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P2P宣判谈起〉
文◎陈凤翔
士林地方法院近日针对台湾首宗P2P官司宣判,被告ezPeer全球数码科技无罪,原告IFPI财团法人唱片交流基金会败诉。
所谓的ezpeer网站,为一种音乐交换下载平台。程式是由全球数码科技提供,透过点对点peer to peer交换软体,会员之间即可进行音乐档案交换及目录服务。简单的说,有点类似某些人将自己电脑中的资料(通常是音乐档)放在外面,希望用来跟其他人交换资料(通常想换到音乐档),一个公司出来做庄,将这些想要分享交换资料的人,串连起来,而这公司从中抽取做庄家的微薄费用。
全球数码科技,就是庄家。他将一群音乐爱好分享交换者聚集起来,形成一个p2p团体。加入的会员,传数位资料,每一MB均需付给全球数码科技一元。但是因为会员人数众多,购买预付点数的使用者超过数万名以上,以致於原本微薄的做庄费用,聚沙成塔为全球数码科技带来极其丰富的利润。
对於会员来讲,也是赢家。因为可以省下大额的音乐购置费用,不用去购买市售音乐光碟。照过去,一张音乐光碟大约三百多元,里头十几首歌,平均一首歌要花三十元。但透过这个P2P团体,平均花费不到五元,就可以买到一首歌。而且更大的好处是,会员只挑选买下自己爱听的那几首歌,但市售的音乐光碟,可能一张里面只喜欢两首,却得被迫买下全部。这样算起来,听一首歌的差价更是有数十倍以上。於是,网路族当然会纷纷涌进P2P团体,谁也不想当冤大头。
庄家与会员都是赢家,反倒音乐人成了输家。照道理,收到钱的,应该是努力唱歌的歌手以及音乐制作团队;但在这个游戏规则下,钱反倒落入庄家全球数码科技口袋中。这会带来一种恶性循环:越来越多人加入P2P团体,省下很多钱,歌手与唱片公司赚不到钱,就越来越没有人愿意唱歌、制作音乐做白工。最后,就完全没有歌手、没有音乐公司愿意出音乐CD了。就如同IFPI秘书长李瑞斌表示,一九九七年时台湾唱片及音乐产业达到最高峰,当时产值约有新台币一百二十四亿,而到了二○○四年时仅剩四十四亿元。其中最大的转折点在二○○○年,当时网际网路风行,数位环境对音乐产业的结构产生重大冲击,音乐产业的产值从此一路往下滑。
当然,事情不会就此结束。台湾三大著作权人团体,召开记者会表示不服判决,将会继续上诉到底。一边是制作音乐的代表IFPI,一边是音乐阅听者的代表 ezpeer。前者要求后者,得尊重著作权,这样他们的创作获得足够的奖励,才能继续。后者邀求前者,音乐不要卖那么贵,他们买不起。就像那个古老的寓言,白羊与黑羊在独木桥上,没有一方要退让,双方不肯让路的结局就是,两只羊纷纷落水。
反观教会界,圣灵上帝在历世历代照己意拣选了许多人,将音乐恩赐丰沛充足地赏赐给他们。这些人将对上帝的赞叹、对生命的领受,与信仰的体会,谱写成一首首诗歌。这些音乐创作感动震撼著我们这些吟唱诗歌的众信徒,引领我们进入美妙的天籁乐音中,与神相交秘契。
但是很不幸的,我们也有类似黑羊白羊对峙的事情发生。就像许多教会有钱买麦当劳、珍珠奶茶给主日学学生当点心吃,诗班唱歌却只买一本歌本,其余用影印,不编列预算买足够的歌谱来支持音乐创作圣工。
哥林多前书第十二章提到「恩赐原有分别,圣灵却是一位。职事也有分别,主却是一位。功用也有分别,神却是一位,在众人里面运行一切的事。圣灵显在各人身上,是叫人得益处。……你们就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自作肢体。」无论是音乐人或阅听者,既然我们同为上帝的肢体,应彼此服事。在主里面应该是,阅听人自动尊重著作权,用奉献支持鼓励音乐人继续创作。音乐人对於贫困弱小买不起诗歌的教会,应该设法主动授权,让他们也有机会听到天籁之曲。基督徒们不是白羊黑羊,不需透过自由市场机制运作循环,而应该是上帝照著运行在我们彼此心里的大力,充充足足的成就一切,超过我们所求所想的。於是,创作者、颂唱者、阅听者,同感一灵,同蒙造就,同得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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