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性重製〉
文◎陳鳳翔
行政院為表達政府尊重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把今年(民國91年),訂定為『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過去關於著作權的保護,通常一想到的是文學創作的詩、詞、散文、小說,或演講、學術論述。隨著時代進步,音樂創作的詞、曲,美術方面的繪畫、版畫、素描,雕塑、美術工藝品及書法,攝影作品,舞蹈、話劇、歌劇等戲劇創作以及科技方面的圖形,像地圖、圖表、流程圖或科技工程設計圖,也納入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內。然而網路科技時代的來臨,使得著作權保護變成更複雜的難題。好比最近美國與我國商談保護著作權中要納入「暫時性重製」,造成很大的爭議。別提「暫時性重製」這名詞很多人不懂,甚至光是「重製」兩字,明白的人也不多。
所謂重製,是指同一著作在另一有體物上重製。就書籍而言,就好比影印或掃瞄就是一種重製動作。而電腦重製,好比我們花了大筆的鈔票,買了一套合法軟體。通常會擔心萬一這個軟體因為操作不慎而損毀,或者是不可抗拒的外力(好比電腦病毒)使其損毀,所以通常會拷貝一份備份,這就是所謂的重製。這種重製行為是合法的。因為著作權法早已特別規定,任何人買了正版的電腦程式,都可以拷貝一份備用,不必事先徵得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是必須在正版程式毀損不能用的時候,才能使用拷貝的備份;且只限於有權拷貝的所有人自己使用,絕對不可以提供給別人用。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
但是如果是老公、老婆各有一台電腦,老公買了一個合法軟體,灌入他的電腦,而老婆將老公所重製的那份備份軟體,灌入老婆的電腦裡面,這樣子就是非法的電腦重製行為。然而對我們中國人而言,這種「兄弟同穿一條褲、夫妻是一體」的觀念裡,不能共用一個軟體,就會感到著作權過份嚴格。一個屋簷下的家庭份子,誰會去買好幾套的合法軟體?這例子還算容易區分何為合法、何為非法的重製行為。但是如果是購買合法軟體的我,分別拷貝好幾份,放在我的電腦內不同的硬碟或同一硬碟的不同區域,這樣的重製行為是合法、或非法,就有很大的爭議。
而重製又分為「永久性重製」與「暫時性重製」。上述的例子比較是屬於「永久性重製」,而下面這個例子就是屬於「暫時性重製」。如果是老公有合法軟體,放在老公的電腦裡面。老婆並沒有拿老公的備份軟體灌入自己的電腦,老婆是透過微軟的「網路芳鄰」,網路連到老公的電腦裡面,去使用這個軟體,這種「暫時性重製」是合法?還是非法呢?
「暫時性重製」非常難判定是合法、或屬於非法的重製行為。好比一個老師在電腦教室,將一套合法軟體灌入一台教學電腦內,透過投影機放映在牆上,一步步教導五十位學生這個軟體的使用步驟,這種也是屬於暫時性重製。合法軟體只有一套,卻可以有五十位學生同蒙其利,請問這樣的暫時性重製是合法,還是非法?老師與學生當然會說這是合法,但是電腦公司就會說,你們應該要買五十一套軟體(因為總共有五十一個人)才合法。
另外,我們上網瀏覽是使用 IE(Internet Explorer),IE裡面就有 cache暫存檔,會自動幫我們把常上的網頁暫時放在記憶體中,這樣做有助於下載速度增快。如果著作權法規定這種暫時性重製是非法,那麼所有使用 IE瀏覽器看WWW的人全都犯法了,因為IE無法設定不自動重製。除非大家都不用微軟的IE看WWW,改用 Netscape等其他閱覽器(使用者渴自行設定關閉 cache),就不會犯法。而ISP業者則會有專門負責將閱覽者常上的網頁暫存的Server機器 proxy,亦是為了增快閱覽者下載網頁的速度,亦是屬於暫時性重製。如果著作權法規定暫時性重製是非法,那麼 ISP都不能架設 Proxy,我們上網的速度可能就慢到死。舉凡類似的暫存記憶體道理,也好比用一般家用電視看電視節目、聽廣播不違法,但用電腦看網路電視節目,聽網路廣播,則屬於暫時性重製行為而觸法。
暫時性重製,如果規定是非法,那麼大概全世界的電腦使用者都犯法。如果規定是合法,則有很多聰明的電腦使用者可以用這個漏洞,竊取他人的智慧財產。怎樣的重製行為屬於合法、是屬於非法,隨著科技不斷更新,判定就難上加難,甚至還得將各種情況定義成法律條文就更是困難。不過經過上面的解釋,至少大家可以稍微瞭解一下何謂「暫時性重製」,也可以瞭解其與著作權法之間的關係。智慧財產權是我們現代人該有的觀念。想要有其他更多、更深入的瞭解,不妨可以上網,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moeaipo.gov.tw/ 瞭解一下自己有沒有犯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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