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鳥為贖罪祭的供物 5:7-10 ◎此處的祭物處理條例與獻鳥為燔祭 利 1:14-17 相近。 ●「力量若不夠」:原文是「手觸及不到」。 ●「所犯的罪」:原文是「犯罪的補償、處分」。 ●壇的「腳」:原文是「根基」、「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