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點人數與殺人〉
文◎tjm
- 撒下 24: 1 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就激動大衛,使他吩咐人去數點以色列人和猶大人。
- 撒下 24: 2 大衛就吩咐跟隨他的元帥約押說:你去走遍以色列眾支派,從但直到別是巴,數點百姓,我好知道他們的數目。
- 撒下 24: 10 大衛數點百姓以後,就心中自責,禱告耶和華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耶和華啊,求你除掉僕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
- 撒下 24: 11 大衛早晨起來,耶和華的話臨到先知迦得,就是大衛的先見,說:
- 撒下 24: 12 你去告訴大衛,說耶和華如此說:我有三樣災,隨你選擇一樣,我好降與你。
- 代上 21: 1 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激動大衛數點他們。
- 代上 21: 2 大衛就吩咐約押和民中的首領說:你們去數點以色列人,從別是巴直到但,回來告訴我,我好知道他們的數目。
- 代上 21: 7 神不喜悅這數點百姓的事,便降災給以色列人。
- 代上 21: 8 大衛禱告神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現在求你除掉僕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
- 代上 21: 9 耶和華吩咐大衛的先見迦得說:
- 代上 21: 10 你去告訴大衛說,耶和華如此說:我有三樣災,隨你選擇一樣,我好降與你。
- 代上 21: 14 於是,耶和華降瘟疫與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就死了七萬。
- 代上 21: 17 大衛禱告神說:吩咐數點百姓的不是我麼﹖我犯了罪,行了惡,但這群羊作了甚麼呢﹖願耶和華─我神的手攻擊我和我的父家,不要攻擊你的民,降瘟疫與他們。
問:- 上帝怎麼可以鼓動人做惡事?
- 假定以色列人做了惡事 X, 上帝怎麼可以鼓動大衛王另做一件惡事,然後用這另一件惡事為由, 處罰以色列人, 完全不題 X?
- 以色列人真的做了我們不知道的惡事嗎? 很明顯的, 大衛王完全不這麼想. 後來大衛王築祭壇平息神怒, 拒絕接受民間奉獻, 堅持用自己的財力來平息自己的罪帶來的禍患. 降災前後, 上帝的使者都和大衛王溝通過, 大衛王不會誤解災情的源由吧. 化解災禍的過程, 也和以色列民眾的悔改無關.
- 由 3 觀之, "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 一句, 以羅馬書的 "檢選論"解釋較妥. 羅馬書指出有些人受神恩, 有些人受神怒, 其實和人本身的努力或墮落無關, 而是出於上帝自由的揀選. 上帝愛使罪人得寵,使另一些人遭禍, 正如匠人愛把同樣的材料做成各式器皿, 那較卑賤的器皿, 並無資格抱怨不公平. 上帝向以色列人發怒, 是祂的自由,不一定和特別的罪惡相關 (所有的人都已是罪人). 聖經既沒有說有特別的罪惡, 就宜解釋為沒有較妥. 另一方面, "檢選論" 本身很難和屬世的公義觀調合.
因此, 此事實在難被屬世的人視為公義. 但是基督教徒知道屬世公義觀本是錯的, 來自聖經的公義觀才是對的. 因此上帝殺死七萬人事件絕對是公義而慈愛的. 像這類和屬世觀點衝突的事件, 更值得基督徒細細體會什麼是真正的公義.
答:
本來想一次討論一點,不過看到這一點的答案蠻簡單的,所以特別多討論一點。荊棘兄所引的經文是歷代志上二十一章的經文,這段經文另外有一段平行經文是在撒母耳記下二十四章1-14節。 歷代志上的經文似乎表明這件事情的理由是大衛犯罪而百姓受罰,而撒母耳記下的經文把整個問題的複雜性描寫的更清楚,問題的開端「上帝對以色列人發怒」,然後有以下所有的事件。因此事情並非如荊棘兄所說的,單單是因為國王犯罪上帝刑罰百姓,而是因為另有聖經沒有記載明確的理由導致上帝的刑罰。 我說這問題簡單,不是因為我可以掌握整件事情的始末,而是我們可以由兩段聖經的記載中看出問題的複雜性。你看撒母耳記所說的是以色列人惹上帝發怒,於是上帝激動....,而歷代志卻說是撒旦激動大衛。加上我們無法確定撒母耳記所記的到底是作者用一貫的「上帝有主權,即使是上帝的容許也是上帝的主權」這種猶太人神學觀念來簡要的表達事情的始末,還是描述實情。所以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就變成我們難以掌握了,看起來可能向約伯記那樣的錯綜複雜。 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以色列人犯罪、大衛犯罪、撒旦介入。難以確定的是到底誰激動大衛,是上帝主動還是撒旦主動而上帝容許?由約伯記和其他記載中,我個人認為是後者比較合理,因為有猶太人一貫的神學立場來當後盾。 至於大衛的獻祭,注意看經文,說罪在自己的,是大衛。上帝或聖經可沒有說他說的對喔!另外歷代志上二十一章16節也可以看出仍有百姓的代表一同認罪,而大衛的表現,與其說是表明只有他一個人犯罪,還不如說他是一個好的領導者(看了我都蠻感動的),願意承擔一切的憤怒與後果。大衛的獻祭有點是作了祭司的工作,替百姓帶求,並在上帝面前代表百姓。不過再怎麼說,我還是得承認我無法掌握全部的細節,畢竟記載有限。 所以我認為1.2.3.的提問是太早以為自己一定能掌握全部的資料,其實還有其他的可能,而這裡的資料不足以讓我們下怎樣的結論。 至於羅馬書和預定論,一般我們明確知道的「預定論」是用在人的得救上面,而不一定能推廣到所有的事情,因為上帝不能「不公義」,所以他也不能隨意預定。得救方面的預定,是在「人無力自救」的前提下上帝才有預定的自由,不是這樣的上帝就不全能,而是上帝的本質就是公義。即使是引羅馬書,其中也多次提到如果一個人能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上帝「不能」預定他不得救,只有當「得救」變成是一種禮物時,送禮物的上帝才有預定的自由。因此第4點的立論,要在「人完全墮落」的前提之下才能成立,應用在上帝處理大衛的事上,恐怕不太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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