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女性繼承人的婚姻規定 36:1-13
◎ 27:1-11 中允許沒有男性繼承人時,由女性繼承父親的產業。
●「基列」:字義是「多岩之地」。
●「西羅非哈」:字義是「頭生的」。
●「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原文「就必將我們
祖宗所遺留的產業減少,加在....」。
●「禧年」:SH 3104,「公羊角」、「號角」、「以吹號為記
的第五十年」。或許與宣告禧年的開始要吹公羊的
角有關。參 利 25:10-15,28,30-33,40,50-54 ;
書 6:4-13 。
●「瑪拉」:字義是「疾病」。
●「得撒」:字義是「討人喜歡」。
●「曷拉」:字義是「鷓鴣」。
●「密迦」:字義是「皇后」。
●「挪阿」:字義是「動作」。
●「同宗支派」:「自己父親支派家族」,比「同支派」更狹隘,
,是「同一家族」。
◎此處與現代的婚姻觀念有相當的差異。現代的婚姻,以「愛情
」為最高準則,但此處可以用「產業」的穩定來當婚姻的準則。
事實上愛情的感覺是易變的,反倒是其他的因素才是讓婚姻穩定
的重要支柱。
◎這段算是分地為業的附加問題,就是沒有兄弟的女子能否繼承父
親的土地( 民 27:1-11 )。女繼承人若嫁給另一支派的人,她
的土地便會成為另一支派的產業,並且在禧年以後徹底歸入其他
支派之下( 利 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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