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雜項律例 24:1-25:4
1.休妻的條例,並且不可再娶被休的前妻。娶妻可豁免兵役一年
24:1-5
●「人若娶妻以後」:直譯是「若人娶妻,做了她的丈夫後」。
●「不合理的事」:SH 6172+SH 1697,「赤身的事情」、「
下體的事情」、「羞恥的事情」。原文與
23:14 的污穢相同,不過不可能是姦淫,
因為姦淫要用石頭打死。實際上是怎樣的
事情,則無從確定。也因此造成兩派猶太
拉比的長期爭論,一派認為這裏是指「淫亂
」,一派則是認為各種小事都可以是休妻的
原因。
●「不喜悅」她:原文是「在他的眼中找不到恩惠」。
●「就可以寫休書」:原文僅是「他寫了休書給她」,並沒有「
就可以」一詞。整句只是「描述事實」,
而非「准許」或「鼓勵」。
◎ 24:1 至少是表達丈夫必須是因為妻子發生「羞恥的事情」,
導致他無法接受,才能進行離婚程序。離婚程序是要給妻子「
離婚文件」。
◎新約中耶穌認為休妻另娶,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等於犯姦淫
,人娶了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重申婚姻制度為神所定,
夫妻為神所結合,不可分開,禁止隨便離異( 太 19:1-9 )
。其實摩西律法也不鼓勵人離婚,後期的猶太教宗派將這條例
濫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悅妻子的事,甚至為了結納新歡,就寫
了一紙休書打發妻子離去( 可 10:2-12 )。
●「離開」:SH 3318,「出來」、「出去」。原文時態是
Qal 連續式。
●「恨惡」她:SH 8130,「恨」、「討厭」。
●「玷污」:SH 2930,「被玷汙」。這是Hotpa'al語態,描
述這個女人已經與後夫發生過性關係了。
利 18:20 也支持這個看法。
◎「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顯示這可能與迦南宗教信仰有關。
◎ 24:1-4 是說離婚的婦人有了第二次婚姻後,第一任丈夫就
不能再與這個婦人重新建立婚姻關係。這樣的事情上帝憎惡
,也會導致土地被玷汙。舊約中「地被玷汙」多半跟各式淫
行有關。
●「甚麼公事」:SH 3605+SH 1697,「任何事情」。
●「清閒」:SH 5355,「乾淨的」、「自由的」、「無辜的
」、「無義務的」。
●所娶的妻「快活」:SH 8055,「使高興」、「使快樂」。
◎ 24:5 比 20:7 更進一步, 20:7 定訂婚的人可以不必參戰
。此處規定新婚一年內不必服兵役或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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