」。在這十章中,都是以「耶和華上帝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樣的句子為主軸,論述整部「聖潔的法典」的內容。

聖潔,有另外一個意義,就是「禁忌」。也就是不可以隨便之意。因此,任何違反聖潔規律的人,都「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除名(或開除)」。

12.第十七章:
這章主要在說明兩件與獻祭相關且非常重要的規律,一是獻祭必須在聖幕的地方舉行。以前是在曠野的地方舉行,現在必須在聖幕門口,將之交給祭司執行獻祭的禮儀(第5節)。因為曠野不是聖地,聖幕才是。曠野是當地原住民敬拜神靈的地方,聖幕是以色列人民敬奉上帝的處所。二是動物的血絕對不可以吃,也不可吃帶有血的動物肉,因為血是生命,具有贖罪的功能。

13.第十七章1至9節:
這段經文詳細描述必須遵守宰殺獻祭動物的地點,就是只能在聖幕門口處,不可隨便在其他地方。

第1至4節,這裡很清楚,不是把獻祭動物的血流出來就算了,宰殺要獻祭的動物,必須在聖幕的門口,這和迦南地以及曠野居民,是在各自家裡宰殺獻祭的牲畜不同。這也是一種分別為聖的方式,表示耶和華宗教信仰的特別處。獻給耶和華上帝的牲品,連宰殺的地點都必須聖化才可以。

第5至7節,在沒有聖幕之前,他們設立祭壇獻祭,現在聖幕已經造好了,聖幕裡面有約櫃,因此,聖幕之處,就成為神聖的地方,而獻祭就是敬拜上帝。因此,所有要獻祭的牲品都必須帶到聖幕前準備。

再者,祭司必須用宰殺動物流出來的血,灑在祭壇的四周,這也有聖化的用意。注意第7節所提到的「山羊鬼」,這是指曠野的鬼神,是曠野游牧民族所敬拜的神。嚴厲禁止以色列人民也向這個鬼神獻祭。

第8至9節,這兩節很清楚說明,除了在聖幕門口獻祭以外,其他地方都不可以作為獻祭之地,包括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也要遵守這個條例。
經文:

利未記 17:10-17:16

註釋:

14.第十七章10至16節:
這經文提到動物的血之意義,是代表著生命,因此,禁止任何人吃帶有血的肉。

第10至12節,從第10節就可看出這條禁令的嚴肅性,若有發現以色列人民,或是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吃了「帶血的肉」,等於是和上帝敵對,這表示在抵抗上帝,可說是相當嚴重的行為。這裡特別強調之所以會這樣嚴厲禁止之因,是因為血代表生命,可以用來「為人民贖罪」。

第13至14節,這兩節進一步說明狩獵獲得的潔淨野獸或鳥,必須在捕獵得到之後,隨即就放血,且是要「放盡牠的血,用土掩蓋起來」,原因是血代表著生命,不能讓之暴露於日光之下,這樣完成之後才可以宰殺來吃。而這樣做,也等於是在表示讓生命「回歸塵土」之意,因為動物也是上帝用塵土製造的(參考創世記二:19)。

第15至16節,這裡提到自然死去,或是被野獸撕裂而死去的動物,因為肉中含有血,吃了這樣的肉,等於是不潔淨,就必須依照規定洗滌衣服、沐浴,否則就得承擔自己犯罪的後果。
經文:

利未記 18:1-18:18

註釋:

15.第十八章:
這章是有關兩性之間的性關係。從這章的第3至5節就很清楚指出,以色列人民必須和別的民族有不一樣的生活態度。當埃及人在「性」的方面隨便時,以色列人民不可學他們。如今已經進入迦南地了,不但不可以將在埃及所看到的帶入生活中,也不可以從迦南人學習他們在性方面的習俗,這樣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民「分別為聖」,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上帝。再者,以色列人將上帝和他們的關係比喻為夫妻關係,因此,信仰上非常堅持必須忠貞於上帝。將這種忠貞思想帶入生活倫理範圍中,也是以色列人民的特色。

16.第十八章1至18節:
這段經文談及有關怎樣維護親人彼此之間的關係,絕對禁止有亂倫的現象出現。因為亂倫表示婚姻關係不正常,這也會影響到以色列人民對上帝(丈夫)的忠實。

第1至5節,不論以色列人民過去在埃及看到的、學到的是甚麼習俗,或是後來上帝會帶領他們進入迦南地,也是一樣,不可以將在埃及學到的習俗,或是將迦南人的生活樣式帶入以色列人民當中。而是要遵守上帝頒給以色列人民的典章律例過生活。這樣才能得到上帝的賜福而「存活」下去。

第6節,以這一節作基礎,直到第18節止,都是談及不可和自己的近親有任何性的關係。若是有,都被列入在亂倫的範圍內。

第7至8節,這裡說不可和自己的母親,以及父親的妾有任何性行為,那是屬於亂倫的事。雅各的大兒子呂便就是做了這件事,引起雅各相當的忿怒(參考創世記三十五:22),後來雅各還為此事詛咒呂便,廢了他長子的名份(參考創世記四十九:3—4)。

第9至11節,不可以和自己的姊妹有任何性行為,即使是同父異母的姊妹也在禁止之列,這也同時包括了自己的孫女。因為這牽涉到亂倫的問題。

第12至14節,這裡規定不可和自己的姑媽、姨媽、嬸嬸、伯母等有任何性行為,若有發生,也是屬於亂倫的範圍。

第15至16節,自己的媳婦、嫂嫂、弟媳婦等,也不可以有任何性關係。

第17節,這節要注意,所謂「有過性關係那女人的女兒、孫女或外孫女」,這些都列入禁止,這是為了要防範與母女同時有性行為,這也可能牽涉到買賣女子賣淫的事。

第18節,這裡規定不可以同時娶姊妹為妻妾。
經文:

利未記 18:19-18:30

註釋:

17.第十八章19至30節:
這段經文是禁止不正當的性行為。

第19至20節,因為女人的經期被認為是不潔淨的,若是與不潔淨的女人有性關係,也等於使自己也污穢了。若是和別人的妻子有性行為,等於是通姦,這是犯姦淫罪。

第21節,可以看到當時的迦南人在獻祭給他們的神明時,會把自己的兒女殺死當作獻祭的物品獻給他們的神摩洛。先知耶利米曾譴責以色列人民曾學習這樣的方式(參考耶利米書三十二:35)。表示以色列人雖然清楚摩西法律嚴格禁止,人民還是會忘掉,或是學習異族的宗教禮儀。

