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1章15節 到 21章17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長子的名分不可因為自己對妻子的好惡而更改  21:15-17 
            ●所「惡」:SH 8130,「恨惡」。
            ◎「一為所愛,一為所惡」:這是以色列人的修辭方法,意思是
              愛一個勝過另一個。 路 14:26 就是這種修辭法的另一個例證
              。
            ◎ 21:15 顯示當時並沒有律法禁止多妻,不過娶了兩個妻子以
              後偏愛一方的事情難免存在。 創 29:30-31 就記載雅各偏愛
              拉結的狀況。 
            ●「產業」:原文是「一切所有的產業」。
            ●「承受」:SH 5157,「給予財產」、「使繼承」。
            ●「多加一分」:原文是「給他雙分」。
            ●「力量強壯」:SH 202+SH 7225,「精力、生殖力」,「
                            首先、起初」。意義可能是「生殖力的起頭」
                            。
            ●長子「名分」:原文是「權力」、「特權」。
            ◎「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 創 48:22 有類似的記載。
            ◎許多註釋書在此處提及流便被奪去長子名分,不過流便被奪去
              長子名分的理由並非雅各的偏愛,而是其行為不檢導致
               創 49:3-4 。
            ◎此段重點在於立長子一事上不可因自己的喜好隨意分配產業,
              不可因「偏心」而罔顧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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