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几个需要献赎罪祭的例子 5:1-6
◎此处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说真话,摸到不洁净的东西,以
及随意发誓都构成「要献赎罪祭」的状况。
●「发誓的声音」:实际上应该是「作证的誓言」或「传召作
证」。
● 利 5:1 的原文直译是「若有人犯了罪,他听见发誓的声音
,无论是所看见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证却不说出来,就
要担当自己的罪孽」。
●「摸了不洁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洁的物」。
●「他却不知道」:原文是「却从他隐藏」。
●不洁的死「虫」:SH 8318,「小型爬虫」。
◎ 利 5:2-3 都是假设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后来确知道了。
他们的问题在于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经不洁净」,或是因
没有行洁净礼而触犯规条,但补行「洁净礼」又已经太晚了
。因此这些人就要为自己的疏忽献祭。
◎一个人可能是出于无知,所以他的行为被认为是可以原谅的
。虽然他无知,但成为传染源,还是可能对他人造成威胁。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不是完全无辜的,必须得到一
个教训,给他自己和别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无知的人不必
负完全的罪责,除非他是故意这么做的,并有机会获得更多
的认识。
●「冒失」发誓:SH 981,「匆促欠思虑地说出」。该字仅出
现在 利 5:4 ; 诗 106:33 ; 箴 12:18 。
●「要行恶,要行善」:这是希伯来成语,意思是「无论要做
什么事」。
●「他有了罪的时候」:原文是「他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
时候」。
●「赎愆祭牲」:SH 817,「赎愆祭」或「对于犯罪的补偿」
,此处的意义应该是后者。而非 5:14-19
的「赎愆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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