第22至23節,這兩節都清楚規定,不可以有錯誤的性行為關係,特別是人和野獸的行為。

第24至25節,這段經文說出上帝之所以會將迦南人驅逐離開,讓以色列人民進入居住,主要理由就是亂倫嚴重,性關係混亂。居住在當地的人若沒有正當的性關係,就等於在羞辱上帝賞賜土地的聖潔。因為居住的土地若是有秩序,就不會有亂倫的事發生,這樣的社會,才會健康。

第26至29節,以色列人民和迦南地的人不一樣,他們是上帝分別為聖的選民。若是沒有見證出上帝選民的特別之處,上帝就不會讓他們擁有迦南地可居住。若有人這樣做,表示這個人是藐視上帝的命令,這樣的人,必須從以色列人民當中開除。

第30節,上帝要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遵守祂的命令,只有這樣才能永遠生存在上帝賞賜給他們居住的土地上。
經文:

利未記 19:1-19:10

註釋:

18.從獻祭的禮儀來看:
最早出埃及進入曠野時,是每走到一個地方停留下來,摩西就帶領以色列人民建造祭壇敬拜上帝。現在利未記則是看見以色列人民在曠野的移動,跟原先快步移動已經有了大轉變,他們有時會在一個有水泉之地停留一段時間。因此,開始有了建造聖幕敬拜上帝,而所有獻祭之家畜、動物都必須在聖幕門口處宰殺,物品也必須帶到聖幕門口去燒獻給上帝。直到申命記,則是清楚指出獻祭必須到指定敬拜上帝的地方去辦理。

19.第十九章:
這章可說是規範了家庭、社區等生活的態度,是一本道德教訓手冊,幾乎十誡裡所有的規定都出現在這章中。從這裡可看出摩西對以色列人民的信仰要求,重視必須落實在生活中。因此,一再強調以色列人民必須有聖潔的生活,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上帝。新約時代,使徒保羅也這樣強調:「不要被這世界同化,要讓上帝改造你們,更新你們的心思意念,好明察甚麼是他的旨意,知道甚麼是良善、完全,可蒙悅納的。」(羅馬書十二:2)。雅各書第一章27節這樣說:「在父上帝眼中,那純潔沒有缺點的虔誠便是: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和保守自己不受世界的腐化。」從上述經文就可以看出早期基督教會對信徒的社會生活之要求也是很高。
在這章中也另有一個特色,就是每個段落都會重複敘述一句:「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這句話其實就是約的基本模式。換句話說,上帝用這種句型在告訴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遵守這些生活規律,才能證明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是有立約的子民,他們是屬於上帝的。

20.第十九章1至10節:
這段經文開始就談及聖潔的基礎,因為上帝是聖潔的,所以上帝揀選的子民就必須聖潔。

第3節,「每一個人都必須孝順父母」,這句話是十誡的第五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12)。而這句「嚴守安息日」,這句話是十誡的第四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8—11)。

第4節,這節是十誡的第一和第二誡,可參考出埃及記第二十章3至6節。

第5至8節,這段經文可參考利未記第三章1節、第七章15至18節等。在第廿二章29至30節又再次強調。

第9至10節,這兩節特別強調對貧困人家的關心,要留田邊的穀物和掉落的穗子給窮人,葡萄園的果實也是一樣,掉落在地上的葡萄,是留給窮人撿拾的。這主要用意,就是從他們過去在埃及當奴隸和客旅的經驗來學習,知道怎樣幫助貧困者的需要。
經文:

利未記 19:11-19:22

註釋:

21.第十九章11至22節:
這段經文仍舊以十誡為主軸,要以色列人民嚴格遵守才不至於羞辱了上帝的聖名。

第11至12節,這是十誡的第三誡、第八誡,和第九誡。「撒謊」、「發假誓」等,都牽涉到濫用上帝的名,以及作假見證等違背誡命的行為(參考出埃及記二十:7、15、16)。

第13至14節,這是對同胞基本的愛,而工人每天的工資是他全家生活的需要。延遲發放,等於是陷該家庭於困境。也從這兩節看到非常進步的(現代化)思想,包括對工人的照顧,他們微薄的收入必須應付每天生活的需要,因此,延遲付工資乃是不道德的事。馬太福音第二十章1至15節記載耶穌的比喻,說太陽一下山,葡萄園主人馬上就發工資給工人。

第15至16節,施行公義,給予公道的審判,這是維繫整個社會安寧的基礎,也在表示人的心中有上帝。因為上帝是公義的,祂一心要伸張正義(參考以賽亞書四十二:21、四十五:19),也要求所揀選的子民要維護公道、伸張正義(參考創世記十八:19,以賽亞書四十二:1、6)。

第17至18節,對親人和鄰舍的愛,就是坦白、誠實以對。隱瞞事實真相,只會帶來更壞的結果。在社區生活中,法律的基礎就是以第18節作架構,不可有報復的心,只能「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這是最基本的態度。這裡說到「要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這句話更貼切的比喻出現在路加福音第十章30至37節,耶穌回應來詢問獲得永恆生命之途徑的法律教師所說的比喻。

第19節,這節可以參考創世記第一章所提起的,上帝創造萬物都各有其類,分門別類非常清楚。混亂了這些類別,只會帶來更多的混亂而已。

第20至22節,保持對奴僕的基本尊敬,這是非常重要的態度,不可因為對方是奴僕,就可以隨便性侵。
經文:

利未記 19:23-19:37

註釋:

22.第十九章23至37節:
這段經文更明確說明了進入迦南地之後,應該顯明身為以色列人民和其他民族的不同,也就是要「分別為聖」,這樣才能顯明上帝選民的意義。

第23至25節,這是牽涉到放租田地的規律,因為剛栽種的果樹都需要經過三年才會結出果實。因此,沒有收成的前三年,就不應該收租金,第四年算是初熟果實,應該要獻給上帝,第五年才是屬於自己所得。這種租賃方式,比現今的社會更進步。

第26至28節,注意第26至31節都是與迦南人的民間宗教信仰行為有關,也在被嚴禁之列,包括念咒、占卜、招魂、問巫師、當神廟娼妓、紋身避邪等等,主要原因是:生命的主宰是上帝,不是某些宗教師。用這些方式來詢問生命意義的人,乃是對聖潔上帝的污辱,一概被禁止。

從第26至28節這三節可清楚看出迦南地人的習俗,包括吃帶有血的肉,也看到當地宗教習俗有占卜、念咒等宗教禮儀。剃掉頭髮和修鬍鬚,這些都是和當地的宗教行為有關,因此,分別為聖,就是和當地宗教行為不一樣。而在身上刺花紋、割傷自己的身體,都和違背上帝用祂的形像造人有關。

第29節,這是迦南地宗教行為,也是淫亂的行為。當地人認為能在神廟裡男女性交,將會使田地物產更豐富。但真正使物產豐富的,是來自上帝賞賜的雨水、日光和涼風,不是通過性交來得到。

