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全營 5:1-6:27
◎這一段有四個「曉諭」 5:1,6,12 6:2 ,這四個曉諭有許多共通點。
且相關的獻祭中,祭司都可以得到舉祭或搖祭的祭物。
◎ 民 5:1-6:21 是民數記首次記載律例的經文。民數記本來有敘事及
律例間隔出現的特色,所以選擇列出來的律例很有可能是與上下文
敘事有關。
◎ 民 5:1-31 的三個段落描述三種情況帶來營地不潔的結果,需要百
姓的回應和處理。
a.第一個案例雖然與有意犯罪無關,卻與禮儀的不潔有關,這是
人所不能忽略的,因為這邊指出人無論願意與否,都很容易成為
不潔,以致於不能來到神面前,所以提醒凡任何要來到神面前的
人都應該小心翼翼,不應該任意而為。
b.第二個案例則清楚指出有意侵犯別人的權益如同干犯神,人若要
處理這樣的罪行,先要承認罪行,然後對受害人作出補償,最後
還要對神作出補償,且這樣的順序是值得留意的。
c.第三個案例則是指出「不忠」是一個罪行,無論是對人或是對神
皆然。縱使有時從人的角度看是沒有證據證實人有否不忠,但神
是知道且會作出裁決及審判的。
(一)將不潔淨的人移除營外 5:1-4
◎「潔淨」是舊約中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利 11:1-15:33 有詳細
的論述。此處提及三類不潔淨的人要出營:「長大痲瘋的,患漏
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
◎ 5:3 是清理營地的原因:上帝住在以色列營中。
●「大痲瘋」:聖經中的「大痲瘋」是一種集合名詞,泛指各種
慢性皮膚病,當然也包括今日醫學上的痲瘋病。
聖經中對於此病症的規定,可參考 利 13 利 14
。事實上當時代的人視這些皮膚病為不潔,又是
神明的懲罰。
●「漏症」:SH 2100,字義是「流出」,實際意義是指男、女
性器官不停流出分泌物的狀況,可能包括漏尿等人
的排泄物不停分泌出來。女性大概就是「月經不止
」,男性大概是「淋病導致的遺精」。參考 利 15
,一樣要直到痊癒後進行潔淨之禮( 利 15 )才能返
回家中。 利 15:6 提到這類的不潔一樣是會傳染開
來,甚至他們坐的物件也會成為不潔。
●「死屍」:SH 5315,字義是「生命」、「人」、「活著的人
」。但本處 ( 5:2 )就是指「死屍」,只是這裡指的
是「人」的屍體,而不是「動物」的屍體。
●「污穢」:SH 2930,「為不潔淨的」。 5:13,14,20,27,29
「被玷污」、「污穢」等也是用此字。
●「出」:SH 7971,這個字在 5:2-3 總共出現3次,和合本僅譯
出 2次。這個字的動詞帶有「趕出」的意思。有學者認
為和合本譯作「出」有些太輕描淡寫,但若譯為「被趕
出」又顯得太嚴厲。
●「營」外:SH 4264,「營地」、「營盤」、「軍旅」。
●是我所「住」的:SH 7931,這個字的原文名詞就是「會幕」。
◎「出營外」:實際的意義應該就是不能與以色列百姓正常交往
,也不能參與敬拜活動。
◎ 5:3 這邊提到死屍的不潔淨是對一般人的定例,且在後面
民 19 有更多說明。至於祭司不可接觸死人的部分則是在
利 21:1-3,11 有特別提到,大祭司和祭司不能接觸任何「人」
的屍體, 利 11:39-40 更提出祭司們也不可以接觸「動物」的屍
體。
◎「大痲瘋」和「患漏症」的人都有痊癒與否的問題,但接觸人屍
體(「死屍」)的人則沒有。只是說這三種人都可視為「不潔」的
人,前兩者在 利 14 和 利 15 有記載潔淨之禮,而最後一種
則是在 民 19 有記載如何處理這類不潔的方法。
◎ 5:1-4 這段關於「不潔隔離」的基礎可見於利未記;聖潔的耶和
華既住在民中,就對他們的生活習慣和趨近聖所的方式有高度的標
準。任何腐敗的、有病的、死的和污染的,都與神的聖潔不合,
因此需逐出。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當為有罪般」對待,這只
是指出並維護耶和華的聖潔,並將不潔淨的人與之區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