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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FHL和合本經文註釋
21: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5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 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8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10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18「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19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21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2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6「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7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28「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30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原文 典藏
21:32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33「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21: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註釋 串珠 盧俊義 康來昌 字典 原文 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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