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堅固家庭中的人際關係 3:18-4:1
1.做妻子應當要順服丈夫。 3:18
●「順服」:SG 5293,原來是軍事用語,意思是「置於....之下」、
「在....之下」。表達出這樣的順服是因為「認同上帝所
設立的秩序」,正如軍人順服是「認同政府的軍階制度」
一樣。
●「相宜的」:SG 433,「合適的」、「合宜的」、「天經地義的」
、「順理成章的」。
◎這裡保羅把妻子對丈夫的順服等同於是軍階的順服,亦即並非丈夫天
生就比妻子優秀,但是整個制度還是讓丈夫處於領導的地位。「領導
地位」與才幹高低、個人價值並無直接關係。
2.作丈夫應該要愛妻子,不可對妻子產生苦毒。 3:19
●「愛」妻子:SG 25,「珍愛」、「喜歡」,原文型態是命令式。
●「苦待」:SG 4087,「使一件事物變苦」,在此的意思是「使人感
到痛苦」、「使人苦毒怨忿」。不過這不是「讓妻子苦毒
」,而是「讓丈夫自己懷着苦毒怨恨」。
◎除了新約外,沒有其他古代文獻要求「丈夫要愛妻子」。
3.作兒女要聽從父母。 3:20
●「凡事」:SG 3956,「每一件事」。
●「聽從」:SG 5219,「在某人的權柄之下聽命」,跟 3:22 僕人聽
從主人是同一個字。
◎此處應該是假設收信人的父母也是基督徒,所以照上帝的心意來教導
兒女, 徒 5:29 清楚指示如果父母的教導與神的命令抵觸時的選擇。
另外此處的教導是以「家庭」為背景,所以此處的兒女,是指還沒獨
立,還在家長權下的子女,而不是說父母擁有永遠的絕對管轄權。
4.作父母不要激怒兒女。 3:21
●「作父親的」:SG 3962,原文可以指「雙親」。
●「惹氣」:SG 2042,「激怒」。原文也可以翻譯成「激勵」,不過
這裡指的是「激勵過度」導致兒女覺得父母喋喋不休,貪
得無厭,而反而產生反感的狀況。
●「失了志氣」:SG 120,「灰心喪志」,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5.作奴隸要真心聽從順服主人,因為上帝會給基業為報答,而且上帝是公
平的,會讓行不義的有對等的報應。 3:22-25
●「僕人」:SG 1401,「奴隸」。
●「凡事」:SG 3956,「每一件事」。
●「聽從」:SG 5219,與 3:20 的聽從是同一個字,指著「在某人的
權柄下聽命」。
●「在眼前事奉」:SG 3787,「表面工夫」。
●「討人喜歡的」:SG 441,「專門討人歡心的」、「向人獻殷勤的
」、「拍馬屁的」。
●存心「誠實」:SG 572,「單純」、「真摯」、「坦率」。
●「得著基業為賞賜」:SG 618+SG 3588+SG 469+SG 3588+
SG 2817,直譯是「得著繼承的產業為報償」。
●「偏待人」:SG 1510+SG 4382,直譯是「按外貌取人」。
◎ 3:24 中,說到奴隸要獲得「繼承權」。在當時的觀念中,奴隸是主
人的附屬品,但此處是說在基督眼中,奴隸是一個獨立可繼承天上產
業的個體。
◎保羅沒有急於推翻奴隸制度,只是將主僕之間的關係提升。這應該是
保羅等人當初所關注的東西並非「社會改革」之故。這一段教導之中
有關奴隸與主人的部分佔了特別多的篇幅,可能跟阿尼西母要回到腓
利門家中有關。
◎我們目前雖然已經不再有奴隸制度,但是這裡提到的「無論做什麼,
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應該還是可以應用在
我們每天的工作之中。
◎ 3:25 中「行不義的」,比較可能是指奴隸而非主人。保羅特別提到
「行不義的」,可能是為了阿尼西母回去如果被原諒,可能會造成奴
隸們的誤解,以為得罪主人、行不義,也不會怎樣,而事實上神並沒
有因為基督徒奴隸的新身份就要放棄自己的公義。
6.作主人的要給奴隸公義與公平,因為主人也是上帝的奴隸。 4:1
●「公公平平」:SG 3588+SG 1342+SG 2532+SG 3588+SG 2471,
「公義與公平」。
◎要「公公平平」的對待僕人,這在當時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教訓,因為
保羅似乎表達出奴隸也有一定的「權利」,是主人應當用「公平」、
「公義」去對待他們。這樣的表達,其實已經撼動整個奴隸制度的基
礎。
◎此處的幾個命令,都是用現在式,亦即是要求信徒應該持續不斷的順
服丈夫、愛妻子、聽從父母....。
◎這一段經文與 弗 5:22-6:9 所講的內容相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