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章28節 到 21章3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四)牲畜傷人或傷害牲畜的賠償規定 21:28-36 ◎當時以色列人養的牲畜,以牛最有殺人的可能。 21:28 是把牛當 人看待,殺人者死。 創 9:5-6 有類似的觀念。值得注意的是, 此處將牲畜用石頭打死並不是屠宰,而是一種處決的形式。 ●「觸」死:「用角牴撞」。撒馬利亞五經為「牛或任何動物若撞 了」。 ●「素來是觸人的」:原文「過去的日子曾經習慣牴人」。 ◎ 21:30,32 是舊約聖經中,可以用錢還命的規定,其他都不能用 錢買命。但其他的法典中蠻多例子是可以用錢贖命。此處可以贖 命的理由,大概是因為牛主人不是故意殺人,而是疏忽導致寶貴 的生命喪失。而奴隸在當時是ㄧ種財產,他們生命的價值和一般 人似乎不太一樣,可以用價錢來作賠償。 ●「銀子三十舍客勒」:340公克重,大約是一個奴隸的價格。 亞 11:12 。 ◎此處大概就是訂定一些公平正義的法規來規範人因為疏忽造成人 命或牲畜生命的損失所應該負擔的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