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许与律法 3:15-29
(一)前提:即使是人的契约,也不能增减,更不要说是神的契约。 3:15
◎「弟兄们」:即使保罗严厉的责备加拉太教会,但还是称呼他们为「弟
兄」,亦即承认这些软弱的信徒还是得救的基督徒。
●「照着人的常话说」:直译是「照着人说」,实际的意义就是「照着人
的观点、法则说」。
●「文约」:SG 1242,「约定」,可指「契约」或「遗嘱」。
●「立定」:SG 2964,「仍然有效的」、「批准」、「生效」,时态是
现在完成式被动语态,「已经生效」的意思。
●「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直译是「即便是一份已经生效的
『人的约书』」。
●「废弃」:SG 114,「取消」、「废止」。
●「加增」:SG 1928,「增加条例」。
◎此处可能是用「契约已经签订生效」或「立遗嘱的人已经死亡,遗嘱生
效」的状况来描述「合约之不可修改」特质。
(二)承受上帝应许的人:亚伯拉罕和耶稣。 3:16
●「应许」:SG 1860,「承诺」。
●「子孙」:引自 创 13:15 17:8 。原文是一集合名词,有单数形式、
复数含意,因此也可以用来指单独一个人。原意是「种子」
。而实际在圣经中也曾用同一个字来指「一个后裔」
创 4:25 撒上 1:11 。看旧约圣经的上下文则可以知道这
里的「子孙」字义上解释成「集合名词」比较合适,保罗这
里可能是用「拉比式的解经法」来与持律法主义的人对话。
保罗在 罗 4 、 罗 9 所使用的「后裔」,似乎是作集合名
词解,因此这里保罗应该是用拉比式的解经法来反驳律法主
义者。
◎此处的约记载在 创 12:2-3 17:1-8 。
(三)上帝和亚伯拉罕立的约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改变。 3:17
●「我是这么说」:直译为「我的意思就是」。
●「预先所立」:SG 4300,「先前批准」、「先前确立」。
●「虚空」:SG 2673,「使....无效」。
◎ 出 12:40 记载「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详细的年代计算
还有不少争议,但并不影响保罗此处的论证:「先前生效的亚伯拉罕之约
」之效力,不能被后来的「律法之约」影响。
(四)应许与律法不能两立。 3:18
1.产业若出于律法,就不是出于应许。
●「承受产业」:SG 2817,「继承物」、「因继承所得(或将得)的
产业」。
2.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所以承受产业就不是藉着律法。
●「赐给」:SG 5483,「惠施(白白给予)」,原文的时态是现在完
成式,显示这「赐给」是现在仍然存在的状况。而「赐
给」跟「恩惠」是同一个字根,表示「白白送给」、「
没有报酬的」、「不是商业行为」。
◎上帝把产业给亚伯拉罕是「白白赐给」的,不是像律法般的「交易行
为」。
(五)律法的意义 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直译应为「那么,为何要有律法
呢」?
◎这是很自然的提问:如果亚伯拉罕之约就是一切的基础,那为何上帝
要透过摩西颁布律法?还要以色列人遵行?
1.为「人的过犯」的缘故附加上去的。
●「过犯」:SG 3847,「逾矩」、「犯罪」。
●「添上」:SG 4369,「增加」、「加上」,原文是「被动形态」
,表示「被增加」。
◎「为过犯添上的」:可参考 罗 3:20 4:15 5:13 ,罗马书说「律法
是用来显明罪(叫人知罪)」。
◎如果没有律法,人就不知道自己有罪,而且没有能力胜过罪。因此,
也就不会想要寻求上帝的恩典与救赎。有了律法,即使是短短的十诫
,人也无法完全遵守(尤其是第十诫的「不可贪心」),因此人就知
道自己需要上帝。
2.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直译是「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
到」。
●蒙应许的「子孙」:SG 4690,「种子」、「后代」,原文是单数形
态,应该是指「基督」。
◎此处说明律法的作用时期是到耶稣替死为止,虽然一般犹太人认为律
法是永久的。
3.藉天使经中保之手颁布的。
●「中保」:SG 3316,表示「两造之间的居间者」,此字特指法律记
录中的仲裁者或担保人等。 应该是指「摩西」。此字的
用法可参考 提前 2:5 来 8:6 9:15 12:24 。
●「设立」的:SG 1299,「安排就绪」、「下令」、「颁布」。
◎上帝是经由天使,藉着摩西作中保而颁下律法,律法藉中保与天使之
手设立,是间接传达的关系,不比应许是上帝直接对人的恩典(亚伯
