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赎罪祭 4:1-5:13
◎赎罪祭不属自愿的献祭如素祭、平安祭,而是律法规定必须献的
祭( 利 4:14,23,28 )。
◎赎罪祭对于所犯的罪须出于无知而且不是故意的(
利 4:2,13,22,27 5:1,4 )。人若故意犯罪,赎罪祭便没有功
效( 民 15:30-31 ; 来 10:26 )。人犯了罪要承认所犯的罪
( 利 5:5 ),并须负起犯罪的责任( 利 4:14,23,2 5:1,3,4 )。
无分贵贱贫富,犯了罪都要献此祭。
◎赎罪祭最大的特点就是照着犯罪者的身份,所献的供物有等级之分
。受膏的祭司(大祭司)要献无残疾的公牛犊,以色列全会众要献
公牛犊,官长要献无残疾的公山羊,平民要献无残疾的母山羊或母
绵羊,贫民则献鸟或细面。
◎大祭司和全会众的赎罪祭,血是弹向圣所的幔子上,并且抹在会
幕内香坛的四角。且所有的祭肉都不可吃,除了平安祭所必须烧
在坛上的部分烧在祭坛上之外,其他的要到营外洁净之地烧掉。
◎官长和平民的赎罪祭,血只抹在祭坛的四角,其余的血倒在燔祭
坛的坛脚上,平安祭所必须烧在坛上的部分照样烧在坛上,其余
的祭牲肉可以留给祭司和家中男子在圣所中当食物吃 6:25-27 。
◎凡赎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带入圣所的(大祭司和全会众献的赎罪祭
),祭牲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烧 4:12,21 。其他的赎罪祭
(为官长或平民所献),所有的肉都成为祭司的分。 6:25-30
◎燔祭中最常用的「公绵羊」不能用于赎罪祭之中,而赎罪祭中的
山羊,也不出现在例行的燔祭祭物中 民 28:1-15 。
1.受膏的祭司献赎罪祭之礼仪 4:1-12
●「耶和华对摩西说」:原文是「耶和华晓喻摩西说」。
●「误」犯了一件:SH 7684,「无心的过失或粗心的罪」、「因
疏忽而造成的罪」。
●误「犯」了一件:SH 2398,「犯罪」。
●「误犯」:原文并不是「不小心犯罪」,而是「犯了罪」、「
犯了错误」,但这种罪是「无心的过失或粗心的罪」
、「因疏忽而造成的罪」。或者说指的是「不慎或
身不由己的犯罪」。
●「受膏的祭司」:指的是「大祭司」。 利 8:10-12 ,律法书
中只有四次直接称呼「大祭司」(
利 21:10 ; 民 35:25,28,32 )。
◎大祭司若发现了误犯的罪,就应当献赎罪祭;但若误犯了罪却
不知道,这种罪要在「赎罪日」中去赎。
◎「按手」是献祭仪式中重要的步骤。其用意应该不是把罪转归
给祭牲,因为非赎罪的祭也需要按手。比较可能是献祭者表达
与祭牲认同:认同祭牲作为他的替身或认定祭牲属他所有。
●「把指头....」:原文是「祭司把指头....」,同 利 4:17 。
●「弹」:SH 5137,也有「洒」的意思,但与 利 1:5 的
SH 2236「洒」(实际意义是「泼」)不同字。
●「圣所的幔子」:指「隔开圣所与至圣所的布幔」 出 26:33 。
◎「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是指对着至圣所的方向弹血七
次,是否弹到幔子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七次」,
应该是取其「完整」的意思。
●「又要把些血....」:原文是「祭司又要把一些血....」。
●「要把赎罪祭公牛....」:原文是「要高举赎罪祭公牛....」。
◎ 4:11-12 特别提到公牛的皮,因为在其他祭仪中,祭物的皮
是属于经手的祭司 7:8 。但此处是赎罪祭,皮就不能属于祭
司,而必须一起烧掉。
●用火「烧」在柴上:SH 8313,就是「被燃烧」的意思。与
4:10 「烧」在燔祭的坛上使用的
SH 6999用字不同,仅仅是燃烧,不是
专指献祭时的燃烧。
●「用火烧在柴上」:原文是「用火烧在柴上,在倒灰之处焚
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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