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產業分配的新條例 27:1-11
●「瑪吉」:字義是「賣出」。
●「基列」:字義是「多岩之地」。
●「希弗」:字義是「一口井」。
●「西羅非哈」:字義是「頭生的」,參 民 27:1 36:11 書 17:3 。
●「瑪拉」:字義是「疾病」。
●「挪阿」:字義是「動作」。
●「曷拉」:字義是「鷓鴣」。 書 15:6 提到一個叫伯曷拉的城鎮。
●「密迦」:字義是「皇后」。
●「得撒」:字義是「討人喜歡」,巴沙及其繼承者在位時的以色
列國的首都( 王上 15:21 )便是得撒。
●「不與可拉同黨....」:原文是「不與同黨聚集,與可拉一黨....
」。
●「案件」:原文是「判決」、「審判」。
●說得「有理」:字義是「正確的」、「誠實的」。
◎「會幕門口」:這大概是當時的「城門口」,眾人尋求訴訟解決問
題的地方。
◎一般猶太人分配遺產的方式,與美索不達米亞的習俗相同。女兒沒
有任何繼承權,兒子才能分配到遺產,而長子可分得雙份
申 21:15-17 。 女兒僅僅在出嫁時會獲得父贈送嫁妝,婚後就成
為丈夫家族的成員,因此不會分得父親的產業,所有的產業是保存
在父系家族中。富戶通常還會給出嫁的女兒女奴、田地陪嫁(
創 29:24,29 ; 王上 9:16 )。
◎ 27:3 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提及可拉黨叛亂的事情 民 16:9-11 ,可
能是因為當時如果犯嚴重的罪,除了人要處死,財產也將會被充公
王上 21:7-16 。
◎ 27:5 顯出會眾們不能決定怎樣處理西羅非哈沒有兒子繼承產業的
問題,照正常的演變,西羅非哈的名字與產業將要被塗抹,未出嫁
的女兒也不會有產業可以養活自己,但是女性繼承又不符合慣例,
因此要問上帝的決定。
◎此處的規定精神是要把土地由最近的親人繼承, 36 另外有條例處
理女性繼承人可能因為婚姻關係,導致本支派土地外流到其他支派
的問題。
◎此時還沒有進入迦南地,也還沒有真正分地業。但前面的數點人數
正是要作為分地業的計算基礎。因此西羅非哈的女兒們必須在此時
提出異議,否則他父親的名字就被塗抹,他們也無權分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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