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5章6節 到 5章2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摩西重申十誡  5:6-21出 20:1-17 
          1.前言:立約的基礎  5:6 
            ◎這一段的意思是:上帝有權頒布誡命。
            ◎照當時的立約慣例,也都會有一段前言說明宗主國的貢獻與恩
              惠。此處就是說明上帝曾經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2.第一誡:不可以有別的神  5:7 
            ●「除了我以外」:「在我的面前」。
            ●別的「神」:是「陽性複數」型態。
            ◎由於這一誡的文字「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許多人開
              始討論以色列人是不是「獨一神論」(字面意義可能表示以色
              列人知道有其他的神,只是必須只敬拜上帝)。但這個誡命並
              非要解釋「有沒有其他神」,而是要命令以色列人「不可以敬
              拜其他神」,因此不管有沒有其他神,要在短短的文字中說明
              「不可拜別神」,就是要用「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別的神」這
              七個原文字。至於有沒有其他神,聖經其他地方自然有詳細說
              明 申 4:35,39 。
            ◎古代法典從來沒有禁止敬奉其他神明的規定,所以這把以色列
              的宗教從古代當地附近的宗教中分別了出來。
            ◎第一條誡命是所有律法的基礎,內涵是要尊重神的獨一性。

          3.第二誡:不可以製作偶像  5:8-10 
            ●「雕刻」:「製作」、「製造」。
            ●「偶像」:「神像」。
            ●「形像」:「形狀」、「樣子」。
            ◎這一誡的內涵是要尊重上帝屬靈的本質。
            ◎對應簡潔扼要的第一誡,這段包含冗長動機子句的第二誡,基
              本的用意是反造像(aniconic)。
            ◎當時附近的民族都會有人物化的祭祀神像傳統,因此以色列
              人將會在這方面與古代文化產生重大分歧。也許也是因為這個
              禁令與當時的習慣差異太大,所以有執行上的困難,所以才會
              加上一大段長長的禁止條文和違令者會受到的懲罰。	
            ◎此處並非只禁止「雕刻」,運用任何製造出來的偶像來敬拜,
              甚至用雕像來敬拜耶和華都被禁止。敬拜其他的神本來就不
              行,拿雕像來代表上帝,也是對造物者的侮辱與褻瀆。
            ◎第二到四誡設定以色列人和耶和華的關係。耶和華是「那永遠
              是」(The One Who Always Is, 參 出 3:13-15 )創造一切,
              祂在所有被造物中,但也超越所有被造物,不能用任何受造物
              來代表祂。只能照著祂所是(I AM)來敬拜。
            ◎第二誡涵蓋 申 4:16-18 的內容。
            ●「忌邪」:SH 7067這個字只用於神,且僅出現六次(
                         出 20:5  34:14 ;  申 4:24  5:9  6:15 )在舊
                        約聖經內。這個字並不是指人類那種嫉妒或小心眼
                        或猜疑之類的卑劣情緒,而是專指有人或物企圖奪
                        去我們愛神之心時神的感受。這個字的字源是「面
                        色轉紅」之意,是神的本性之一。有學者認為翻譯
                        為「熱忱」可能更為貼切。這個字也顯示上帝對人
                        的敬拜之強烈感受,令人震撼。同字根的SH 7068
                        就可以用來表達「丈夫對妻子」或「妻子對丈夫」
                        的忌妒或熱心。
            ●「恨」:SH 8130,「恨惡」、「心懷恨惡」、「厭倦」、「
                      厭煩」。
            ●「追討」:SH 6485,「訪問」、「參與」,上帝訪問,就會
                        帶來福氣或審判,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此處
                        是分詞型態,表示這是「一直追討」、「一直懲罰
                        」。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實際的意義應該是指「活著的家
                                        人」。
            ●「慈愛」:「長久的慈愛」、「忠誠的慈愛」。此處是分詞型
                        態,表示這是「一直施慈愛」。
            ●「千代」:此處到底是千人還是千代有所爭議,因為原文並沒
                        有「代」這個字,只有數字「千」。但從希伯來文
                        對句法來看,比較可能是承接  5:9  而是指「千
                        代」。
            ◎ 5:9-10 指的應該是上帝對恨祂與愛祂的人都有極大的處罰與
              恩典,但是祂的恩典遠遠超越處罰。

