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祭司聖潔的條例 21:1-22:33
(一)祭司不可從俗玷汙自己 21:1-9
◎此處規定除了「父母、兒女、弟兄、未曾出嫁的姊妹」去世之外,
祭司都不可為死人沾染自己。不過大祭司連上述最親近的親屬死亡
也不能沾染自己。這一段沒有提及妻子,不過妻子的關係顯然更超
過父母、兄弟,因此一定包括在「骨肉之親」中。
●「死人」:原文是「生命」、「人」。
●「沾染」:字義是「玷污」。
●民中「為首」:SH 1167,「丈夫」、「主人」。
●「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
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為了姻親而
玷污,褻瀆」。
◎剃頭、剃鬚、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
意。
●不可娶「妓女」:SH 2181,「姦淫」、「作妓女」、「行淫」。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
們不可娶為妻」。亦即「妓女
(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
玷污的女子」,而非兩種女子
。
●「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的」。
◎在婚姻上,祭司被規定不可娶行姦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為妻,不
過應該可以娶寡婦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婦為妻 21:14 。事奉
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別要求要「聖潔」。事實上婚姻對服事
影響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也是SH 2181,「姦淫」、「作
妓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