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羅在非斯都面前的自我辯解 25:1-12
(一)非斯都到任三天就去耶路撒冷,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要求把保羅送到耶
路撒冷受審。非斯都拒絕,要求猶太人到該撒利亞控告保羅。 25:1-5
●「到了任」:SG 1910+SG 3588+SG 1885,「上去到了省」。
◎「祭司長」:原文型態是複數,可能指祭司的領袖們,而這時候的大祭司已經
不是亞拿尼亞而是「以實馬利二世」。
●「首領」:SG 4413,「首先的」、「最重要的」,形容詞作名詞使用。
●「控告 25:2 」他:SG 1718+....+SG 2596,「控訴」、「控告」。
●「央告他」:SG 3870+SG 846,「央求」、「懇求」,此詞在希臘文聖經裡
是在 25:2 。
●「求他的情」:SG 154+SG 5485,「請求恩惠」。
●「有權勢的人」:SG 1415,「有能力的」、「有權位的」、「足以勝任的」。
◎猶太人對非斯都的請求只有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埋伏殺害保羅是他們私下的
計謀,此次是猶太人第三次計畫殺害保羅,第一次在 徒 9:23 ,第二次在
徒23:12-15 。
◎非斯都的處置相當合理,沒有必要為了保羅的案子讓他自己逗留在耶路撒冷太
久,他應該回到該撒利亞處理公務,也包括處理對保羅的控訴。而此時已經過
了兩年,顯然猶太公會對保羅的恨意相當強大,以至於非斯都到任第一次去拜
訪耶路撒冷,就接到提審保羅的要求,且猶太人仍然計畫要執行截殺保羅的計
劃。
(二)非斯都在該撒利亞審問保羅,但猶太人的控告都無法證實。保羅堅持不去
耶路撒冷受審,而要去該撒面前受審。 25:6-12
●坐「堂」:SG 968,「法庭」、「裁判席」。
●「坐堂」:直譯是「坐在審判位上」。
●「提上來」:SG 71,「押解過來」。
●「分訴」:SG 626,「抗辯」、「辯護」。
●「該撒」:SG 2541,「凱撒」,字義是「切斷的」,此字本來是指凱撒大帝
,後來被用來作為一個頭銜,專指羅馬皇帝。
●「干犯」:SG 264,「犯罪」、「犯錯」。
●「不義的事」:SG 91,「傷害」。
●凱撒的「堂」:SG 968,「法庭」、「裁判席」。
●「交給」他們:SG 5483,「賞給」、「樂意施給」。
◎「上告於該撒」:這是每個羅馬公民都有的權利,不過必須負擔相關的費用,
因此一般都是嚴重的訴訟才會行使這樣的上訴權。
●不「辭」:SG 868,「免除」、「拒絕」。
●「上告於」凱撒:SG 1941,「上訴」。
●「議會」:SG 4824,「諮詢」、「會議」,此處是指「非斯都的顧問團」。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聽猶太人告保羅,可能以為這是一個大案子,審問起來曠日
費時,因此不願意留在耶路撒冷審問。此時他大概以為這個案子蠻好處理的(
反正猶太人也提不出什麼實據),或者發現得到猶太公會的合作是很重要的,
所以提議要去耶路撒冷審問。不過他還是相當小心,一面說明是由他主審,而
非由公會主審,一面也詢問保羅的意見。不過保羅可不想冒險跑去耶路撒冷,
就算無罪釋放搞不好也走不出耶路撒冷。
◎在羅馬帝國裡,凱撒有責任保障羅馬公民免於地方首長的不當刑求或刑罰,此
時非斯都尚未對保羅作出判決,而保羅預見若在耶路撒冷審判,可能遭遇不當
對待,且因為 23:11 中耶穌的應許,故尋求凱撒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