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损毁的赔偿规定 22:5-15
◎ 22:7-8,10-13 这段经文提及把财物或牲畜交付别人看守牵涉到
更复杂的责任问题,若有东西被偷去,发生两造各执一词的案例
时,要将情况交由「审判官」(上帝)化解僵局。若受托看管的人
在上帝面前起誓,这就成为他无罪的可信证据。
●田里去「吃」:SH 1197「点燃」、「烧尽」、「消耗」。
●田园,都「烧尽」了:也是SH 1197。
◎ 22:5-6 两节应该都是无心之过,「焚烧荆棘」通常是处理田间
杂草的标准作法。但是无心之过酿成别人的损失,也应该要大方
赔偿损失。
●就近「审判官」:SH 430阳性复数,指「上帝、神、神明」。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甚么过犯」:「任何有关侵权的案件
」、「任何争讼的案件」
。
●「定谁有罪」:原文是SH 7561,也是复数形式,不过此处应该
跟 创 20:13 31:53 及本节的SH 430一样,都
是「尊贵多数」的意思。
◎ 22:9 订出侵占或偷窃就是赔偿两倍,由上帝(可能透过乌
陵土明一类大家熟悉的途径)来审判。
●「凭着耶和华起誓」:原文「耶和华的誓言」,表示用最严厉的
咒诅起誓。
●「罢休」:原文「接受」。
◎工作疏忽导致的损失,只要赔偿损失,不用加倍赔。但合理的损
失(如:被野兽吃掉)则不用赔偿。
◎ 22:13 需证明牲畜被野兽撕碎,可参考 创 37:31-32 约瑟被卖
的故事。
◎ 22:14-15 应该是指向人借或租家畜来耕田一类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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