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要為自己的罪惡負責 18:1-32
◎這一段可能是因為以色列人認為自己現在面臨的災禍,是因為父輩
犯的罪,而不是自己的責任,所以已經不可能避免,也沒有悔改的
必要。先知說明自己要承擔自己的責任,而且惡人悔改,將會觸發
上帝的恩典。
◎ 出 20:5 34:7 利 26:39-40 似乎說明先人的罪孽的確會影響後代
,不過這並不能抹殺這一代人的責任。當時以色列附近的民族,也
都有因為父親的罪孽刑罰兒女的例子。
1.就算是父子,也是自己擔當自己的罪孽 18:1-20
●「酸倒了」:「弄鈍了」、「變成不鋒利了」。這個字舊約只出
現四次,其中兩次在 耶 31:29-30 ,其餘兩次在
結 18:2 及 傳 10:10 。在傳道書中使用是為了
形容鈍了的鐵器(斧),這段和以西結書則使用這
樣的諺語是為描繪當代的人抱怨為何要承受列祖累
積的罪( 哀 5:7 )。
◎ 18:2 的俗語,也出現在 耶 31:29-30 。不過用字的時態略有
差異。
◎要注意此時以西結的受衆是「被擄的猶大人」,所以 18:2 是說
他們被擄以前,在以色列地就用這樣的俗語,當然他們現在也一
致認為自己的被擄處境是祖先的罪惡導致。
●「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必不再引用這俗語了」、「必
不再用這俗語」。
●「世人」:「所有的人」。
●「犯罪的,他必死亡」:對照上下文,此處的意義是「唯有犯罪
的才要死亡」。
◎ 18:4 說明每個個體都是屬上帝的,都要個別對上帝負責。這個
準則也呼應了 申 24:16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
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的記載。
●「正直與合理的事」:「公正與公義」。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原文只是「不在山上吃」。不
過實際上的意義就是「未曾在
邱壇吃祭偶像的肉」。
●「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經期」原文是SH 5079,意思是
「不潔淨」,當然也指「月經中的
不潔淨」,但此處可能是指更嚴重
的「不潔淨」,因為 利 15:24 說
「與月經中的女性同房要七天不潔
淨」,而此處上下文都是比較嚴重
的道德問題。
◎ 18:6 前兩樣是宗教方面的罪,後兩樣是性道德方面的罪
利 18:19-20 ,而以西結特別引用這兩樣性道德方面的罪惡,
很可能是因為 利 18:24-30 說明這些罪惡將引致被擄的處罰。
●「虧負人」:SH 3238,「壓迫」、「惡待」。
◎ 18:7 的「虧負」記載於 利 25:14-17 ,「欠債之人的當頭」
記載於 出 22:25-27 ,對窮人恩慈的舉動在 申 15:7-11 有提
及。
◎ 18:8 的「不取利」記載於 出 22:25 申 23:19 ,「審判公正」
則是出於 出 23:1-3,6-8 申 16:18-20 。
◎ 18:9 「遵守律法」,出於 利 25:18 申 7:11 。
◎ 18:5-8 中間描述出聖經的「義人」觀念,與我們一般消極的「
不做壞事」略有差異。除了不做壞事之外,還特別強調在經濟上
給予弱勢者積極的幫助,這一點是我們比較少強調提及的。
●「當頭」:「抵押品」。
●「必定存活」:原文連續兩個SH 2421,「活著」「活著」。用
以加強語氣。
●「作強盜」:SH 6530,「暴力的人」。
●「必要死亡」:原文連續兩個SH 4191,「死亡」「死亡」。用
以加強語氣。
● 18:14 「便懼怕」:SH 7200,「覺察」、「注意」、「思考」
。
●「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原文是「欺壓欺壓、搶奪搶奪弟兄」,
用連續的詞作為加強語氣之用。
◎ 18:5-20 的記載有如猶大王朝後期的好王希西家的後代是罪惡的
瑪拿西王,後來又是好王約西亞王。
◎這一段中,猶大人的善惡觀念與華人相近,好像行善可以累積善
報,行惡可以累積惡報,自己用不完還可以傳給下一代。所以
18:19-20 猶大人會問:上一代的惡果與善報怎麼不算了呢?下
一段先知的話把猶大人導回正途:行善事,是本分,是應該的(
正好及格)。所以沒有善果可以保留給後來行惡的自己或後代。
但是上帝的憐憫願意讓改過向善的惡人可以存活,因此惡人改過
可以因上帝的憐憫而不被上帝計算之前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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