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19章14节 到 19章21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2.地界与见证人相关的律法  19:14-21 
            ●「挪移」:SH 5253,「移走」、「挪回」。
            ●「所定」:SH 1379,「成为....边界」。
            ◎ 19:14 的意思是不可以侵占他人的土地,
               申 27:17  箴 22:28  23:10 都记载对这种行为的谴责。  
            ◎古代社会划地分界,立石为记。挪移地界就是侵夺他人的土地。
            ◎挪移地界做就等于偷窃( 伯 24:2 ;  箴 22:28 ; 箴 23:10 ;
                赛 5:8 ;  何 5:10 )。   
            ◎ 19:14 穿插在设立逃城与作假见证之间,不是很确定上下文的
              思路,不过若上文是要带出不可杀人的原则,下文是不可作假
              见证害人,那 19:14 也许可以理解为「不可偷盗」的具体实践
              。
            ●「不论犯什么罪」:原文是「不论犯什么罪孽或罪愆」。
            ●「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原文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定
                                          罪」。
            ●「两三个人的口」:原文是「两个见证人的口或三个见证人的
                                口」。
            ●「定案」:SH 6965+SH 1697,「确立事情」、「确立案子
                        」。
            ●「凶恶的」见证人:SH 2555,「错误」、「不公义」、「暴
                                力」、「错误」。
            ●某人「作恶」:原文是「背叛」、「离经叛道」。
            ●「祭司」、「审判官」:原文皆是「复数」形态。
            ●「细细地查究」:「彻底的寻找」、「好好的调查」。
            ●「果然」是作假见证的:原文是「看哪!」。
            ●「想要」:原文是「计画」、「意图」。
            ●中间「除掉」:SH 1197,「完全除去」、「燃烧」。
            ●「敢」:SH 5750,「仍旧」、「再次」。
            ●「顾惜」:SH 2347,「怜悯」、「同情」。
            ◎ 申 13:5  17:7  21:21 等等都是除恶务尽,从根本上铲除恶
              的规定。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意是要订定正确而公平的刑罚条
              例,强调赔偿应与损毁相称,要避免过分的报复或抵赖。不过
              由前后文中,此处应该是用以要求「不可轻判」。
            ◎这一段提到不可作假见证害人,若审判官查出假见证,就要严
              厉的对待作假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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