          4.第三誡:不可以妄稱上帝的名  5:11 
            ●「妄」:SH 7723,「空虛」、「虛妄」、「虛謊」。
            ●「稱」:「舉」、「承擔」、「帶」、「拿」。
            ●「妄稱」:「空泛或虛謊的使用」。
            ●「以他為無罪」:SH 5352,「判為無罪」、「宣告無罪」。
                              這句話的動詞形式幾乎只用於神,且以神為
                              主語,指神不會免除某人被判刑受罰。 
            ◎歷史上許多人認為實際上這一誡禁止的是「起假誓」、「把耶
              和華的名字納入咒語中」、「以耶和華的名字稱呼偶像」、「
              人用異教的方式,以為稱呼神明的名字可以操控神明」。不
              過這一誡禁止的應該更為廣泛,包括把上帝的名字當成無意義
              的口頭禪,假先知托上帝的名字發虛謊的預言等等。
            ◎猶太人就是因為為了避免觸犯這條誡命,所以從不提及「耶和
              華」的名,而是以 Adonai (「阿多乃」) 來替代神的名。
            ◎很難想像這是第三誡,我們自己和身旁多少人濫用上帝的名字?

          5.第四誡:要守安息日  5:12-15 
            ◎十誡中僅有此條與 5:16 孝敬父母,是用「當」而非「不可」
              開頭。不過這條誡命有一段較長的說明,可能是不容易遵守的
              誡命。
            ●一切的「工」:SH 4399,指「日常的工作」、「職業」。
            ◎ 出 20:11 認為設立安息日的理由是上帝創造到第七日安息,
               申 5:12-15 則提及出埃及的經歷,讓奴僕休息也是安息日的理
              由。
            ●「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原文是「並(住)在你大門的寄居者」
                                      。實際的意義應該也是「中間的寄居
                                      者」。
            ●「定為聖日」:SH 6942,「使成聖」。  
            ◎這一誡要求時間中有一段要分別為聖,奉獻給上帝。
            ◎ 5:14 居然提到「牲畜」,表示上帝也在乎「牲畜」的休息。
            ◎許多人企圖從巴比倫文化中的 Sabattu 來說明以色列可能是仿
              他們第七日為休息之日。但是巴比倫雖然規定第七日是休息,但
              卻是凶日,所以這日子才什麼都不作。迦南人也有類似的日子,
              但也是指不祥之日,這和以色列人當守的安息日之意義是相反的
              。對以色列人來說,安息日是立約的記號( 結 20:12 ),是為了
              歡歡喜喜的敬拜神而設立的日子。
            ◎新約時代時猶太人將守安息日加添成許多嚴苛的條例,不可做的
              事有39大類,還有數不清的細則。若要不觸犯安息日,最好的作
              法就是躺在床上一動也不動。但安息日的本意並非如此,安息日
              並不是給予人重擔的日子,而應該是賦予人特權的日子。

          6.第五誡:要孝敬父母  5:16 
            ◎這是十誡中唯二正面誡命的第二條。
            ●「孝敬」:SH 3513「使之得尊榮」。這個字就是之前神降十災
                        時用來描繪法老王「心硬」的同一個字 (
                         出 8:15,32 ),出自 「沉重、發沉」。這邊使用這
                        個動詞是用加強語氣,用的是祈使式。意思是「使之
                        得尊重, 尊敬,尊榮」。
            ◎ 5:16 後半提到守這誡命的祝福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神所賜你
              的地上」應該是指「應許之地」。
            ◎ 弗 6:2 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而且是沒有附帶條件的
              。在這個時代或許我們已經不再認為「孝敬父母」是很重要的道德
              ,但是十誡中卻是要求我們必須使父母得到尊榮,這很值得我們多
              加思考。
            ◎此處提及父母雙親, 利 19:3 類似的教導中甚至先提母親再提
              父親,在當時重男輕女的時代,是很特殊的狀況。應該是有提昇
              母親地位的用意。