第30節,這是十誡的第四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8—11)。

第31節,這是迦南地的宗教行為。在台灣民間宗教裡也相當盛行。

第32節,尊敬年老者,這是普世的社會生活法則。

第33至34節,摩西五經中一再提起以色列人民要記住自己過去曾在埃及當過奴隸,用這種方式來愛寄居在他們當中,特別是賣身為奴的人,因自己有受苦的經驗,就知道不該重複這種苦難在別人身上。因此,善待外僑就成為重要的生活功課。

第35至36節,「公平的度、量、衡」,不僅是用在買賣行為上,更需要用在司法的事務上,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生活秩序。

第37節,是這一章的總結,要知道這是上帝所吩咐的,一定要確實遵守。
經文:

利未記 20:1-20:8

註釋:

23.第二十章:
在第十八至十九章談到社會生活規律後,這一章談及違反前述的規律時,應該有的刑罰,而最高的懲處條例若不是死刑,就是從以色列人中開除,只有這樣才不會羞辱了上帝的聖名。

24.第二十章1至8節:
這段經文以及27節,都是與忠貞的信仰有密切關係,必須用石頭處死的死刑來懲罰。

第1至3節,這是迦南地宗教信仰的行為,他們會獻祭兒女給神明,尤其是發生了天然災難,或是瘟疫等傳染病時,這種獻人為祭的宗教祭祀就會發生。為了要嚴格執行禁止之令,這裡說必須用石頭打死來懲罰。

第4至5節,這兩節清楚說明,若是有發現這樣的行為而不舉發,將連累整個族群,這可看出每個人都有社會責任,將那些違背法律規範的人舉發出來。

其實,後來以色列人民進入迦南地之後,就發生國王親自這樣做(參考列王紀下十六:3、十七:17、廿一:5),而人民並沒有起來抗拒,甚至連祭司都沒有盡責任,結果是整個國家離棄上帝越來越遠而導致滅亡。

第6至8節,「召鬼魂或問巫師」,這些都是迦南地宗教行為,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區別出來,不能有這種類似的宗教行為出現。必須「聖化」自己,因為上帝是聖的。
經文:

利未記 20:9-20:21

註釋:

25.第二十章9至21節:
這段經文就是將第十八章有關防範淫亂的規範進一步說明懲治方式。

第9節,「咒罵父母」是和違背十誡的第五誡「要孝敬父母」戒律有關。

第10至16節,這段大部分都和第十八章6至23節相關。在這段經文中包括:通姦罪(第10節)、亂倫(第11至14節)、同性相姦(第13節)、與獸類苟合(第15至16節)等。

第17至18節,這段落談及近親的問題,包括有:禁止與自己的姊妹結婚,因為是一種亂倫的行為,而跟自己異父或異母之姊妹結婚也在禁止之內,跟經期內的婦女有性關係,被視為不潔淨。懲治的方式,就是公開羞辱他們,或是將他們趕出社區,以維護社區的潔淨。

第19至21節,這裡包括有:和自己的姑媽、姨媽、伯母、叔母、嫂嫂或弟媳婦等有性關係,這些都是亂倫的行為。亂倫,就是唯一死刑。
經文:

利未記 20:22-20:27

註釋:

26.第二十章22至27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以色列人民必須確實地從迦南人當中區別出來,這樣才能表明上帝子民的聖潔。

第22至23節,再次強調不可以隨從迦南地人的習俗,只有這樣才能使以色列人民謹守上帝的命令而不偏離。

第24節,上帝賞賜給以色列人民居住的迦南土地,是美好的。因此,以色列人民應該知道怎樣使自己像美好的土地一樣,顯示出美好的樣式。

第25節,聖潔的子民,應該知道怎樣辨別潔淨與否的食物。這樣,在日常生活中就會保持聖潔的樣式。

第26節,以色列人民必須聖潔,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以色列人民是分別為聖的子民。

第27節,這節可以參考第6節的禁令。
經文:

利未記 21:1-21:9

註釋:

1.第廿一章:
這章和第廿二章都是談及有關祭司應該要遵守的條例,而這第廿一章主要在強調祭司的聖潔行為。因為祭司代表著以色列人民獻祭給上帝,因此,若是祭司沒有遵守聖潔的條例,就會在獻祭的禮儀上隨便,或是不夠忠心,這樣,延伸出來的必定會讓以色列人民在敬拜上帝的事上輕忽,不慎重,甚至會離棄上帝去拜偶像,這種情形後來在進入迦南地一段時間後就出現了。因此,對祭司有嚴格的要求是正確的,因為他們是以色列人民宗教信仰的領導者。

2.第廿一章1至9節:
由於以色列人民認為屍體是不潔淨的。因此,除非是與祭司為同一家庭中的關係者,否則祭司是不可觸摸任何屍體的。會有這樣的限制,都是圍繞在一個基本思維:上帝是聖潔的,因此,事奉的祭司也必須聖潔。保持聖潔就要先從生活上最可能遇到,且會導致祭司在祭祀禮儀上有不潔淨的事開始注意,喪禮就是其中最直接,最容易遇到,也是最需要特別注意的事。

第1至4節,這裡很詳細寫出容許祭司參與葬禮的對象,包括有「父母、兒女、兄弟,或未出嫁的姊妹等近親」,但不可「參加姻親的葬禮玷污了自己」。

第5至6節,在第十九章27至28節就已經有清楚記載,不可以在親人去世時,有這種「剃頭、修鬍鬚,或是割自己的身體」等行為來表示哀悼,很可能因為那是迦南地人民的習俗。特別是割傷自己的身體,很多民間宗教會有這種行為,表示有神力附身,就像台灣廟會中的乩童。這在耶和華宗教信仰中是嚴厲禁止的。

第7至9節,祭司在性行為上必須嚴守聖潔規定,也就是在婚姻生活上必須絕對忠實,因為祭司是代表以色列人民敬拜上帝,而上帝和以色列人民之間有如夫妻一般,需要絕對忠實。這種忠實,包括祭司女兒的工作也是一樣,絕對不可以有人去當妓女。其實,不僅是祭司的女兒不可以淪為妓女,包括一般人民的女兒也都在禁止之列(參考十九:29)。因為若是當妓女,就很容易成為廟妓,在廟宇中服事迦南地的人,這等於羞辱上帝子民的聖潔記號。這裡很清楚規定,若是發現祭司的女兒成為妓女,就要用火燒死她。
經文:

利未記 21:10-21:15

註釋:

