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頭生牲畜的條例 15:19-23
◎「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因為在埃及,耶和華
救贖以色列每個頭生的,免了祂百姓受一切頭生的被殺之災,
參 出 13:1-2 。 出 22:30 規定頭生的牛羊應在出生後第八
天獻給神,但若居住地離敬拜中心太遠,故規定為一年之內都
可以去。
●「分別為聖」:SH 6942,「分別」、「待之為聖」、「奉獻
」。
●「耕地」:SH 5647,「工作」、「服事」。
●「殘疾」:SH 3971,「瑕疵」、「污點」、「缺陷」。
●「獻」:SH 2076,「屠宰」、「獻祭」。
◎這一段的意思是頭生的公牲畜就要獻給神,不可拿來做任何經
濟用途(剪毛、工作等等)。獻給神的方法就是 15:20 所記
,在中央聖所獻祭食用。但是頭生的公牲畜如果有殘疾,那就
不可獻祭,而要在城中吃掉。當然,不可吃血。
◎有學者認為這三項律例都跟「社會財富均衡」和「脫貧」有關
,若僅歸納前兩項律例(豁免年與釋放奴隸)似乎可得出此結
論,然而申命記將「頭生牲畜」的律例與前兩者放在一起時,
這裡的重點似乎是教導以色列人應對財產有正確的態度。對財
產不要過度眷戀,要能藉著這些神所賜的善待其他窮困者,也
能將財產分別為聖,所以重點應不是處理「經濟問題」,而是
明白擁有財物的重點是「神所賜」;然而,若能有這樣的態度
生活,確實能夠改善社會經濟不公的情況(次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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