          7.第六誡:不可殺人  5:17 
            ●「殺人」:SH 7523「謀殺、殺死」。至少有三個希伯來動詞
                        是用來描述殺人,此處使用的這個希伯來字在舊約出
                        現46處,卻沒有一次用於描述在爭戰或自衛中殺人,
                        也沒有用於指宰殺動物。這個詞也沒有用神當作主語
                        。所以這個字應該主要是指「非法使用武力取去他人
                        的性命」。此字是很特殊的字,除了希伯來文之外,
                        附近的語言、文字找不到相關的同源語。
            ◎這條誡命常被用來討論是否可以殺生這樣的議題:
              a.此處應該只是禁止未經許可的殺人行動,意即不是人人可以自
                行持法將人處決。但此處應該沒有禁止死刑 ( 創 9:6 ) 。
              b. 以色列法律是容許在戰場上殲滅敵人: 申 13:15 ;
                  撒上 15:3 
              c. 以色列法律也容許殺死姦夫淫婦:  利 20:10 
              d. 以色列律法甚至容許血債血還:  民 35:19 

          8.第七誡:不可姦淫  5:18 
            ●「姦淫」:通常是指「與有夫之婦的婚外性行為」,不論是已
                        經結婚或僅僅是訂婚。
            ◎這一個誡命是強調婚姻制度的不可被侵犯。 利 20:10 記載男
              女都必須處死。
            ◎古代附近的民族都認姦淫是大罪,但舊約聖經認姦淫行為不但
              是得罪人,也是得罪耶和華。因為選民與耶和華立約,正如夫
              婦的立約一樣。因此,舊約常用犯姦淫之大罪,來描寫以色列
              人背約敬拜偶像。

          9.第八誡:不可偷盜  5:18 
            ●「偷盜」:SH 1589「偷竊」。這個字在舊約聖經其他處都
                        有直接賓語隨後,指被偷的東西或被拐帶的人,
                        但此處是"兩字誡命(動詞+否定副詞),沒有特別指
                        明被偷盜的對象,只有說嚴禁偷盜。
            ◎這條誡命等於是尊重人類的「財產權」。

          10.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5:20 
            ●「假」見證:SH 8267原文有「說謊」之意。
            ●「作假見證」:指在法庭上用假證詞陷害人。   
            ◎由於假見證的結果常常就是「謀殺」,所以是相當嚴重的罪行。
            ◎這一誡可參考: 
              a.  利 19:11  :禁止說謊
              b.  何 4:2  :「不踐前言」即作假見證
              c.  王上 21:10,13 ;  太 26:59-61 :作假見證足以叫無辜的
                                                 人致死
              d.  申 19:16-19 :作假見證足以毀壞別人的名譽
            ◎五經有律例規定不得憑一個見證人定死刑,見  民 35:30申 19:15  ,可見這的確是一個社群的問題之一。 
            ●陷害「人」:SH 7462「朋友」、「同伴」。這邊這個詞對當時
                          的社群意味的範疇有多大,是僅指鄰舍,或更廣泛
                          則不得而之。

          11.第十誡:不可貪心  5:21 
            ●「貪戀」:SH 2530,「渴望」、「貪圖」。指「對無法以正當
                        手段獲得之物的渴想」。
            ●「房屋」:SH 1004。可以指建築物,就是房屋,但是也有人認
                        為也可以引伸到較為籠統的「家庭」概念,指家庭的
                        成員、牲畜、土地和一切的用具。因為到 5:21 後半
                        就詳列家庭的內容。
            ◎此處比較奇怪的是孩子沒有包括在家庭的名單內。
            ◎這一誡可參考: 
              a.  創 3:6 : 夏娃貪食禁果
              b.  王上 21 : 亞哈王貪愛拿伯的葡萄園
              c.  撒下 11:2-21 : 大衛貪戀烏利亞的妻子 
            ◎這一誡和其他不同之處,是以重複形式出現,「不可貪戀.....」
              出現了兩次,分別帶出不同賓語。所以有一些傳統把這一節分成
              兩誡。
            ◎ 出 20:17 把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列為最優先, 申 5:21  則是
              把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列入最先的禁令。
            ◎許多人注意到這是六到九誡的一個總結,也是對內心動機的一個
              禁止。相對於六到九誡是對外顯罪行的禁止,第十誡更是直指內
              心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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