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0章9節 到 20章2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2.家庭與婚姻上的罪  20:9-21 
            ●「凡」咒罵:原文是連續兩個「人」、「人」。
            ●「咒罵」父母的:SH 7043,「使之鄙陋」、「咒詛」。
            ●「總要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治死」、「治死」。
            ◎ 20:10-1618:6-23 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
            ◎這一段按罪行輕重來排列, 20:9-16 要治死, 20:17-18 要
              從民中剪除, 20:20-21 要無子女。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原文是「與有夫之婦行淫的,就是與
                                    鄰舍之妻行淫的」。
            ●「繼母」:原文是「父親的妻子」。
            ●「羞辱」:原文是「揭露他的下體」。
            ●「逆倫」:SH 8397,「混亂」、「違反本性」。 該字僅出
                        現在 利 18:23  20:12 。
            ●「苟合」:字義是「躺臥」、「發生性關係」。
            ●「像與女人一樣」:原文是「像與女人行房一樣」。
            ●「大惡」:SH 2154,「不純正」、「亂倫」、「姦淫」。
            ●「可恥的事」:SH 2617,「羞辱」、「恥辱」。
            ● 20:18 「月經」:SH 1739,「頭暈的」、「不舒服的」、「
                               月經的」。七十士譯本翻譯為「隔離了的」
                               。實際指的可能是「患血漏病」的婦女。
            ●「彼此見了下體」:原文是「見了她的下體,或是她見了他的下體」。
            ●「血源」:字義是「泉源」、「源頭」。
            ●「姨母」:原文是「母親的姊妹」。
            ●「姑母」:原文是「父親的姊妹」。
            ●「伯叔之妻」:原文是「伯母、嬸嬸、舅媽、姑姑、阿姨」。
            ●「伯叔」:原文是「伯、叔、舅舅、姑丈、姨丈」。
            ●「無子女」:SH 6185,「被剝光的」、「沒有子女的」。實
                          際的意義可能是「被由族譜中除名」,即使有兒
                          女,族譜上也不能算是他們的兒女。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強姦是死罪,亂倫的懲罰為放逐。亞述法律
              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是宮刑。赫人法律將與豬、狗性交定為死
              罪,與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行為也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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