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奉獻當全部給教會?〉
文◎tjm & 陳小小
所有的牧師一定會教導重生得救的信徒,要奉獻十分之一,或是納當納的十分之一。這一點無庸置疑,百分百正確。本文就不討論這個。
但接下來有些牧師會說,「十分之一奉獻要全部給所屬的教會,不可以給其他教會、基督教機構、學校團契、慈善事業等非營利組織。」關於這一點就非常有待商榷。
回溯到舊約時代,利未人在以色列境內沒有任何的產業,他們負責所有會幕聖殿之事,以色列所有出產的十分之一給利未人,讓他們可以全心全意專職做這些事。但到了尼希米的時代,很多以色列人不納當納的,利未人為了生計,只好種田兼差,免得餓死。
因此瑪拉基書宣告「…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三章10節)。可以說,十分之一奉獻是用來是為了「供應事奉的需要」,包括事奉者的人事經費、宗教活動場地費、管理費、以及其他各項雜支。到了新約時代,則沒有任何一處經文表示奉獻給所屬的教會就是十一奉獻給神的唯一途徑。
因此,爭議在於「使我家有糧」的「我家」,到底是什麼?認為「十分之一奉獻要全部給自己所屬的教會」,那就是「我家=自己的教會」。但,這種解釋非常不妥當。讀聖經的人應該心裡都明白「我家」的「我」是「上帝」,「我家」應該是「上帝的家」。
「上帝的家」,怎可能是一個地方堂會?這種說法未免過於狂妄自大。上帝的家應該是所謂的普世教會,就是從古到今,全世界的基督徒總和。也就是各個地方教會、基督教機構、團契組織……整個合起來是普世教會。
四千年前,「我家」就是聖殿會幕,事工單純。但是隨著時代演變,專業分工越來越細,就會有很多神國事工衍生出來。
就像舊約時代聖殿會幕的聖經,可能就是幾個利未人、祭司、文士來負責抄寫(當時沒有影印機)、校對、裝訂、翻修。但是到了現代,這個工作就是聖經公會來進行,翻譯(希伯來文轉希臘文、華文、印尼文、日文、韓文…)、編排、校對、打樣、印刷。
舊約時代聖殿會幕的詩歌,可能就是幾個利未人、祭司、文士來負責寫歌詞、編曲。但到了現代,這個工作可能就是專業的聖樂團體(如天韻詩歌、小羊詩歌、…)來進行。
新約時代的教會,可能就是幾個執事負責孤兒寡婦的飯食,所謂的慈善事業。到了現代,這個工作就是專業的育幼院、老人院、各樣社會關顧之類的教會機構來進行。這些就是所謂的專業分工。
秉持著「我家=自己所屬的教會」,十一奉獻全到「自己所屬的教會」,其實就是輕視專業分工,不瞭解「規模經濟」的演變過程。會發生的問題就是時代倒退,品質落後。
試想一個地方堂會,如何有能力進行聖經相關的各樣事工?地方堂會的牧師有幾人懂希臘文、希伯來文?並且還要會處理修訂、翻譯、校對等文字事工的雜事。
一個地方堂會,如何有能力進行慈善事業的關顧?地方堂會的牧師有幾人是專業的輔導社工人員、教育人員?
一個地方堂會辦的青少年營會,會比得上學生福音機構來得專業嗎?
一個地方堂會的福音單張、地區報,會比得上福音文字機構來得有品質與內容嗎?
一個地方堂會的網站,會比得上網路福音機構來得穩固,不被駭客入侵嗎?
地方堂會輕視專業分工的狂妄態度,這裡清楚可見一般。
基督教會有這種「我家=自己的教會」奇怪的說法,那也是忘了馬丁路德改教之前,天主教與基督教同一家的那段歷史。那段歷史,信徒的十一奉獻到教會,全部收歸到上面,再往下分派到各樣神國事工上。
而基督教,地方堂會各自為大,山頭林立,彼此不互相往來。於是信徒的十一奉獻到地方堂會,多半只進不出。很少有地方堂會會把收到的奉獻,從中提撥十分之一給其他教會機構。於是地方堂會越來越肥大,而那些教會機構(聖經公會、神學院、基督教報社、各個專業機構…)因為缺乏經費,經營不善,品質便自然容易遠遠落後外面的世界。
四千年前的律法,今日也得遵行。耶穌也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更是要完全律法。因此,十一奉獻該守的,還是要守。但是地方教會根本無法完全取代「上帝的家」的功能,只有普世教會才扮演相當的功能。
因此,以今日普世教會的觀念來思考,我們認為地方教會根本沒有資格獨占神的子民應納、用以維繫神國事工的所有經費。畢竟,一個堂會真的能百分之百扛起所有的聖經教導、敬拜、團契、社會關顧、....等神國的工作嗎?
我們並不反對地方堂會獲得大部份的十一奉獻,我們反對的是「十一奉獻的全部,該給所屬教會」。我們覺得宣告「所有的」十一奉獻應該歸給堂會,是一件太過驕傲的事情。到底那裡幫助這個人多,就該把當納的金錢,供應給那些教會、機構或單位。
當然,一般說來普遍的狀況,是地方堂會,那沒問題。如果不是堂會,而是工福、鄉福、學生團契、世界展望會、勵馨基金會之類,我們為什麼得繳納所有的十分之一給堂會呢?
另外,有些牧師會打圓場地說,「十分之一奉獻要全部給所屬的教會。至於有感動給其他教會、基督教機構、學校團契、慈善事業等非營利組織,就要用額外的錢。基督徒要學習奉獻十分之二、十分之三、十分之四」等等的說法。
這種說法,我們認為是模糊問題焦點。當然,新約時代之後,信耶穌的是全人擺上,奉獻可以超過十一以上,也包括樂意獻上自己的專業、智慧、才幹。但請不要很快的告訴我們:「奉獻十分之二就可以解決這個難題,十分之一給自己所屬的堂會,十分之一給其他的教會機構團契之類」。因為對我們來說,這是兩件事情。
如果地方堂會照上帝的心意果然繼承「十一奉獻」的所有權,我們就是不可以把該給地方堂會的錢挪做他用,即使地方堂會把錢全部拿去敗掉,即使挪做他用是何等的善事。
但,如果堂會並不必然繼承十分之一的所有權(這是我們研讀聖經的看法),我們當然可以以上帝管家的身份,運用理性、憑著感動,適當的管理分配十一奉獻到需要的地方。
簡單的說,十一本來就不是我們自己的,是上帝的。只是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非得要全部給地方堂會不可?我們當然可以奉獻超過十分之一以上,但是就是不知道為什麼地方堂會還是必須從其中抽走十分之一不可?如果不這樣做,就說我們是不遵守聖經的教訓!這裡要爭的就是不被冠上這等罪名罷了。
當然,要我們同意「十分之一全給地方堂會」也不難,因為我們根本不是爭論「我們的錢」,而是爭論「神國的錢」。只要誰能從聖經、教會歷史的脈絡,來證明「十分之一該全給地方堂會」,我們就同意應該把十一都歸給地方堂會。否則,我們會繼續鼓勵大家納當納的十一奉獻,給神國的任何事工,並且樂意奉獻超過十一的那一部份。
我們稱基督為主的人,不就是要順服他的教訓嗎?絕不能因為想草草結束這個「十分之一哪裡去」的討論,硬要信徒們奉獻十分之二來解決問題,敷衍忽略問題本身,這是我們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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