3.第廿一章10至15節:
這段經文是特別針對大祭司的規定,比起一般祭司是要嚴格更多。

第10節這裡開始就規定大祭司就算親人去世,也不可以隨便,儀容必須保持和平時一樣。因為「蓬頭散髮、撕裂衣服」等這些舉動都在表示高度哀傷。

第11至12節,這裡規定就算自己的至親去世也是一樣,不可以在聖幕輪值的時候,回去奔喪,因為大祭司在輪值期間是屬於上帝的。保持聖潔之身,不可以接觸到去世者的身體,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回去。這主要觀念在表明:大祭司不是屬於自己,而是屬於上帝。因為他穿在身上的衣服有分別為聖的油膏過。

第13至15節,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嚴謹,結婚的對象必須是處女,簡單說,就是不可以是寡婦、離過婚的女人、被玷污過的女人,或是妓女。只有這樣,才不會使自己的兒女成為被人閒言閒語的對象。
經文:

利未記 21:16-21:24

註釋:

4.第廿一章16至24節:
這段經文強調祭司的條件必須身體健康、四肢五官都完整者。這就和在聖幕祭壇獻祭的祭牲一樣。因為有殘缺就表示不完美,祭司就如同是「獻祭給上帝」的對象,因此必須有完整無缺點的身體,才能有當祭司的資格。換句話說,必須將最好的獻給上帝。

第16至20節,這裡很清楚說明雖然祭司是從亞倫後代的利未族人中挑選出來,但就像在挑選獻祭的牲畜一樣,必須是沒有殘缺的人才可以。這是「世世代代該遵守的條例」,只要是身體稍微有缺陷,就不可以當祭司接近祭壇主持獻祭的工作。因為他們獻祭的都是完美、沒有殘缺之物品。

第21至23節,身體有殘缺的利未家族的人雖然不可以獻祭,或是連靠近祭壇都不可以,但他卻可以分享獻祭後留下來給祭司食用的東西。因為利未族人就是倚靠這些獻祭物品過生活。

第24節,這裡很清楚交代必須將這些應該要遵守的規矩傳給後代子孫。包括所有以色列人民都必須清楚知道,這樣,就可以舉發任何違背上述規定的祭司。
經文:

利未記 22:1-22:16

註釋:

5.第廿二章:
這一章是繼續第廿一章所談到的關於祭司應該遵守的規定。特別規範了祭司的食物和對食物應有的態度。

6.第廿二章1至16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嚴格規定祭司和祭司家屬可以吃獻祭的食物,但是如果不潔淨,例如觸摸到屍體等之類的事情,就不可以吃獻祭之物。

第1至3節,祭司主要工作就是透過獻祭,帶領以色列人民用聖潔的心敬拜上帝。因此,對上帝保持敬虔的心境,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任何會玷污上帝神聖之名的行為舉動或獻祭,都在嚴厲禁止之列。也就是祭司本身必須自律甚嚴,自己必須絕對忠實、不欺。

第4至8節,這裡清楚規定只要是一般民眾或祭司被列入不潔淨的,例如患有痲瘋病、遺漏症的祭司,就不可以參與服事獻祭的工作。同樣的,為要保持潔淨,若觸摸到不潔淨的物品,也不可以。都要等到潔淨之後才可以進入聖幕參與獻祭的禮儀。因為有參與獻祭,所以可以吃獻祭之物。但沒有被放血過而自然死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之肉是不可以吃的,這不僅適用在祭司身上,也包括一般民眾。因為這種肉中會帶有血。

第9至13節,這段經文規定祭司和家裡的人可以吃獻祭給上帝的食物。但若不是屬於祭司家裡的人就不可以,包括外出來寄居的人,還有雇工嫁出去的女兒也不可以。因為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算是祭司家裡的人,除非這女兒是守寡,或是離婚,且沒有兒女可以倚靠而回娘家的才可以。

第14至16節,若有不小心吃了祭司才可以吃的祭物,就要懲罰,這種懲罰是要賠償,用獻祭之物的原始價碼加上五分之一作賠償還給祭司。但祭司不是要得到這些錢,而是必須用這些錢替這個人辦理贖罪的禮儀。
經文:

利未記 22:17-22:33

註釋:

7.第廿二章17至33節:
這裡再次強調無論是誰,只要是獻祭牲,最重要的規定就是不可獻有殘缺的。這都是要表達最基本的宗教情操:獻最好的給上帝。

第17至25節,這段經文中很清楚說明,任何祭品都必須是沒有殘缺的,只有這樣才能取悅上帝。

若是獻上有瑕疵的祭品,上帝會拒絕。這種獻上有瑕疵祭品之行為後來被先知瑪拉基公開指責,原來他們曾用偷來的動物,也獻上跛腳的(參考瑪拉基書一:13—14),這些行為等於是在藐視上帝的神聖一樣,是非常錯誤的。

最特別的地方是在第25節,規定從外國人得到的祭牲不得作獻祭品,這樣的祭牲如同是有殘缺的一般,原因是和飼養的習慣有密切關係。再者,外國人飼養的祭牲,也有可能已經敬拜過偶像神明,如果不小心買來當作祭牲時,就變成拿不潔淨的祭品獻給上帝一樣。

第26至30節,這裡規定剛出生未滿八天的幼牛、幼羊等都不可以當作牲品獻祭,也不可以在同一天之內,將母牛和小牛,或是母羊和小羊給宰殺獻祭給上帝,且獻祭過的肉必須在當天吃完。
第31至33節,再次提醒是上帝帶領他們離開埃及奴隸之地,這位拯救者耶和華上帝,是與他們立過約的上帝。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遵守這約,永遠成為上帝的子民。
經文:

利未記 23:1-23:4

註釋:

8.第廿三章:
這章是關於以色列人民重要的節期。這些節期都和上帝的賜福有密切關係,因此,他們將這些節期看成是感恩的活動。人的生命,就是要感恩,因為上帝是愛的上帝,如果沒有上帝的賜福,人即使有播種,也會因欠缺雨水、涼風、日照而沒有收成,人因缺乏糧食而飢餓,生命將遭遇死亡的威脅。因此,每過一段時日,就必須透過節期提醒人民記得上帝的恩典,獻上感恩。而感恩的方式,就是敬拜上帝。若是以今天來看,感謝上帝最好的方式,就是參加敬拜。

9.第廿三章1至4節:
這段經文是和守安息日有關係。遵守安息日也是十誡的第四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8—11),背景和創世記第二章1至3節有關。

第1至2節,這裡很清楚說明要遵守「宗教節期」,不論是甚麼節期,都要去敬拜上帝。當時是聖幕的時代,以及後來延伸出來的聖殿,敬拜的方式都是以獻祭為主。後在主前586年,以色列人民被擄到巴比倫去當奴隸,聖殿被摧毀之後,發展出「會堂」的聚會,就不能再以獻祭為敬拜的方式,改為用祈禱和讀聖經聆聽上帝的話語為主要方式。

