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第十七章8至13节: 这段经文若是接续在第十六章20节之后,会更畅顺。都是谈及有关审判官审理人民案件的事。 第8至10节,这里已经订出了法院层级,从地方逐渐往上升级,重大案件就由上级法院来审理,由利未祭司和审判官判断。在这层级的判决确定之后,就不可以再有任何意见出现。 第11至13节,由这高层级审理,判决出来的结果,无论谁都要接受,不可以有任何违抗之举,否则就以死刑论处,这也可以防止作恶的人有滥诉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