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會生活與罪惡的懲治 4:32-5:11
(一)當時教會中凡物共用,使徒大有能力,信徒眾人蒙大恩、沒有缺乏。
4:32-35
◎「沒有一人說他的東西有一樣是自己的」:指「信徒不堅持自己對財物
的擁有權(當然這就表示他們
還是擁有這些財物)」。
●「使徒大有能力,見證主耶穌復活」:直譯是「使徒以大能來提出主耶穌
復活的見證」,此處「大能」應該
包含「神蹟奇事」和「宣講」。
●蒙大「恩」:SG 5485,「恩典」、「喜愛」,也有可能這裡是說信徒
蒙百姓的大喜愛。
●「人人」:SG 2935+SG 5564+SG 2228+SG 3614,「凡地主和屋主」
。這應該是一種概略性的說法,例如 12:12 馬可的母親就保
有房子。
●「價銀」:SG 5092,「販賣而得的價錢」。
◎「放在使徒腳前」:此處使徒代表教會的權柄,「放在他們腳前」的意
思是表達「將財物放在教會的管理權之下」。
◎當時信徒藉由自願捐出財物作為公用,來實踐耶穌的教導:變賣所有的
來賙濟人 路 12:33 、門徒要撇下一切所有的 路 14:33 、憐憫人
路 10:25-37 、做在最小的弟兄身上 太 25:31-46 。然而教會擴展到
耶路撒冷以外的地區後,沒有再提及這樣的作法。另外,凡物公用的敘
述,可以向希臘文化背景的讀者展現,基督信仰體現的希臘人所認為崇
高的友誼表現「同心合意、分享共用」。
◎不管「人人賣田產」這種說法到底有多「概略」,至少教會、使徒所受
到的尊重是跟今日的狀況是大不相同的。一方面信徒也不太可能願意把
自己的東西當成跟大家共有,即使想共有,也不敢全部交給教會。看起
來責任並不完全在信徒的信心低落,教會能不能有效、忠實的處理奉獻
,也是會被人質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