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對列國的審判( 1:3-2:16 )
◎每一篇都有一基本的結構:
A.使者的公式:以「耶和華如此說」開頭,以「這是耶和華說的」結束。
B.控告的公式:「XXXX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
阿摩司用這個公式的目的是使人集中注意力在最後一個項目上
,他不逐個去數算開頭的三個項目,而直接針對第四項,由經
文看來,就是這最後一次犯罪促使耶和華對那國家施行審判。
「三番四次」也有可能是文學上的修詞用語,用以表示不可勝
數。
●「免去他的刑罰」:原文是「把它收回」。意思是指神不會收回祂的憤怒或審
判。
◎這裡提出的審判似乎已無可避免了。
◎阿摩司書中的「犯罪SH 6588」一字主要不是指「道德上的敗壞」,而是指「
背叛」和「叛變」的意思,是一個政治性字眼而非宗教性或道德性的字眼。意
思是背叛或反叛上帝的至高主權。
一、大馬色─敘利亞( 1:3-5 )
●「大馬色」:亞蘭的首都,先知以首都來代表國家。
(一)罪行:以打糧食的鐵器打過基列。
●「打糧食的鐵器」:形容戰爭的殘酷,以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基列人。
●「征討基列」:大概是 王下 13:3-7 的事蹟。
●「基列」:指以色列在約旦河東面的領土。屬於迦得支派,此處土地
非常肥沃。
(二)審判:降火燒滅、毀壞防衛、剪除居民、讓人民被擄。
●「便哈達」:哈薛之子,意思是「哈達(當時的某神名)」之子。
●「降火」:指戰爭所帶來的毀滅。
●「門閂」:代表城的防禦。
◎此審判的應驗: 王下 16:5-9 ,亞述王如此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