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娶女战俘的相关规定 21:10-14
●「恋慕」她:SH 2836,「爱」、「牵系于」。
●「领」:SH 935,「使之进来」。
●「修」:SH 6213,「做」、「制造」。
◎「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意义就是丢弃
自己过去的身份。
◎「哀哭父母一个整月」:一般为普通人是哀哭七天 创 50:10
撒上 31:13 ,为特殊的伟人才哀哭一个月。如 民 20:29 记
载为亚伦哀哭, 申 34:8 记载为摩西哀哭。
◎「由她随意出去」:指按照 申 24:1-4 的离婚规定办理。
●「随意」:原文是「欲望」、「渴望」。
●不可「当婢女待她」:SH 6014,「暴虐地对待」。
●「玷污」:SH 6031,「玷污妇女」,这里可能是「占有」的
意思。
◎ 21:14 的意思是女战俘经过了脱离本国的程序,变成「以色列
人的妻子」,就有了「妻子」的权利,不可任意对待她。
◎ 出 34:11-16 规定以色列人不应该跟迦南七族的人通婚,
拉 9:1-2 不可通婚的对象多了亚扪人、摩押人与埃及人。
◎此处针对的是女战俘,算是要归化进入以色列国的。至于以斯拉
和尼希米的时代禁止与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弃绝外邦女所生的
儿女,状况与此不同 拉 9:1-10:44 尼 10:30 13: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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