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無法找到兇手的謀殺、女戰俘、繼承與逆子的相關規定 21:1-23
1.遇到有人被殺,尚未找到兇手時的處理方法 21:1-9
◎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距離謀殺案地點最近的城鎮,應負賠償
死者家屬及死者所屬城鄉損失的責任。此處的精神也是距離兇
案最近的城鎮應該負擔責任。
◎發生這樣的事,整個社群應該要設法找出兇手是誰,並將兇手
治死,平反流無辜人血的罪,若找不到兇手,則認為是地被玷
污了。
●若「遇見」:SH 4672,「『偶然』遇到」、「被發現」、「
被找到」。
●「被殺的人」:SH 2491,「刺穿」、「殺戮」。
● 21:2 的「長老」與「審判官」都是複數形態,實際的意義應
該是兇案附近城鎮的長老與審判官都到現場來。
● 21:3 實際上就是取一隻兩、三歲的小母牛。「未曾耕地、未
曾負軛」是指這隻母牛還沒有「俗化」。
● 21:4 一開始有「那城的長老」,和合本沒有翻譯出來。
●牽到「流水」:SH 386,「永久的」、「長年持續的」、「
永流的」。
●「未曾耕種」:原文是「未曾耕種」、「未曾撒種」。
●「打折....頸項」:SH 6202,是一個特殊的用字,意義是「
打折頸項」。也出現在 出 13:13 34:20
似乎有一點宗教儀式的意味。此字聖經中
僅出現8次。
●「祭司利未的子孫」:指的應該就是中央聖所的祭司。
◎洗手是表明無辜( 詩 26:6 73:13 ), 21:6-7 的動作也是
宣告自己的無辜。
●「禱告」說:SH 6030,「回答」、「回應」、「作證」。
●求你「赦免」:SH 3722,「遮蓋」、「化解」、「贖罪」。
●「救贖」:SH 6299,「贖回」、「救回」。
●「流無辜血的罪」:原文僅是「無辜的血」。
●「除掉流無辜血的罪」:原文是「銷毀這無辜的血」。
◎長老的三項聲明:他們不是兇手,也沒有看見兇案的發生,求
神不將殺人之罪歸在以色列民中間。
◎此處寫「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應主要是指按著此條例所規
定的處理,就可以除掉這無辜流血的罪。
◎這頭母牛犢被殺的方式與平常獻祭時不太一樣,整個儀式似乎
是表明一個人被謀殺,必須用另一個生命去償還。
◎整個儀式的概念是「人的生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人被謀
殺沒有被申冤,將惹來上帝的憤怒,因此一定要解決。又因為
苦無兇手的資訊,因此只能用一隻小母牛來替死,而且長老們
還要宣告自己真的是無法解決問題。
◎我們今天還這樣重視一個無辜的生命嗎?還覺得整個社會要為
無辜的生命被奪去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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