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 26章57節 到 26章68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八、耶穌在大祭司前受審  26:57-68可 14:53-65  路 22:54,66-71  約 18:12-24 
    (一)耶穌被抓到大祭司的住宅中,彼得遠遠跟著耶穌,坐在院子。 26:57-58 
          ●「拿」耶穌的人:SG 2902,「逮捕」、「抓住」。
          ●「已經....聚會」:SG 4863,「聚集」,應該譯為「已經聚集」。
          ●「遠遠地」:SG 575+SG 3113,「從遙遠地」、「從一段距離之外」。
          ●「差役」:SG 5257,「僕人」、「助手」、「助理」。
          ●要看「這事到底怎樣」:SG 3588+SG 5056,「結果」、「結局」。
          ◎彼得進入大祭司院子裡的記載,可參閱 約 18:15,16 。
          ◎這個審訊破壞了許多公會的規定:不可夜間審訊,不可在大祭司的家中審訊等等。

    (二)祭司長和公會的成員來控告耶穌,但無法得到實據。 26:59-61 
          ●全「公會」:SG 4892,「最高議會」,是猶太人的最高法院,由祭司長、長老和文士
                        組成,總共有七十一名成員。在當時,可說是猶太人的最高自治機關。公
                        會的法定最低人數是二十三人。
          ●「尋找」:SG 2212,「尋求」、「找」,原文的時態是不完成式,表示他們是「不停
                      的尋找」。
          ●「假見證」:SG 5577,「不實的證言」。
          ●「控告」耶穌:SG 2596,「反對」、「敵對」。
          ●總「得不著實據」:SG 3756+SG 2147,「不能發現」。
          ◎形式上還是要「兩三個人的口當見證」才能定罪,所以那些宗教領袖們還是要做做樣子
            ,可惜可能因為時間太匆促,所以套招也沒有套好。

    (三)耶穌在審問中都不言語,大祭司直接要耶穌發誓表白自己是否是基督,而耶穌則開口承認
          自己的身份。  26:62-64 
          ●「作見證告」你:SG 2649,「作見證告狀」、「對某人作不利的證詞」。
          ●「卻不言語」:SG 4623,「保持緘默」、「不出聲」、「不發一言」。
          ●叫你「起誓」:SG 1844,「使人發誓」,聖經中僅出現於此。
          ●「你說的是」:SG 4771+SG 3004,「你說的」。
          ●「後來」你們要看見:SG 575+SG 737,「從現在起」、「以後」。
          ●「權能者」:SG 3588+SG 1411,「那能力者」,指「神」。
          ◎ 太 26:64 隱喻了 詩 110:1  但 7:13 ,不但正面承認自己的彌賽亞身份,也有警告在
            場公會成員的意思。

    (四)大祭司就撕開衣服,定耶穌褻瀆神的死罪,於是眾人侮辱、玩弄耶穌。 26:65-68 
          ●「他說了僭妄的話」:SG 987,動詞,「出言不敬」、「褻瀆」。
          ●再「用」見證人:SG 5532+SG 2192,「有....的需求」。
          ●「僭妄的話」:SG 988,名詞,「出言不敬」、「褻瀆」。
          ●你們「的意見」如何:SG 1380,「認為」、「以為」。
          ●「用拳頭打」他:SG 2852,「用拳頭打」、「折磨」。
          ●「你是先知」:SG 4395,「說預言」、「預告未來的事」。
          ◎此處擊打侮辱耶穌的人,很可能就是公會的成員,大祭司與公會成員都做了一些過激的事
           情。
          ◎ 太 26:65 ,「撕開衣服」是猶太人在哀慟或悲憤時的一種表示,但大祭司連死了家人也
           不可撕開衣服 利 10:6 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
           可撕裂衣裳。僅在聽到僭妄的話時可算例外。耶穌被控「僭妄」,因為他自承有神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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