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5章16節 到 35章34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6.逃城的規定與意義  35:16-34申 19 詳細記載可以進入逃城躲避的人之資格。
            ●「鐵器」:「鐵製的器具」。當時鐵器的應用剛剛開始,主要都
                        是作為武器。
            ●「故殺人的」必被治死:SH 7523,「謀殺」。    
            ●「必被治死」:原文是連續兩個「處死」。
            ●打死人的「石頭」:SH 68+SH 3027,「石頭+手」,一般認
                                為這是指「石頭工具」。
            ●打死人的「木器」:SH 6086+SH 3027,「木頭+手」,一般認
                                為這是指「木頭工具」。
            ●「忽然」將人推倒:SH 6621,「突然」。
            ◎ 35:16-18 主要是說人如果用預先預備可以打死人的器具殺人
              ,就算是故意殺人。 35:21 是說如果人早已經與死者有仇恨
              ,就算是空手殺人,也算是故意殺人。
            ●「歸入逃城」:「歸入他所逃到那裡的他的逃城」。
            ●「若出了逃城」:原文是「若出去出去逃城」,連續兩個「出去
                              」。
            ◎ 35:25-29 等於是判定這個誤殺人者監禁在逃城,直到大祭司
              死亡。為何大祭司死亡可以釋放誤殺人的人自由?傳統上認為
              大祭司的死等於是一種「贖罪祭」,人的生命如此高貴,即使
              是誤殺,也要用大祭司的死來「贖」。當然,我們很容易瞭解
              這個應該是指向「耶穌的替死」。
            ◎關於「幾個見證人」,參 申 17:6  19:15 。
            ◎ 35:31 提到不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死刑或逃城的監禁,雖然當時
              附近的國家,都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殺人的刑罰。
            ●「污穢」:SH 2610,「污染」、「玷污」。
            ●不得「潔淨」:SH 3722,「被遮蓋」、「回贖」。
            ◎殺人對土地的污穢在上帝眼中是非常嚴重的( 創 4:10申 21:1-9詩 106:38 )。
            ◎ 35:34 給這樣看重人生命的律法一個理由:上帝住在其中。
              神的聖所在祂的子民中間,神所保守的土地也不許任何的「污
              穢」( 出 29:45  民 23:21  代下 20:11  亞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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