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章1節 到 21章1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對待希伯來奴僕的規定  21:1-11 
          ◎由 21:1-23:19 就是「判例法」,詳細列出那一種罪行要處以怎
            樣的刑罰,使用「因果式的語句」("如果你......我就......")。
            不過此處的判例法對所有的公民一視同仁,當時的其他法典,並非
            如此,漢摩拉比法典就規定奴隸、平民、貴族所犯同樣的罪行會受
            到不同的懲罰。
          ●「典章」:SH 4941有「公義」、「律例」的含意,舊約聖經出現
                      超過400次。這個字通常用在決疑法(casuistic, 判例
                      法),指在司法背景下所作的裁決 (rulings)。這些判
                      例是取自習俗或先前的案例(cause),對各種民事或刑
                      事的問題作出裁決,帶有世俗的語調,沒有提到上帝。
          ◎比較:
            a.典章 rulings  (裁決)  SH 4941			
            b.律例 rules (條例)  SH 2706=>  決疑式:「若......就要
                                    ......」或「凡有人......」	
            c.法度   (規範)   SH 8451=>  18:16,20 
            d.勸誡 exhortations => 提供預防性的戒律,訂下社群生活的指引,
              也提出倫理準則
            e.經文分段分類: 20:23-26  法度(規範), 21:1-11  典章(裁決)
              , 21:12-17 律例(條例), 21:18-22:17 典章(裁決),
              , 22:18-20 律例(條例), 22:21-23:19 勸誡 或 法度(規範)
              , 23:20-33 敘述神的應許和告誡。
          ◎以色列的奴隸法律大致上說起來比附近的國家寬大,例如:奴隸必
            須自願才能終身為奴,逃亡的奴隸不必交還主人 申 23:15-16 。不
            過漢摩拉比法典規定欠債賣身的奴隸,期限是三年,此處規定是六
            年。比較特殊是奴隸相關的法規居然放在律法的前段,其他的法典
            通常是把這種法規放在法典的後半部。
          ◎ 出 21:1-11  此處所提及律例只關乎希伯來籍的奴隸,有關外邦
            奴隸的律例則是記在 利 25:44-46 。
          ◎希伯來人變成奴隸的原因:
            a.為了還債將自己的兒女賣與他人,多半是賣女兒  (
               王下 4:1 ;  撒上 22:2 ;  尼 5:1-5 ) 
            b.因偷竊別人的東西不能償還而被賣 ( 22:3 )
            c.因為貧窮把自己賣給別人為奴 ( 利 25:39 ;  申 15:12-17 )
          ●「買」:「購買」、「以金錢取得」。
          ●「希伯來人」(SH 5680):「希伯來」字義是「從遠處來的」、「
             作客的」(SH 5677)。比較貼近的類比就是「客家人」。早期應
             該是廣義對於「對外邦人的稱呼」,未必專指以色列人(那時候也
             還沒有成為大國),可以參考  創 39:14   創 39:17   創 43:32  
              撒上 4:6 。畢竟,對於埃及人來說,跑來埃及避難雅各的後裔的
             確是「寄居、作客的」;等到以色列人出埃及進迦南時,以色列人
             對迦南地人也是「外來種」。到了後期,似乎已經是狹義的成為以
             色列人的代名詞,請參閱  耶 34:14   拿 1:9 。
          ●「自由」:指「除去奴隸的身份」。
          ●白白地「出去」:也用在描述以色列人出埃及 出 3:11,12  7:4,5 。
          ◎ 申 15:14-15 更提到要在物質方面多多補償這個即將獲得自由的奴
            隸。
          ●「孤身」:SH 1610「主體、自身」。這個字很少見,只有在 
                       出 21:3-4 出現,另一次出現  箴 9:3  當作 「高度、
                      海拔」解。
          ●「兒女」:SH 1121原意為「兒子」。
          ◎ 21:3-4 很清楚的說明奴隸要回到當初他進入主人家庭之前的狀況
            ,單身就單身,帶妻子就帶妻子。但如果在主人家中,主人為他娶
            妻(妻子應該也是主人家的奴隸),那妻小就不能帶出去(那是主
            人的)。生下的小孩身份應該是家奴 創 14:14  17:12,23 (家中
            生養的)。
          ●「審判官」:SH 430陽性複數,指「上帝、神、神明」。
          ◎「門框」:此處沒有提即是要在家裡或者是神那裡的門框中穿耳朵
            ,但是 申 15:16-17 的記載,看起來是在自己家中的門框穿耳朵
            。
          ◎聖經中沒有說明為何要「穿耳朵」,有人認為是要給他戴上耳環
            一類的記號,另有人引 29:20  利 8:24  利 14:14-19 來說明耳垂
            抹血,代表身份的轉變。不過這些都只是推測,沒有明確的證據。
          ●賣女兒作「婢女」:SH 519,此字意義應該是「婢女」、「女奴
                              」、「妾」。特別在創世記中所出現的此字
                              都是「妾」的意思,因此此處可能是用「賣
                              女兒為妾」的意思。
          ●「選定」:SH 3259,「任命」、「指派」的意思。                  
          ●用「詭詐」待她:「待人處事不忠實」、「背信」、「欺詐」。此
                            處應該是取「不忠實」的意義。
          ●「外邦人」也可以翻譯成「陌生的家族」。
          ●「待她如同女兒」:原文「照女兒的律例對待她」。
          ◎ 21:9 有如中國社會的童養媳制度,為了省去沈重的聘禮,加速媳
            婦對家庭的適應,就提早用錢買貧窮人的女孩來家中撫養長大。
          ●「吃食」:原文是「肉」,指著妻子應有的較好食物。
          ●「好合的事」:SH 5772,聖經中只出現於此,意義應該是「居住
                          在一起」,「性行為的隱晦用語」。有學者參照其
                          他法典,認為這可能是「油、膏油」的意思。另有
                          猶太拉比認為應該翻譯為「住處」、「住所」。
          ◎此處對侍妾的權益多所保障,可見上帝對於婚姻,即使是買來的婚
            姻,也相當的看重。
          ◎比較  出 21:2-6申 15:12-18  :
            A.出埃及記強調「主僕之間的互動關係」:出埃及記這邊很清楚區
              別甚麼是屬主人應盡的責任,甚麼是屬於奴僕應該得到的產業。
              此處主人對奴隸有很大的擁有權,奴隸所擁有的都屬於主人的產
              業。
            B.申命記則強調「對奴隸的憐恤」:原因是以色列人也曾經在埃及
              當過奴隸,應該可以從過去的經驗中換取教訓,否則苦難經驗對
              他們的意義就會失去。因此,法律條文中加重了主人對奴例應有
              的責任( 申 15:14,18 ),認為主人應該要能甘心樂意的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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