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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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P2P宣判談起〉

文◎陳鳳翔

士林地方法院近日針對台灣首宗P2P官司宣判,被告ezPeer全球數碼科技無罪,原告IFPI財團法人唱片交流基金會敗訴。

所謂的ezpeer網站,為一種音樂交換下載平台。程式是由全球數碼科技提供,透過點對點peer to peer交換軟體,會員之間即可進行音樂檔案交換及目錄服務。簡單的說,有點類似某些人將自己電腦中的資料(通常是音樂檔)放在外面,希望用來跟其他人交換資料(通常想換到音樂檔),一個公司出來做莊,將這些想要分享交換資料的人,串連起來,而這公司從中抽取做莊家的微薄費用。

全球數碼科技,就是莊家。他將一群音樂愛好分享交換者聚集起來,形成一個p2p團體。加入的會員,傳數位資料,每一MB均需付給全球數碼科技一元。但是因為會員人數眾多,購買預付點數的使用者超過數萬名以上,以致於原本微薄的做莊費用,聚沙成塔為全球數碼科技帶來極其豐富的利潤。

對於會員來講,也是贏家。因為可以省下大額的音樂購置費用,不用去購買市售音樂光碟。照過去,一張音樂光碟大約三百多元,裡頭十幾首歌,平均一首歌要花三十元。但透過這個P2P團體,平均花費不到五元,就可以買到一首歌。而且更大的好處是,會員只挑選買下自己愛聽的那幾首歌,但市售的音樂光碟,可能一張裡面只喜歡兩首,卻得被迫買下全部。這樣算起來,聽一首歌的差價更是有數十倍以上。於是,網路族當然會紛紛湧進P2P團體,誰也不想當冤大頭。

莊家與會員都是贏家,反倒音樂人成了輸家。照道理,收到錢的,應該是努力唱歌的歌手以及音樂製作團隊;但在這個遊戲規則下,錢反倒落入莊家全球數碼科技口袋中。這會帶來一種惡性循環:越來越多人加入P2P團體,省下很多錢,歌手與唱片公司賺不到錢,就越來越沒有人願意唱歌、製作音樂做白工。最後,就完全沒有歌手、沒有音樂公司願意出音樂CD了。就如同IFPI秘書長李瑞斌表示,一九九七年時台灣唱片及音樂產業達到最高峰,當時產值約有新台幣一百二十四億,而到了二○○四年時僅剩四十四億元。其中最大的轉折點在二○○○年,當時網際網路風行,數位環境對音樂產業的結構產生重大衝擊,音樂產業的產值從此一路往下滑。

當然,事情不會就此結束。台灣三大著作權人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不服判決,將會繼續上訴到底。一邊是製作音樂的代表IFPI,一邊是音樂閱聽者的代表 ezpeer。前者要求後者,得尊重著作權,這樣他們的創作獲得足夠的獎勵,才能繼續。後者邀求前者,音樂不要賣那麼貴,他們買不起。就像那個古老的寓言,白羊與黑羊在獨木橋上,沒有一方要退讓,雙方不肯讓路的結局就是,兩隻羊紛紛落水。

反觀教會界,聖靈上帝在歷世歷代照己意揀選了許多人,將音樂恩賜豐沛充足地賞賜給他們。這些人將對上帝的讚嘆、對生命的領受,與信仰的體會,譜寫成一首首詩歌。這些音樂創作感動震撼著我們這些吟唱詩歌的眾信徒,引領我們進入美妙的天籟樂音中,與神相交秘契。

但是很不幸的,我們也有類似黑羊白羊對峙的事情發生。就像許多教會有錢買麥當勞、珍珠奶茶給主日學學生當點心吃,詩班唱歌卻只買一本歌本,其餘用影印,不編列預算買足夠的歌譜來支持音樂創作聖工。

哥林多前書第十二章提到「恩賜原有分別,聖靈卻是一位。職事也有分別,主卻是一位。功用也有分別,神卻是一位,在眾人裡面運行一切的事。聖靈顯在各人身上,是叫人得益處。……你們就是基督的身子,並且各自作肢體。」無論是音樂人或閱聽者,既然我們同為上帝的肢體,應彼此服事。在主裡面應該是,閱聽人自動尊重著作權,用奉獻支持鼓勵音樂人繼續創作。音樂人對於貧困弱小買不起詩歌的教會,應該設法主動授權,讓他們也有機會聽到天籟之曲。基督徒們不是白羊黑羊,不需透過自由市場機制運作循環,而應該是上帝照著運行在我們彼此心裡的大力,充充足足的成就一切,超過我們所求所想的。於是,創作者、頌唱者、閱聽者,同感一靈,同蒙造就,同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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