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22章17节 到 22章25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
(五)祭牲的选择规定 22:17-33 1.祭牲必须是没有残疾的,有残疾的只能当甘心祭 22:17-25 ◎ 22:18 「所许的愿」、「甘心献的」,都是指「燔祭」。 ● 22:19 「公的」、「没有残疾的」是用来形容「牛」、「绵 羊」与「山羊」。 ●「没有残疾的」:原文是「完整的」、「健全的」。 ●「有残疾」:字义是「缺点」、「瑕疵」。 ●「有瘤子的」:原文是「溃疡的」,该字SH 1618仅出现三 次。 ◎ 21:17-23 要求祭司必须身体无瑕疵才能执行祭司职务。此 处是规定祭物也必须无瑕疵才能献给神。 ◎ 22:23 的意思是肢体冗余或缺少的牲畜,可以当作甘心祭, 但是不可以当成还愿祭。 ●「骟了」:SH 3772,「砍掉」、「剪除」、「切除」。 ◎如果所献的是甘心祭,而不是特许的愿,那么献祭者带来「肢体 有余的,或是缺少的」祭牲也是可以蒙悦纳的,这样的礼物往往 是穷人所献的。 ◎ 22:24 最后可能是禁止「用阉割的动物献祭」或「禁止阉割 动物」。两种看法都有学者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