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0章16節 到 20章1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
5.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20:16 ●「假」見證:SH 8267原文有「說謊」之意。 ●「作假見證」:指在法庭上用假證詞陷害人。 ◎由於假見證的結果常常就是「謀殺」,所以是相當嚴重的罪行。 ◎這一誡可參考: a. 利 19:11 :禁止說謊 b. 何 4:2 :「不踐前言」即作假見證 c. 王上 21:10,13 ; 太 26:59-61 :作假見證足以叫無辜的 人致死 d. 申 19:16-19 :作假見證足以毀壞別人的名譽 ◎五經有律例規定不得憑一個見證人定死刑,見 民 35:30 和 申 19:15 ,可見這的確是一個社群的問題之一。 ●陷害「人」:SH 7462「朋友」、「同伴」。這邊這個詞對當時 的社群意味的範疇有多大,是僅指鄰舍,或更廣泛 則不得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