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聖經裡因信稱義的證據 4:1-25
(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與行為、割禮無關 4:1-12
◎以色列人以 創 26:5 為根據,認為亞伯拉罕是唯一的完全人
,完全符合上帝的心意,是一個完全的義人。而保羅在此討論亞伯拉罕
的義,認定他也是因信稱義,保羅在 加 3:6-9 對亞伯拉罕的稱義已經
有簡略的描述。
1.若因信稱義是上帝的救贖方法,那以色列人所尊敬的祖先亞伯拉罕
又如何了呢?難道他的稱義與行為無關? 4:1
● 4:1 應翻譯為:「我們肉身的祖宗亞伯拉罕....」。
2.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可以誇口,因為他靠自己達到上帝的
標準,然而根據舊約聖經的記載可知他也是因信稱義。 4:2-3
◎ 4:3 引自七十士譯本的 創 15:6 。
● 4:3 前面有一個SG 1063,「因為」,和合本沒有翻譯出來。
●「算為」:SG 3049+SG 1519,「數算入」、「計算入」。這字在
羅 4:1-25 出現十一次,意思是「算入其帳內」,可做
「斷定」或「歸為」。
◎猶太拉比把 創 15:6 解釋為:亞伯拉罕的信是一種「義行」,換得
上帝把他當義人的獎賞。而保羅在此把「算為」解釋為上帝把「本
不屬於亞伯拉罕的義歸給他」。其實不管由希伯來文原文或亞伯拉罕
的人生紀錄,都是保羅的解經比較合理。
3.做工的人得工資是他應得的,不算是恩典,人如果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
準,上帝本該稱他為義,沒有恩典可言。對於那些沒有做工,但是那信
靠「稱人為義的上帝」的人,上帝要因他的信(而非行為)稱他為義。
4:4-5
●「工價」:SG 3408,「工錢」、「工資」。
●「該得的」:SG 3783,「債」。
●「罪人」:SG 765,「不端正」、「不敬虔」。
◎要注意的是前面三章已提到,人沒有辦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準。
亦即沒有人能用「做工得工資」的方式得救,此處保羅也清楚的陳明
他的立論:「信神」不是「功德」。
4.引聖經證明因信稱義是存在的,而且是有福的。 4:6-8
◎經文引自 詩 32:1-2 (七十士譯本的 詩 31:1-2 )。
●「在行為以外」:SG 5565+SG 2041,「與行為無關」。
◎保羅認為人的稱義等於是罪被赦免(不算人的罪)。
◎基督徒的義是「替代」(Substitution)和「被歸入」(Imputed)
的,亦即耶穌替基督徒死、基督徒被歸入「義」。
5.聖經是說:「亞伯拉罕信上帝,就算為他的義」,經文並無「割禮」
一字,那稱義的福氣難道僅限於受割禮的猶太人能獲得? 4:9
●「如此看來」:SG 3767,「因而」、「所以」。
◎此處重複 3:29-30 的觀念和思考方式。
6.保羅再用亞伯拉罕的經驗來證實割禮與稱義無關。 4:10-11
●「印證」:SG 4592,「指標」、「記號」、「表徵」。
◎亞伯拉罕被稱義是在受割禮前,因此他的稱義就與後來的割禮無關。
創 15:1-6 亞伯拉罕被稱為義,到了 創 17:10 才受割禮,這段期
間約有二十九年的時間。
◎可見割禮只是一個記號,做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
7.結論:亞伯拉罕是所有信而被稱義之人的父親,不論是不是受過割禮
。 4:12
●「按....去行」:SG 4748,「遵循」。
●「蹤跡」:SG 2487,「足跡」。
◎根據 約 8:56-58 ,可知亞伯拉罕也仰望耶穌。
◎當日的割禮成為人自誇的藉口,今日的洗禮、方言、浸禮....會不
會在我們心目中成為另一種割禮,使我們失去信而被稱義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