拉罕之约),所以律法比不上应许。
◎如果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在律法之先,且持续有效,那为什么还要
有律法呢?基本上是「过渡时期」因为人的过犯加上去的。
(五)律法与应许的关系 3:20-29
1.律法与应许抵触吗?当然不! 3:20-21
●「反对」:SG 2596,「抵触」、「敌对」。
◎「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的解释可能是:中保的存在
显示这个约是双方的合约,必须双方都守约才能有效力。因此其效力
是有限的,而且并非绝对的。只要有一方背约,合约就破裂。而应许
则是本于上帝的承诺与信实,只在乎单方面的坚持,因此是绝对而无
条件的。
2.律法不影响应许的结果。 3:21-22
(1)如果律法可以叫人得生命,那「义」就是本于律法了。
●「诚然」:SG 3689,「真实地」、「实在地」。
◎问题就是律法的主要用途只是显明过犯,没人真的因为遵守律法
能够获得「义」的宣判。但是在遵行律法之外,信徒却因为「信
上帝」获得律法所指向的「义」。
(2)但是圣经(就是律法)使人被判定为「有罪」,使应许的福气因信
基督,归给信耶稣的人。
●「众人」:SG 3956,「整体」、「全部」、「每一个」。
●「圈」:SG 4788,「关监牢」,原文有「鱼被网住」的意思。
◎此处的「圣经」指「旧约圣经」,当然也包含了摩西律法。
3.律法是「应许主体―基督」来之前的启蒙老师。 3:23-25
(1)「信」来到以前,我们被律法看守。 3:23
●「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原文只是「但在这信来到之前」,
无「得救的理」。
●「看守」:SG 5432,「把守」、「监禁」、「守护」。
●「将来的真道」:SG 3195+SG 4102,原文是「将来的信」。
●「显明出来」:SG 601,「启示」、「显露」、「揭示」。
(2)律法是我们的启蒙老师,目标是要引导我们到基督那里因信称义。
3:24
●「训蒙的师傅」:SG 3807,「启蒙的老师」、「孩童的引导者
」。指受雇在希腊或罗马人的家庭中,负责督
导六到十六岁孩童的仆役或奴隶。
(3)但今日「信」来到了,我们就不需要在启蒙老师的手下了。 3:25
● 3:25 原文无「得救的理」。
◎本段用「启蒙老师」和「正式的学校老师」来阐述律法与基督的
关系,律法的目的就是带领我们去基督那里。而我们进入学校,
成为正规教师的学生后,启蒙老师就不再发生作用了。亦即有了
基督,就不需要「靠律法称义」的方式了。
4.应许终究在信徒身上实现了。 3:26-29
(1)信徒因信耶稣基督都是神的儿子,穿上了基督。 3:26-27
●「所以」:SG 1063,应译为「因为」。
●「上帝的儿子」:原文型态是复数,而且没有冠词。这种没有冠词
的名词是要强调此一名词的素质。所以这里「儿
子」是一群上帝施恩的对象。而且这里的「儿子
」,有「长大成人的儿子」之意。接续 3:25 的
意思,我们因信耶稣,都是不需要监护人的成年
人了。
●「因」信耶稣基督:SG 1223,「藉着」。
●「归入」:有「归入」基督名下的意思。是一个商业用语,表示转
移某事物的所有权到另一个人的帐内。而这里主要指「
受洗者与基督联合」, 被纳入「基督与属基督的人」所
构成的身体之内(参考 罗 6:1-11 林前 12:13
)。
●「披戴」:SG 1746,「穿上」。旧约把这个字心灵化了,可以用
作披戴能力、公义、救恩等等。此处表达基督彷佛一件
外衣把信徒包起来。
(2) 无论是何种身份,都在基督耶稣里成为一体。 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原文
直译为「既没有犹太人,也没有希腊人,既没有自主的,也没有为
奴的,既没有男,也没有女」。
●「希利尼人」:SG 1672,「希腊人」,指「所有的非犹太人」。
●「都成为一」:SG 1520+SG 1510,「是一个人」或「是一个整
体」。
◎这段经文在保罗当时代带来的震撼性远高过今日,犹太的男性难以
接受外邦人、奴隶、女性能够跟他们相提并论,甚至连圣殿都分为
男人(以色列)院、女人院、外邦人院,但保罗说在基督裏这一切
都被打破。我们在教会组织中愿意打破这一些吗?经济实力、学历
,是不是仍是我们中间的隔阂?
(3)信徒是「基督的」,也就是依照上帝的应许承受产业的人。 3:29
●「属乎基督」:SG 5547,「基督」,原文型态是「所有格」,意
义是「基督的」。
●「承受产业的」:SG 2818,「法定继承者」。
◎显然犹太派的基督徒认为要守律法行割礼才能成为「亚伯拉罕的后
裔(以色列人)」,然而保罗在此的论证说明只要加拉太人属于基
督,就已经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