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祭司圣洁的条例 21:1-22:33
(一)祭司不可从俗玷污自己 21:1-9
◎此处规定除了「父母、儿女、弟兄、未曾出嫁的姊妹」去世之外,
祭司都不可为死人沾染自己。不过大祭司连上述最亲近的亲属死亡
也不能沾染自己。这一段没有提及妻子,不过妻子的关系显然更超
过父母、兄弟,因此一定包括在「骨肉之亲」中。
●「死人」:原文是「生命」、「人」。
●「沾染」:字义是「玷污」。
●民中「为首」:SH 1167,「丈夫」、「主人」。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他(指祭司)既在
自己的百姓中作主人,就不可玷污自己」或「祭司不可为了姻亲而
玷污,亵渎」。
◎剃头、剃须、划身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
意。
●不可娶「妓女」:SH 2181,「奸淫」、「作妓女」、「行淫」。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行了淫、已玷污的女子,他
们不可娶为妻」。亦即「妓女
(行了淫的女子)」就是「已
玷污的女子」,而非两种女子
。
●「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的」。
◎在婚姻上,祭司被规定不可娶行奸淫或被丈夫休掉的女子为妻,不
过应该可以娶寡妇为妻。大祭司就不可娶寡妇为妻 21:14 。事奉
上帝的人,在婚姻上也被特别要求要「圣洁」。事实上婚姻对服事
影响非常大,基督徒不可不慎。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也是SH 2181,「奸淫」、「作
妓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