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報復與愛仇敵 5:38-48
1.一般的教訓:「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5:38
◎引自 出 21:24 。這一段本來是民事訴訟的標準,卻可能
被引用來支持報復的正當性。訂定這樣的標準是因為當日常常有「過
度報復的情況」,而富有的人可能會以錢規避刑罰,所以必須訂定公
平的刑罰標準。
2.耶穌說明:天國的倫理是「不報復」、「肯吃虧」的倫理。 5:39-42
●「外衣」比「裡衣」昂貴,而且律法規定不可以把他人抵押的外衣留
置過夜,因為外衣常常是睡覺用的蓋被。
●「強逼走路」:當時的羅馬政府規定人民必須為政府做種種義務工作
,其中就包括強迫運送包裹或貨物。例如: 太 27:32
,羅馬兵丁就強逼西門為耶穌背十字架
。不過當時法律規定,兵丁只能要求平民代拿貨物走
一里路。
◎「打你的右臉」:在慣用右手的情況下,被打右臉是「用手背打人」
,這在當時是極大的侮辱,摑人者可能要賠上鉅款
。
◎其實舊約 利 19:18 就有:「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
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的記載。
◎當然,這裡不是說司法應該偏袒惡人,而是說明天國的子民必須隨時
準備接受損失,而不採取個人性的報復。而公正的司法與上帝公義的
要求,仍是不可少的。
3.一般的教訓:「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5:43
◎引自 利 19:18,34 。原文並無「恨你的仇敵」,這是文士們
自己加上去的。耶穌就拿掉這後面外加的一句,把該律法的真正精神
表明出來。
4.耶穌表明天國的倫理是「愛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5:44
●「仇敵」:原文是「複數」形式。
5.不報復、愛仇敵的基督徒就像天父的兒子。因為天父也把好處給壞人。
5:45
●「兒子」:有「同品質」的意思。亦即天父善待惡人,因此基督徒如
果有天父的性格,應該也會善待自己不喜歡的惡人。
6.只愛自己所愛的人則與罪人所行的無異。 5:46-47
◎稅吏和外邦人都是當時受人輕視的罪人。稅吏指為羅馬政府徵稅的猶
太人,外邦人則指不認識上帝的非猶太人。
7.因此,天國的子民要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樣。 5:48
◎根據上下文,這裡指的應該是「愛仇敵」方面的「完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