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際生活中的應用 10:23-11:1
(一)判斷事情的標準要看是否有建設性,並使否為別人帶來益處。 10:23-24
●「都可行」:SG 1832,「....是合法的」。
●「有益處」:SG 4851,「幫助」、「有用」、「有好處」。
●「造就人」:SG 3618,「建造」、「建立」、「加強」。
◎保羅倫理學的原則是「造就人」、「利益別人」。
(二)市場上所賣的食物,不須要禁忌,因為萬物都是上帝的。 10:25-26
●「市」:SG 3111,指「食品市場」、「市場中賣肉和其他食品的商店和攤子」,聖經中僅出
現於此。
●「良心」:SG 4894,「道德良知」,此字在這段中出現五次 10:25,27,28,29 。
◎ 10:26 引用 詩 24:1 ,這段經文是猶太人吃飯前感恩的禱文。
◎當時祭祀過的肉有些部份流入市面出售,保羅的意思是不必為自己的良心緣故去詢問那一份食
物是不是獻祭過的,也就是不須要過分關心到底市場上的食物有沒有獻過祭。
(三)在不信之人的宴席之中,也可以坦然的吃。 10:27
●「請....赴席」:SG 2564,「邀請」,此處指的是一個普通的宴席,而不是在廟裡的宴席。
◎受邀請去人家中作客,吃食物的準則也是一樣,不必特別去詢問食物是否經過獻祭。因為食物
的源頭是上帝,不是鬼魔。
(四)如果有人提醒自己吃的是獻祭過的物,就為對方的良心不吃。 10:28-30
●「獻過祭的物」:SG 2410a,「祭肉」,是外邦人通用的字,意思是「曾經過獻祭的食物(拜
過的肉)」。與 8:1,4,7,10 10:19 「祭偶像之物SG 1494」原文不同(該
字是猶太人用的專有名詞)。
●「謝恩」:SG 5485,「感謝」、「感恩」。
●「謝恩的物」:SG 2168,「感謝」、「表達謝意」。
●「毀謗」:SG 987,「說壞話」、「破壞人的名聲」。
◎當有人提醒自己,表示提醒的那人在乎基督徒吃或不吃祭偶像的食物。因此基督徒應該為這樣
的人不吃,因為這樣的人可能因為基督徒吃祭偶像的東西而論斷或毀謗基督徒或者因而立場動
搖。
(五)吃喝或做事都要為榮耀神而行。 10:31
●「榮耀」:SG 1391,字義是「光明」、「光輝」、「燦爛」,引伸為「名望」、「聲譽」、
「尊榮」。此處是「尊榮」的意思。
◎「榮耀神」也是保羅的倫理學準則之一。
(六)避免傷害他人,求他人的益處,目標是要人得救。 10:32-33
●「不要使他跌倒」:SG 677,「不傷害人的」、「不冒犯人的」、「無可責備的」。
◎「不傷害人」也是保羅的倫理學準則之一,當然上述「造就人」、「利益別人」、「榮耀神」
與此處的「不傷害人」,都需要信徒用智慧綜合考量而決定怎樣去做。
(七)保羅要哥林多信徒效法他,正如他效法基督一樣。 11:1
●「你們該效法我」:直譯是「你們要作我的模仿者SG 3402」。
◎這裡提到三種情況,廟中的宴席有祭祀鬼神的成分,所以不宜參加。一般市場買的肉可以隨意
而吃。一般家庭中的宴席,如果沒有人特別聲明與偶像有關,就可以吃,如果有人聲明食物與
偶像有關,就應該為在場的人內心的疑慮而不吃。
◎「模仿耶穌基督」也是保羅的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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