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点人数与杀人〉
文◎tjm
- 撒下 24: 1 耶和华又向以色列人发怒,就激动大卫,使他吩咐人去数点以色列人和犹大人。
- 撒下 24: 2 大卫就吩咐跟随他的元帅约押说:你去走遍以色列众支派,从但直到别是巴,数点百姓,我好知道他们的数目。
- 撒下 24: 10 大卫数点百姓以后,就心中自责,祷告耶和华说:我行这事大有罪了。耶和华啊,求你除掉仆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
- 撒下 24: 11 大卫早晨起来,耶和华的话临到先知迦得,就是大卫的先见,说:
- 撒下 24: 12 你去告诉大卫,说耶和华如此说:我有三样灾,随你选择一样,我好降与你。
- 代上 21: 1 撒但起来攻击以色列人,激动大卫数点他们。
- 代上 21: 2 大卫就吩咐约押和民中的首领说:你们去数点以色列人,从别是巴直到但,回来告诉我,我好知道他们的数目。
- 代上 21: 7 神不喜悦这数点百姓的事,便降灾给以色列人。
- 代上 21: 8 大卫祷告神说:我行这事大有罪了!现在求你除掉仆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
- 代上 21: 9 耶和华吩咐大卫的先见迦得说:
- 代上 21: 10 你去告诉大卫说,耶和华如此说:我有三样灾,随你选择一样,我好降与你。
- 代上 21: 14 於是,耶和华降瘟疫与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就死了七万。
- 代上 21: 17 大卫祷告神说:吩咐数点百姓的不是我么?我犯了罪,行了恶,但这群羊作了甚么呢?愿耶和华―我神的手攻击我和我的父家,不要攻击你的民,降瘟疫与他们。
问:- 上帝怎么可以鼓动人做恶事?
- 假定以色列人做了恶事 X, 上帝怎么可以鼓动大卫王另做一件恶事,然后用这另一件恶事为由, 处罚以色列人, 完全不题 X?
- 以色列人真的做了我们不知道的恶事吗? 很明显的, 大卫王完全不这么想. 后来大卫王筑祭坛平息神怒, 拒绝接受民间奉献, 坚持用自己的财力来平息自己的罪带来的祸患. 降灾前后, 上帝的使者都和大卫王沟通过, 大卫王不会误解灾情的源由吧. 化解灾祸的过程, 也和以色列民众的悔改无关.
- 由 3 观之, "耶和华又向以色列人发怒" 一句, 以罗马书的 "检选论"解释较妥. 罗马书指出有些人受神恩, 有些人受神怒, 其实和人本身的努力或堕落无关, 而是出於上帝自由的拣选. 上帝爱使罪人得宠,使另一些人遭祸, 正如匠人爱把同样的材料做成各式器皿, 那较卑贱的器皿, 并无资格抱怨不公平. 上帝向以色列人发怒, 是他的自由,不一定和特别的罪恶相关 (所有的人都已是罪人). 圣经既没有说有特别的罪恶, 就宜解释为没有较妥. 另一方面, "检选论" 本身很难和属世的公义观调合.
因此, 此事实在难被属世的人视为公义. 但是基督教徒知道属世公义观本是错的, 来自圣经的公义观才是对的. 因此上帝杀死七万人事件绝对是公义而慈爱的. 像这类和属世观点冲突的事件, 更值得基督徒细细体会什么是真正的公义.
答:
本来想一次讨论一点,不过看到这一点的答案蛮简单的,所以特别多讨论一点。荆棘兄所引的经文是历代志上二十一章的经文,这段经文另外有一段平行经文是在撒母耳记下二十四章1-14节。 历代志上的经文似乎表明这件事情的理由是大卫犯罪而百姓受罚,而撒母耳记下的经文把整个问题的复杂性描写的更清楚,问题的开端「上帝对以色列人发怒」,然后有以下所有的事件。因此事情并非如荆棘兄所说的,单单是因为国王犯罪上帝刑罚百姓,而是因为另有圣经没有记载明确的理由导致上帝的刑罚。 我说这问题简单,不是因为我可以掌握整件事情的始末,而是我们可以由两段圣经的记载中看出问题的复杂性。你看撒母耳记所说的是以色列人惹上帝发怒,於是上帝激动....,而历代志却说是撒旦激动大卫。加上我们无法确定撒母耳记所记的到底是作者用一贯的「上帝有主权,即使是上帝的容许也是上帝的主权」这种犹太人神学观念来简要的表达事情的始末,还是描述实情。所以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就变成我们难以掌握了,看起来可能向约伯记那样的错综复杂。 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以色列人犯罪、大卫犯罪、撒旦介入。难以确定的是到底谁激动大卫,是上帝主动还是撒旦主动而上帝容许?由约伯记和其他记载中,我个人认为是后者比较合理,因为有犹太人一贯的神学立场来当后盾。 至於大卫的献祭,注意看经文,说罪在自己的,是大卫。上帝或圣经可没有说他说的对喔!另外历代志上二十一章16节也可以看出仍有百姓的代表一同认罪,而大卫的表现,与其说是表明只有他一个人犯罪,还不如说他是一个好的领导者(看了我都蛮感动的),愿意承担一切的愤怒与后果。大卫的献祭有点是作了祭司的工作,替百姓带求,并在上帝面前代表百姓。不过再怎么说,我还是得承认我无法掌握全部的细节,毕竟记载有限。 所以我认为1.2.3.的提问是太早以为自己一定能掌握全部的资料,其实还有其他的可能,而这里的资料不足以让我们下怎样的结论。 至於罗马书和预定论,一般我们明确知道的「预定论」是用在人的得救上面,而不一定能推广到所有的事情,因为上帝不能「不公义」,所以他也不能随意预定。得救方面的预定,是在「人无力自救」的前提下上帝才有预定的自由,不是这样的上帝就不全能,而是上帝的本质就是公义。即使是引罗马书,其中也多次提到如果一个人能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上帝「不能」预定他不得救,只有当「得救」变成是一种礼物时,送礼物的上帝才有预定的自由。因此第4点的立论,要在「人完全堕落」的前提之下才能成立,应用在上帝处理大卫的事上,恐怕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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