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主權( 9:6-29 )
(一)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應許( 9:6-13 )
1.前面提到以色列人本擁有一切,今天卻被棄,難道是上帝的話落了空?
9:6
●「落了空」:丟失了。
2.因為不是肉身生的就是以色列人,唯獨「應許的兒女」才算後裔(真以
色列人) 9:6-8
●這觀念可以參考 加 3:7-9 及 羅 4 。
●「惟獨從以撒....」:直譯為「在以撒裡面,將被稱為屬於你的種子
」,意思是「你從以撒生的子孫,才要被稱為
你的後裔」。
3.由以撒和雅各、以掃的例子說明不是肉體上的兒子或長子就是上帝計畫
中的後裔或承受應許者。 9:9-13
●「揀選」:原文是「選出來」。
●「所應許的話」:直譯作「這話是應許的話」。
●「神的揀選人旨意」:神的旨意是按他揀選人的原則行事。
●「不在乎行為」:原文沒有「人的」,意思是與人的功勞無關。
●「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意思是我愛雅各勝過以掃,
文學上的修飾用詞。
另外這裡應該是指「以色列」
和「以東」兩國,這種以祖先
來代稱一團體的方式在聖經中
常見。可以參考 瑪 1:1-2
,當時以掃早就已經不
在人間了。
(二)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正義( 9:14-29 )
1.這樣是不是上帝不公平?答案是絕對沒有不公平。 9:14
●「不公平」:原文是「不義」。指神的隨意揀選是否不義。
2.理由:上帝有絕對的主權。 9:15
3.就15節所引的經文來看,憐憫與人的努力無關,只和神有關。 9:16
●「不在乎」:直譯略如「憐憫並不在乎」。
◎正因為是「憐憫」和「恩待」,而非是應得的權利,所以上帝擁有
絕對的自由可以選擇施恩給誰。
4.保羅引聖經 出 9:16 的記載來說明上帝有絕對的主權。 9:17
●「我將你興起來」:直譯為「我讓你站立」、七十士譯本譯為
「你被存留」。指不但興起法老為王,更是指
上帝容忍法老在悖逆之下仍然活那麼久。
●「權能」:依照保羅對「權能」一字使用的方式來看,此處的「權
能」,極有可能是指「救贖的大能」而非泛指上帝所有
的能力。 出 9:16 中的「權能」也是指著「上帝
拯救他百姓的能力」。
5.結論就是上帝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9:18
●詳細的記載可以看 出 8:1-11:10 ,是法老先剛硬,然後第六災之
後,上帝任憑其心剛硬。
●「憐憫」:意思就是「讓不配的人可以得著」。
●「剛硬」:當然是表示「讓法老持續在不信之中」。而不是讓法老
由信變成不信。「剛硬」一字已經明顯表達出「停留在
原狀」的含意。
6.如果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那上帝憑什麼指責人?因為大家都不能抗拒
祂的心意。 9:19
●「指責」:責備。
●「抗拒」:堅守自己的立場。
●「旨意」:與其他地方的用字略有不同,特別指心中已經確定的目標。
7.反駁:你這人啊!到底你算是什麼人?敢跟神當面頂嘴呢?
●「你這個人啊,你是誰」:直譯如「你這人啊!到底你算是什麼人」。
此句的希臘文排列特殊,作強調語氣之用。
●「強嘴」:當面頂嘴。
(1)受造物沒有資格向造物者質疑其工作。 9:20
●「受造之物」:原文有「由泥或臘塑造而成」的意思。
(2)造物者正如窯匠有權柄隨意製作其作品。 9:21
●這裡謹慎的說明上帝有權可以製作器皿做貴重與卑賤用途的器皿,
並不一定貴重的器皿就是蒙憐憫的器皿,卑賤的就是可怒的器皿。
亦即表達的是造物者可以決定被造物的用途。
◎上帝本來就可以隨意運用其主權,而且人都在需要祂憐憫的「犯罪」
情況底下,上帝要怎樣施憐憫都行。但上帝的表現卻如下文所述,
而不是完全隨意而行。
(3)但上帝若要顯明祂的憤怒,彰顯祂的權能,都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的
器皿。又要將榮耀彰顯在蒙憐憫的器皿上。 9:22-23
● 9:22 前有個「但」中文沒有譯出。
●另一種譯法:「倘若神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具,
....這有什麼不可呢?因為他要顯明他的憤怒....。」
●「忍耐」:原文時態表示恆久的忍受。
●「多多忍耐」:表示「以極大的耐心來容忍」。
●「可怒....的器皿」:「惹上帝發怒的器皿」。
●「預備」遭毀滅:裝備,處於準備好的狀態。是這些器皿自己預
備好自己的狀態。
●「遭毀滅」:無止盡的毀滅,但不是歸於虛無。可以當成「地獄
的懲罰不是無聲無息的毀滅而是永恆的痛苦」之經
文根據。
●「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上帝憤怒的對象,而不是上帝發洩
憤怒的工具。
●早「預備」得榮耀:是複合動詞「早已預備」,且是主動語態,
表示這是神「預定」或「預知」的器皿。
(4)這蒙憐憫的器皿就是我們這些被神所召的人,不論是猶太人和外邦人
。 9:24
8.引聖經說明上帝的確是要召外邦人,而犯罪的以色列人被棄絕。 9:25-29
●「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直譯為「剩下的餘數將被拯救」。
●「都成全」:全部都已經結束了。
●「速速的完結」:完全的切斷。
◎此處引自 何 2:23 經文,不過此處原來的意義是上帝要拯救以
色列的十個支派,保羅引用來指外邦信徒。這裡如此引用的原因,可能
因為保羅假設對話的對象是以色列人,於是如同加拉太書一樣,用拉比
的解經法來表達他的意思。
◎這段的討論要本於羅馬書一到三章的結論,就是人都有罪,不能靠自己
得著救恩,所以上帝就有絕對的主權可以賞賜憐憫,或讓人繼續剛硬。
也因此我們不能要求上帝一定要賞賜憐憫。若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
,上帝「不能」不給人「義」的賞賜。問題就是人不能達到上帝的標準
,所以人本來就在剛硬的情況下。
◎這段的所有經文,保羅都很小心的把人限制在「需要憐憫」的情況下,
而維護上帝「施憐憫」的主權。亦即人的墮落不是上帝的責任,人的得
救確是上帝的憐憫,至於上帝要不要給誰憐憫,那是祂的主權。
◎這一段經文不能獨立來構成一教義,應與以下的經文聯合來看才能構成
一完整預定論的系統。以下的經文就探討到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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