第3至4節,非常清楚提到守安息日,要停止一切工作,專心敬拜上帝。安息日是屬於上帝的。這樣的概念在今天的基督徒心中已經越來越薄弱。
經文:

利未記 23:5-23:14

註釋:

10.第廿三章5至14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守逾越節和除酵節有關的規定,相關的記事也記載在民數記第廿八章16至25節。這兩個節日是緊接在一起不能分開。由於逾越節也是要吃沒有酵的食物,加上緊接下去的七天除酵節,因此,前後共計八天都是要吃無酵之物。

第5節,逾越節,也是每年的「正月十四日」。這節日的背景可以參考出埃及記第十二章1至11節。
第6至8節,這是除酵節,共計有七天。在這七天當中都不可以吃有酵之食物。且第一天和第七天都是屬於上帝的,因此,要停止工作。

第9至14節,注意第11節提到的「安息日的次日」,意思是指逾越節的安息日,或是除酵節的安息日,跟平時的安息日不一樣。要獻上初熟的農作物給上帝。逾越節是在春分之後的第一個月圓之後,而逾越節後的七個禮拜就是五旬節,開始收割農作物。但也有些早熟的農作物,在春分之後就可以收割了,這時要將之獻給上帝。和農作物同時獻上的,還有一隻沒有殘缺的小公綿羊。
經文:

利未記 23:15-23:22

註釋:

11.第廿三章15至22節:
是關於五旬節的慶典活動,這相關的節日之規定,也同時記載在民數記第廿八章26至31節。五旬節也可稱為「七七節」(參考出埃及記三十四:22,申命記十六:10),是在逾越節後的七個禮拜。由於一旬是10天,五旬就是五十天;這是從逾越節過七個禮拜的隔天。也是剛要開始收割成熟的農作物,這時就要舉行感恩大會,之後才收割。

第15至18節,收成的穀物要當作是素祭獻給上帝。這些素祭包括做好的餅,並準備七隻一歲大的小綿羊、一頭小公牛、兩隻公綿羊等,一起獻給上帝。請注意,這些都是指整個部落、族群,而不是個人。每一家只要帶兩塊餅。

第19至20節,另外還要獻上贖罪祭。這部份獻祭之後,要歸屬祭司所有。

第21節,五旬節只有一天,主要是在敬拜之後,隔天就開始積極採收。而五旬節當天是屬於安息日,不可以做任何工作。

第22節,這節特別提到要照顧窮人和外僑,使他們可以撿拾掉落的穀物,或是收割田邊的穀物。
經文:

利未記 23:23-23:25

註釋:

12.第廿三章23至25節:
這三節是有關新年的節期。新年是在秋天的時間開始,這一天要吹號角,聚集敬拜上帝,並且獻祭給上帝,整天都不可以工作。這和今天教會舉行「新春感恩禮拜」相同。
經文:

利未記 23:26-23:32

註釋:

13.第廿三章26至32節:
這是關於贖罪日的條例,在民數記第廿九章7至11節也有記載。在第十六章有非常清楚的資料說明這個節日的內容,包括獻祭的規例,以及應該遵行的條例。這裡強調,如果沒有遵行這節日,不會得到上帝的接納。這一天也被列為「安息日」,而且要禁食。除逾越節外,再來就是贖罪日最重要。

第26至28節,這裡強調「贖罪日」也是屬於安息日,意思是停止所有的工作,為的是要專心行「贖罪禮」。

第29至30節,這兩節很清楚表明贖罪日是要禁食的,也要停止工作,否則將會被上帝所遺棄。

第31至32節,守這節日有一天時間,不但這樣,還要把這節日傳承到後代子孫,不論居住在何處,都要遵守。
經文:

利未記 23:33-23:44

註釋:

14.第廿三章33至44節:
這是關於住棚節的規定,有關這節日的記事也記載在民數記第廿九章12至40節。這節日可說和逾越節加上除酵節那樣,前後都是長達連續八天的時間。

這節日也可以稱之為「收藏節」,是因為農作物收成完畢,要獻上感恩給上帝的活動。

第33至36節,這節日的第一天是安息日,不可以做任何工作。且在這七天當中,要天天向上帝獻火祭。第八天還要再聚集一次敬拜上帝,也是安息日,不可以做任何工作。

第37至38節,因為是收割完成,準備要收藏穀物,因此,活動節期中必定有很多人會為來年許願,也有是去年許願,如今要還願的等等,都可以在這節期中獻祭給上帝。

第39至41節,第一天是特別的安息日,因此,要把收成最好的果實獻出來。再者,因為有收成,所以歡喜慶祝是免不了的,大家會拿著棕樹枝、茂密的樹枝載歌載舞地歡慶。

要注意第42節所提到的,大家要住在「棚子裡七天」,這是搭帳棚住在田地裡。因此,可以清楚知道,這是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的慶典活動。因為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農事可言。在曠野漂流時期是沒有的。

第43節是非常重要的一節,這節表示住棚節已經改變了原先農作物收成的歡樂日子,而是要後代子孫記得上帝帶領以色列人民出埃及,進入曠野漂流的日子,上帝都與他們同在。後來這句話也被先知拿單用來禁止大衛王建造聖殿之用(參考撒母耳記下七:6—7)。
經文:

利未記 24:1-24:4

註釋:

15.第廿四章:
這一章談到幾個重要的主題,一是有關聖幕裡使用的燈臺,和燈臺裡的油,再者也談及獻給上帝的供餅,最後是談到有關傷害別人的人,必須負擔的刑責。

16.第廿四章1至4節:
這段有關聖幕裡燈臺要用的油,在出埃及記第廿七章20至21節有明確的記載。

第1至2節,聖幕裡用的油,是最純淨的橄欖油,而且一般家庭不可以用同樣的油質。這樣才能分別出聖俗之間的差異。

第3節,這燈必須從下午太陽下山開始點燃,一直到隔天太陽出來,絕對不可以讓它熄滅。因為燈光表示有上帝的同在,因此,大祭司要負責管理注意,隨時都要查看是否還有燈油。
經文:

利未記 24:5-24:9

註釋:

17.第廿四章5至9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獻供餅的條例。在出埃及記第廿五章23至30節是有提到聖幕裡面需要供桌,但卻沒有提到供餅的事。現在這裡提到,也彌補了出埃及記記載的不足。

