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猶太人被定罪 2:1-3:8
(一)指責道德家的罪惡 2:1-16
◎此處針對的人,可能主要是針對猶太人,但也旁及非猶太人的道德家
2:12 。此處保羅用一個假設的對象「你」來進行假想的對話,這樣
的表達方式是希臘世界常見的。
1. 他們明知上帝依據真理、實情來審判,但行為卻和自己論斷的人一
樣。 2:1-5
(1)有能力論斷人的也無可推諉,而且在何事上論斷人,就在那事上
自己定自己的罪,因為自己的行為和別人一樣。 2:1
● 2:1 前有個「因此、所以SG 1352」和合本未譯,意思就是本
於 1 對罪的講論,所以引出此處的推論。
●「論斷」:SG 2919,「判斷」相關的原文有兩個字,第一字母
是「κ」時SG 2919,指著「審判」的意思,不是「
κ」開頭的字SG 1252則指著一般的判斷,而這裡的
論斷以及聖經中禁止的論斷都是「κ」開頭的
SG 2919。
●「無可推諉」:SG 379,「沒有藉口」、「不容置喙的」。
●「所行」:SG 4238,「行動」、「舉止」,原文時態是現在式
,指習慣性的行為。
●「一樣」:SG 846,「相同的」,且原文是複數形態,表示「
許多相同的事」。
(2)眾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給予行惡的人「有罪」的判決,而論斷者自
己所行和其所論斷的一樣。 2:2
●照「真理」審判:SG 225,「真理」、「實情」。此處也可能
是包含兩種意思,亦即上帝是照真理審判,也
是照真相審判。
●照真理「審判」:SG 2917,「審判」、「判決結果」,原文是
名詞,指的多是「有罪的判決」,而非「審判
的行動」。
(3)保羅質問他們明知故犯的原因是以為能逃脫審判?或是藐視上帝的
恩慈和寬容(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為要領人悔改)? 2:3-4
●「藐視」:SG 2706,「輕視」、「輕蔑」、「在思想中看低」。
●「恩慈」:SG 5544、SG 5543,「仁慈」。
●「悔改」:SG 3341,「懊悔」、「改變心意並為罪難過」。
(4)這些道德家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以致面臨上帝的最後審判。 2:5
●「任著」:SG 2596,「按照」、「依着」。
●「積蓄」忿怒:SG 2343,「囤積」、「累積」。
2. 上帝的審判是根據行為,且不論種族,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2:6-11
(1)上帝審判的標準是「依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6
●「各人」:SG 1538,「各個」、「每一個」。
●「報應」:SG 591,「償付」、「償還」、「報應」。
◎ 羅 2:6 引用 詩 62:12 。
(2)不論是哪些種族,上帝都是把憤怒、惱恨報應行惡者;把永生報應行
善者。 2:7-10
●「恆心」行善:SG 5281,「堅定」、「持久」、「耐心」。
●「結黨」:SG 2052,除了「結黨」的意義,因此字原文是指「逐
日計薪的僱工」或「為薪資而工作」,因此也有「自私
」、「自私自利」的意思。
●「忿怒」:SG 3709,「憤怒」、「怒氣」。
●「惱恨」:SG 2372,「發怒」、「震怒」、「暴怒」。
◎保羅在此處是陳述上帝根據人的行為施行審判的原則,若有人能一
直行善(過著完全無瑕的生活),他會獲得永生。但事實上沒有人
能做到,若是有人能,神一樣會賜他永生,因神審判是根據人的行
為 2:6-7 。
◎ 2:9-10 說明了上帝的法則基本上還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3)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2:11
●「偏侍人」:SG 4382,原文有「以外貌待人」之意。
◎依據次經所羅門智訓 15:2-3 「我們若犯了罪、我們仍是屬你的、
知道你的權能。可是我們不要再犯罪、因為我們是屬你的子民。
認識你、就得完全的正義。知道你的權能、就是永生的根苗」,許
多猶太人認為身為猶太人就獲得特殊待遇,但保羅在此處陳明「上
帝不會(也不應該)改變祂的審判標準」。
(2)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被定罪。 2:12
●「審判」:SG 2919,「宣判」、「裁決」、「定罪」。
(3)因為在上帝面前不是懂律法就可以成為義,而是行律法的才可以被
宣判為義。 2:13
●「聽」律法的:SG 202,「聽見的人」、「聽者」。
●「稱義」:SG 1344,「宣判為義」的意思。希臘文動詞以οω、
εω、αω當字尾時,是表明關係改變而不是實質改變
。例如說:「我愛你」,並不表示你變得可愛了。而「
稱義」的動詞也有此特性。此處「稱義」是未來時態,
指的是末日審判時被「宣判為義」或「宣告為義」。
◎或許猶太人會自覺自己身份特殊,但實際上如果是「遵行律法」才
能被宣判為義,而非「聽見的人」就能成義,那猶太人的特殊身份
也不能為自己帶來實質上的幫助。
(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2:14
●「順著本性」:SG 5449,「天性」、「自然的特性」。
◎此處的「外邦人」沒有冠詞,應該是指某些不特定的外邦人如果行
出律法要求的善行。
(5)外邦人的行為顯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寫在他們心裡的,他們的良心也
證明這是對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以此為標準,衡量事情的是非。
2:15
●律法的「功用」:SG 2041,「作為」、「工作」。
●「刻在」:SG 1123,「被記載」、「寫下來的」,聖經中僅出現
於此。
●「是非之心」:SG 4893,「對任何事的自覺」、「道德良知」。
●「互相較量」:原文是「在彼此的交往中」。
●「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他們的思想在彼此交往中對別人的行
為做出判斷」。
◎刻在心中的律法和良心(是非心)是不同的,良心依照刻在心中的
律法提醒我們對錯。就是因為有本性中的律法與良心,使得非猶太
人能夠對自己與別人的行為做出判斷,形成控告或辯護的反應。
◎此處是說猶太人擁有律法,但是非猶太人在本性上也知道摩西律法
的標準,所以猶太人也沒有真的優越很多,非猶太人也不能說自己
沒有律法,所以不應該受審判。
(6)審判的日子要按保羅的福音所說的來執行。 2:16
●「隱祕事」:SG 2927,「秘密的」、「隱藏的」。
◎此處是說審判的時候,猶太人的標準就是成文的摩西律法,其他人
的標準是「心中的律法」,但不管哪一個標準,結果都相近,人們
無法滿足上帝這些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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