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5章1節 到 5章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幾個需要獻贖罪祭的例子  5:1-6 
              ◎此處的例子包括在法庭上不說真話,摸到不潔淨的東西,以
                及隨意發誓都構成「要獻贖罪祭」的狀況。
              ●「發誓的聲音」:實際上應該是「作證的誓言」或「傳召作
                                證」。
              ● 利 5:1 的原文直譯是「若有人犯了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
                ,無論是所看見的或所知道的,他可以作證卻不說出來,就
                要擔當自己的罪孽」。
              ●「摸了不潔的物」:原文是「摸了所有不潔的物」。
              ●「他卻不知道」:原文是「卻從他隱藏」。
              ●不潔的死「蟲」:SH 8318,「小型爬蟲」。
              ◎ 利 5:2-3 都是假設犯罪者起先所不知的,後來確知道了。
                他們的問題在於這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不潔淨」,或是因
                沒有行潔淨禮而觸犯規條,但補行「潔淨禮」又已經太晚了
                。因此這些人就要為自己的疏忽獻祭。
              ◎一個人可能是出於無知,所以他的行為被認為是可以原諒的
                。雖然他無知,但成為傳染源,還是可能對他人造成威脅。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他可能不是完全無辜的,必須得到一
                個教訓,給他自己和別人留下深刻的印像。但無知的人不必
                負完全的罪責,除非他是故意這麼做的,並有機會獲得更多
                的認識。
              ●「冒失」發誓:SH 981,「匆促欠思慮地說出」。該字僅出
                              現在 利 5:4 ; 詩 106:33 ;  箴 12:18 。
              ●「要行惡,要行善」:這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
                                    什麼事」。
              ●「他有了罪的時候」:原文是「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的
                                    時候」。
              ●「贖愆祭牲」:SH 817,「贖愆祭」或「對於犯罪的補償」
                              ,此處的意義應該是後者。而非 5:14-19 
                              的「贖愆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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