第5至7節,這裡說要用「十二公斤細麵粉烤成十二塊餅」,可以了解這「十二」,代表著以色列民族十二個支派。然後要在這些餅上面撒些最好的乳香,表示它是最好、最香的餅。

第8至9節,每個安息日要更換供餅一次。而這些供餅只有祭司才可以吃,一般人是不能食用的。大衛王在逃亡時,就是曾因為要求挪伯的亞希米勒祭司給他吃這個餅,讓掃羅王因此大為生氣,下令將亞希米勒家族全部殺死(參考撒母耳記上廿一:6、廿二:18—19)。耶穌曾用大衛這個例子回應那些法利賽人質疑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摘麥穗來吃的事(參考馬可福音二:23—26)。
經文:

利未記 24:10-24:16

註釋:

18.第廿四章10至16節:
這是關於褻瀆上帝的條例。這段經文特別舉出一個實例作為判定的參考。以色列人有兩種死刑是用石頭打死的,一是此段所說的褻瀆上帝。二是淫亂罪。

第10至12節,這是用一個實例來說明甚麼樣的方式是褻瀆上帝的名。這裡說「在爭吵中」,示羅密「詛咒了上帝」,因此,被關了起來。

第13至16節,當見證者就必須出來,在眾人面前按手在該人的頭上,然後大家拿石頭將這褻瀆上帝的人活活地打死。這樣的懲罰包括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也一樣。
經文:

利未記 24:17-24:23

註釋:

19.第廿四章17至23節:
這段經文可說是「報復法則」;也就是「以命償命」。這種方式在古老的遊牧民族非常管用。

第17節,殺人者必須償命,包括殺害別人的動物,也是一樣,必須償還動物,例如牛、羊等都要相同的賠償。

第18至22節,殺害動物可以賠償,但殺害人的性命,不是用賠償,而是用生命抵生命,且這法律適用包括寄居在以色列人民當中的外僑。

摩西在講完上述的法律規定之後,隨即把那褻瀆上帝的示羅密帶到營區外面,用石頭將之處死刑。
耶穌對此項的法律採取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應該用愛赦免欺負我們的人(參考馬太福音五:38—48)。
經文:

利未記 25:1-25:7

註釋:

20.第廿五章:
主要談及兩個主題,就是安息年和禧年。就像每個安息日一樣,將之擴大至每七年有一年是安息年。

而禧年,則是每七個七年,也就是第七個年之後的第五十年,稱之為禧年。這禧年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條例,就是跟「贖回」這件事有關,包括贖回土地,也包括贖回奴隸的條例。

21.第廿五章1至7節:
這段經文是從安息日延伸出來的。

第1至3節,這裡很清楚,有農地可耕種,那是進入迦南地之後,因此,摩西先教導以色列人民必須學會讓土地「休息」,這就是所謂的「休耕」。土地是有生命的,因此,也需要休息。

第4至7節,休耕期間,就是要「讓土地完全休息」。在休耕期間土地會自然地生出許多產品,這些自然生長出來的土產都可以吃,而家裡的奴僕、外僑,和田間的野獸也都可以因此而有東西可吃。
經文:

利未記 25:8-25:17

註釋:

22.第廿五章8至17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禧年」,所謂禧年,是指每逢五十年算一禧年。這是從「七」這個數字延伸出來的觀念。也可以說禧年是「大赦年」,讓大家都回歸到原點,也可說是所有法律中最特別的法典。

第8至9節,這裡提到「七個七年」,表示四十九年,這在第四十九年的「七月10日」,也就是贖罪日那天,就要派人到各地吹號,提醒大家注意次年就是五十禧年。

第10至12節,這裡很清楚規定,禧年就是「自由年」,所有過去買來的產業,包括奴隸等,都要釋放、歸還。換句話說,讓大家都重新再來。這一年不可以耕種,要讓土地完全休息,大家只能吃土地自然生長出來的糧食。

第13至17節,由於在禧年所有賣出之產業都會歸還,因此,買賣時不可以故意抬高物價,而且不可以想要佔自己同胞的便宜,因為五十禧年時,所有這些土地都要歸還給原有的主人。
經文:

利未記 25:18-25:22

註釋:

23.第廿五章18至22節:
這是屬於安息年的條例。設置這條例,其實是為了要讓以色列人民的社會,貧富差距縮到最小的狀態。因此,特別強調要遵守上帝所頒布的法律和誡命,在這裡就是安息年的法律規定。

第18至19節,只要是依照上帝的法則去做,一定會得到上帝的賜福。只要上帝賜福土地,土地就會生產穀物,使聽從上帝教導的人不至於挨餓。

第20至22節,從第七日是安息日,延伸到第七年是安息年,土地要休耕,這時,有人會擔心那要吃甚麼?就像第18節所說的,只要遵照上帝的命令行事,上帝就會賜福給土地生出豐富的穀物,讓第六年所得到的「足夠三年吃用的糧食」。因為第七年休耕,第八年才耕種,要等到次年才有收成。這樣,第六年收成會足夠第六至八三年的需要。這也是要對上帝有絕對的信心。
經文:

利未記 25:23-25:34

註釋:

24.第廿五章23至34節:
這是關於房地產的條例,對今天的人來說,依舊是很先進的法律規章。

第23節,「不可把土地賣斷」,理由是土地屬於上帝的。今天在一些國家規定很嚴格,不可以賣斷土地,除了以色列外,還有新加坡,都是禁止土地賣斷。以色列人民因為是上帝賞賜給他們迦南地居住,所以禁止賣斷土地。

第24至28節,這段經文說到至親有義務和責任,替自己貧窮而必須賣掉土地的親人贖回土地。這樣,宗族的土地才不會流失。如果沒有能力贖回,就只好等到禧年的時候來,所有買到土地的人,就必須主動地將買來的土地歸還回去。這樣,可以看出購買土地,其實就是買來耕種,而不是買來佔有,不可以這樣做。

第29至30節,這兩節經文是關於城內房子的規定。房子和土地不同,除非賣房子的人能在一年內贖回,否則該房子就變成買主擁有,即使是到了五十禧年,也不必歸還,因為房子可以作為永久基業保存。

第31節,這節是關於城外房子,在禧年時,就要像土地一樣,歸還給原有的房主。

第32至34節,這段經文是跟利未族人有關。他們可以不受時間的限制,任何時候,只要有能力,都可以贖回他們賣出的房子。就算他們沒有能力贖回,在禧年來時,買主也一樣,要歸還給他。而利未人居住的城之四周牧場不可以賣,因為那是他們倚靠為生的土地。
經文:

利未記 25:35-25:38

註釋:

25.第廿五章35至38節:
這段經文是非常人道的法律規定,即使在今天,也沒有這樣的法律出現。

第35節,任何以色列人民有義務和責任幫助貧窮到無法維持生活的同胞。這不是關於愛心的問題,而是應盡的責任。

第36至37節,借錢給自己的同胞,不可以索取利息。而賣糧食,也不可以索取不該有的利潤。這些都是為了要讓那些貧窮的同胞有生存空間。這樣,就不會有高利貸、地下錢莊的出現。後來,申命記稍微做了修改,說借錢或物品給自己的同胞不可以計算利息,但借錢給外族人,就可以計算利息(參考申命記廿三:19—20)。

