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記 13章23節 到 13章29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五、處理與異族通婚的問題  13:23-29 
      ●「亞實突」:位於耶路撒冷以西。早期亞衲族人住在這裡( 書 11:22 )
                    ,後來成為非利士的五大城市之一( 撒上 6:11 ),
                    以色列人在烏西雅王年間佔領這塊地,接下來亞實突
                    又先後成為亞述和波斯的領地。神的約櫃曾落在非利
                    士人手裡,他們把約櫃抬到亞實突,造成大袞神像倒
                    塌斷裂,百姓生痔瘡( 撒上 5:1-9 )。
      ◎亞實突話不是屬於閃族語系和希伯來話截然不同,所以尼希米會特別提出
        來。
      ◎ 拉 9:3 記載以斯拉是拔自己的頭髮,尼希米則是拔下犯罪者的頭髮。
      ●「干犯」:SH 4603,「行為不忠或奸詐」,夾帶的意義是「放棄神的一
                  切法則,應當直接受罰」。
      ●「趕出去」:「驅逐」,應該是「免除聖職」。 利 21:14 規定祭司只能
                    娶以色列的處女為妻,耶何耶大的孫子明知故犯,所以尼希
                    米將之免職。
      ◎在當代,語言承載了文化與信仰的傳承,因此不會希伯來文就不可能承接
        耶和華信仰。現代,信仰與文化透過「翻譯」與「出版」的管道,已經不
        再依賴單一語言來承載。我們做經文解釋、應用的時候,應該注意到這點
        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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