第38節,會有這樣的規定,就是跟他們在埃及當過奴隸有關,那時,他們一無所有,是上帝賞賜給他們,他們才富裕起來。因此,想到今天有人困苦,就當想到自己過去在埃及當奴隸時,曾經同樣困苦。
經文:

利未記 25:39-25:55

註釋:

26.第廿五章39至55節:
前面談到土地、房子,現在談到人的問題。也就是有人因為貧窮而必須典押兒女或是自己為奴的時候應該要注意的事。

第39至42節,是因為貧窮而必須賣自己為奴時,任何人都不可以輕看這種貧窮人,尤其是他自己為奴,買的人卻不可以將之當作奴隸。原因是以色列人民過去是當奴隸,被上帝拯救出來的。特別是在五十年的禧年來到時,就要讓他們自由地離開,包括他在賣身期間所有的兒女都要跟他一起離開,回到家族、故鄉去。

第43至46節,這段經文和前段相反,這裡是指向外族人買來的奴隸,就可以當作「產業」一般,留給自己的子孫。因為是向外族人買來的奴隸,這些奴隸就成為財產,但以色列人民不是別人的產業。

第47至55節,這段經文是論及居住在以色列人民當中的外僑,若是因為富有而買了貧窮的以色列人民當奴隸,也必須依照規定,在五十禧年來到時,釋放他們回去。若是他的親友有能力可以贖回,就應該要贖回,或是當事人自己有能力時,也可以隨時贖回。買主要把以色列人民看做雇工,而不是看成奴隸。
經文:

利未記 26:1-26:13

註釋:

27.第廿六章
利未記從第十七章至廿六章,是屬於所謂的「聖潔法典」。第廿六章也可說是這部「聖潔法典」的結論。在這章結論中有共同的主題中心,就是關於「約」的事(參考第9、12、15、42、44、45節等),而且以兩個面呈現出守約與背約之間所帶來的差距作主題詮釋,其一是論及以色列人民如果遵守與上帝之間的約,則上帝必定會賜福他們。其二剛好相反,就是以色列人民如果背棄與上帝之間的約,則他們將失去上帝的眷顧,遭遇到的懲罰也將更加嚴重。也就是在賜福與詛咒之間有鮮明的對照。

28.第廿六章1至13節:
這段經文是聽從上帝的命令和旨意行事。

第1至2節,這兩節可說是最基本的信仰要件。第1節從文字上看起來似乎是說不可雕刻偶像,其實乃是說沒有任何其他神明可以成為敬拜的對象。也就是說,除了上帝以外,不可以有別的上帝。而第2節則是說真正尊奉上帝為獨一上帝的人,一定會遵守安息日,因為守安息日是表示人的心中對賞賜生命的上帝尊敬。這樣的人,將會得到上帝的賜福,包括充滿著生命力,不但土地是這樣,人也是這樣。

先知以西結說遵守安息日,就是在遵守與上帝之間立約的記號(參考以西結書二十:12、20)。

第3至5節,遵守上帝的法律誡命,就會蒙上帝的賜福。這賜福,表示沒有飢餓的威脅,土地會生產足夠的糧食。因此,遵守上帝的命令,生命就會充滿力量,永不匱乏。

第6至10節,這裡再次強調忠實於上帝命令的子民,都不會有生命的威脅,因為上帝就是最好的保護者,而且會使遵守上帝命令的人,充滿著生命力,可以生養眾多,遍滿大地。

第11至13節,這裡再次強調立約的重要性,上帝一定會遵守祂與以色列人民之間所立的約。祂要成為他們的上帝,而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子民,上帝絕對不會離開祂的子民,但以色列人一定要遵守上帝的話和教導。
經文:

利未記 26:14-26:39

註釋:

29.第廿六章14至39節:
這段經文與前段剛好呈現相反的結果,原因就是毀壞與上帝之間的約之關係者,會受到詛咒;原本與上帝之間不可分開的關係,也變成「敵對」的狀態。這段經文有個特點,就是漸進式地談到上帝的懲罰。可看出上帝不是一出手懲罰人就很重,而是因為人不悔改而漸漸地加重,以「罪加七倍懲罰」方式(參考第18、21、24、28節),逐一添加。在這段經文中,也看到聖經說明上帝懲罰人時,最典型的方式是以「戰爭、饑荒、瘟疫」(參考19至20節、第25至26節)等三種方式進行。

第14至17節,這裡談到背棄和上帝之間所立的約,必定會帶來災禍,這不僅是身體的問題,也包括了土地的生產會有不足的現象出現。而且,無法保護自己的同胞、部落,甚至民族、國家,會受到外族的侵犯。

第18至20節,「要是你們經歷了這些災難還不聽從我」,這句話很清楚表明前面一段的懲罰並不是最嚴重的,而是不知道悔改時,上帝會出手更加嚴重。這裡說上帝要把這樣的罪加重七倍算。懲罰就是加重七倍重。在這裡,土地就完全沒有生產,這樣,隨即就會發生饑荒的事,會威脅生命的安全。

第21至22節,「要是你們繼續固執,不聽從我」,這比前一段所描述的更嚴重,饑荒更嚴重,還會吃自己的兒女、牲畜,過去所累積的財富都將化為烏有。

第23至26節,前段說到上帝加重七倍的懲罰,都是在土地不出產、出現饑荒,現在則是出現敵人來攻打,有戰爭的事連續發生。只要發生戰爭,就會出現糧食短缺。

第27至35節,這段更嚴重,若是繼續違背上帝的命令,以色列人民將會遇到無法承受的苦難,除了吃自己的兒女充飢外,也將因為戰爭,使所有城市都變成廢墟,甚至被外國人俘虜去當奴隸。重演過去在埃及當奴隸的痛苦生活。這時候,經文的記載非常諷刺,它說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真正的休耕。這說出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即:人若平時不守安息日,而利用安息日去工作,並不會因此得到更多,因為在上帝懲罰的日子,這些都將收取回來,而且是加倍的收回。

請注意第29節,這裡提到上帝在烈怒下的懲罰,是嚴重到「要餓得吃自己兒女的肉」,這表示饑荒或是因為戰爭缺糧的情況,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可參考列王紀下第六章29節、耶利米書第十九章9節、耶利米哀歌第四章10節、以西結書第五章10節等經文都有提到這種災難的情況,後來確實發生在以色列人民中。

第36至39節,這段經文說出違背上帝命令的子民,將會被擄到國外去當奴隸,且並不因為在國外當奴隸,就可以安心,還是一樣,經常生活在恐懼與不安中。
經文:

利未記 26:40-26:46

註釋:

30.第廿六章40至46節:
這段說出在先知文獻中一個共同的特色,就是在懲罰之後,上帝總是有憐憫、慈愛,對祂所揀選的人民會施予恩典與拯救。而這項拯救的行動是奠基在「約」的基礎上。

第40至42節,「你們的後代將承認自己的罪過」,這表示在奴隸之地受苦之際,從反省中得知自己嚴重得罪上帝,而會謙卑下來,這時候,上帝會再次紀念以色列人民祖先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等與上帝之間所立的約,決定伸手救助。

第43至45節,但重新立約的要件,就是要先清除居住在該地上的以色列人民,讓他們去外國當奴隸,使土地得以安息。

第44節是很重要的一節,就是上帝並不會因此生氣就不再理會被擄到國外去的以色列人民,祂會繼續看顧他們、照顧他們,就像過去從埃及帶領他們出來一樣。只要時間到,就會再次伸手救助他們。

第46節,這節可說是利未記結束了。這一節也可以說是整段「聖潔法典」(第十七至廿六章)的總結。
經文:

利未記 27:1-27:13

註釋:

1.第廿七章:
這一章可以說是附加上去的,可以將之看成是附錄,但也可以看成是第六至七章的一部份。在這一章中可以看到二個主要的內容:一是關於還願的條例(第1至29節),二是關於「十分之一」奉獻的規定(第30至34節)。

32.第廿七章1至13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許願之後必須還願,還願的方式要獻上感恩的祭,若是許願的對象不是事物而是人,這時候就需要審慎處理。因為若是許願的對象是人,這就需要另一種方式來還願,表示將這個人用「相同的代價」贖回來。例如在士師記第十一章記載,耶弗他被上帝揀選出來當士師,他向上帝許願說:「如果你使我戰勝亞捫人,我凱旋歸來時,一定把第一個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的人獻給你,把他當燒化祭獻上。」(士師記十一:30—31)結果上帝果真使耶弗他帶領以色列人民打勝了亞捫人。但當耶弗他回到家裡時,第一個出來迎接他的,卻是他的女兒,這使得耶弗他悲傷欲絕(參考士師記十一:34—35),但他女兒堅持要依照所發的誓遵行。因此,有一種說法,認為這段經文的規定,很可能就是「耶弗他的條款」,表示許願的對象是人,就可以用一種計價的方式替代。
第3至7節,這裡一開始就用「聖所」一詞,表示這一章所訂出的條例,是比較晚期的,這也符合了前面所說的,此章是後來添加上去的。

這裡分成幾個不同層級算出對人贖回的價碼,不僅有男性,也有女性。這裡的銀子是用重量計算的。這有幾個原因,一是讓民眾知道,不可以隨便許願。亂許願,屆時,就要如同繳「罰款」一樣,代價更高。二是有些學者認為是因為聖殿的經費短絀,這也作為另一種補足的方式。但這種說法經常受到質疑。不過,基本上可以接受此種方式讓人約束自己不隨便向上帝許願。

第8節,這是針對貧窮的人,因為無法還願時,就需要帶他們去見祭司,祭司要評估他的家庭經濟狀況做出還願的方式。

第9至13節,這段是關於物品方面的條例。許願說甚麼牲畜,就是甚麼牲畜,不能更替、取代。但若是許願的動物是不潔淨的,就不可以當作牲祭獻給上帝,這時候,就必須將動物帶去給祭司檢驗核價,然後用估定的原價再加上審核出來價錢的五分之一為總價。
經文:

利未記 27:14-27:29

註釋:

33.第廿七章14至29節:
這段經文談及關於許願不動產時,該如何還願的問題。

第14至15節,這是關於房子,需要由祭司去審察房子的好壞來決定。估價之後,就確定。若是要贖回,就需要依照估價出來的價碼再加上五分之一。

第16至21節,這段是關於繼承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要獻給上帝。祭司審核該土地的價錢方式,就是以可播種多少量來估價。這裡說以「可撒二十公斤大麥種的土地值十塊銀子」為基礎單位。若是在禧年後馬上就獻出來,這種價碼最高,若是在禧年之後,且經過了一段時間才獻出來,土地的價錢相對的會依照年份降低。但許願的人,若是需要贖回去,就必須加上原價的五分之一才可以贖回。若是沒有贖回土地,就賣給別人,就永遠沒有贖回的機會。即使是到了禧年也一樣,完全沒有機會。

第22至25節,這裡說的不是繼承之土地,而是購買得來的土地獻給上帝,祭司要先估算從奉獻之年到禧年的時間是幾年,這人必須當天就付出價錢。在禧年時,土地就歸還給他或他的後代。

上述所有的價錢,都是依照聖所的規定而定。

第26至27節,這裡談到頭胎的動物,原本就是歸屬上帝的。但若是因為有殘缺就不能當作潔淨的牲畜奉獻,而必須用祭司核定的價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但若是不贖回,可以將之賣掉,將賣掉的錢作奉獻。

第28至29節,這段經文是談及「無條件奉獻」,不論是人,或是物品,都不能用任何代價贖回。

這種所謂「無條件」,也表示「切割」、「捨去」之意。這通常用在戰爭時,例如將戰利品全都奉獻給上帝,表示所有獲得的動物、人等,都要在祭壇前殺死。這種情形在早期宗教信仰中非常多。後來也發展到用在一般生活上,表示那是已經分別為聖的對象,都不准再使用。牲畜就必須完全燒化掉。人的部份,原本可以用銀子代替,這部份則不可以。
經文:

利未記 27:30-27:34

註釋:

34.第廿七章30至34節:
這段是有關十分之一的奉獻,在以色列人民的要求上是相當嚴格的。比較特別的是這段經文說到,十分之一奉獻的東西,可以用再加上「五分之一」的價碼贖回來。後來在申命記規定這些「十分之一」的奉獻,除了提供給利未族人的需要外,還用來照顧貧窮的孤兒、寡婦、外僑之用(參考申命記十四:27-29)。

第30至31節,這兩節是談及五穀雜糧,以及水果等,收成的十分之一是要奉獻給上帝的。但若是想要留下來自己用,就必須按照實價再加上五分之一贖回。

第32至33節,這是動物的部份,只要祭司在核算時,依序排列,第十隻就是屬於上帝的,不能有更替對調。

第34節,說這是以色列人民在西奈山時,上帝要摩西頒布給以色列人民遵守的條例。但就像前面所提過的,這段應該是用來補前面的資料,是後代編撰時才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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